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之殇_2010年时事政治论文__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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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殇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围绕拆迁,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策略,衍生出了各式各样职业化、专业化的角色,荒诞而离奇的事件。
2009年的拆迁,在唐福珍自焚的惨烈火光中终结;而2010年,随着《拆迁条例》的修改,暴力拆迁有终结的可能吗?
唐福珍事件是近些年中国拆迁冲突的一个缩影。
1950年代中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城镇房产基本都属于国有,拆迁补偿矛盾较少。
但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所牵涉的利益越来越大,拆迁的利益相关方都奋力投入拆迁与反拆迁斗争。
于是,拆迁者的“暴力拆迁”和被拆迁者的“暴力抗法”不时见诸报端,成为中国社会最常见的社会冲突之一。
但对拆迁者(往往是开发商)和被拆迁者(往往是普通居民)来说,这从来就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因为拆迁者的背后,大多巍然站立着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地方政府。
在拆迁这一并不复杂的利益链条上,地方政府的身影不但不隐晦,还常常是受益最大一方。
1994年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制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78%降至44%。
从1995年到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2%,但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0%;地方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平均为48%,财政支出却占国家财政总支出平均为70%。
其中,县乡两级财政收入不到全国总收入的20%,却要负担80%基层民生支出。
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成“亲密战友” 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严重失衡,成为不少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土地财政”的原因之一。
所谓“土地财政”就是地方政府依靠征收、出售土地维持财政运转和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数据。
由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消灭了土地和房屋私有,名义上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城乡土地,实际上主要由地方政府支配。
与企业增值税等税种大头归中央财政不同,土地出让金主要归地方财政。
同时,与发展其他产业相比,卖地具有成本低、收益高、见效快等优势。
因此,卖地不仅成了许多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源,也是地
方领导创造GDP政绩的一个主要手段。
“土地财政”将地方政府紧紧绑在土地开发和房产市场的战车上,使一些地方政府成为房地产价格攀升的主要推手,因为房价越高,土地越贵,财政收入就越高。
而要完成“土地财政”,地方政府需要将土地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要将土地卖出一个好价格,地方政府必须给开发商顺利开工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拔掉”拆迁中可能遇到的“钉子户”。
于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仅在开发土地、拉升房价这一共同事业中结成“亲密战友”,在拆迁斗争中,双方也团结一致,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对付少数“钉子户”。
北大法学院的五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建议修改拆迁条例,指出国务院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产保护的关系扭曲。
建议书中如此写道:“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
”几乎每一家被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在博客中写道:“恶法是法律的反义词,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这样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它是法律之敌。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补偿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五学者认为:“正是由于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
”此外,《条例》还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换言之,在房屋然属于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时候,拆迁人就可取得拆除房屋的资格。
世界上其他国家是怎样应对拆迁的呢,他们的应对办法对我们而言有什么借鉴意义呢?
美国:公私利益兼顾司法的严谨,使得美国地方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非常谨慎,而民众也会更多地考虑到公共利益。
在美国,各个行业都有一个“公平市场价格”——市场形成的、大家承认的、相对公平的价格。
房地产行业也有
这样的一个价格,作为补偿拆迁户的标准之一。
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
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
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相对来说,政府征地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这涉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的赔偿。
这里“合理赔偿”的标准,也是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参考。
韩国:依法处理一草一木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对土地征用补偿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
如果某公司想购买并拆迁某住户的私有房屋建大楼,要经过一场漫长的谈判。
首先,要由双方认可的中介认证机构对土地价格做出基本评估,以此为基础,双方开始讨价还价,内容涉及房屋、草坪、树木、围墙、石阶、狗屋等等,甚至如果房主在院子里先垫过一层沙子然后又铺了地砖,这沙子与地砖都要分别计入补偿费之内。
这样,私营企业拆迁开发住宅,要么提供的补偿金足以令住户满意,要么就是谈判失败放弃项目,发生纠纷的机会很少。
印度:强行征地难见效“征地”是近几年才经常见诸印度报端的字眼。
自从政府推出的“特别经济区”政策,需征用农业用地或荒地建设工业园区之后,由征地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
发生警察开枪事件的南迪格拉姆村,就是被政府相中建设一个以化工业为主的工业园区计划征购4050公顷土地。
南迪格拉姆村村民对此甚为不满,他们不愿意改变长久以来的生活方式。
在与一些抗议者纠缠了两个月后,政府采取了极端措施,2000名警察进驻南迪格拉姆村,强行驱散了抗议者。
事件的后续发展其实对政府很不利,不仅西孟加拉邦高等法院要求印度中央调查局对警察向群众开软化了态度,表示放弃在南迪格拉姆村的建设计划。
孔子曰:“苛政猛于虎”,吾尝疑乎是,今以拆迁自焚身亡观之,犹信。
然而,逼死人命的恶官却标榜“关注民生”,民生虚,民死实!民生就是人民生存权,我们总讲人权就是生存权,生存权都被剥夺,何谈民生,何谈人权?
其实,关于人权,人类世界早就有两份人权宣言的经典文本。
人类公认1789年发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都是国际性的权威法律。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同样是第十七条,规定更具体清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在宣言的第十六条中阐明“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引言中,更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走向腐败的唯一原因”。
国际人权宣言这么宣布神圣的人权,而我们的一些官员公然践踏人权,害人害命,惨绝人寰,令人发指!
衷心恳切期望党和政府能原原本本、真真实实地公布,宣传、执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世界人权宣言》,依法严惩践踏人权残害人命的腐败恶劣官员。
还人权于人民,还权于民,才是真正的“关注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