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的名词解释
宪法学的名词解释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学科或学术领域,主要研究宪法的法律性质、历史背景、制定与修订过程、宪法理论、宪法解释与适用、宪法机构及其权力安排、宪法权利保障和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旨在深入分析和理解宪法的性质、功能和作用,为宪法实施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宪法学的主要名词解释如下:1. 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内容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2. 法治:是宪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治原则。
法治的实现要求国家、政府、公民及社会各方遵循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
3. 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和组织方式,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以宪法为准绳,规定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约关系,实现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分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宪政主义:是宪法学的重要理论。
它主张在政治体制上实现宪法的法治原则,强调政府行使权力必须合法、有限和可制约,主张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政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 宪政框架:是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权力分配和运行方式等。
宪政框架的设计和建立,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和制约,保障政府公正、高效和稳定的运行。
6. 权力分立:是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权力应当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集中。
主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7.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阐释。
宪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规定的条款、原则和规范进行确切、具体和具有约束力的诠释。
8. 宪法保障机制:是指为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机构和程序。
其中包括宪法规定的各级政府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宪法修订和宪法解释程序等。
宪法学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3.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4.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5.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6.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7.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8.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9.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0.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11.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12.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3.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15.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16.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_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_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 、宪法分类的意义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2 )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3 )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10 、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3 )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11 、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2 )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4 )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12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也将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14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15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2 )整合和协调作用,3 )补充作用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宪法学 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原始意义上指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订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上具有某些特点的根本法、基本法。
2.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3.不成文宪法:指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4.宪政: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5.宪法结构: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6.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并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7.宪法渊源: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8.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党政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相同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9.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做的解释。
10.宪法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1.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12.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3.违宪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4.司法审查制: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019年自考宪法学知识点(名词解释)
2019年自考宪法学知识点(名词解释)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英国宪法:是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式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有些惯例,法律甚至是同世纪留下来的。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尊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审查。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
十九信条: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
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
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集中反映了各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得组织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渊源:指宪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宪法监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统一战线:指我国工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与可以联合的阶级、阶层和各党派等社会力量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统一战线的最新形式和发展阶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社会保障: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便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
政权组织形式: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利;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2009-04-08 13:46:32)标签:法律政治宪法政权组织形式生产资料文化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33)结社自由 就是宪法规定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34)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都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的自由,集
会、游行、示威是特定的表达方式。
35)宗教信仰自由 即每一个公民对宗教信仰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可以信仰
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
36)人身自由 又叫人身不受侵犯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
简称,即统治阶级为便于进行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
况,把国家的领土,划分成若干个大小不同的区域,并分级设立相应的国家
机关,以实现国家的任务。
23)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
总和。
24)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社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
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
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
3)国家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在政治方面的根本制度,支配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生
活,是国家制定其他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4)爱国统一战线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
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
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取得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的成果。
27)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凡具有某一国家的国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15、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强调民主与集中的高度结合,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依法集中人民意志、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民主.16、宪法监督——所有保障宪法条文落实实现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等.17、违宪审查——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以确认其是否违反宪法的活动.就其方式来讲,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18、宪法解释——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19、宪法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监督制、立法机关监督制和专门机构监督制.2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国家专门机关报在法律或法规制定过程中即颁布生效以前进行违宪法审查的一种方式.21、事后审查——国家专门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宪的方式.22、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方式.23、宪法控诉——公民个人因其宪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审查有关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方式.24、贿选宪法——1923年10月北洋军阀曹琨以贿赂国会议员的方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猪仔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6、《共同纲领》——即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是“五四”宪法的基础.27、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8、统一战线——即中国工人阶级为了完成革命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联合一切革命阶级、阶层而组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29、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30、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体,即由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的广大人民对一小撮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31、经济制度——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即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32、宪政运动——是指为实现民主政治、要求颁布宪法而掀起的群众运动.33、国家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方面形式的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34、国家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形式,包括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我国的管理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35、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36、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道德思想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文化科学的发达.37、社会公德——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评价人们行为是非的标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的术要要求是“五爱”公德.38、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进行合法经营与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9、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方式和原则去组只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受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40、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其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41、国家结构形式——即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42、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权限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国家,其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43、复合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44、联邦——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与地方的分权关系.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45、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权国家为了一定的军事或贸易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力.1776-1789年的北美各州即为邦联.46、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确定国籍的原则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47、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48、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阶级、阶层和个人,其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所变化的.49、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0、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与权利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享有和承担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最起码的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2、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和搜查.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53、人格尊严——又称人格权,指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发表见解、提出建议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5、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56、取得赔偿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57、庇护权——是指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的准许入境、居留和提供保护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表现.58、国家机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59、议案——具有提案的主体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其内容属议事机关的职权范围.60、提案权——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和一些国家机关都拥有提案权.61、质询——指具有质询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62、戒严——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有权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戒严.63、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64、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行使.65、集体责任制——又称“合议制”,是指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最后集体承担责任的领导体制.我国各级人大实行的就是集体负责制.66、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67、总理负责制——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领导体制.即总理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它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高度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务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68、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规定的,由省级、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际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69、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考试名词解释可能的词一、宪法1.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2.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指全体人民。
3. 全面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4. 部分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5.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6. 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还有些国家虽制定了成文宪法典,但宪法中未规定修改程序,因而在修改宪法时按照一般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种宪法也属于柔性宪法。
)9.钦定宪法: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民定宪法: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11.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12.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13.宪法判例(6.7几率较低):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14.备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批准审查: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国家1. 政权组织形式: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就是法得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得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得根本任务与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得原则与国家政权得组织以及公民得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就是根本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就是具有统一得法典形式得宪法。
凡就是有关国家得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得基本权力与义务以一种法典得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得,就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得标准就是瞧宪法就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得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就是指一国得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得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就是绝对没有文字,而就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得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与修改程序得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与严格得程序得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得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得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得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得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与颁布得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得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与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得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得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得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就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就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得根本原则与国家政权得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得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名词解释】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名词解释】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名词解释】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2014.74.▲【名词解释】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5.▲【名词解释】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6.▲■■【名词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
2010.47.▲■■【名词解释】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013.425.▲【名词解释】宪法规范:是近现代民主国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29.▲■【名词解释】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
2013.733.▲■【名词解释】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
2012.7第三章国家性质1.▲【名词解释】国家性质:又称国家本质、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2.▲■【名词解释】政权组织形式:是微观层面的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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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0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指特定机关对已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
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
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
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 h$ a9 I0 b& Y8 e第2章宪法的历史发展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
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
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
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
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臵于宪法之首。
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
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
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
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
3.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
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
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
4.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
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
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 {5 F6 I5 p2 K. [& _5.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宪会议在德国南部城市魏玛制定的。
这部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
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宪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反映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特点。
6.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它是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代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确认了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鼓舞了俄国和全世界革命和进步人士为捍卫和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
7.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
它是一部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一定程度的分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并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所以略具资产阶级民主色彩。
但是,该法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利。
该宪法规定了9年以后实施,所以并未在实际中生效。
8.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清政府面临覆亡的命运,于匆忙之中起草了该宪法,并宣布立即执行。
该宪法性文件迫于形势压力,对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确认了君主立宪政体。
但是,这部宪法其意依然在于坚持和维护皇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
十九信条是清王朝颁布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9.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
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临时约法记载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这部宪法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1931年6月,国民党在召开的国民会议上通过并颁布的一部法律。
该法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国民党党政合一的合法性。
该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一直延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公布和实施。
2 r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由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性质、任务、根本政治制度和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
它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任务和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且确认了抗日政权的更为广泛的民主基础,确认了著名的“三三制”原则,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1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
它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解放区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进展。
( V5 |& D6 b& l15.1954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该法确认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但是,这部宪法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3章国家性质"1.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3.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它包括两个联盟:一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4.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
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
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5.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
7.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方式。
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
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8.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物质文明: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
10.精神文明建设: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