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哈尔滨参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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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劳险字[1997]第4号

哈劳险字[1997]第4号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11-11 7:21:37)浏览人数:524(1997年4月9日哈劳险字[1997]第4号)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企业:为了搞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以来、市政府发布了6个规章,目前我市大多数企业和职工已参加了社会养老保有少数企业和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造成了部分企业职工老有所养到解决,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现就企业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知如下:一、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从市政府发布规章实施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未按规定参加的,必须参加,并按以下规定期限补缴欠险费:(一)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1986年底以前依法登记设立的,从1987年1月缴费;1987年1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二)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89年7月缴费;1989年7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992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92年7月缴费;1992年7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1985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86年1月缴费;1986年1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四)私营企业1994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95年1月缴费;1995年1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缴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一)1996年7月1日前按市政府发布的规章中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国有企业按哈政发[1986]156号文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市政府1989年第18号令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哈劳险[1992]7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

7月1日起哈市参保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
本报讯(记者高海涛)近日,记者从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哈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双基数”,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从今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双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今年1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照“双基数”进行补缴。

参保企业须从5月25日起到企业所在辖区(不含阿城、呼兰区)社保分局领取《2011年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并于6月20
日之前到所在辖区(不含阿城、呼兰区)社保分局进行申报(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到所在辖区社保分局进行申报)。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5•【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6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保险基金运营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缴流程(一)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相关数据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单位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地方税务机关传递信息15日内审核完毕,为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登记信息。

(二)申报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实行自主申报,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职工缴费电子明细信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对财务核算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

哈尔滨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哈尔滨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2019年哈尔滨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哈尔滨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2019年哈尔滨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根据平均工资,自2018年4月起调整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在收缴7月份保险费时,补收参保单位4至6月份应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差额,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至6月份的医疗保险缴费差额。

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退休人员注意: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本月暂不调整,待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完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统一调整(养老金低于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按平均养老金确定)。

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自2018年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单位可访问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登录哈尔滨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单位缴费等相关信息查询。

参保个人可通过网上查询、自助查询、社区查询等方式,查询个人缴费相关信息。

二、哈尔滨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补缴条件(一)黑龙江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二)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曾在黑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补缴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2011年7月1日执行的新社保法

2011年7月1日执行的新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1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五险全面提档升级

《社会保险法》1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五险全面提档升级

《社会保险法》1日起实施哈尔滨市五险全面提档升级2011-07-01 10:02:52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从哈尔滨市政府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今天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市将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推出多项惠民举措。

【工伤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将全额、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预计全市将有16.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将符合条件的县(市)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人员、破产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从今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提高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养老保险】——调整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缴费养老政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根本上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解决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退休人员不断享受改革和发展成果,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保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我市从2005年开始,已连续七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从2005年月人均400多元提高到1200多元。

哈尔滨社保缴费标准

哈尔滨社保缴费标准

哈尔滨社保缴费标准哈尔滨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社保缴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社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在哈尔滨,社保缴费标准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就这些方面的社保缴费标准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合计28%。

其次,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合计12%。

再次,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0%,缴费比例为1%。

此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由单位缴纳,缴费基数分别为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0%和50%,缴费比例分别为0.5%和1%。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缴费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进行调整,建议参保人员和单位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不同保险项目有着不同的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社保政策的变化,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

哈尔滨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

哈尔滨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

哈尔滨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规定,五险一金的最低缴费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哈尔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
每月1858元。

2.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哈尔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即
每月743元。

3.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哈尔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即
每月371元。

4.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哈尔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
每月1858元。

5.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哈尔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
每月1858元。

6.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员工月工资的12%计算,最低缴费标准为
哈尔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即每月185.8元。

以上缴费标准为最低标准,具体缴费标准还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4]13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11【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政办发(2004)13号文件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下同)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于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筹集,缴费率为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0%,其中单位负担22%、个人负担8%。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际数额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哈市养老保险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权威答疑

哈市养老保险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权威答疑

哈市养⽼保险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权威答疑哈市养⽼保险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权威答疑 ⾃从哈市调整五项养⽼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以来,很多被纳⼊新政的⼈员排队咨询参保事宜。

昨天,市⼈社局养⽼保险处针对咨询热点,对新政策进⾏了权威、详细的解读。

问题⼀: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哪些⼈群? 答:适⽤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员、进城务⼯⼈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员。

上述⼈员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或补缴养⽼保险费后,纳⼊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统筹范围。

问题⼆: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员。

劳动年龄内的⼈员是指2013年9⽉1⽇前男未满60周岁、⼥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员。

问题三:我是哈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员,到退休年龄还有5年,可以往前补缴10年费⽤吗?明年再办理⾏不⾏? 答:劳动年龄内城镇户籍⼈员往前补缴养⽼保险费政策最有利的⽅⾯,就是允许参保⼈员从1996年7⽉1⽇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但不允许⾃⾏选择补缴期限,只能从1996年7⽉1⽇起补缴。

因城镇劳动年龄内前补政策属阶段性政策,到2013年年底前结束。

补费资⾦未筹集到位的参保⼈员,可在2014年按规定的缴费⽉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费⼿续。

对于未按规定缴费时限办理补费⼿续的⼈员,不再享受前补优惠政策。

问题四:我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今年59岁,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保险费? 答:只要是在2013年12⽉31⽇前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对于2014年1⽉1⽇以后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员(除被征地农转⾮⼈员外),可从取得城镇户籍当⽉起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养⽼保险费。

问题五:我于2002年按⾃由⼈参保,现已62岁,能不能往前补费办理退休? 答:可在今年年底前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从1996年7⽉1⽇起补缴所差年度的养⽼保险费(即1996年7⽉⾄2002年参保前费⽤),补缴费⽤后可以办理退休⼿续,按市⼈社⾏政部门审批退休下⽉起领取基本养⽼⾦待遇。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编号: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如下: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一般为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暂维持不变。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要报省政府批准。

城镇企业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

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

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国家的规定运营以保值增值。

四、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外,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从我省转出到其他省(区、市)的,2004年7月1日后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账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

从其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参保人员,2004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账户规模)据实转入,我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账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哈人社发[2018]8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
督权限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8〕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强化对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监督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多数具体经办业务已经下放的情况下,下放基金监督权限时机已成熟。

经我局研究,从2018年6月起,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权限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部分权限下放至各区,具体下放内容、依据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和第七十七条。

哈尔滨社保最低标准

哈尔滨社保最低标准

哈尔滨社保最低标准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的省会,也是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在哈尔滨市的发展中也变得愈发重要。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形式。

而在哈尔滨市,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也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哈尔滨市的养老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来确定的。

截至目前,哈尔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因此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的。

这意味着,即使是一些收入较低的人群,也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其次,医疗保险的最低标准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在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

目前,哈尔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因此医疗保险的最低标准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的。

这样一来,即使是一些收入较低的人群,在生病就医时也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哈尔滨市,失业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来确定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标准也是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这些保险的最低标准的设定,能够保障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在遇到意外或特殊情况时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和补偿。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这些最低标准的设定,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从而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这也是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体现,为城市的长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未来哈尔滨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继续完善,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此。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哈劳社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116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2008年省、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提高后,社会保险缴费额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就我市市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做出如下调整:一、用人单位(部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部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承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2%比例缴纳为239.40元/人月;失业保险费以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为25.52元/人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7.5%比例缴纳为95.71元/人月;工伤保险按照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的0.5%比例缴纳为3.25元/人月。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合计为363.88元/人月。

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标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比例缴纳为87.05元/人月;失业保险费以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比例缴纳为12.76元/人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为25.52元/人月。

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合计为125.33元/人月上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办法解读《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141号令)已于二00六年三月二日颁布实施。

新的养老保险办法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从地域范围来讲,新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

从参保范围看,不但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还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调整个人帐户记帐比例。

个人帐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个人帐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和运营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

哈尔滨退休金上调方案

哈尔滨退休金上调方案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方案解释权归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
第2篇
哈尔滨退休金上调方案
一、引言
根据国家关于退休金调整的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以及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制定本退休金上调方案。旨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资金来源与发放
本次退休金上调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调整增加的退休金,将于调整起始月的当月发放。
五、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次退休金上调工作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退休金上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其他事项
二、调整范围和对象
1.调整范围:本次退休金上调范围包括参加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
2.调整对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三、调整原则
1.公平公正: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普遍上调,体现社会公平。
2.按劳分配: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合理确定调整额度。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1.本方案解释权归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
3.倾斜扶持:对高龄、艰苦边远地区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四、调整办法与标准

[黑龙江养老保险查询]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

[黑龙江养老保险查询]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

[黑龙江养老保险查询]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直是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黑龙江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改革精神,不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以保障广大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黑龙江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根据新政策,黑龙江省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也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二、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1.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60%至300%。

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当地社保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2. 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6%,其中企业负担14%,职工个人负担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负担16%,个人负担4%。

3. 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

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当地规定补缴。

三、黑龙江养老保险待遇政策1. 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乘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加上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金额除以本人退休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 过渡性养老金:为妥善解决历年养老保险待遇过渡问题,设立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乘以0.4%。

4.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四、黑龙江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1.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转移方式为: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新参保地社保部门负责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 养老保险待遇衔接:职工跨地区流动并在新参保地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新参保地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3]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31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3〕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黑政办发〔2013〕45号)规定,现就基本养老保险据实征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缴费单位据实向地方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费,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履行缴费义务情况实施不定期检查的征收管理体制。

对财务管理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

自然人参保缴费方式
不变。

所有注册为企业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保缴费。

应参保未参保用。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颁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生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全文】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及个人账户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社会统筹。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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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哈尔滨参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
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从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哈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双基数”,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双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今年1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照“双基数”进行补缴。

参保企业须从5月25日起到企业所在辖区(不含阿城、呼兰区)社保分局领取《2011年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并于6月20日之前到所在辖区(不含阿城、呼兰区)社保分局进行申报(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到所在辖区社保分局进行申报)。

申报“双基数”的参保企业需携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财务决算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哈尔滨企业养老保险双基数征缴前6月需补缴
[导读]:记者从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哈尔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双基数”,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记者从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哈尔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双基数”,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双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今年1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照“双基数”进行补缴。

参保企业须从5月25日起到企业所在辖区(不含阿城、呼兰区)社保分局领取《2011年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并于6月20日之前到所在辖区(不含阿城、呼兰区)社保分局进行申报(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到所在辖区社保分局进行申报)。

申报“双基数”的参保企业需携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财务决算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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