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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8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8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贷款需求,需将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为确保贷款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同意,特委托丙方就甲方抵押房屋提供保险服务,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定义与术语本合同所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为担保贷款的履行,甲方将其房屋抵押给乙方,并由丙方就该抵押物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行为。

本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各方应共同遵守。

三、贷款与抵押事项1. 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 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抵押物:甲方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4. 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四、保险事项1. 丙方为甲方抵押房屋提供保险服务,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

2. 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3.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可能导致房屋损毁的风险。

4. 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用。

五、各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按时支付贷款本息。

(2)将抵押房屋投保,并确保保险有效。

(3)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按约定发放贷款。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5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5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购房需要向乙方借款,为保障乙方贷款资金安全,甲方自愿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并委托丙方就该抵押物提供保险服务,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标的1.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房屋,具体信息如下: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2.1 甲方委托丙方为上述房屋购买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房屋购买价款的______%(具体比例根据房屋价值及贷款额度确定)。

2.2 保险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日止。

三、保险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导致保险失效,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标的因火灾、爆炸、暴风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毁,丙方应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4.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损毁,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4.3 保险赔偿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

五、贷款资金及还款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详见借款合同。

5.2 甲方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房屋抵押6.1 甲方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6.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确保乙方取得抵押权。

6.3 如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屋以实现其债权。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7.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如甲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保险费用,本合同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终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是指当个人通过抵押房屋获得贷款时,为了保障贷款金额的安全和个人利益,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1. 抵押房屋贷款余额保障:在贷款人因意外事故或意外死亡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赔付给贷款人或贷款人的继承人,用以偿还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2. 房屋损失保障:保险公司通常也会提供房屋损失保障,以保障房屋在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确保贷款人能够及时维修或重建房屋。

3. 贷款人身故保障:如果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贷款人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额,以偿还未偿还的贷款。

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安全感,确保贷款人享受到贷款期间的保障和安全。

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贷款人在购买之前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和条件。

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险种说明)基本内容保险责任1、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和保险地址内,若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洪水、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沉、下陷、山体突然滑坡;(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2、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事故蔓延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造成投保房屋的损失以及由此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房屋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各种用途;(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以上人员的代理人、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6)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磨损产生的损失和费用;(7)在保险标的实际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8)地震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9)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10)本保险单或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11)其他不属于本合同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适用范围本保险承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上述房屋的购买合同中一并载明的套内装修及套内其他配置设备进行了合理的保险金额分割后特别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的,本公司亦予承保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总则1.1 为促进抵押贷款购房业务的开展,为抵押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毁的风险提供保障,根据市场需求,本公司开办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下称“本保险” )。

1.2 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与责任免除有关的条款,在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填写投保单时,本公司已作明确说明,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义务人均承诺遵照执行。

中华联合(备案)[2009]N40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40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附加条款
1、临时房租补偿条款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搬迁费用补偿条款
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

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人民币300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延展保险期间条款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清理费用补偿条款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一)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0.3‰-0.6‰;(二)还贷保证保险基准费率:0.65‰-1.1‰;二、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的关系)(三)房屋建筑设计系数(四)风险因素调整系数根据承保对象周围是否存在火灾或爆炸隐患、地势高低、是否临近江河、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意外险的地区因素等风险因素进行费率调整。

调整的范围为0.7-3.0。

三、趸交保费系数表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表》中查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在确定趸交保费系数时要先查表后计算。

如果保险期间为n 年零m 个月,那么:12)"""1("""mn n n ⨯-++=年趸交保费系数年趸交保费系数年趸交保费系数趸交保费系数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附加险基准费率每项扩展条款的基准费率为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的5%。

五、保险费计算公式趸交保险费=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险费+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险费= 保险金额×(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附加险基准费率)×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费系数×适用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还贷保证保险基准费率×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适用风险调整系数六、退保计算 (一)全部退保全部退保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退费金额:退费金额=保险期初趸交保险费-财产损失保险短期保险费-还贷保证保险短期保险费 其中,短期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财产损失保险短期保险费 = 保险期初保险金额×(保险期初财产损失保险适用基准费率+保险期初附加险适用基准费率)×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财产损失保险短期费率系数×风险调整系数×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费系数还贷保证保险短期保险费 = 保险期初保险金额×保险期初还贷保证保险适用基准费率×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还贷保证保险短期费率系数×风险调整系数×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短期费率系数根据原保险期间以及实际承保期限按《短期费率系数表》查询(附后);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趸交保费系数根据上述关于趸交保费系数的确定方式确定。

0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投保单1

0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投保单1

(流水号No.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投保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示: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向本公司投保。

请仔细阅读本投保单所载内容,并在本公司明确说明本保险的保险条款后,如实填写投保单。

您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将构成签订保险合同的要约,并作为本公司评价风险和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投保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被保险人身份证号投保房屋详细地址贷款银行贷款年限贷款金额(大写)(小写)告知事项:请填写下列内容并在口内打“√”1. 贷款性质:口公积金贷款口组合贷款口商业贷款口其它2. 抵押房屋购置价:,抵押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3. 抵押房屋的性质:口住房口商用房4. 抵押房屋的结构:口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口砖混结构口砖木结构口其他结构5. 抵押房屋价值内是否含附属设施或室内财产:口是口否(如果选择“是”,则以购房合同中列明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和数量为准。

)6. 抵押房屋是否为期房:口是口否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年月日7.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中选择一种:口A 口BA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B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金额(大写)(小写)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准费率(‰)趸交保费系数保险费(大写)(小写)扩展责任:特别约定:1.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已保险人核保后签发书面保险单为标志;本保险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非书面约定,对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2月2日颁布的《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保监发【1998】3号。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保险条款的约束;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兴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兴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兴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为规范双方债务关系,甲、乙、丙三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贷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次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起计算,到期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三条利率本次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内每月还款日为_________日。

第四条保证担保1. 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产进行抵押,作为本次贷款的担保物。

2. 如乙方在贷款期内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甲方有权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变卖以偿还未清偿部分。

3. 如变卖所得金额无法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及相关费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剩余欠款。

第五条保险乙方同意购买房屋抵押及借款人保险,保证担保物的完好无损。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据前述的抵押担保条款变卖担保物。

2. 如乙方违反其他条款,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未能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3. 如甲方发生欺诈或违反法律法规,在乙方足够证明的情况下,甲方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财产险常用险种出单手册

财产险常用险种出单手册

财产险常用险种出单手册二O一三年七月目录一、财产基本险(QBA) (3)二、财产综合险(QBB) (7)三、财产一切险(QYC) (11)四、总版机器损坏保险(QSB) (15)五、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QEJ) (18)六、现金保险(TXL) (21)七、计算机保险(SDK) (23)八、建筑工程一切险(GGH) (26)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JHD) (29)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JAB) (32)一、财产基本险(QBA)1、业务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录入2、渠道码:根据所选的业务来源,选择对应的渠道码3、保险期间:**年**月**日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承保短期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按照对应的短期费率计收保费;如遇银保业务,需要连续承保多年,保险期限不超36个月且自留额不超常规自留额报备省公司财产险部,其他需逐笔报批省公司财产险部。

4、国民经济代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菜单,务必要生成对应的中文字,如果只显示数字代码,需要重新选择。

5、占用性质:根据所选的国民经济代码会自动生成对应的占用性质,不需要人工录入。

6、所有制代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7、司法管辖:选择“01”,即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8、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所在公司需求,选择“诉讼”或“仲裁”,选择“仲裁”的,需同时选择相应的仲裁委员会9、联共保标志: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注:非联非共:我公司独家承保。

主联保:只有人保系统内部公司参与项目,我公司为主承保方。

从联保:只有人保系统内部公司参与项目,我公司为从承保方。

主共保:有外公司参与,系统内只有我公司一家,且为主承保方。

从共保:有外公司参与,系统内只有我公司一家,且为从承保方。

主共主联:有外公司参与,人保系统内多家参与,我公司为主承保方。

主共从联:有外公司参与,人保系统内多家参与,人保其它公司主承保,我公司为从承保方。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第1篇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山崩、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水管爆裂;(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本保险合同或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不得低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一)成本价;(二)购置价;(三)市价;(四)评估价;(五)借款额。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标准版)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标准版)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个人房屋保险合同模板

个人房屋保险合同模板

个人房屋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人(签约人姓名)乙方:被保险人(房屋所有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为保障被保险人的房屋权益,达成如下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包括建筑结构、室内设施和装修,但不包括地基、地下室、围墙、篱笆等。

2. 本保险合同中的房屋保险标的为指定的房屋地址:(具体地址)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对被保险房屋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以下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1)火灾、爆炸;(2)盗窃、抢劫;(3)风灾、水灾、地震;(4)其他意外事故。

2. 保险机构对被保险房屋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而且甲方不负责对其造成的提前通知和其他后续跟进的义务。

3. 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支付后保险合同立即生效。

2. 保险费金额为:(具体金额)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日期为一年后)止。

2. 若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房屋进行了新增建设或改建,则需要向保险机构申报并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

3. 若保险期限到期后未续保或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五、理赔处理1. 被保险房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2.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损失资料、证明和其他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和理赔处理。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理赔核实,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六、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 本保险合同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有关部门投诉。

七、生效与解除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若双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解除本保险合同:(1)保险人擅自调整、增加保险费用;(2)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导致损失较大。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定义一般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为保障抵押物的安全,降低贷款风险,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种类1、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包括原财产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贷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抵押贷款履约保险。

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购买履约保险,当借款人连续一定期限不还款时,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银行将抵押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买住房贷款保险的必要性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大多数银行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同时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住房保险包括住房财产保险、个人抵押贷款保险。

有此险种是因为银行和借贷人都在寻求保障,因为个人贷款业务期限往往较长,当中可能会出现变数,银行希望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能保障贷款的偿还,而借款人则希望这一保障能使其保留房产;而这种保障是双方都无法解决的,因此引入了住房贷款保险: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总房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它使得银行在有还贷危险时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得到赔付,而交保人出险后也可保住房产。

住房保险主要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而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附加险有盗窃、抢劫和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险的保险金额分年计算,保险费率高于抵押贷款屋保险,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

由于此种保险类似寿险,是针对投保人发生人身意外等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为此承担的风险较大,其保险责任也制订得较为严格。

我国现有的几种住房保险形式1、财产保险。

目前许多城市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只是对贷款所购得住房在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对抵押物的价值补偿,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个人财产担保

个人财产担保

个人财产担保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需要向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利润机会的实体贷款。

然而,这些实体可能会担心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来偿还债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借款人可以提供担保,其中一个主要类型是个人财产担保。

个人财产担保是什么?个人财产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其担保物被强制出售,以偿还借款人所贷的债款。

个人财产担保通常涉及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保险。

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是指借款人在担保合同中提供的有价值的财产,以确保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债务。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债务偿还,银行或金融机构将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出售,以偿还借款。

抵押财产可以是房屋、汽车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通常需要通过公证或其他手续进行登记。

登记的目的是使银行或金融机构能够确保他们有权出售担保物。

抵押财产担保的主要优点在于,借款人可以获得较低的利率或更大的贷款额度,而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偿还金额。

担保保险另一种个人财产担保的方法是提供担保保险。

这种形式的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确保银行或金融机构能够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获得保险公司的支付。

担保保险通常涉及额外的费用,但是相比于抵押财产担保而言,它可以减少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同时,担保保险还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灵活性,例如在贷款达到一定程度之前,可以随时取消或更改保险计划。

注意事项在考虑使用个人财产担保时,借款人必须谨慎,以确保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和提供足够的担保物。

此外,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担保物可能会被出售,这意味着可能失去抵押财产或取消担保保险。

最后,借款人还应该注意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和其他相关约束。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并需要做出相应的准备和规划。

结论总之,个人财产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用于帮助借款人在获得贷款时满足借款机构的要求。

然而,借款人必须谨慎并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借款安全并避免潜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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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
2、购置价
3、市价
4、评估价
5、借款额
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
费。

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

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

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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