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局各项规章制度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年)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六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六号《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三章创新推动第四章资金支持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特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工作专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与服务。
区政府及其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立中小企业权益损害和负担监测制度,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中小企业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及时信息。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七条市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中小企业税收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区财政根据本区实际设立配套资金。
第八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技术创新、经营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以及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等事项。
第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发展,对下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活动或者服务予以奖励:(一)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与专利发明;(二)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共建的技术中心,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三)中小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四)服务型中小企业与生产型中小企业合作,共同推动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的;(五)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组织创新小型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创新活动或者服务。
小企业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小企业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员工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下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诚信守信、创新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变更第五条小企业设立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小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小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小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九条小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明确企业发展目标。
第十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小企业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十二条小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监督、追溯等制度。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第四章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小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小企业有权拒绝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六条小企业有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收、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小企业有权依法参加生产经营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小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小企业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基准方中管理制度
基准方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包括企业的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应当遵循规范、科学、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科学、有序、高效进行。
第五条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符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制定明确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及时、有效。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促进内外部信息的畅通,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员工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招聘渠道和程序,确保录用员工的能力和品德。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应当健全员工薪酬制度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的创新和努力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预算制度,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纳税合规。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规避企业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和真实。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企业外部合作伙伴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关为本企业的管理人员,所有员工有义务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管理政策等内容。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或规避。
第六条企业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有违反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企业人员在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管理人员提出。
第二章企业组织架构第九条本企业的组织架构分为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销售部、财务部等单位。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专职助理一名,秘书数名。
第十一条生产部设立总工程师一名,生产主管数名,技术员若干。
第十二条销售部设立销售总监一名,销售经理数名,市场推广员若干。
第十三条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一名,财务主管数名,会计师若干。
第三十四条企业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企业目标。
第十五条企业顾问为企业的重要参谋,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企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架构,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评估组织架构是否合理,如有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八条企业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应明确,不得有交叉和模糊现象。
第十九条总经理负责企业的全面工作,领导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十条生产部总工程师负责生产计划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财务部财务总监负责企业资金管理及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主管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完成任务。
第二十四条员工应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执行工作,不得越权处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岗位职责应定期评估,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行为规范。
大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大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职员和工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五条员工在企业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破坏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第六条员工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七条员工应当尊重和配合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不得擅自批评和贬低企业的领导。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规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第九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懈怠、怠工、玩忽职守。
第十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纪律,不得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员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不得拖欠或以任何借口非法扣留员工的工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晋升机制,提供员工专业学习和事业发展的机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活动、健康管理和文化建设,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团队合作。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十六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签署和履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与员工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和完善本规章制度,但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员工的同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将本规章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于全体员工,以便员工知晓和遵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以前的管理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日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概述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该制度细则主要包含管理架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方面。
二、管理架构1.设立公司章程,明确企业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并完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完善企业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明确工作程序和责权关系。
3.设立高效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经营委员会,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人员管理1.建立招聘制度,明确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选用能力和经验符合要求的员工。
2.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根据成绩进行奖惩。
4.落实人事制度,明确员工权益,完善福利待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报表编制。
2.加强成本管理,控制成本,提高利润率,确保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预算、资金到账和使用等方面,并确保合理利用资金。
五、生产管理1.建立生产计划制度,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产品的及时交付。
2.引入先进的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4.建立库存管理制度,控制库存水平,减少库存成本。
六、安全管理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2.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注重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员工关系管理1.建立员工沟通渠道,采取主动沟通和聆听员工意见的方式,解决员工关注的问题。
2.定期组织企业文化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和认同感。
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篇一」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中小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篇二」6.工程决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⑵ 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⑶ 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⑷ 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财产管理制度1.公司财产的范围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xx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⑶ 凡单项价值在20xx元以下或价值在20xx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⑴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⑵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⑶ 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⑴ 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
中小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税务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企业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设置完整的岗位,并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企业财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财务人员的稳定和素质。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支出、投资、融资等,并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预算审批制度,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融资管理第十条企业融资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审批制度,明确融资权限和程序,控制融资风险。
第五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投资应遵循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审批制度,明确投资权限和程序,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采购、使用、处置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对成本费用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章收益分配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确保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保障股东权益。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规定最新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企业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用于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是中小企业保障企业正常运作的基石。
第三条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企业管理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章企业管理组织架构第七条中小企业管理组织架构应当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设置、职能和相互关系。
第八条中小企业管理组织架构应当体现协调、高效、透明的原则,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第九条中小企业管理组织架构的调整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做好员工及各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中小企业管理组织架构的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员工,确保员工对企业管理结构的了解和适应。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分工合理,避免职责之间的冲突和重复。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根据职责分工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相互协调、互相支持的工作关系,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工作流程应当规范、流程清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工作流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工作流程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激励、晋升、离职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避免人力资源浪费和过剩。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以及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改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等投入企业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发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咸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63号)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咸阳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5号),设立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牌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促进全市县域工业化的工作职责。
(二)加强协调和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实施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培植经济主体。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年度计划的编制,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服务和指导全市县域工业化、县域工业园区的工作。
(三)承担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建设;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协调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了解、协调并监督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负责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建立中小企业的预警机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五)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法律维权、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工作。
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中小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每年发布上一年度中小企业发展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流程
小型企业规章制度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流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流程适用于小型企业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小型企业的各部门及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流程,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四条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招聘:小型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招聘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并通过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招聘。
第六条考核:小型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员工的激励措施和晋升机会。
第七条培训:小型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小型企业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岗位职责清单。
第九条岗位职责清单应包括岗位名称、主要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条小型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岗位职责清单,确保员工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小型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日常工作流程、项目管理流程等。
第十二条工作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和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小型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小型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小型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小型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纪律管理第二十条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纪律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小型企业应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
小微制造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小微制造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微制造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制造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制造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制造业的小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制造业的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微制造业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小微制造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第五条小微制造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并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小微制造业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七条小微制造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八条小微制造业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小微制造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小微制造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小微制造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二条小微制造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第四章市场营销与服务第十三条小微制造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和营销计划,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小微制造业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五条小微制造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五章融资与管理第十六条小微制造业应当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合理选择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小微制造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11.23【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35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并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中小企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研究拟定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二)组织编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中小企业产业扶持重点;(三)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四)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分析、评价体系;(六)处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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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局各项规章制度
总则
1、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开展工作。
2、紧紧抓住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扩充本地区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为核心,推动我县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3、各项工作紧紧围绕争创一流工作标准,发扬拼搏的精神。
4、认真落实党组决议、决定,敢于纠正一切不良行为。
5、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6、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发挥整体优势,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自加压力,争创一流工作。
7、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分工与协作相统一。
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规则
1、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和整体形象,与党组保持一致。
2、提高素质,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3、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4、执行首问责任制,做到服务热情,群众满意。
5、工作中自加压力,争先进,创一流。
议事制度
1、局机关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局全面工作。
2、凡涉及本局范围内重要工作任务的布置、干部的任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大笔财务收支等有关问题,由局长事先拟定议事方案,提交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局做出的各项决定,根据工作内容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实施,工作完成后向局做出汇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4、经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要无条件执行。
5、议事形式: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体职工会。
6、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每月一次,研究本党组的组织建设,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7、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正副局长、因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每周一次或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研究本局工作计划,重大工作决策、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的变动,干部任免,本局大笔费用开支等。
8、局务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中层干部。
每半月一次,布置检查总结各阶段工作任务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研究本局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讨论涉及职工利益等重大事情。
9、全体职工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职工。
每月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布置各项工作,讨论本局有关事宜,总
结、表彰、通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考勤考核制度
1、严格遵守机关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考勤签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外出,有事外出要请假。
4、严格请销假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须填写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的向分管领导请假,1天以上的向局长请假,副局长向局长请假,局长向县分管领导请假。
请假批准以后向办公室备案。
5、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公务接待制度
1、接待工作要坚持热情、规范、节约、周到,即要做好接待,又要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2、招待一律在指定的地点就餐。
3、严格审批手续,招待费凭通知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后报销。
财务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坚持勤
俭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压缩一般,收支平衡。
2、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情况,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4、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5、现金的管理: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未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不准由财务支款、借款,因公经批准所支款项,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出差借款回来后五日内报销)。
6、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财产的购进、调入、调出、变卖、报废,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7、办公用品管理:各种办公用品的购进,经领导批准后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
廉政制度
1、机关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2、领导班子成员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3、机关干部到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的,原则上在企业内部食堂就餐,中午不得饮酒。
4、各部门之间应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不得借口联系工作,互
相吃请、聚餐。
5、局机关干部,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6、全局党政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据有关党纪条规进行处理。
学习制度
1、学习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提倡自学,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形式。
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自学,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交流。
3、做到多读书、读好书。
重点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及科技知识等。
4、每星期五下午为全体机关干部学习日,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
5、每次集中学习时,由办公室进行考勤,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对无故或借口有意不参加学习的,按缺勤处理。
纪检信访工作制度
1、在局党组领导下,成立局纪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协调全局纪检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新动向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2、局党组、局机关主要领导要积极参与纪检信访的有关活动,
按时参加领导接待日,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解决。
3、局全体机关干部要自觉参与纪检信访工作,形成人人都是信访责任人的局面。
4、局纪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全局纪检信访形势,研究化解矛盾的对策。
5、局纪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纪检信访工作人员会议,反映基层纪检信访动态,反馈基层意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6、对县信访办及其他部门转来的信件,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7、对影响较大的疑难案件,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卫生制度
1、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实行全员轮流值日制度,每周五下班前1小时集中打扫环境和室内卫生。
2、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办公场所全面推行拉圾袋装化。
3、要求各办公室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地面、桌面、墙面、门窗、玻璃整洁干净明亮,过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4、不得随地吐痰、扔烟头、乱扔乱倒废弃物。
宣传信息工作制度
1、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宣传信息工作,努力完成区委下达的宣
传信息任务,特制定该制度。
2、报道信息一定要内容丰富、真实客观的反映情况,做到有特色、有典型。
3、凡属于反映带有倾向性、苗头性以及政策性的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