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地综改[2010]5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一事一议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7〕96号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7〕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塔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7月30日塔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关于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地区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地区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充分发挥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一)协调联动,统筹推进。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工作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0]148号【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11.24【实施日期】2010.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0]1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塔城地区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塔城地区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0]510号)精神,吸取近期吉林、上海等地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行署决定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在全区开展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维护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地区成立百日冬季防火攻坚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项工作。
组长:张文强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副组长:安金龙行署副秘书长成员:王金池地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进江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地里木拉提武警塔城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尼扎· 尼亚孜别克地区卫生局局长姜国建地区发改委副主任王财庆地区经贸委副调研员罗新权地区教育局副局长丁跃华地区民政局纪检组长薛建斌地区财政局总会计师于发君地区建设局纪检组长毛尔达哈吉· 白肯地区文体局副局长张恒地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张智杰地区工商局副局长赵爱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宋发国地区旅游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警塔城地区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02.23【实施日期】2010.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是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任务之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精神,行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现将《塔城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联系。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塔城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促进地区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
根据《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区制定了《塔城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监督管理,全地区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水平普遍提高。
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越权规定,工作缺乏计划性、科学性,制定过程民主参与不够,对规范性文件监督不力及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等问题,使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规定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妨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地区重要决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塔行办发[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塔行办发〔2012〕14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有关部门:《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区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07号),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党总(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党总(支)部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0]81号【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07.05【实施日期】2010.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党总(支)部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0]81号)地区油区工作办公室、地震局、信息公办公室、行署法制办、移民局、接待处、办公室各科、后勤服务中心:现将《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党总(支)部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О一О年七月五日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党总(支)部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加强行署办公室机关建设、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地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地直机关工委《关于在地直机关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塔地直党发[2010]52号)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地委创先争优活动总体部署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突出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突出联系实际、分类报导,突出履职尽责、立足本职,突出典型引领、榜样示范,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确保实现中央提出的“一年一变样、五年见成效、十年大变样”的目标奠定坚实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9.02.13【实施日期】2009.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现将《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塔城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经抗震排查鉴定,塔城地区教育、卫生、民政(福利机构)、城镇生命线(供水、供热、燃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文体等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总面积为196.44万平方米,其中符合抗震要求70.3万平方米、需要抗震加固107.42万平方米、需要改造(拆除、更新)18.72万平方米。
多层住宅和平房区经初步排查,总面积为317.48万平方米,其中符合抗震要求97.5万平方米、需要抗震加固178.13万平方米、需要改造(拆除、更新)41.85万平方米。
为扎实做好我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完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抗震防灾能力。
从2009年-2011年,利用3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教育、卫生、应急救援机构抗震加固改造任务。
从2012-2013年,利用2年时间,完成城镇生命线工程、民政(福利机构)、文体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任务。
多层住宅和平房区的抗震加固改造可根据实际穿插实施。
(一)教育、卫生、民政(福利机构)、城镇生命线(供水、供热、燃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文体等城乡重要建(构)筑物,需要抗震加固改造项目646个126.14万平方米。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塔行办发[2013]80号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塔行办发〔2013〕8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塔城地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安全、有序、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105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平安出行良好环境,为建设幸福塔城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协调发展。
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塔行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7〕8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塔城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自治区相关部署要求,促进城乡规划严格依法执行,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根据《自治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目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城市治理机制,切实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一)工作范围:各县(市)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可将国家重点镇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违法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未按依法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未经竣工规划核实,以及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的建设行为等。
(二)工作目标:自2016年起开展为期5年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住城市(县城)建成区新增违法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做好自治区扶贫开发现场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做好自治区扶贫开发现场观摩会各项筹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2]42号【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做好自治区扶贫开发现场观摩会各项筹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2〕42号)塔城、额敏、托里、裕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塔城地区《关于做好自治区扶贫开发现场观摩会各项筹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一二年五月四日关于做好自治区扶贫开发现场观摩会各项筹备工作实施方案今年6月底-7月初,自治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现场会将在我区召开。
为加快推进地区集中连片开发扶贫、边境扶贫、山区扶贫等试点工作,确保自治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现场会顺利召开,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地委扩大会议精神,以自治区扶贫开发现场会为契机,抓重点、促进度、保质量、树产业、强增收,全面推进试点工作进度。
实现亮点突出,效果明显,整体推进,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工作目标。
(二)指导原则: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管理机制,强化试点推进的组织领导;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分区域布局,抓重点,推亮点,出成效;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原则,准确定位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功能区域,积极引导农牧民发展庭院经济,彻底解决村庄庭院内外脏、乱、差等现象。
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流程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流程根据达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综改办印发的<四川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手册>的通知》(达综改办[2012]9号)文件精神,以2010年来各片区乡(镇)、村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前期做法,初步拟定项目工作流程,请各地结合村内实际,开展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一、项目申报(一)宣传发动。
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书写宣传标语、条幅,办黑板报,村政务专栏等方式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策(须有电子照片)。
(二)征求意见。
村支两委通过召开村社干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建设内容,初步形成项目建设意向(要求:对拟定实施的项目,要有会议记录,参会人员要签字)。
填列《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附表1)。
征求意见会议记录要素如下:1、召开会议的目的。
2、学习传达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重点学习传达项目支持范围及与往年政策不同之处。
3、讨论建设内容并表决。
讨论的项目可以由村支两委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自行议定;可讨论多个项目,但表决通过的项目必须只有1个且要量力而行,不得贪大求洋。
4、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安排人员对讨论通过的项目进行工程量测量、资金需求量测算。
二是对召开村民大会(户代会)的时间进行明确(与下章节召开村民会议时间一致)。
三是安排申报项目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方案拟定。
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户代会)讨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建成效果;项目投入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方式;选举产生由非村组干部担任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理财小组及成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讨论项目的其他相关事宜。
填列《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表》、《项目投资概算表》、《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2、3、4、7)。
村民大会(户代会)记录要素如下:1、清点参会人数。
由各村民小组长清点参会人数并签到,参会人数需占2/3以上。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8•【字号】塔行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21〕4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塔城地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8日塔城地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49号)精神,推动地区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安排部署和地委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有效经验做法,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强化大数据应用和法治化建设,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全民健康水平,为实现健康塔城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公共卫生设施不断完善,城乡环境面貌全面改善,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普及,“十四五”期间自治区级卫生县城覆盖率达到100%,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创建1—2个国家级卫生城镇。
健康城市建设深入推进,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文化氛围普遍形成,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全民,从部门到地方、从社会到个人、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整体联动新格局基本建立,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高。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十二五”贯彻实施全民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十二五”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2]122号【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2.07.31【实施日期】201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十二五”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2〕1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塔城地区“十二五”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塔城地区“十二五”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国办发〔2011〕29号)和《自治区“十二五”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1〕179号),结合地区“十一五”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十二五”期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阶段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方针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紧紧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工作主题,面向基层、关注民生,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加强领导、开拓创新,推进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在全区的公平普惠,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支撑,不断提升地区公民的科学素质,为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地区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在“十一五”基础上有明显发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等体系基本建成,全区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在“十一五”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塔行办发〔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塔行办发〔2014〕8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塔城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塔城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署对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三条行署每年与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签订《塔城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地区将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成果考核评价、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和综合性表彰奖励体系,对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行署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制定第七条地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7•【字号】塔行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8〕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塔城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7日塔城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正确、高效、有序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地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和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令》《电网调度管理条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及《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地区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计算机网络攻击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地区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地区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0.07.22
【实施日期】2010.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
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塔城地区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方案
201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科学谋划“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
关键性一年,也是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十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32号)的要求,为做好全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推动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为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结合实际,制定地区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参加“中国新疆2011产业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参加“中国新疆2011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1]21号【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1.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参加“中国新疆2011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1]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现将《塔城地区参加“中国新疆2011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塔城地区参加“中国新疆2011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加强新疆与沿海发达地区特别是对口援疆省市的经济交流合作,大力推进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于2011年6月18日-20日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中国新疆2011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
为做好筹备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国新疆2011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筹备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8号)精神,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推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大政策机遇,依托地区的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围绕地区“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以“产业合作、发展共赢”为主题,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建立我区与对口援疆省市间产业转移合作长效机制,搭建合作共赢平台。
突出垂直整合、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集群发展,着力对接一批关联度高、辐射面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项目,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为认真组织参加中国新疆2011产。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县(市)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塔行办发[2012]121号【发布部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县(市)活动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2〕1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县(市)活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塔城地区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县(市)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9号)和地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发〔2011〕28号)精神,全面推进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幸福塔城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结合实际,制定地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
把计划生育家庭得实惠,作为衡量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注重计划生育家庭的主体地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急需、最迫切的实际问题。
注重体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职能转变,建立优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社会政策,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的原则。
把基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作为衡量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成效的重要条件。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机制,体现从体制和机制层面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建全制度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解决人口发展中的矛。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确认第七批由行署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塔行发[2010]104号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确认第七批由行署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确认第七批由行署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塔行发[2010]10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经行署2010年第二次专员办公会研究,决定确认第七批由行署所属11个部门组织实施的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33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行署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地区发改、财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批,收费机关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行署将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台、塔城日报等媒体公布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行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办事责任制,认真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塔城地区行署第七批确认由行署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二0一0年九月二日塔城地区行署第七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3项)一、地区工商局(共11项)1、名称: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登记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2、名称: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3、名称: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名称:权限内私营企业开业登记适用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5、名称:权限内私营企业变更登记适用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6、名称:权限内私营企业注销登记适用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7、名称:权限内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适用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8、名称:权限内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变更适用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9、名称:权限内食品流通许可登记适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10、名称:权限内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登记适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11、名称:权限内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登记适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4项)1、名称:权限内对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的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7]50号)第三条、第六条2、名称:权限内对集体合同的审核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3、名称:权限内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的审核适用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第十条4、名称:权限内对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三、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共2项)1、名称:权限内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审核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8号令)第二十九条2、名称:权限内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的审核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8号令)第十三条四、地区卫生局(共3项)1、名称:权限内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适用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第九条、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卫医发[2008]67号)第二条、第三条2、名称:权限内执业医师变更和重新注册的登记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名称:权限内对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5]1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五、地区司法局(共5项)1、名称:权限内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核适用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三条2、名称:权限内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审核适用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九条3、名称:权限内对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审核4、名称:权限内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核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5、名称:权限内对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核适用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七条六、地区统计局(共1项)名称:权限内统计从业资格的登记适用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五条七、地区教育局(共2项)1、名称:权限内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条2、名称:权限内对教师资格的认证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七条八、地区建设局(共2项)1、名称:权限内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审批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六条、第七条2、名称:权限内对乙级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的审批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04号)第三条、第十一条九、地区交通局(共1项)名称:权限内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核发适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十、地区运管总站(共1项)名称:权限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核发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十一、地区档案局(共1项)名称:权限内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及其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适用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结束——。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5〕63号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5〕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塔城地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9月16日塔城地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之际,恰逢古尔邦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环境卫生水平,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的环境,使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新政办电明〔2015〕207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时间安排9月15日—10月31日。
二、工作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打一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攻坚战。
重点是做好城乡和临路沿线两侧垃圾、杂草、杂物的清理,加大对河道两侧及背街小巷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做到无乱堆乱放、房前屋后无卫生死角、城市面貌整洁、道路平整干净、绿化带无垃圾、杂物堆放整齐,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
三、实施步骤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9月15日—9月22日):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
要召开动员会议,层层发动,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等,使综合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在全地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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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综改[2010]5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财政局(综改办):为认真做好塔城地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地综改…2010‟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塔城地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附件:塔城地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塔城地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塔城地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塔城地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地综改…2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论证、实施、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实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筹补结合,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按政策规定进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程序申报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村级(含国有农林牧场,下同),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既要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有利于保护农村的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结合新农村建设具体规划和农村公益事业现状,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的要求,科学制定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库。
第七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
具体是:1、道路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2、小型水利,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的修建。
3、人畜饮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设施的购建、主管道的铺设。
4、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堆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
5、植树造林、村内公共绿化,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
6、需要村民筹资村内生产生活的电力设施,包括村内道路照明设施的修建。
7、村民认为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不属于财政奖补范围。
第八条农村筹资和筹劳,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不得超规定、超标准向农民群众筹资筹劳。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防止重复补助和遗漏。
第九条塔城地区筹资筹劳的限额和劳动力工价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本村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一定三年不变。
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
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第十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按照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开展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助。
2010年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将适当增加奖补资金比例。
第十一条地区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对地区预拨到县级的年度奖补资金,当年尚未安排到项目的,相应扣减次年的奖补资金。
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
县级财政不得将地区财政奖补资金抵扣本级财政原来安排的资金。
地区综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对于骗取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地区财政将相应扣减对地方的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第十二条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方案。
筹资筹劳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范围、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等,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村民委员会要按规定填写•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提案表‣(附表一)。
第十三条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表决筹资筹劳事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建设可能产生的土地占用、拆迁补偿等问题应征求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按规定填写•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附表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记录‣(附表三),会议过程拍摄现场照片留作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3、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减免对象、减免金额和劳务要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填写•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审批表‣(表四)。
第四章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和确认第十七条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财政奖补范围;(二)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有村民筹资筹劳方案;(三)村支两委能够自行协调解决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土地占用、拆迁补偿等问题。
第十八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批、下达、实施、验收、决算的办法。
拟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请示,填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申请表‣(附表五)、•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明细表‣(附表六),并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提案表‣(表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表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记录‣(表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减免审批表‣(表四)等表格,以及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项目以村为单位申报,由村委会统一向乡(镇)政府报送。
第十九条乡(镇)政府在接到村级提出的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后,要组织乡(镇)财政所和农经站审核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财务预算是否合理、筹资人口数量是否正确、人均筹资筹劳标准是否高于上限控制等内容。
严格按照政策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地勘测项目实施地点,查看项目是否可行,不得开展超出村民意愿和承受能力的公益事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书面做出同意批复。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填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申请汇总表‣(附表七)连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明细表‣(表六)及所附相关材料报县(市)财政局(综改办)、农经局复审。
第二十条县(市)财政局(综改办)、农经局要根据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情况和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规划等统筹考虑确定奖补项目和财政奖补金额提出初步意见,对项目及时进行审核批准,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汇总报地区综改办审核、上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申请经县(市)农经局、财政局(综改办)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收缴筹资,组织筹劳,开展项目建设。
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筹资时要向村民出具盖有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专用收据,填写•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登记公示表‣(附表八),并将筹资筹劳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收缴的村民筹资款要全额存入项目所在村的账户,乡代管村使用,分村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所议项目的建设。
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章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所指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自主建设的行政村、组以及通过招标、议标方式产生的施工单位。
行政村、组的项目负责人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单位法人。
第二十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预定的时间和施工方式进行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设计、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要严格按有关工程施工程序进行。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规划→申请→审核→审批→设计→实施→验收→评估等。
第二十五条要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任意扩大和调整项目计划,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及投资项目必须经县综改办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