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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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国海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为了加强海洋倾倒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第七条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国家海洋局受理和组织选划下列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一)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二)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它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三)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四)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理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六)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说明:一、倾倒地区与倾倒方式(一)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

(二)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二、废弃物种类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包括七大类,具体是:(一)疏浚物: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括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

依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

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二)城市阴沟淤泥:市政污水处理后残余的富含有机物的废物,主要由物理过程产生。

(三)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水产品肉、皮、骨、内脏、外壳或鱼粉残液等废物。

(四)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

主要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五)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六)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无害物质。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

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三、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海洋倾废,是指海洋中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造成的固体废物和污水。

本法所称海洋倾废地点是指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设置的倾废设施或者倾倒地点与在海区内排放的固体废物之间的距离大于1海里。

第三条在海洋倾废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倾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污水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从事海洋倾废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包括:1申请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的地点,以及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的地点,应当与在海区内排放固体废物的地点相对。

2申请事项与具体要求:海洋倾废是指向海区内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3申请材料:申请倾倒地点的名称、数量、倾废种类等基本要求,从事海海倾倒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倾倒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和具体要求等有关材料,对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废物倾倒地点与相应倾倒废弃物之间的距离提出的证明办法,提出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第五条)。

二、经批准的海洋倾废项目,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准地点进行倾废项目的建设,并将建设的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海洋倾废项目备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的第三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

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海洋倾废许可申请材料。

经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海洋倾废许可申请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载明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探讨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探讨

维普资讯
( 9 2伦 敦 公 约 第 一 条 规 定 : 缔 约 国应 ( 7 1 各
实 践 表 明 , 管 ( 9 2伦 敦 公 约 在 防 止 废 弃 物 尽 ( 7 1 海 上 倾 倒 方 面 是 一 个 创 举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
的其他 合法利用 。
但 是 随 着 联 合 国海 洋 法 第 三 次 会 议 的 召 开 和
(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9 2 的 签 署 ,以 及 ( 联 18 )
19 92年第 二 次 联 合 国环 境 与 发展 大 会 的 举 行 ,
海 洋 环 境 的 开 发 与 保护 受 到 了 广 泛 的 重 视 , 境 环 与 发 展 已成 为 全 人 类 的 共 同 命 题 。 求 全 面 修 改 要
向海洋 排 放污 染物 的单 位 和个 人 , 须按 照 国家 必 规定缴 纳 排污 费 。 向海 洋 倾倒 废弃 物 , 须按 照 必 国家 规 定缴纳 倾 倒 费。 根 据 本法 规 定 征 收 的排 污 费 、 倒 费 , 倾 必须
生 态环 境的 损害 , 加强 海洋 倾 废对 海洋 环境 污染
会 会 同财 政 部在 广 泛 征求 国 务 院有 关 部 委 局意 见的基 础 上 , 展了 多次调 研 并认 真听 取 了我 国 开 实施海 洋 倾倒 作业 的部 分企 业意 见 后 , 定并 颁 制
用 于海 洋环 境污 染的 整治 . 得娜 作他 用 。具体 不
办 法 由国 务院规 定 。 Ⅸ 污费 征 收使 用管 理 条例 第 二 条规 定 : 排 直接 向环 境排 放污 染 物 的 单 位和 个 体 工商 户 ( 以下 简称 排污 者 ),应 当依 照本 条例 的规定 缴 纳排 污 费 。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

3
复印件 1
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纸质
施工计划与施工现场 概况与本次倾倒作业 施工有关,施工图纸盖 有监测单位印章与申 请人印章,且图纸能证
明申请的倾倒量
工程立项证明和环境
4
复印件 1
影响评价批复
纸质
加盖公章
如倾倒申请单位需要另行委托(外包)倾倒作业单位开展倾倒作业的,需要补充提交倾 倒作业委托协议书/合同书等材料。
关要求。 (3)新建建设项目已立项,并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不符合上述准许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七、审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纸质/
份数
复印件
电子版
要求
海洋倾倒废弃物
1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
加盖公章
针对拟倾倒废弃物的
废弃物特性与成分
2
原件
1
纸质 检验报告,不要求申请
检验报告
者提供
工程施工计划、施工
(4)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主要 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 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5)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6)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 无害物质。 (7)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 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3.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同意签发
通知申请单位缴纳 倾倒费(5 个工作日)
缴费完成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倾废许可证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北京(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见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4)其他危废处置费——固化填埋1945元/吨,直接填埋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天津(1)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河北(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收费标准:纯电动公交车0.6元/千瓦时,其他车型1.0元/千瓦时;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山西(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8.20•【文号】价费字[1992]434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年8月20日价费字[199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海洋局:为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以下简称“倾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

二、申请倾废单位在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前,应到海洋管理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份的检测,缴纳检测费。

检测费按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倾废单位应持废弃物检测结果到所在海区的海洋管理部门办理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包括证书费)。

倾倒费收费标准为: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五分。

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四分。

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七分,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六分。

三类废弃物每吨一角五分。

二类废弃物每吨五角。

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和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可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废物处置分类及收费标准

废物处置分类及收费标准
1、磷氯含量p+cl:每增力H或减少1%, 力口或减0.025元/公斤;
2、硫含量S:每增加或减少1%,加 或减0.03元/公斤;
3、热值HU:每增加或减少
500Kcal/KG,减或加0.15兀公斤;
4、酸碱度PH2-6:加0。08兀公斤。
三、物 化处 理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14新化学 品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氰 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
无机污泥不含重金属)、废铁砂、盐泥等
0.80元/
公斤
注:
如委托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收集、转运的,收集、转运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委托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
埋、U类பைடு நூலகம்物化处理的标准执行
三、特殊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2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分类及收费标准
处置
方法
处置对象
基本处置收
费标准
备注

固化 填埋 处置
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理残渣、
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0含铍废物、
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 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
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1铁废物、
HW16感光材料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1废卤 化有机溶剂HW42废有机溶剂、HW45含有机 卤化物废物。
2.80元/
公斤
基本条件:磷氯含量p+cK1%,硫含 量S<2%,热值HU=3000Kcal/KG,酸碱度PH6-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

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5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申请废弃物倾倒的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5〕3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3.06【实施日期】1985.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34号)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申批。

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广西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费收费标准表

广西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费收费标准表

广西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费收费标准表1. 序言为了保护广西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广西海洋管理部门制定了《广西海洋废弃物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倾倒废弃物的特性和成分需进行检测,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西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费的收费标准。

2. 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费收费标准表废弃物类型检测项目检测费用(元/项)有机废弃物氨氮含量100石油类物质含量150有机物氧化降解能力200重金属废弃镉、铬、铅、汞含量250物其他重金属含量200化学废弃物氰化物含量150硫酸盐含量100高分子聚合物含量300放射性废弃α、β、γ射线活度200物放射性核素含量250放射性危害评估300其他废弃物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费请咨询相关海洋管理部门注:以上费用仅为检测费用,不包括取样费、分析费、实验室费等其他费用。

具体收费细则以当地海洋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3. 备注1.客户需提供准确的废弃物样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和包装。

2.样品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

3.检测结果将在收到样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客户。

4.如需了解更多检测信息或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广西海洋管理部门。

4. 结论本文档介绍了广西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客户需要提供准确的样品,并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

检测结果将在收到样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客户。

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广西海洋管理部门。

以上是广西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费收费标准的Markdown文本输出。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海洋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这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咱就像唠家常一样,把它给弄明白。

疏浚物这东西,简单说就是从海底、河道等地方挖出来的那些泥沙啥的。

那为啥要给它搞个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呢?就好比咱们整理东西,得把不同的东西分分类,有用的放一块儿,没用的放一块儿。

对于疏浚物也是这样,有些疏浚物可能对海洋环境没啥危害,倒就倒了,可有些要是乱倒,那就像是往自己家里乱扔垃圾一样,会把海洋这个“家”搞得乱七八糟的。

那这个分类标准是咋定的呢?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啦。

比如说疏浚物的成分,要是里面都是些普通的泥沙,那可能相对比较安全。

但要是有什么重金属啊,或者有害的化学物质,那就得小心喽。

就像咱吃的东西,干净卫生的可以放心吃,要是被污染了,那可不行。

评价程序呢,就像是给疏浚物做一个全面的“体检”。

这个“体检”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得有一套严格的流程。

要先看看疏浚物是从哪儿来的,周围环境咋样。

就像医生看病,得先问问病史。

然后呢,要对疏浚物的各种成分进行检测,这检测可细致了,就像数钱一样,一块一块地数清楚。

在这个评价过程中,很多人都得参与进来。

有搞科学研究的,他们就像侦探一样,用各种仪器和方法去挖掘疏浚物的秘密。

还有那些管理部门的人,他们得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来做决定,就像家里的大家长,得为整个家庭的利益考虑。

而且啊,这个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还得与时俱进呢。

海洋环境在不断变化,就像人的心情一样,今天这样,明天可能就变了。

所以我们得不断地调整这个标准和程序,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咱不能只想着把疏浚物一倒了之,得考虑到海洋里的那些小生物。

那些小鱼小虾、珊瑚海藻,它们就像海洋里的居民一样,我们可不能因为自己的方便就破坏了它们的家园。

所以这个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虽然看起来有点麻烦,但其实是在保护我们共同的海洋家园,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呢。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心这个事儿,就像关心自己的家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1.12.14•【文号】[91]交财字859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91]交财字859号1991年12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附国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表)适用于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由其负有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

第三条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救助,救助无效果的,救助人无权取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救助的效果;(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员、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四)救助人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五)救助人承担的风险;(六)救助工作的及时性;(七)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八)获救财产的价值。

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报酬)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

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

第四条救助人在执行下列任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加收风险费:(一)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委托救捞机构迅速施工的打捞过程;(二)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三)打捞油轮和其他载有危险品的船舶;(四)搜寻和打捞危险品的工程;(五)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关于征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通知,现将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示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它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实体,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2、申请倾倒单位在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前,应到海洋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的检测,缴纳检测费。

检测费按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3、申请倾倒单位提出书面倾倒申请时,必须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报告、施工合同、工程图纸等材料。

4、申请单位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时,必须认真阅读海洋倾倒主管部门的告知事项,并对遵守法律法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依法倾倒等作出书面承诺。

5、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

对同意倾倒的签发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申请倾倒单位应缴纳废弃物倾倒费(包括证书费)。

6、倾倒费收费标准为: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5分;12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4分。

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7分;12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6分。

三类废弃物每吨1角5分。

二类废弃物每吨5角。

对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它海上人工构造物和需获得紧急许可证倾倒的一类废弃物,国家海洋局视倾倒物的性质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7、废弃物获准倾倒的,必须按照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海洋局【颁布日期】19900925【实施日期】1990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艽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机构。

第四条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五条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

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近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

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会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第六条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

第七条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

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苏价农[2009]5号、苏财综[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09]5号、苏财综[2009]1号)省海洋与渔业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照发改价格[2008]192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标准。

(一)样品采集及处理。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中《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有关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理化检测。

根据国家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理化检测〉对应的收费标准。

但不得人为增加选检项目和检测组份。

粒度检测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49元/样标准收取。

(三)生物检测。

根据国家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检验技术规程,参照《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生物检测〉同种分析方法或同类型试验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相关的检测事项及其收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收费说明〉规定的标准收取。

请你局接文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加强收费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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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说明:
一、倾倒地区与倾倒方式
(一)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

(二)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二、废弃物种类
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包括七大类,具体是:
(一)疏浚物: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括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

依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

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二)城市阴沟淤泥:市政污水处理后残余的富含有机物的废物,主要由物理过程产生。

(三)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水产品肉、皮、骨、内脏、外壳或鱼粉残液等废物。

(四)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

主要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五)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六)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无害物质。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

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三、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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