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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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8.17•【字号】•【施行日期】199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17日深圳市国土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合作建房作为,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且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的,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

第三条合作建房并产权分成,或土地入股利润分成的行为均为房地产转让行为。

合作建房未经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批准、并补交地价的,一律不颁发《房地产证》。

第四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在领取《房地产证》后,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但必须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房地产证》。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卫生、文化、教育、科研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包括通过协议及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与地方合作建房。

第六条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向市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经市国土局批准,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可与地方合作建房:(一)与地方合作建房申请书;(二)《房地产证》;(三)合作建房合同。

第七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市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经市国土局批准,并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市场价格补交地价款后,可与地方合作建房;(一)与地方合作建房申请书;(二)用地红线图或《房地产证》;(三)合作建房合同。

第八条经市国土局批准合作建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换领《房地产证》。

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

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

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应注意的问题(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3)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5)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6)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7)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8)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房地产合作开发概念与类型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与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一方或多方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条件下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合作建房合同

合作建房合同

合作建房合同1. 背景介绍现代社会中,合作建房合同是在房地产行业中相当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和资金量的庞大,往往需要多方合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作建房合同的签订,可以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最终成功交付。

2. 合作方式合作建房合同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合作方式。

最常见的包括联合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形式。

在联合开发中,各方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合作开发则是由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资源;而委托开发则是委托方出资,承担风险,由受托方进行具体的开发工作。

3. 合同内容合作建房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

•合作方式:明确各方的合作方式,包括各方出资比例、分工合作等。

•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金支付、工作分工、项目管理等。

•投资回报:规定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包括利润分配方式、退出机制等。

•时限约定:明确项目的开发周期和交付时间等。

•违约责任:规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加入其他必要的条款。

4. 签订流程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一般经历以下几个步骤:•洽谈阶段:各方初步确定合作意向,商讨项目的基本合作方式和原则。

•起草合同:由律师或专业机构起草合同草案,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条款。

•商讨修改: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商讨修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合同:各方正式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等程序。

•履行监督:各方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实施项目并进行监督。

5. 结语合作建房合同是房地产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形式,对于项目的开发和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思考,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

通过明确的合作建房合同,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合作双赢的局面。

合作建房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作建房,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的居住、办公或其他目的,共同投资建设房屋的行为。

合作建房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人民群众实现居住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合作建房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对合作建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作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7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

”(2)第79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原则、程序和内容,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17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2)第30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管理,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第13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登记等内容,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2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第3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方式开发土地。

”三、合作建房的法律程序1.选址与规划(1)合作建房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协商确定选址,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建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建设住宅、商业用房或者其他建筑物,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建设活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紧张,合作建房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新兴方式。

为了规范合作建房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作建房的主体资格1. 自然人自然人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

2. 法人法人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

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在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

三、合作建房的条件1. 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具备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的企业。

2. 合作建房协议合作建房各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产权分配、使用权分配、建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设计方案合作建房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4. 建设资金合作建房应当具备充足的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5. 相关手续合作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合作建房的法律程序1. 土地使用权审批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设计方案审批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设计方案审批,并取得合法的设计方案。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共同兴建职工住宅。

第三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可集中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统一安排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兴建、统一配套建设和统一物业管理。

第四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须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一)夫妻一方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二)夫妻一方已在其单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四)离退休职工已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五)在同一城镇(海府地区视为同一城镇)拥有自有住房,且已达到申请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六条职工个人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需填报有关审批表,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并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施工,确保住宅建设质量,控制建筑成本。

集资合作建房坚持先分房后建设,实行条件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款统一存入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放装修标准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突破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和用公款装修住房的,对责任者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处理。

【老会计经验】合作建房须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老会计经验】合作建房须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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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合作建房须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合作建房须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做法,但在纳税问题上却存在诸多误区。

近来,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陆续接到纳税人的电话,询问如何界定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怎样纳税等。

咨询员结合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解答。

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合作建房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就合作建房中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行为征税问题规定如下: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提供资金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但从上述规定分析,即使实际是一项销售住房的行为,购房者也可以辩称自己是提供资金方,购销双方之间是合作建房,从而将销售不动产纳税行为改变为合作建房纳税行为进行避税。

税法认为,合作建房建造的不动产中,地面上的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属于提供资金方,土地所有权属于原提供土地使用权方。

如购房者(提供资金方)将不动产全部买入,则可认为地面建筑物本属于自己,只需要买入土地使用权即可。

也就是说,销售方原本需要就全部不动产销售缴纳营业税,而按合作建房纳税的话,就只要就转让土。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作建房成为一种新型的农村住房建设模式。

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合作建房的合同法律关系、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以及产权归属等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引言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居住和生活。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建设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合作建房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建设模式,受到了农民的广泛关注和欢迎。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研究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是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基本依据。

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合作建房需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因此,必须深入了解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性质、权利的取得和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三、合作建房的合同法律关系合作建房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等。

因此,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这些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建房的宗旨、建设方式、投资分配、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应当考虑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来预防和解决这些风险和纠纷。

四、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农户作为房屋的最终使用者,应当对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其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管理者,应当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最后,开发商作为建设方,应当对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条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发挥单位、个人合作建房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由国家、单位、个人合作建房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我市合作建房规模、项目、资金的审查、住房合作社的资质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系指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国家扶持建设个人自住住房的建房形式。

合作建房分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集房。

集资建房系指单位组织的个人出资、单位补贴、国家扶持的建房。

住房合作社建房系指经市房改办批准成立的住房合作社,在国家扶持下,以向社员及其单位筹集的资金,为社员建设住房的建房。

第五条合作建房应当遵循自愿参加、独立核算、共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建房,原则上个人应当负担新建住房本体的建筑造价;个人所在单位应当负担新建住房综合造价与住房本体建筑造价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差额。

个人集资额度,一年一定,每年由市房改办公布一次,一九九三年个人集资额度不得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个人集资款,一律不退还。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合作建房。

凡在市中心区以外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凡合作建房的个人集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并以住房综合造价为基数,按个人出资比例同比例免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使用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一、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能够合理利用土地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大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房政策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的。

二、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5、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6、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甲方:乙方:甲方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乙方作为出资方,双方合作兴建住宅楼。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合作方式1、甲、乙两方合作建房,甲方提供使用权属自己的、位于宅基地一块,基底面积合计约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 乙方负责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造地上层的住宅楼一幢,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2、甲、乙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建房,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及承担因办理报建手续产生的费用,负责协调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和相邻关系;乙方承担本协议所约定因施工需要的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

二、产权分配房屋在约定施工期限内完工后,按以下方法分配,双方对房屋均享有同等处分权及收益权。

所有出售、出租等收益由双方共同分配。

房屋建成后,如遇拆迁、征收或征用,相关经济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共同分配。

三、在建造过程中,如果发生土地权属、相邻关系纠纷等问题,则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不能处理好相邻关系等)导致该房屋不能建成或者只建成部分,则甲方应足额赔偿乙方及丙方因建房所支出所有金额,对于已建成部分由甲方所有并享有一切权益。

若因甲方原因、相关组织部门原因或法律法规政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分配房屋所有权及相应权益(包括因拆迁、征收等原因产生的权益),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建房所支出金额标准或权益丧失时乙方所分配房屋及利益价值标准予以补偿。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各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各方约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且,守约方因解决本协议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差旅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农村合资建房合同协议书

农村合资建房合同协议书

农村合资建房合同协议书甲方(出资方):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住所地:联系电话:乙方(建房方):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住所地: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出资建造房屋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1.1 乙方拥有甲方位于(具体地址)的一块土地,并愿意与甲方合作建造一栋房屋。

1.2 甲方为合资建房出资方,出资额为(具体金额),乙方为建房方,负责设计、施工和管理建造过程。

第二条房屋设计2.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和需求,设计一栋符合甲方要求的房屋建筑方案,并提交甲方确认。

2.2 若甲方对设计方案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最终确定满足双方要求的设计方案。

第三条施工管理3.1 乙方应当按照承诺的进度和质量标准,对房屋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房屋建造过程顺利进行。

3.2 甲方有权随时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工程信息和进展情况。

第四条资金管理4.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及比例,按时足额投入建造项目资金。

4.2 乙方应当按照资金投入比例,合理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完工交付5.1 房屋建造完工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派人现场验收,并对房屋进行细致检查。

5.2 若房屋符合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乙方应当及时移交房屋产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给甲方。

第六条协议解除6.1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补救措施无效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资建房协议。

6.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另一方权益受损,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生效期限8.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8.2 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新协议。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4•【文号】建住房[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

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合作建房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与乙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签署,旨在明确双方在宅基地建房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作内容1.业主向合作方提供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委托合作方负责该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和建筑。

2.合作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完成宅基地的建房工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业主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合作方,合作方有权在宅基地上进行建房工程,但不得将该使用权再次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

2.若合作方违反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业主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要求合作方停止一切在宅基地上的建房工程。

四、建房设计和施工标准1.设计方案:合作方应按照业主提供的要求和限制,进行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和设计。

在设计方案确定后,业主有权审核并确认该方案。

2.施工标准:合作方应遵守国家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施工标准进行建房工程。

合作方应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并确保建筑物符合规划设计和相关验收标准。

五、建房工程款项1.业主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按时支付合作方相应的建房工程款项。

2.若业主未按时支付建房工程款项,合作方有权暂停工程进度,直至款项支付清晰。

3.若合作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建房工程,业主有权暂停建房工程款项的支付,并要求合作方完成相关工程。

六、工程保修和维护1.合作方应对建成的房屋提供一定的保修期,具体时间和保修内容需在合作前明确约定。

2.业主应负责对建成的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状态。

3.若因合作方施工问题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合作方进行整改和维修。

七、争议解决1.本合作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若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协议生效与终止1.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按合作方完成工程之日起算的5年。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合作建房的相关问题,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合作建房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农村地区的合作建房活动,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农村发展。

三、协议内容1.合作方:本协议中的合作方指农村地区的居民,以及其他相关合作单位。

2.建房项目:合作方通过共同出资等方式合作建房的项目。

3.建房规模:合作方约定的建房规模和建筑标准。

4.资金出资:合作方根据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出资。

5.用地问题:合作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获取用地。

6.建设方案:合作方应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明确工程建设的内容和目标。

7.工程进度:合作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表的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建设。

8.资金监管:合作方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9.工程质量:合作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10.盈亏分配:合作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项目收益和损失。

11.项目管理:合作方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运营。

12.合作期限: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具体期限)。

13.争议解决: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解决。

四、协议生效与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五、协议解除与终止1.本协议的解除与终止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将被解除或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或终止;–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经提醒后仍不改正;–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协议效力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

以上是《农村合作建房协议》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农村地区群众合作建房提供一份规范和明确的协议文本。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1. 引言2. 合作内容及方式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宅基地授权给乙方,作为乙方建设房屋的用地,并享有相应的使用权。

乙方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具体合作方式如下:2.1 建设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确保其所拥有的宅基地权利清晰、合法,并保证其在乙方建设期间不转让、不变价等行为。

2.1.2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确保房屋的建设质量和合规性。

2.1.3 乙方需自行负责提供建设所需的资金、材料和劳动力,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房屋建设。

2.2 使用权及费用2.2.1 甲方同意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授予乙方,以供乙方在其上建设房屋并使用。

2.2.2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支付相关的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管理费等。

2.3 房屋归属及权益2.3.1 乙方完成建设后,房屋归甲方所有。

2.3.2 甲方享有对房屋的使用、出租、转让等权益,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合作期限3.1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房屋建设,并甲方验收通过。

3.2 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4. 违约责任4.1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按时完成房屋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速进度或解除合作关系,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5.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均适用法律。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本协议经双方充分阅读并理解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合资建房协议书

合资建房协议书

合资建房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调,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后签定下列合资建房协议:一、建房位置: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地区的土地使用权授权给乙方作为建房用地。

二、合资建房方式:1、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共同建造房屋,共同享有房屋产权。

2、甲方和乙方的投资比例为________(甲方/乙方)。

三、财务分配和经营管理:1、乙方负责建房项目的策划、管理和施工,并提供建筑和相关的技术支持。

2、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关资源。

3、甲方和乙方按照各自投资比例享受建房项目产生的收益。

4、乙方负责建房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租赁、维护和销售等。

四、资金投入和利益分配:1、甲方和乙方各自投入的资金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和乙方根据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建房项目的利润和风险。

五、建房期限:1、建房工程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并预计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2、建房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并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

六、房屋产权:1、甲方和乙方共同享有建房项目所产生的房屋产权,产权比例按各自投资比例确定。

2、房屋产权证书将在建房竣工后办理,并由双方共同持有。

七、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本合资建房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资建房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本合资建房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资建房协议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资建房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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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宣城某银行受资金影响,无力自主开发A商务大厦项目,遂于2009年1月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B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双方不主张另成立合营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由A公司与B公司共同立项报建,项目建成后双方五五分成。

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

2011年2月,A商务大厦竣工验收,A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自营出租,B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对外出售。

A公司该项目土地受让成本为30000万元,2009年1月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2011年2月账面价值为28400万元。

B公司投入资金40000万元,其中建房支出31000万元。

2011
年2月,A商务大厦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68000万元,B公司分得房产的出售收入为70000万元。

供地方A公司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投入土地营业税纳税处理。

合作建房以双方共同立项为前提,双方建成房屋按合同约定分割后,供地方和出资方都是自己应得份额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拥有应得份额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在共同立项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B公司也享有50%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上述合作建房属于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鉴于该文件已失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政策依据。

且各地对于受让土地是否可以差额纳税处理不一,因此本案例假定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A公司土地转让不能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合作建房双方由于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分别核定双方的营业额。

供地方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若以2009年1月立项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算起,应按照公允价值50000万元核定计税营业额。

应缴营业税=50000÷2×5%=1250(万元);应缴城建税=1250×7%=87.50(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250×3%=37.50(万元)。

以投入时点核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会对置换双方核定营业额产生对价差异。

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实质交付时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相对比较便利,根据房屋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依据更加充分。

此时应缴营业税=68000÷2×5%=1700(万元);应缴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以完工时点核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缺憾是政策依据不甚明确,实务中主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裁量权。

2.分得50%房产所有权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以完工时点交换房屋公允价值核定土地转让营业税计税依据,应缴企业所得税=(68000÷2-28400÷2-1700-119-51-34)×25%=4474(万元)。

②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A商务大厦建成后,合作方A公司分房自用,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印花税。

A公司以A商务大厦50%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按照印花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换取不动产需要依照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印花税。

应缴印花税=(68000÷2)×0.05%+(68000÷2)×0.05%=34(万元)。

④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缴契税。

项目完成取得50%的房产,说明该项交易行为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基础,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房屋34000(68000÷2)(评价价值入账)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4200(28400÷2)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7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1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51
营业外收入1793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34
贷:银行存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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