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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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9.08•【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太原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1-8月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25.2%和22.4%。

但是,8月份以来连续发生7起重大事故,尤其是9月4日至7日,连续发生4起重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8月1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2190机巷掘进工作面由于抽放时间短,防突措施不到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8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301采煤工作面因通风系统不合理,未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对拉工作面风量,致使工作面风流不稳、风量不足,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8月1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岗煤矿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0人(其中盲目施救造成2人死亡)。

该矿在井下靠近煤层自然发火区域违章组织施工通风立眼,巷道顶板跨落,造成火区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矿工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安委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加大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07年2月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率达到74%;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0.8%和72.5%;147个重点产煤县实现了区域联网。

但总体看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已建成的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校验不及时和安装地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数据采集、处理和输出的设备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系统运转不正常,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一些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重视不够,进展迟缓,没有按要求配备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是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措施”之一,是依靠科技进步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有效途径。

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所有低瓦斯矿井年底前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二是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区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瓦斯矿井的监控系统纳入区域监控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8•【文号】安委办字[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迅速作出部署。

目前20个主要产煤省(区、市)全部组织成立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8个省(区、市)已派出75个督导组进驻所属国有重点煤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以下称《紧急通知》)以及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区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推动瓦斯治理“七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健全督导组各地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督导工作,选派作风好、懂业务的人员参加督导组。

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督导组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督导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瓦斯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尚未组织成立瓦斯治理督导组的,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及《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组建瓦斯治理督导组,并确保督导组组织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辖区内的主要产煤市(地)人民政府向发生事故较多的县(区)派驻督导组,确保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个煤矿企业。

二、督导组的职责与权限(一)检查督导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主要领导履行安全职责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将瓦斯治理职责明确分解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当日值班负责人,做到层层落实;督查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情况,确保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1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失踪、54人受伤。

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进行。

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该矿已正式投产,证照齐全,属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该事故暴露出:一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该矿恢复生产时核定允许生产的区域为+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上,而该矿擅自在+1277米(主平峒)水平以下非法组织生产;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多层、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乱采滥挖,在9个煤层中布置了30多个头面。

二是通风管理混乱。

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系统巷道严重失修,通风阻力大、有效风量不足,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工作面之间形成大串联,并与周边矿井联通;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在瓦斯超限时不能报警、断电;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三是技术管理缺失。

该矿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资料缺乏,没有一张与实际开采情况相符的图纸;机电设备未及时检修;火工品管理混乱,火工品领退制度不落实,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回仓库,在井下随意存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

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

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

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等。

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安监总煤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5月25日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为重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1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8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了6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或被困,分别是:8月2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

该矿为郑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未认真执行防突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措施效果检验时未对区域抽放后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进行测定,在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和使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

8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

该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不能实时监测瓦斯变化情况,违章作业,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 3人。

该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防突措施,违章作业,造成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宏达红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3年)应急〔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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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
5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84号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55号
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
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5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
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6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
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3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到期换证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94号
序号
文件标题
5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5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序号
文件标题
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4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通报
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局“六大系统”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国家局“六大系统”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30•【文号】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5.26•【文号】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

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预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

《暂行办法》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保障鉴定工作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保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转化为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煤矿瓦斯治理、遏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实效。

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鉴定工作中,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一是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认定要求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装备条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2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5月中旬,全国发生两起因违法组织生产导致的煤矿重大事故,分别是: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1人死亡、5人受伤。

该矿属技改整合矿井,由原三合、龙场、普安联营3个煤矿整合而成,技改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技改工程尚未竣工。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原龙场煤矿非技改区域老系统内非法组织生产,以掘代采,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贵州省政府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已责令有关地方政府按程序给予普定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事故发生地猫洞乡乡长停职检查,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猫洞乡副乡长撤职的处分。

当地公安机关已控制该矿矿长、生产副矿长等人,冻结了该矿银行账户,正在采取措施追捕该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2名逃匿者。

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采取欺骗手段,向县煤炭局申请在原龙场煤矿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内进行排水及清理巷道,但实际在井下老系统内布置了8个作业点,非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吨。

二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

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在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具有突出危险性的M0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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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装[2013]28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3〕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先导作用,强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监测和及时报警工作,减少事故损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安全监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系统
1.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在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基础
上,在突出煤层(包括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1或T2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在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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