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是实施

合集下载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伤事故处理律师免费工伤事故咨询贵阳杰律师电话:134******** 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11G101系列新平法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1G101系列新平法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1G101系列新平法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11G101-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11G101-2《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及桩基承台)》11G101-311G101系统平法图集较03G101系列图集较大变化有:一、适用范围变化:11G101-1适用于非抗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等主体结构施工图的设计,以及各类结构中的现浇混凝土板(包括有梁楼盖和无梁楼盖)、地下室结构部分现浇混凝土墙体、柱、梁、板结构施工图的设计。

包括基础顶面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柱、剪力墙、梁、板(包括有梁楼盖和无梁楼盖)等构件的平法制图规则和标准构造详图两大部分。

11G101-3适用于各种结构类型下现浇混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分梁板式和平板式)、桩基承台施工图设计。

包括常用的现浇混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分梁板式和平板式)、桩基承台的平法制图规则和标准构造详图两大部分内容。

二、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等一般构造变化:11G101系列平法图集依据新规范确定了受拉钢筋的基本锚固长度lab、labe,以及锚固长度la、lae的计算方式。

较03G101系列平法图集取值方式、修正系数、最小锚固长度都发生了变化。

三、构件标准构造详图变化:11G101-1中抗震KZ边柱和角柱柱顶纵筋构造,较03G101有如下变化:1、新图集中各个节点可以进行组合使用;2、柱外侧纵筋不少于柱外侧全部纵筋的65%伸入梁内;(与原图集一致)3、A节点,外侧伸入梁内钢筋不小于梁上部钢筋时,可以弯入梁内作为梁上部纵向钢筋。

(新增的构造)4、所有节点内侧钢筋按中柱节点走;5、BC节点,区分了外侧钢筋从梁底算起1.5labe是否超过柱内侧边缘;超过的,外侧配筋率>1.2%分批截断,错开20d;没有超过的,弯折部分要>=15d,总长>1.5labe,同样错开20d;6、D节点是未伸入梁内的外侧钢筋构造,(与原图集一致)7、E节点是梁、柱纵向钢筋接头沿节点柱顶外侧直线布置的情况,与节点A组合使用;外侧柱纵筋到柱顶截断;梁上部钢筋伸入柱1.7labe。

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实施(2015年7月1日修订实施)

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实施(2015年7月1日修订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企业所得税_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企业所得税_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行政法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1)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基本要求以及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适用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瞬时监测和连续监测,本方法的检出限为3mg/m3,测定下限为10mg/m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2011年中央1号文件

2011年中央1号文件

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1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新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基本思路,毫不松懈地抓好“三农”工作,继续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贡献。

一、充分肯定“三农”工作成绩,清醒认识保持农业农村发展好势头的艰巨性复杂性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三农”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一年。

面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面对多年不遇自然灾害的重大考验,面对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齐心协力,广大干部群众顽强拼搏,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总体形势明显好于预期。

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自然灾害多发重发、农业生产制约因素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应对举措,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全年粮食总产量预计10616亿斤,创历史新高,连续6年增产。

二是在农民工年初大量返乡、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的态势下,我们千方百计开辟增收渠道,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实际增长8%以上,首次突破5000元大关,连续6年保持较高增幅。

三是在财政收入增速大幅下降、各方面支出需求大量增加的背景下,我们坚持加大“三农”投入,农村民生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鸡东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_求真务实_新浪博客

鸡东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_求真务实_新浪博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长期形成的产业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改变,经济增长面临严峻考验;招商引资力度不够,产业项目不多,支撑作用还不明显;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民增收渠道狭窄;社会保障能力不强,一些民生问题解决得还不够到位;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多发,维护安全稳定压力进一步增大;全县“围绕经济抓工作,抓好工作促发展”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个别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努力把各方面工作做得更好。
推荐博文
与的黎波利的一次简短通话木容逆势而动让卡扎菲沦为孤家寡人沙元森其实他想和你分手了——分析冷世纪佳缘小龙女从枕戈待旦到鸡鸣狗盗谭飞谁是通货膨胀的最大推手郎咸平“冒牌”乡村教师如果没碰上崔bqxiong弄虚作假的保障所为何来?张鸣世界股市底部反击战将从A股始不是神话俄罗斯性博馆大尺度恶搞普京(图雪克不要让“网骂”变成“破口大骂徐贲
——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效能逐步提高。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1件、政协委员提案29件,办结率100%。政府机构改革顺利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依法行政逐步规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政风行风明显改善。
——现代农业稳步发展,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加大“三农”扶持力度,农业总产值实现25.5亿元,同比增长10.6%。粮食总产量实现10.8亿斤。绿色有机食品面积达到28.5万亩。畜牧业产值实现7.7亿元,同比增长11.1%。新建万头养猪小区1个、万头标准化养猪场2处、5000头以上猪场5处。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24个,带动农户1.3万户。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23户。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万人,实现劳务收入3.2亿元。加快新农村建设,完成试点村建设项目133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2处,解决了1.05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我县顺利通过“全省农田小型水利重点县”评审。新建大型沼气池3处,联户沼气池2个。新修通村公路332.7公里,实现了全县农村公路村村通。场县共建扎实推进,合作领域进一步扩大。

《戒毒条例》最新版(2011年6月26日实施)

《戒毒条例》最新版(2011年6月26日实施)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7 号《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1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社保法全文 2011年7月1日实施

新社保法全文 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11年11月日起执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1月日起执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2011年是实施

2011年是实施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义重大。

2011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文明法治多伦为总揽,以推进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农牧民学法用法为重点,以宣传《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法律六进”为平台,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提高普法实效,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认真做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工作1、做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充分展示全县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五五”普法取得的工作成绩,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2、制定出台“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全面启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

依据国家、自治区、锡盟“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结合我县“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起草制定多伦县“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

各地、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启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围绕启动“六五”普法集中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着重宣传“五五”普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贡献,宣传“六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任务目标和各项举措,为“六五”普法顺利开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全面深化“法律六进”工作4、深化“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工作。

坚持党委(组)中心组学法制度,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年度学法考试和新提拔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普法教育,增强机关、单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他们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深化“法律进学校”工作。

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

针对学校和学生特点,采取上法制辅导课、举办法制报告会、开展法制文艺汇演、学法用法征文、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不断增强青少年学法的针对性。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启动年。

为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扎实推进“法治六进”活动,奇台县环保局找准三个切入点,做好2011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全面做好干部职工普法学习。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有重点的学习《环境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学法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工作氛围。

二是创新机制,拓展普法工作新领域。

突出发挥环保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宪法法律宣传月”、“6.5”、“12.4”等宣传日,通过新闻媒体、设立咨询台,邀请行风评议员、监督员和环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咨询,提高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强化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借助乡镇环保工作站,以“生态村”创建为契机,通过散发宣传单,展出环保宣传版面、宣传挂图、开展主题实践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乡村干部、农牧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结合“法治六进”活动,以绿色小区(学校)创建为载体,加强社区、学校环境文化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环保宣传及实践活动,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
良好环境保障,
三是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宣传活动。

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活动穿插的形式,加强对煤电煤化工产业带企业、在建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垃圾处理场、旅游景区、供热企业、建筑施工、文化娱乐场所、加工企业等行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同时结合效能建设,以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和廉洁型为目标,着力转变工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体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强政务公开和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使公众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参与各项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