二十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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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统筹规范发展。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功能定位,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格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坚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按: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联合作出如下政策解读:一、《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日益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朝阳产业。

据了解,北京、山西、浙江、广州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汽车租赁活动进行了规范。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管理,确立了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和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制度,但有关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因此,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的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小型客车租赁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者行为规范,要求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

《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细化了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办理程序。

一是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区县运管机构备案。

二是完善了申请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所需材料的规定。

要求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场地证明、相关制度、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购置承诺书等。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3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3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服务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服务指以营业账号设立的机构为客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四条市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汽车租赁服务行业,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车辆及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资质要求,包括车辆数量、车辆质量、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场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文件,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等。

第十一条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市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程序予以批准,并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与客户之间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型号、数量、使用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时,双方应当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如需要终止合同,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务。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审查流程图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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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由业户所在地区县运管处(所)受理、审批。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重庆市道路运输信息网()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表中明确要求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一年的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的时候出现无法提供产权证明及合同期限从提交之日算起不足一年。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问:已购买车辆但不足20辆的怎么交资料?
答:自有小型客车(20辆及以上)的需提供的交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复印年审有效期)、车辆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不足20辆的需提供拟购置承诺书,半年之内将20辆车资料一起交过来备案,不能分开几辆几辆备案。
(标志)(0100109000)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
发布机构:沙坪坝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小型客车租赁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小型客车租赁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4.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一年以上的证明(复印件1份);
5.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原件1份);
6.自有小型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保险证明(审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2月20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二章经营服务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公司管理制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应遵循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场所与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拥有符合经营要求的服务场所,包括停车场、办公区等,确保车辆存放、维护及客户接待等业务正常进行。

第五条投入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座位数应为9座及以下。

第六条公司应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舒适、符合上路行驶条件。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每辆车的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应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九条员工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业务操作流程、服务规范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服务流程,包括车辆预订、交付、归还、费用结算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司应提供多种租赁方式,如按日、按周、按月等,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十三条公司应确保租赁车辆在交付时车况良好,且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培训、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持有合法驾驶执照,且熟悉车辆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确保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家如果需要租车的话,那么⼤家⼀定要选择正规机构,并且具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那么⼤家知道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形式的受理申请
3、审查,对申请⼈提交的材料和条件进⾏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审查
4、办结,向申请⼈提供同意后的批⽂或者证照等结果⽂书
⼆、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型客车。

第⼗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之⽇起⼆⼗⽇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告知理由。

第⼗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之⽇起⼆⼗⽇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告知理由。

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盘锦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的相关知识,⼤家只有按照规定办理了汽车租赁许可以后,才可以从事汽车租赁⾏业⼯作,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中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中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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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服务备案审批流程

汽车租赁服务备案审批流程

汽车租赁服务备案审批流程在如今的交通出行领域,汽车租赁服务因其便捷、灵活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然而,要合法开展汽车租赁服务,必须经过严格的备案审批流程。

这不仅是对行业规范的遵守,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接下来,就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汽车租赁服务备案审批的具体流程。

一、前期准备在正式申请备案审批之前,汽车租赁企业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1、企业注册与登记首先,需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汽车租赁相关业务。

2、经营场所租赁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场所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等标准。

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需要准备齐全。

3、车辆准备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

这些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等相关证件,并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4、人员配备企业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汽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制度、租赁流程规范、客户服务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

二、提交申请准备工作完成后,企业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汽车租赁服务备案审批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申请表填写详细准确的备案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场所信息、车辆情况、人员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经营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4、车辆相关证件每辆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等的复印件。

5、人员身份证明和相关资质证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6、规章制度文件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

7、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根据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消防验收证明、环保达标证明等。

三、审核与现场勘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小微客车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小微客车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客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及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小微客车租赁业务的部门、员工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市场导向、客户至上、诚信经营的原则,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小微客车租赁、车辆维修保养、车辆销售、车辆保险代理等。

第五条公司租赁车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型、商务型、豪华型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可靠、整洁。

第七条公司需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记录维修保养情况,便于跟踪管理。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九条公司应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接待客户咨询、解答疑问、办理租赁手续等。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租赁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市场营销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

第十三条公司应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吸引客户关注。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相关企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拓展业务渠道。

第六章人力资源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选拔、培养、激励优秀员工。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公司应关心员工福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透明、合规。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XX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并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汽车乘降站点。

小型客车租赁规章制度范本

小型客车租赁规章制度范本

小型客车租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客车租赁业务,保障双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小型客车租赁是指将小型客车出租给客户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推行便民、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

第五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第七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整洁、良好运转。

第八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保障客户权益。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舒适的车辆租赁服务。

第十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车辆数量和品质,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灵活、便捷的租车方式,包括日租、短租、长租等。

第十二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确保客户随时可以获得帮助。

第十三条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提供驾驶员服务,确保客户安全出行。

第三章租赁流程第十四条客户在租车前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押金,签署租车合同。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车辆,并按合同支付租金。

第十六条客户在使用车辆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车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客户在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坏时,应当及时与经营者联系并配合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约与处罚第二十条客户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或损坏车辆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客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客户违约不按时支付租金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客户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客户在租车过程中使用车辆从事非法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临汾市每年有好多⼈希望可以去开汽车租赁公司的,但是根据规定需要办理相关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最近有些⼈询问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条件,那么店铺⼩编整理资料给各位详细解答,希望对各位有⽤处。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条件1、有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场地的使⽤期限不少于⼀年,停车⾯积应当满⾜30%以上租赁车辆停放需求;2、⾃有车辆不少于⼗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类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业规定的标准,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驶证件,客运车辆应当为⼗⼆座以下⼩型客车;3、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员,在管理、安全技术、财务岗位分别具有⼀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作⼈员或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员,安全管理岗位应当为专职⼈员;4、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产和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车辆、实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三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之⽇起⼗五⽇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5份;(⼆)《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经营场所、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合法租⽤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安全⽣产管理制度⽂本。

以上是店铺⼩编对于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需要什么条件的解答,各位如果想要开办汽车租赁公司⼀定要取得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上⾯的规定执⾏,请各位也是把办理所需的材料准备好,争取⼀次办理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市字[1995]第2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市字[1995]第2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市字〔1995〕第23号)为了搞好轿车经营单位审批工作,使这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一、凡申请从事小轿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奖金在二百万元以上;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3、具有相应的销售、维修和售后服务人员;4、根据国家有关小轿车经营管理的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5、未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有关小轿车经营规定的经营行为;已被国家定点的小轿车生产企业纳入销售网络。

二、申请从事小轿车经营企业申报程序1、申请企业向有关小轿车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它可以证明其具备经营小轿车能力的文件;2、各小轿车生产企业将拟纳入的销售网点的推荐名单及证明其具备小轿车经营能力的有关材料向上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3、国家工商局对小轿车生产企业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即征求有关地方工商局的意见,了解名单中有关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能力、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名称是否规范等基本情况;4、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对上述情况汇总,听取有关地、部门意见后,对经审核具备经营小轿车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平衡;5、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小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名单;6、经批准经营小轿车的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情况,由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国家工商局审核办理,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及企业。

三、申请从事“小轿车一次性经营”的申报程序1、具备下述条件,无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可向国家工商局申请从事“小轿车一次性经营”;A、在与原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中换回货物为原苏联东欧产出率小轿车,需在国内销售收回货款的;B、同周边国家(含原苏联东欧国家)间贸易中对方为解决贸易中对方为解决贸易逆差及货款拖欠,与中方对帐清帐后无法以其它货物而以小轿车支付所欠货款,需在国内销售以收回有关款项的;C、经国家批准接收国外捐赠车辆并经国务院机电审查办同意,捐赠车辆用途改为“销售”而需在国内销售的;D、国家批准的同国外开展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为小轿车,南在国内销售收回货款的;E、需要处理展车、样品车等非经营车辆项目的;F、企业经营过程中接收货物中有汽车生产企业搭售、“组合销售”的小轿车的;G、企业接收小轿车充抵企业间债务及破产清算财物分配中涉及小轿车,该企业无意自用或无法自用的;H、其它情况。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备案及相应证件的配发。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

(二)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原则上应当场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对已受理的汽车租赁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经营性租赁审批

经营性租赁审批

经营性租赁审批经营性租赁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了规范经营性租赁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审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旨在探讨经营性租赁审批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经营性租赁审批的概述经营性租赁审批是指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前,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审查和审核的制度。

审批程序的严密性能够起到筛选不良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二、经营性租赁审批的必要性1. 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经过审批的企业将有明确的经营主体资格,能够在市场上合法经营。

同时,审批材料要求提供租赁合同、经营计划等文件,可以使市场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性租赁审批要求经营者提供租赁合同等重要文件,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获知租赁服务的条款和责任,并在发生争议时进行申诉。

这将有助于避免租赁过程中的合同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现行经营性租赁审批的问题1. 审批流程繁琐目前,经营性租赁审批的流程较为繁复,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

审批所需的时间周期长,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等待和成本压力。

2. 审批标准不明确在审批过程中,部分地方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审批标准不一致。

这给企业跨区经营带来困扰,增加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优化经营性租赁审批的建议1. 简化审批流程应当建立统一的审批流程,优化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避免审批环节的重复和冗余。

同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审批过程的电子化,提高审批效率。

2. 统一审批标准制定统一的经营性租赁审批标准,明确材料要求和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减少地方性标准差异。

这将为企业的跨区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并提升整体市场规范度。

五、总结经营性租赁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对市场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能够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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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6、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15
申请接收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17号
接收科室: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
网址:
.cn/naq/public/index
16
办理基本流程
接件(业务大厅)直接办理
17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南岸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区运管所)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
咨询途径
网上咨询:
窗口电话咨询:
业务科室咨询电话:
24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渠道:1.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96016 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13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14
申请材料目录
1、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7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8
审批依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9
受理机构
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10
决定机构
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1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12
申请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18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9个工作日
19
收费依据及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渝价〔2005〕94号:10元
20
审批结果
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22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25
办公地址和时间
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南岸区金山路17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26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8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录2)、常见错误示例(见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见附录4)
3.流程图(附录1)
二十五、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审批
1.服务指南完整版
序号
要素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完整版(参考)
1
服务指南编号
2
服务指南名称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
3
发布日期
4
实施日期
5
发布机构
6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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