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43-44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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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在2019年修订的一部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新土地管理法的一些主要条文释义:1. 土地所有权: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即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

同时,国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期限的。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或者重新出让。

3. 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集体承包等方式取得。

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或者重新承包。

4. 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的补偿。

5. 土地储备: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收购、整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的土地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出让等用途。

6. 土地使用权转让: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7. 土地使用权收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重新出让的,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

8. 法律责任:新土地管理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释义】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建设用地应当走集约利用的道路。

改变过去分散、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集中、集约利用的方式供应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

目前乡镇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的分散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实行统一建设,可以有利于污水和废弃物的统一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1条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第2条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第3条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5条土地管理体制·第6条本条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第7条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8条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第9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第11条土地登记制度·第12条土地变更登记·第13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4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7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第18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第19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第20条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第21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第22条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第23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第24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25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第26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第27条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第28条评定土地等级·第29条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制定土地统计·第30条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第四章耕地保护·第31条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第32条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第33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5条耕地质量保护·第36条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第37条闲置、荒芜耕地·第38条未利用土地开发·第39条开垦未利用土地·第40条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第41条土地整理·第42条土地复垦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3条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第44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45条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第46条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第47条征用土地补偿·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费使用·第50条被征地农民安置·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第5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第53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第54条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第55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第57条临时用地·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第60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第64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第65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8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第69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监督·第70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第71条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移送司法机·第72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3条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第74条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第75条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规·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第78条非法批地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第79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如何执行·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第八章附则·第85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如何适用法·第86条本法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以上条文首先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这意味着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适用于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于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本条规定了《新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这表明了该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

本条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并强调了对合法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的保护。

这表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支持并保障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予以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的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也提出了依法有偿流转的要求,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本条规定了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将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这表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决定了实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基本制度,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土地管理法释义

土地管理法释义

土地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是指明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土地管理法的一些重要实施细则,进行笔者的理解分析。

一、土地管理界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土面积包括内陆和领海面积。

而根据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地质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全民所有,实行国有土地制度。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持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都需经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及管理机构的职责,以保障国家土地权益。

二、土地利用与规划《土地管理法》第三章明确了土地利用和规划相关规定。

首先,土地利用按照耕地、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土地四个类别进行划分和管理。

其中,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利用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划,优先保障耕地和城市用地需求。

其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此外,还规定了土地规划的内容,包括用途分区;各类土地面积、数量、品质的估量等,这些规定使各地土地利用更加科学、规范,能够最终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三、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章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义务和权益等内容。

土地征收即政府依法将土地有偿收回并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或改善农民生活的行为,征收主体是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首先,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公开透明,听取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其次,土地征收必须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树木等移除补偿等,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此外,还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征收协议等细节,以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授予农民使用公有土地的一种土地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通过,这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法治改革。

新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九十五条,对土地使用权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建设用地管理、乡土空间规划、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土地使用权制度修订: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规定,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耕地保护制度完善:新法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了耕地保护的责任和措施。

3.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新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建设用地管理优化:新法强化了建设用地审批、供应、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提高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

5.乡土空间规划改革:新法提出乡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管要求,促进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6.法律责任明确:新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二、新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土地市场的意义1.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制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和整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新法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使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3.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新法强化了乡土空间规划,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融合。

4.强化土地管理法治化:新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提升了土地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与展望1.政策宣传与培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新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

2.法规修订与实施:相关部门应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确保新法顺利实施。

3.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46条)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的规定。

一、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

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只有国家为了公共目的需要,才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用土地的权力。

国家是征用土地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单位和个人也不能收买土地。

根据本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充方案。

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批准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实施。

二、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包括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人民政府,但一般不是由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办理实施征地方案的具体工作,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方案。

批准征用土地的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的当地予以公告。

这是本法对征用土地程序的改革,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

主要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农民集体的土地被征用了,但农民并不知道为什么要征用,征用土地的具体范围和征用后的用途是否经依法批准等问题。

通过公告的办法,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征用的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应得到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释义】本条是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这是对耕地保护的最重要的措施。

当前,耕地转为非耕地的主要方式有:城市建设,村镇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宅基地,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农林结构调整中发展林果、渔业等占用耕地,生态建设即退耕还林还牧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因此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都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首先,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

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

第三,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对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今后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发展林果业主要利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并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做好监督工作。

生态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当地耕地开垦情况逐步退耕,并做好农田基本建设,提高耕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所以需要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六)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六)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六)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10期59.《土地管理法》对开发未利用地有什么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定了鼓励措施和开发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二是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三是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一是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60.什么是土地整理?如何開展?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釆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土地利用在广度、深度和空间配置方式上提出的新要求,从各地实践经验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023年度我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023年度我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023年度我国土地管理法释义2023年度我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一、法律背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更加美好的未来,其中土地作为基础资源和生产要素,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统筹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土地管理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针对2023年度我国土地管理法释义进行讨论,以加深理解。

二、土地的定义土地是指地球上的陆地以及地下的岩石、矿石、矿物、泉水、地下蒸汽、地下生物等自然资源。

具有土壤、地貌、水文、植被、气候等自然条件,为人类活动提供定居、生产、生态保护等条件的地表和地下空间。

土地具有开发和利用的属性,还承载着人们的历史和文化,代表着国土和民族的生命线。

因此,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土地管理的范围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土地利用方面,土地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深入地了解土地资源规模、分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等,建立维护土地资源平衡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数据。

根据调查结果,政府部门还可以制定相关的土地规划和政策,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土地征收和安置土地征收和安置是土地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通常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管理措施。

依照程序,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在安置方面,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在安置区内基本不变,还要能够保持原有的生产经营能力。

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和安置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分、规划和监管。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的土地归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有偿性的方式向使用者授予。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1.引言在我国大地上,土地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订成为了重中之重。

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解释,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制度依据。

本文将对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评估和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释义和内涵。

2.法律主旨和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旨在规范和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土地领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这部法律中,通过明确和完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使用和保护。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拆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保护耕地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

3.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七十二条,系统地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和价值补偿等。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土地管理领域的高度重视和规范。

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

4.土地管理法的创新与变革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除了对原法进行了完善之外,还在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创新和变革。

关于耕地保护、土地承包、土地征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和土地利用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

这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工具和制度保障。

5.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订,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土地管理领域的不懈努力和长远规划。

土地是国家的命脉,土地管理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希望通过本文的对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度解读,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涵和意义,也能对我国未来的土地管理工作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期待。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回复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回复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回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于2019年生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下文将逐条对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美丽中国,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新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美丽中国。

这一目的与我国宪法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是指我国领土内的陆地、内陆水域、内岛、海域和领空。

本条规定了土地的范围,包括陆地、内陆水域、内岛、海域和领空。

这一规定对于明确土地资源的概念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土地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实行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

该条规定了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即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

同时,国家实行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四条:土地利用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主的原则。

这一条明确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即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主。

保护第一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要优先考虑保护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生态、文化、历史等价值。

合理利用为主是指要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实现保护和利用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国家实行土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用途分为建设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本条规定了土地的分类管理制度,土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建设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这一规定有利于统一管理土地资源,确保其合理利用。

第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非农业部门占用耕地。

该条规定了对于耕地的特殊保护,国家禁止非农业部门占用耕地。

这一规定强调了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性,保障粮食安全。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政策,强调了农田水利管理的重要性。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依法自愿组织合作,发展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新土地管理法共有七章六十条,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规定,对土地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逐一解释和分析。

二、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推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该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强调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进行规划,以推动土地利用的优化和提高利用效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

该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其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出租第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该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要求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增加了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得改变、减免和退还。

该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方式,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同时明确禁止改变、减免和退还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作经营、流转、继承应当依法登记。

该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一系列转让和变更行为,要求依法进行登记,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加强了对土地转让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农村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

该条规定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除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承包方式的规定。

一、首先,依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中,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这些农村土地,一般实行人人有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此种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以至于承包方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皆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

家庭承包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的承包有很大区别。

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得其承包经营权。

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分别为30年、30年至70年、30年至50年。

承包期内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以及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等法定原因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由于是有偿取得,并且不涉及社会保障的因素,政策上比较灵活。

首先,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费等事宜,均由合同议定。

其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在继承问题上,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通过了新土地管理法。

该法案对土地的使用、出让、流转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二、土地使用权的确立和变更2.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等方式取得。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出让:即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使用者。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商业、工业、住宅等用途。

2.划拨:指由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通常用于公共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用途。

3.协议:指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

2.2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变更。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

2.继承: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因继承关系而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继承人。

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

3.赠与: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无偿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赠与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土地出让和流转3.1 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出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和满足一定条件:1.出让程序:土地出让需要经过公告、报名、竞价等程序。

具体程序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2.出让条件:土地出让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要求。

同时,出让的土地用途、面积、价格等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3.2 土地流转的规定和限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流转需要符合以下规定和限制:1.流转规定: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合同约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备案。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条款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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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释义】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建设用地应当走集约利用的道路。

改变过去分散、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集中、集约利用的方式供应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

目前乡镇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的分散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实行统一建设,可以有利于污水和废弃物的统一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集聚效益。

对工业企业等实行集中布局,可以统一供电、供水和实行统一配套建设,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规定了今后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三类建设。

1.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就规定,今后,乡镇办企业不能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但是,村或村民组可以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企业。

除此之外,兴办乡镇企业也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即村民建住宅使用本乡或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民不能申请其他乡或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城市居民也不得到农村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

这既保证了农村宅基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又防止利用申请宅基地搞别墅,搞房地产。

除上述规定外,建住宅也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购买城市统一建设的住宅。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等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和共用事业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所)、敬老院等教育、医疗卫生设施。

这些设施无论是使用本集体所有,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批准都是允许的.即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可以使用村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本法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营农场的土地,城市市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等,国有林地,国有草地及其他未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的土地,包括乡、村和村民组所有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民承包的除规定为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

国家依法征用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也就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释义【释义】本条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三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四、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二、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增设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名称不尽相同,但含义基本相似。

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的条件,向社会公告。

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但是,本法又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是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即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同时,还可以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建设用地政策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要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

在国家对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优先保证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起到调控的辅助作用。

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即由以前的分散按项目供地改为实行统一开发、集中供地的方式。

因此,今后除一些特别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选址、并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外,都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实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按此原则,下列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需要单独选址并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

由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的用地。

虽然经国务院批准但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建设的将按城市建设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

2.按照基本建设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机场、水利、矿山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单独选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

3.建设项目同时需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目的要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按照建设项目的批准权限应由国务院批准的。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其批准权限为:1.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县和县级市所在城镇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其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相一致。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即每个城市每年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设项目逐个申请办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用“批发”的办法。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这样使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后可以更加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的发展,调动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土地的积极性。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合理规划,并公布土地的合理用途,明确土地的供应方式,利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

五、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主要有:1.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除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又确需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建设并单独选址的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乡镇公共设施等使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出处华夏土地网:/thread-74927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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