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第九章 共同海损
第九章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
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国际上对此没有国际公约,所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该规则不具任何拘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的修订本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平原则,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受益各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即船舶、货物及该船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
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谓有意采取措施,指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地采取行动。
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共同海损的名词解释
共同海损的名词解释
共同海损是船舶共同海损分摊的简称,它是为了解决船舶碰撞或搁浅造成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特殊措施。
《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由受损方分摊,即船方和货方平均分担共同海损,一般不能向一方索赔。
除非共同海损显然是属于对方责任,则应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赔偿,但这一责任须是该船方直接引起的,如该船被抛人大海。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四个:( 1)须有意外事故,即船舶发生意外事故;( 2)须有危险,即船舶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危险的程度足以使受害方得到赔偿;( 3)须有损失,即因共同海损造成的财产损失; (4)须有受益人,即受益人与遭受损失的人必须一致。
共同海损制度是指在船舶碰撞后对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害所进行的一种海损补偿,即船舶在航行中由于共同海损造成船、货、设备及其他财产的损失,由各方按其受益情况分别承担损失的义务,以使船舶继续航行。
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当然,各方承担的份额应是相等的。
共同海损补偿的分担方式有两种:①平均分摊,各方对受害方的全部损失都予以分摊。
②比例分摊,各方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来确定分配数额。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应当由受益人会同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适用本章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通常可分为三步走:(1)估计每一受害方的实际损失;(2)选择恰当的求偿标准;(3)确定各受害方的分摊数额。
此处所谓损失是指经济上的减少,并非单纯地指物质上的消耗。
只要受害者提出申请,就应给予受理。
共同海
损理算时,首先要明确哪些项目是共同海损,再看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损失金额。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
A.是全部损失的一种B.是部分损失的一种C.是推定全损D.有时为部分损失,有时为全部损失正确答案:B2、我某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用途,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A.共同损失B.推定全损C.单独损失D.实际全损正确答案:D3、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包括()。
A.水渍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B.一切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C.平安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D.11种一般附加险加特殊附正确答案:A4、某批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这样的损失保险公司将()。
A.负责赔偿整批货物B.不给予赔偿C.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D.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正确答案:B5、按国际保险市场惯例,投保金额通常在CIF总值的基础上()。
A.加一成B.加四成C.加两成D.加三成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1、某载货船只载着甲货主的3 000箱棉织品、乙货主的50公吨小麦、丙货主的200公吨大理石驶往美国纽约。
货轮起航的第二天不幸遭遇触礁事故,导致船底出现裂缝,海水入侵严重,使甲货主的250箱棉织品和乙货主约5公吨的小麦被海水浸湿。
因裂口太大,船长为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使船舶浮起并及时修理,下令将丙货主的50公吨大理石货物抛入海中,船舶修复后继续航行。
货轮继续航行的第三天又遭遇恶劣气候:使甲货主另外50箱货物被海水浸湿,此时,以下答案中正确的是()。
A.因触礁而产生的船底裂缝及甲、乙货主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B.因触礁而产生的船底裂缝及甲、乙货主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C.因触礁而产生的船底裂缝及甲、乙货主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D.因触礁而产生的船底裂缝及甲、乙货主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正确答案:A、B、C、D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是()。
A.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B.共同海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C.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是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D.共同海损属于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属于部分损失正确答案:A、C3、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
共同海损概念及其要件
共同海损概念及其要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
1 .涉及的财产必须是海上财产
2 .处于实际危险之中
3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
4 .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
5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6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的。
7 .整个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成功的,有效果的。
救助案件处理
概念:海难救助是指对在海上遭遇灾难的船、货及其相关的运费以及与被救财产牵连的人命,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商业活动或法律行为。
共同海损
合 理
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
含义: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不是正常营运所 必需的,而是一种特殊的、额外的牺牲和费用。
共同海损与过失
实务:船方过失,非过失方就会拒绝分摊共同
海损,或依据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通过扣船 (如果可行)向船方提出反索赔。
实际:如果船舶参加了船东互保协会,则对于
船舶所有人的一般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共同海损, 在货方拒绝分摊的情况下,互保协会会根据其承 包范围给予补偿。
A船舶 B货物 C船舶或货物及其他财产 D船舶和货物及其他财产
下列事实中,构成共同海损的是(
)
A载货船舶系于浮筒,因退潮时搁浅,船长请来拖 船协助脱浅; B载货船遇台风驶往避风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C载货船因主机故障在海上漂泊,船长请求拖带船 拖带
D载货船航行中遇大风,顶风航行时主机超负荷使 用受损。
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是(
A为了共同安全将船舶搁浅,造成船壳受损
)
B船上灭火用的二氧化碳因扑灭船上火全部用完
C船因意外造成船底破洞,为了续航在附近港口用 水泥箱对破洞进行临时加固堵塞而支出的费用 D为了共同安全把习惯上装于甲板上的货物抛弃如 海。
下列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的是(
)
A船在航行中加快船速,提前到达目的港,其增 加的燃料的消耗量 B船在开航时不适航,在途中发生事故的损失 C进入避难港的引航费、码头费、卸货等费用 D开航抛弃已被水浸过的小麦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急需工作:
6.与货方签订“船货不分离协议”
主要内容是:明确列入 共同海损费用,应同货 物并不转运而由原船修 复后续运到目的港一样。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急需工作:
7.委请合格的船舶检验人员对共同海损状况进 行勘验。
海商法学 第十章共同海损
(续)共同海损理算
3.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1)共同海损的宣布和时限 船长将共同海损事故情况向船东或代理人报 告,经授权后在船舶抵达第一停靠港后宣布 共同海损,并应当分别通知船舶保险人和收 货人.宣布意义,船舶所有人行使共同海损分 摊请求权的标志,理算的前提.经过宣布的,船 东无 法得 到分 摊补偿的损失,可以从保赔协会得到赔偿.反 之,则视为放弃请求权,保赔协会不赔.
第十章 共同海损
本章条文(第193-203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发展前景
共同海损概念和构成
概念: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 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的制度. 构成:1.必须在海上航程中发生 2.必须有共同,真实的危险 3.必须有意地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 4.损失须是直接,特殊,异常的
(续)共同海算理算内容
2)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即获 益财产价值。 3)确定分摊金额
(1).共同损失率: 共同海损总额/分摊价 值总额 (2).分摊额: 共同损失率 X 各受益放分 摊的价值 4)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概念 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 共同海损分摊与过失有关 结论 1、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前者不要求有共损行为的效果,而后者 则要求之; 2、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共同海损分摊与 过失有关,当事方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非过 失方有权拒绝分摊共损损失和费用; 3、过失的概念受运输合同的制约,过失又决定 着共同海损能否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不 是一个游离于运输合同之外的独立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
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作 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但 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e.g.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有 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6.海商法:共同海损
§6.第六章共同海损§6.1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概念☐海损(Average):在海上运输过程或其他海上活动中,船舶、货物等遭受海上风险或事故(仅指部分损伤)而造成的损失,海上人员的伤亡等。
*就财产性质的海损,根据损失的原因分为: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在海上航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直接引起船舶、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则是在上述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面临共同危险时,为了摆脱船货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的措施,因而对船舶和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进一步损失或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救险措施造成的损害或产生的费用为共同海损,船长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称为共同海损措施或共同海损行为。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都是部分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有关☐ 1.某船在航行时因受恶劣天气的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单独海损)☐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驾驶台玻璃吹破,船舶有倾覆的危险,驾驶员将船驶往附近的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
(共同海损,人所为的行为)【P. A. 和G.A的区别】:☐ 1.发生损失的原因不同:P.A.:海上危险造成的直接损失;G.A.:海上危险发生后为共同安全,(人)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P.A.:根据“天灾自负原则”损失由受害人自负;对造成损失有相应责任人的,受害人可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G.A.:共同海损由共同海损行为的所有受益方按照各自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的原则☐MC199:“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自己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1.狭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损失(牺牲sacrifice费用)2.广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分摊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损害负担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指的是当船舶在海上遇到危险情况时,包括船舶、货物、人员等可能会遭受损失。
这些损失要由船舶及其相关方共同承担,而不是全部由一方承担。
共同海损是国际海运行业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维护海运安全、船运领域商业互信、促进国际海洋贸易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内容包括几个步骤:1.定义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的是因海上危险事件而导致的损失,包括船舶、货物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为避免危险而采取的措施的费用和损失等。
共同海损能够得到适当的分摊,可以减轻因其他人的过失而导致的单独经济损失。
2.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比例共同海损应该由船舶及其相关方(包括所有船员、所有货主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在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比例时,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即“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
根据公平原则,每个相关方都应该负担其造成的损失的相应比例。
比例原则指的是,分摊比例应该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理想情况下,每个相关方应该按照其在危险事件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比例来分担损失。
3.确定共同海损的费用当共同海损发生时,需要采取各种方式来确保船舶、货物以及人员的安全。
这些费用包括抢救、打捞、拯救等费用。
共同海损的费用分摊原则类似于损失分摊原则,也是依照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来分摊。
4.协商解决共同海损当共同海损发生时,涉及到的各方之间往往会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
对于共同海损纠纷的处理,还有国际海商法院和其他专业的仲裁机构可以提供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国际海运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无论是货主、船主或者保险公司,每个相关方都应该了解这个原则,并遵循其规定,才能为海上安全和发展做出贡献。
航海 共同海损
作出的保证行为。理论上讲,提供担保的可以是船方也可以 是货方,但通常都是由船方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形式有: ➢ 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 在提货之前,船方要求货方提供现金担保 保证金交由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 行。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 产生的利息属于货方,最后根据分摊情况,多退少补。
如:为了抛弃货物迅速而在甲板或其他部位凿洞等。
§2.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1)共同海损牺牲 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
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具体表现为: ➢ 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指在船上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因采取灭火措施(例如灌水、
注入蒸汽,或将失火船舶搁浅、凿沉等)而造成的船舶或 货物的进一步损失。 已经着火的部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的烟熏和火烤,均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而得到补偿。
§2.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1)共同海损牺牲 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
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具体表现为: ➢ 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船货的进一步损失 残损物,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被损坏或已被拆除或
已在实际上被毁灭的残留物体,如损坏的船桅或栏杆等。 残损物本身的损失(往往已丧失使用价值)不计入共同海
案例分析
(1)某论在美国某港口装货完毕,但因锅炉例行检修尚未结 束,无法起航,船方决定驶入内河废弃航道有意搁浅在淤泥 浅滩上继续检修。但由于选择的位置不妥,致使船舶离开是 发生困难,最后支付了9000美元的拖救费才得以起航。船方 将拖救费列入共同海损,但货方不同意。你认为呢?
(2)甲船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逆风行驶,航速剧减,船舶 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配载的按正常情况估计足够 该次航程使用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经不足以驶往原 目的港。于是船长下令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 事后,船方就此多花的费用主张共同海损,但货方却以此时 实际存在的危险并非紧迫的危险为由而拒绝。你认为呢?
名词解释共同海损
名词解释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几艘船只同时遭受的海损。
它不同于普通的海损,普通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一艘船只所遭受的海损,其中包括船只的损坏、货物的损毁或货物受损以及因拖延而导致的损失等。
但共同海损不同,它指的是几艘船只(可能几艘船只上搭载的货物是同一个承运人的)在海上航行时,一次性同时遭受的海损,其中的损失将由所有的船东、承运人以及货物的拥有者均分。
共同海损的起因可能是因为船只与另一艘船只碰撞、因台风、暴风雨或飓风等自然灾害、大气压力引起的自然灾害、海盗突袭、调度失误、遗失或操纵失误等原因造成的。
根据《海上运输国际公约》和《国际公约》,受共同海损影响的船东可以在海事法院向货主提起诉讼,以索取损失补偿,而货物的拥有者则可以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及其他国际公约,当遭受共同海损时,船东需向货主提出共同海损请求,要求货主支付损失补偿;当与其他船只同时受到海损影响时,其他船东不能提出共同海损请求,但受害船东可以把其他船东的损失包括在其索赔范围内,而不需要考虑对方的索赔。
如果受害船东提出的损失补偿申请不被货主接受,受害船东可以在法院向货主提起诉讼,以索取损失补偿。
同时,受害船东也可以向其他受害船东提出费用分摊请求,以补偿由其他受害船只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是在货主尚未支付损失补偿之前,由所有受害船东与拥有货物的受害人自行协商确定损失补偿费用。
此外,受害船东也可以通过船舶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索赔,以得到更多的损失补偿。
总之,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几艘船只同时遭受的海损,受害船东可以把其他船东的损失包括在其索赔范围内,要求货主支付损失补偿。
受害船东也可以通过船舶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索赔,以得到更多的损失补偿。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共同海损是指在共同海运中,所发生的非单一货物损失或其他相关费用的分摊方式。
它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在海上运输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所采取的一种公平、公正的赔偿方式。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涉及许多方面,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货物的毁损、丢失,以及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和补偿费用。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海难、海盗袭击、自然灾害等),货物可能会发生毁损或丢失。
如果只由一个承运人或者某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将会给其造成不公平。
因此,共同海损的原则是将损失分摊给所有参与海运的各方,保障各方的利益。
其次,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还包括海上救助行动的费用。
在海上运输中,如果船只遇到危险情况,需要进行救助行动,比如救援被困人员、营救遇险船只等,这些费用也属于共同海损范围之内。
因为救助行动需要消耗人力物力,而且往往是为了保护共同利益,所以这些费用也应由所有参与海运的各方分摊。
此外,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还包括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比如可以包括船只维修费用、海员工资损失、港口停泊费等。
这些费用往往是由于海上运输中的意外情况所产生,而且是为了保障海运正常进行而需要付出的费用。
因此,这些费用也应纳入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之内,由所有参与海运的各方分摊。
总而言之,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涵盖了货物的毁损、丢失以及与此相关的赔偿和补偿费用,海上救助行动的费用以及其他海运相关费用。
通过共同海损的方式,可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使海运更加公平公正。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确保分摊过程公正合理,以达到共同海损的真正意义。
共同海损名词解释
共同海损名词解释
共同海损是指多个船舶共同遭受海上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在国际海运保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对共同海损的解释:
共同海损是指在船舶航行过程中的海上灾害事件中,多个船舶共同受损或共同因此产生的损失,如碰撞、搁浅、火灾、倒覆等。
共同海损与单一船舶的海损不同,是多个船舶因同一事件而受损。
共同海损的解决通常是通过海事仲裁进行,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处理,例如伦敦航运仲裁院。
在仲裁过程中,各船舶的权益将根据其投保的海洋保险合同和共同海损条款来确定。
共同海损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平均分摊:即将共同海损平均分摊给各被损船舶的所有人。
根据共同海损的大小和各船舶的价值来确定分摊比例。
2.按比例分担:各船舶按其船舶价值的比例共同分担共同海损。
比例分摊的计算以各船舶的投保货物价值为基准。
3.船舶独立赔偿:根据船舶的保险合同约定,各船舶独立承担
自身的损失。
4.联合出资修复:各船舶共同出资修复共同海损。
在处理共同海损时,需要考虑船舶的保险合同、投保货物的价
值、船舶所有权和责任等因素。
各船舶的相关利益方要保持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共同海损在国际海运保险中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各船舶的权益和责任。
对保险公司和船舶所有人来说,了解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处理方式是非常必要的,以保证在发生共同海损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共同海损
海损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①按损失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
物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本身的灭失或损坏;费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引起的在费用开支上的损失,如救助费、拖航费,船舶损坏后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港口费等。
②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船舶或货物全部遇难沉没,或烧毁、炸毁等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险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将高于船舶或货物获救后的价值,从而无救助价值即为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是船舶或货物在遇难后只受到局部损害的损失。
③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
造成单独海损的原因主要有: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②为了单方面的安全(船舶或货物)采取的措施;③货物的自然特性。
这些原因所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都属于应由船、货所有人各自负担的单独海损范围。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
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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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定义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
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
一、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已出售的,按照出售净得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私人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回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次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要素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
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
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沿革共同海损制度起源于爱琴文化。
古希腊南端爱琴海诸岛中间,商船往返频繁。
最初船、货为一人所有,后来产生了接受承运业务。
当发生航行危险时,抛弃一部分承运货物,以减轻船载,避免船货全部倾覆,而后共同承担海损损失,在当时已形成习惯。
罗马法开始有成文规定,最初见于《十二铜表法》中。
后来欧洲各国引用,形成本国的法律。
其中有波罗的海《维斯比法集》、荷兰《阿姆斯特丹法》、比利时《佛兰德法》、意大利《热那亚法》、西班牙《加泰罗尼亚法》等。
随着贸易地区扩大到非洲西岸,商人贸易利润更为丰厚,所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有些商人资金不足,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城兴起海上贸易借贷,根据上述情况,商定获利归来加倍还本,海上遭遇事故则分文不还。
这种借贷后来传至英国,并在伦敦咖啡馆中洽商。
当时以劳氏咖啡馆经营最有信誉。
凡借款还款、海外经营情况以及沿途遭遇均由商人在咖啡馆中陈述,并由劳氏咖啡馆记载成册。
其中就有关于为大家安全而作的牺牲由大家共同补偿的记载。
当时英国理算人公会公布的《实用规则》就是根据这一记载形成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为了能在国际间适用,欧洲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商人在英国《实用规则》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取长补短,1890年终于订立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890年制定,因先后在英国约克和比利时安特卫普讨论并制定而得名。
它是由欧洲一些国家的商人制定的民间共同海损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
曾经经过1924、1950和1974年3次修订。
每次修订后宣布旧规则并不完全作废,现在1890、1924、1950、1974年条款并存。
船货双方通过协议可以任意选用。
因此,提单与合同中都须注明所采用的理算规则的年份。
1890年规则共有18条。
1924年增为23条,并增加了7项原则。
1950、1974年均保留了7项原则,将条款改为22条。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890年的18条规定,每一条都是事实记载。
自1924年增加7项原则,其余条款仍为事实条款。
按照一般规定,适用每一规则,凡有原则规定的,应先确定符合原则规定之后,才能再引用事实条款进行处理。
《马基协定》1928年发生“马基号船诉保险公司案”。
在该案中,马基号船在法国波尔多港装货,驶往英国加的夫港。
启航前因前桅折断,卸货修理一次。
启航后又因碰撞沉船使船体受损,在瑟堡港,又卸货修理一次。
为此船方向保险公司索取两次船舶修理的单独海损损失,及两次卸货、重装及停航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伙食等特殊费用。
船方认为后者是应由船货双方共同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
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启航前的特殊费用,理由是当时并不存在共同危险,船方要求不符合《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原则规定。
由于英国法院审理该案时按照规则规定先引用原则后引用条文,判决船方败诉。
这一判决引起各国商人极大不满。
他们集会协议再发生类似案件时,应按传统解决办法先引用条文,不按马基案件的办法处理。
这一协定称《马基协定》。
上述协议会并将这一协定通知各国理算人,说明凡提单或租船合同条款中载明适用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者,均应适用《马基协定》。
相关法规《北京理算规则》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1975年1月1日公布。
共有8条,明确规定了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益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时限等问题。
规则第8条还提出“为了减轻各有关方面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当尽量简化”,“理算书也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用例承运人有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和他方分摊共同海损,以减轻自己责任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这条规定源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该规则中的规则D规定: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亦不影响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不应妨碍就此项过失向过失方可能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过失方可能具有的任何抗辩。
根据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在尚未确定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的情况下,前提是先分摊,只有在分摊以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即使分摊方在分摊前已经提出赔偿请求,只要承运人是否可免责的过失尚未确定,承运人仍有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分摊方必须先予分摊。
规则D所指的抗辩是承运人对分摊方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抗辩,并非是分摊方对承运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的抗辩。
《海商法》第197条虽然文字上与规则D有所不同,但原意应该一致。
因此,在未确定承运人有无过失的情况下,分摊方对承运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是不能进行抗辩的。
此外,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章节并不调整过失问题,即当事人之间就过失问题提出的索赔或抗辩不属于共同海损的内容,只能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条款而提出,属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容,并受《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文的约束。
共同海损损失范围的确定各种共同海损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形式多样,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
1.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
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
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1) 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依《海商法》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