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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津安监管二〔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推广应用醇基燃料,禁止建筑工地、餐饮业及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气瓶,杜绝此类火灾、爆炸发生,现就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通知如下:一、设计、制造、使用醇基燃料的灶具、管路、容器等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时采取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醇基燃料新技术、新装备。

二、销售设备设施,应经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确认,并由设备设施制造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技能培训。

三、醇基燃料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应贴有市安全监管局授权机构监制的安全标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设备设施的制造、使用单位,应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销售、安装、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六、销售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对用户设备设施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做到上门服务,确保安全使用和运行。

上述各项要求涉及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执法,抓好落实。

凡出现违法违纪,甚至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2年8月23日。

GB16663-1996 醇基液体燃料

GB16663-1996 醇基液体燃料
GB 16663一 1996


根据 国 家 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技监局标函(1994)020号文《关于发送"1994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 目 计划”的通知》第 44项“合成液体燃料”,四川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能源研究会新型液体燃料 及燃具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起草本标准。
本标 准 是 以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181-93((合成液体燃料》为基础而制订的;并收集了省内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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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区应有足够的防火设施,不允许有火源。贮存罐顶端应设有放空管,并装有回收装置或阻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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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为三个月。
两次 平 行 试验结果应一致。 4.6 引嫩温度 4.6.1 试验装置及仪器校正,参照GB/T 5332中4.1和 4.2 的规定。 4.6.2 试验步骤:
调节 加 热 炉的温度,使烧瓶达到 200*C ,并保证其温度均匀。试验应在空气中大气压下进行。 用试 样 反 复洗涤清洁的注射器,吸入 10m L试样,以均匀的速度尽快使试样垂直注入试验瓶的底 部中心,然后立即抽出注射器,整个操作要在 2s内完成,注入时要避免沾湿瓶壁。在暗室里观察试验烧 瓶内是否发生自燃或出现清晰可见的火焰和爆炸的化学反应,如没发生上述现象,到 5m in后停止试 验,取出试验烧瓶,瓶内应有液态试样。则判定该试样引燃温度高于 200'C. 进行 两 次 平行试验,引燃温度皆高于 2000C ,此测试项目判为合格。 4.7 pH值:用广谱 pH试纸与标准色版比较。 4.8 5o/馏出温度:取 250m L蒸馏支管烧瓶,注入 100m L样品,按一般蒸馏方法接好温度计及直形
人无水乙醇数毫升。装好的仪器垂直地固定在支架上,放至室温.然后将这套仪器浸在冷却荆中,试样
部分要完全浸没在冷却剂内。当试样温度冷却到一30℃时,将浸在冷却剂中的仪器倾斜成 450。保持倾 斜状态 5m in,从冷却剂中小心取出仪器,迅速用工业乙醇擦拭套管外壁,垂直放置仪器,并透过套管观 察试管里面的液面是否有过移动的迹象。此时液面的位置如能移动,则试样的凝点<一300C。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近年来,我市部分餐饮店、农家乐、学校、单位食堂厨房大量使用醇基燃料(所谓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总称,是一种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物品),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有效管控醇基燃料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成为我市安全领域的新课题。

为加强我市醇基燃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作为关系城市安全、人民福祉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确立的“一控制、三确保”目标,扎实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排查治理涉及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按照“疏堵结合、安全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整治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醇基燃料主要成分醇的含量必须≥70%。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0部(委、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XX 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XX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XX〕80号)规定,醇基燃料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行业法规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并向经营醇基燃料经营使用单位如实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

凡在我市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醇基燃料规定

醇基燃料规定

醇基燃料规定醇基燃料是一种环保、可再生的能源,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推广。

为了规范醇基燃料的生产和使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我就以某国政府的醇基燃料规定为例,详细介绍一下这些规定的内容。

首先,该国政府明确规定了醇基燃料的种类和规格。

根据该国可使用的原料资源和技术条件,规定了醇基燃料的种类,包括乙醇、甲醇等不同类型的醇基燃料。

同时,规定了不同种类醇基燃料的规格要求,如含水量、含醇量、醇品质等方面的参数。

这样可以确保生产的醇基燃料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和技术标准。

其次,该国政府制定了醇基燃料的生产管理规定。

规定了醇基燃料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拥有合法的生产资质。

同时,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排放标准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保和安全。

再次,该国政府针对醇基燃料的销售和使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要求燃料经销商必须向政府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质量,确保销售的燃料符合国家的标准。

此外,规定了燃料加油站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要求加油站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醇基燃料的储存和加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最后,该国政府鼓励和支持醇基燃料的研发和应用。

为了激励企业投入研发,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补贴支持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在汽车和机动车领域,政府设定了醇基燃料的使用比例要求,鼓励汽车制造商生产和销售适用的燃料汽车,并对使用醇基燃料的机动车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该国政府的醇基燃料规定涵盖了醇基燃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方方面面。

通过制定这些规定,可以确保醇基燃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醇基燃料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传统石油能源的依赖,降低环境污染,推动经济的绿色转型。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为醇基燃料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的方案根据市政府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X安委办〔X〕74号)、县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X安委办〔X〕50号)文件的部署,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安全巡查工作组对X州安全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决定在我镇进一步深入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履行职责。

镇安委会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

(一)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负责整治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具体牵头部门,特别是负责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的餐饮场所的牵头单位。

(二)镇安监站负责对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行为。

(三)派出所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派出所、边防所、公路站负责运输醇基燃料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资质等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五)东X市场监管所负责对醇基燃料及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醇基燃料和灶具进行查处,规范醇基燃料市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

(八)边防所、派出所、消防站负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九)村建站负责餐饮行业停用醇基燃料单位改换燃气时的安全监督工作;依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排查整治工作。

醇基燃料标准

醇基燃料标准

醇基燃料标准(GB16663-1996,NY311-1997)(2008-08-09 11:29:48)转载标签:杂谈一种汽油吸附脱硫方法本发明分开了一种劣质汽油吸附脱硫方法,其步骤包括:将劣质汽油加热到20~220℃,在体积空速为0.1~10h<sup>-1</sup>,压力为常压~0.5Mpa的条件下与吸附剂接触进行精制,精制后的汽油出装置;吸附剂吸附饱和后,利用脱附剂对其进行脱附;吸附脱附进行数次后,采用再生剂对吸附剂进行再生,再生后的吸附剂循环使用。

使用本发明方法改质后的油品,收率高、质量好,不损失辛烷值;且工艺过程简单,操作条件缓和,无须烧焦再生,吸附剂和再生剂易得,投资少操作费用低。

主权项:1.一种汽油吸附脱硫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吸附脱硫方法的步骤包括:1)将劣质汽油加热到20~ 220℃,在体积空速为0.1~10h-1,压力为常压~0.5Mpa的条件下与吸附剂接触,经吸附精制后的汽油出装置;2)吸附剂吸附饱和后,在温度高于吸附温度0~50℃,体积空速为10~1500h-1,压力同吸附压力的条件下,使脱附剂通过吸附剂床层,对吸附剂进行脱附处理;3)进行步骤1)、2)的吸附脱附过程1~1000次后,采用再生剂在20~150℃温度下对吸附剂进行再生,再生时的重时空速为0.1~5h-1,压力为常压~0.5Mpa,再生后的吸附剂循环使用;其中所述吸附剂是由载体和负载于载体上的金属氧化物组成,载体是二氧化硅、氧化铝、硅酸铝、硅藻土、沸石或氧化锆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混合物;金属氧化物中的金属是钴、钼、镍、钨、锌、铁、钒、铬、铜、钙、钾中的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吸附剂总重量的2~50%,该含量以氧化物干基计;所述脱附剂是水蒸气、净化干气、氮气或空气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混合物;所述再生剂是C1~C5的小分子脂肪醇类、C2~C8的醚类、C3~C5的酮类或C6~C8的芳烃类化合物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混合物。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有效遏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再次发生,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开展了醇基液体燃料试点推广工作,推行应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逐步替代液化石油气,停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目前,中铁十八局隧道工程、天津三建、路桥建筑公司、天津市政五公司、天华宾馆、天津华美特大酒店等92家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普遍反映,使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良好。

但是,试点推广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鱼目混珠的劣质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器,这些燃料大多是由药厂和化工厂的废料加工而成,质量低劣,安全无保障,出现刺鼻、辣眼现象,对醇基液体燃料试点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各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醇基产品,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二是各使用单位应严把用料渠道,必须从具备资历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正规厂家购买和充装。

三是各使用单位发现非法经营和充装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重庆市民用醇基燃料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醇基燃料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醇基燃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领域醇基燃料(以下简称“醇基燃料”)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醇基燃料,是指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制的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中醇基燃料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从事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醇基燃料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醇基燃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督促并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开展醇基燃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市级部门联合执法。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行业管理和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联合本行政区域内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区域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环节管控。

对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量、储存量、经营量进行登记和统计。

关于禁止醇基燃料的 通告

关于禁止醇基燃料的 通告

关于禁止醇基燃料的通告尊敬的各位市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禁止醇基燃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背景与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能源需求持续增长。

然而,在能源消费结构中,传统化石能源占比依然较高,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也加剧了能源供应压力。

在这一背景下,新型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醇基燃料作为一种新型清洁能源,曾一度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醇基燃料暴露出诸多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

首先,醇基燃料易燃易爆,一旦发生泄漏或遇到明火等火源,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其次,醇基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醇基燃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也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安全风险。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对醇基燃料实施全面禁止。

三、禁止内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醇基燃料。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醇基燃料;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醇基燃料;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醇基燃料作为动力或热源;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运输醇基燃料。

四、监管措施为确保禁止醇基燃料工作的有效实施,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加强源头管控。

对生产、销售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监管和查处;2.加强使用环节监管。

对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3.加强储存、运输环节监管。

对储存、运输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密监控和查处;4.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6〕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6〕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6〕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制的燃料总称,其主要成份均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且质量比(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

醇基燃料相对于传统燃料具有一定的经济、环保等优势,近年来在我市餐饮、酒店等行业和领域广泛使用,但其在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加强我市醇基燃料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巩固前期我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排查治理涉及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生产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按照“疏导结合、安全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一)未取得相关许可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将醇基燃料储存在合法仓库内,储存、输送方式或者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醇基燃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醇基燃料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醇基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说明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说明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说明醇基液体生物燃料是由多再生物质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能源,来源广泛,已作为世界公认、国家大力推广使用的新兴清洁能源,随着国际油价急剧上涨,醇基液体生物燃料将会在各个领域成为替代其他能源的一种新型清洁能源。

我国煤炭资源的储备量丰富,可开采百年以上,为了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填补我国能源短缺的缺口,我国大力研发,推广使用液体醇基燃料,这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能源的紧缺现象,更能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为了进一步规范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确保安全合规,特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此标准的的背景和必要性近年以来,我国石化能源日益短缺,能源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研发推广使用新型清洁能源是国家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国已将清洁替代能源醇基燃料及生物柴油的发展任务列入“十一五”规划中。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虽然起步慢,但是发展迅速,目前生产技术非常成熟,在各方面的使用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前景十分广阔。

醇基液体生物燃料凭借环保节能两大优势,加之应用便捷、改造设施简单、排放无异味等特点,在替代能源方面极具战略意义。

国家工信部2012年即开始在全国5个省市开展甲醇燃料推广应用试点,2019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八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文件。

国家已经确定了推广使用醇基液体生物燃料的能源发展战略,这些年以来,醇基液体生物燃料的应用研发工作蒸蒸日上,目前已经应用到汽车、锅炉、餐饮、民用等多个领域,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但是,醇基液体生物燃料在应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还不全、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醇基液体燃料配方混乱,没有执行统一的相关标准。

早在1996年国标《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颁布,随后的1997年,国家农业部发布了《醇基民用燃料(NY311)》、《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两个行业标准,然而执行标准生产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廖廖无几;(二)是醇基液体燃料市场混乱,不法商家为追求利润和市场,在醇基液体燃料中大量掺水,掺水量高达20%-25%,甚至超过30%,造成醇基燃料热值过低热效率很差,并以低于甲醇市场价很低的价格(是市场价的一半)诱骗顾客,坑害消费者;(三)是醇基燃料配方中掺加一些有害物质。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

餐饮场所(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尊敬的餐饮企业:近日,我国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餐饮场所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通知。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餐饮场所的安全水平,我们特此提醒广大餐饮企业积极响应政策,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

一、背景介绍: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安全隐患醇基燃料作为一种常见的餐饮燃料,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餐饮企业的能源需求。

然而,随着使用的广泛推广,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安全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

据了解,醇基燃料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泄漏、燃烧和爆炸等事故,对企业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二、政策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鉴于醇基等液体燃料存在的安全隐患,我国政府要求所有餐饮场所立即停止使用此类燃料。

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餐饮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替代方案:推荐使用安全可靠的能源为了确保餐饮企业的正常运营,政府部门推荐使用安全可靠的替代能源,如天然气、电力等。

这些能源在安全性能、环保性和经济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助于提升餐饮场所的整体安全水平。

四、整改措施:加强监管,确保餐饮场所安全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整改。

同时,餐饮企业也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场所安全。

五、总结:餐饮场所积极响应政策,共同维护社会安全餐饮场所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既是政府部门的严格要求,也是餐饮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我们呼吁广大餐饮企业积极响应政策,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同时,政府部门将继续关注餐饮场所的安全问题,为餐饮企业提供有力支持,共创美好未来。

特此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湘安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湘安发〔2022〕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加强我省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要将醇基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或储存场所内,严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二)醇基燃料经营(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活动地具备合法的醇基燃料储存装置,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严禁非法储存醇基燃料。

要与燃料使用单位签订供用燃料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向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经营场所企业单位供应醇基燃料。

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要加强对配送燃料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遵守燃料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和其他不合格的容器。

(三)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要依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装卸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遵守安全作业规定。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县农家乐、饭店等餐饮业醇基液体燃料(俗称醇基燃料)使用较多,醇基燃料主要是以甲醇或乙醇(危险化学品)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

与传统燃料相比,醇基燃料具有一定的经济、环保等优势,但醇基燃料泄漏迅速燃烧,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其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整顿和规范醇基燃料经营秩序,强化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醇基燃料供应企业和餐饮场所等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南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城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安字〔20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排查治理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按照“疏堵结合、安全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明确监管重点(一)加强经营和运输环节监管1、醇基燃料经营(储存)企业应当向县应急局申请,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液体燃料,应当将醇基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内并依法落实危化品道路运输相关管理规定。

2、醇基燃料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配送工作;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限制通行时段进行配送作业或者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制通行的区域。

3、醇基燃料专用燃烧器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满足安全使用条件。

生产、经营醇基燃料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和产品说明书并负责安装和技术服务指导。

醇基燃料国家政策

醇基燃料国家政策

醇基燃料国家政策
国家的醇基燃料政策的重点是提高能源高效利用率、降低能耗、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发展。

国家实施严格的准入控制和居民可负担的政策以支持醇基汽油和柴油的生产。

(1)加大醇基汽油和柴油补贴力度,鼓励产能进一步改造和拓展,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和发展;
(2)着力改善产品质量,提升醇基燃料能源效率,推动行业结构优化发展;
(3)加强柴油及其他液体燃料质量监控,确保燃料质量合格率;
(4)支持醇基燃料在重型应用空间的开发利用,研究高油耗率的节能技术和设备;
(5)探索新能源工业技术发展方向,鼓励醇基燃料重点行业跨越式发展。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31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31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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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31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2015〕17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醇基燃料是一种以甲醇为主,混合有乙醇、丙醇等多元醇类和烷烃的低热值液体燃料。

充分燃烧后会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欧盟、德国等国外锅炉排放标准中,均将甲醇、乙醇、沥青、燃料油归类为液体燃料类,执行统一的标准限值,建议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4日
——结束——。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

餐饮场所(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摘要:一、背景及目的1.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现状2.我国政府对餐饮场所燃料使用的监管及要求3.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目的和意义二、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危害1.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2.液体燃料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3.燃料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三、替代燃料的选择与推广1.清洁能源的优点与可行性2.政府对清洁能源使用的鼓励政策3.餐饮场所如何选择合适的替代燃料四、餐饮场所的整改措施1.燃料使用的整改方案2.整改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政策引导3.餐饮场所整改后的效益和成果五、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1.政府部门在推动整改中的职责和作用2.餐饮场所业主在整改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3.社会各方共同推动餐饮场所燃料整改的合力正文:餐饮场所(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尊敬的餐饮场所业主:近年来,我国餐饮业发展迅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美食。

然而,部分餐饮场所仍在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这些燃料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且存在安全隐患。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现就餐饮场所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背景及目的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现状不容乐观,这些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对人体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造成损害。

此外,液体燃料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

为此,我国政府要求餐饮场所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消除安全隐患。

二、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危害醇基等液体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一氧化碳、甲醛、苯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此外,液体燃料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泄漏、渗漏等风险,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

同时,液体燃料使用过程中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替代燃料的选择与推广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等,具有环保、安全、高效等优点,是替代醇基等液体燃料的理想选择。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
【实用版】
目录
1.餐饮场所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必要性
2.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危害
3.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4.餐饮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5.鼓励餐饮场所使用清洁能源
正文
【提纲】
1.餐饮场所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必要性
2.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危害
3.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4.餐饮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5.鼓励餐饮场所使用清洁能源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

醇基等液体燃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餐饮场所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危害主要包括火灾隐患、爆炸风险和环境污染。

醇基燃料易燃易爆,长期使用容易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

此外,醇基燃料的燃烧产生的废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也有一定的危害。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餐饮场所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

餐饮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并采取措施改为使用清洁能源。

餐饮企业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尽快更换醇基燃料设备为清洁能源设备;加强燃料储存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安全。

我们鼓励餐饮场所使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等,这些能源不仅安全、环保,而且能够降低餐饮企业的运营成本。

政府也会对餐饮企业采取一定的支持政策,帮助企业尽快实现清洁能源改造。

餐饮场所 (企业) 立即停止使用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告知书是为了保
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醇基燃料安全
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全市醇基燃料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我委研究拟定了《重庆市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于10月2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传真形式反馈我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中峰联系电话:63896401(带传真)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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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径研究国合会政策研究报告2009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9年年会(2009.11.11-13)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中外组长刘世锦国合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韦国合会委员帝国理工大学教授英国国际发展部首席科学家史蒂格森国合会委员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主席课题组中外成员冯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胡鞍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夏光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Tomas Kaberger 瑞典能源局局长Knut Alfsen 挪威能源国际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Haw Kuang Lim 壳牌中国集团主席Mattia Romani/Melinda Bohannon 英国气候变化办公室经济学家Trevor Houser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访问学者课题组支持专家石耀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部长梁仰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王晓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魏际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王金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许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博士胡秀莲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刘强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庄幸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庄贵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管清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能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Bernice Lee 英国查塔姆研究所能源研究项目主管Antony Froggatt 英国查塔姆研究所高级研究员Felix Preston 英国查塔姆研究所研究员William Blyth 英国查塔姆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小卫壳牌中国集团公共事务董事许学征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未来燃料与CO2联盟总经理孔朝恩壳牌国际有限公司全球商业环境首席政治分析家课题执行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院(查塔姆研究所)课题召集人冯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中外方协调人王金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副研究员梁仰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研究员王国倩英国国际发展部中国代表处气候变化顾问Bernice Lee 英国查塔姆研究所能源研究项目主管Philip Reuchlin / Marcel Engel 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目 录1、全球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 (1)2、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十分必要和紧迫 (6)2.1 低碳经济与中国科学发展的理念一致 (6)2.2 中国已经逐步向低碳经济转型 (7)2.3 中国将从发展低碳经济中受益 (8)3、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立足国情、克服瓶颈 (9)4、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情景分析 (11)5、五个支柱和三个基础构成了中国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图 (14)5.1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和低碳愿景 (15)5.2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四个战略目标 (17)5.3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五个支柱 (17)6、政策建议 (24)致谢 (30)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径研究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这一观点如今已经被广泛接受。

在全球层面,这个科学上的共识正在推动走向温室气体减排和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全球性行动。

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已经朝着低碳发展的方向开始了切实而持续的转变。

与贸易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在未来几十年中也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控,这对于依赖出口导向型增长的新兴经济体来说尤为突出。

全球经济和贸易模式正发生着结构性变化。

换句话说,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正逐步显现。

中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再加上越来越多的与气候相关的自然灾害,不仅会带来生态和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威胁到中国的国内社会稳定。

持续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再加上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至少在短期内如此)给中国的资源和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对进口石油的依赖不仅增加了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而且恶化了能源安全状况。

随着全球经济不平衡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要实现各项发展目标,解决存在的问题,走低碳经济是一条必经之路。

发展低碳经济对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结构调整、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中国制定的节能减排政策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亦十分重要。

展望未来,中国将从发展低碳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中获益。

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为中国这一发展中大国提供了新的增长机会和实现跨越发展的历史机遇,如果积极应对,中国有可能成为全球快速增长的低碳技术市场的供应者,占领全球竞争的制高点。

1、全球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我们把“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够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势头。

这个定义主要基于以下三条原则:(一)通过基础设施的技术性和其他方式的创新和改变,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使经济增长逐渐与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排放脱钩。

(二)当前中国还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低碳经济”i不是一个绝对而是相对的概念。

与维持现状相比,低碳经济下单位产出排放量的下降速度要更快。

(三)低碳经济可以实现诸多关键的发展目标,包括长期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经济机会、减少资源消耗与增强技术创新。

如果要避免气候变化的威胁,必须把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比前工业时代高2摄氏度的范围内。

要实现这个目标,全球排放必须在未来十年左右达到峰值后,在2050年之前减少到目前的1/2。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大力发展近零排放的能源体系,并逐渐推广到全球各地。

不同的发展状况意味着各国通向低碳经济的道路也各不相同,这份报告的目的不是给中国的绝对减排提供具体建议,而是集中讨论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的途径和措施。

转型成本是决策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实际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总成本极有可能比预期的要低。

许多部门,比如工业和民用节能领域、清洁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已经成熟,减排的技术成本较低,甚至因节能减少能源花费而出现“负成本”。

不同研究在成本估算上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原因在于新技术开发成本的不确定以及收益的计算取决于大幅波动的石油价格。

麦肯锡的二氧化碳减排曲线ii等一些估算指出,到2030年之前可以实现的36GT二氧化碳减排潜力当中,有1/3将通过“负成本”(换言之,就是即使不考虑环境效益,也会有净收益)的方式实现。

麦肯锡还估算出,到2050年总的气候减缓成本为全球GDP的0.6-1.4%iii。

之所以产生“负成本”,主要是因为能效的提高。

斯特恩报告中对各种成本估算进行了概括,总的来看,到2030年要实现温室气体浓度的稳定目标,避免最坏的气候变化结果,全球减排总成本相当于世界GDP的-3.9%到3.4%之间(负数表示净收益)iv。

对于低碳经济的未来,人们越来越关注转型所带来的潜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而不是其成本。

最近的一项研究估计,仅仅中国每年所需的低碳技术投资就有250亿美元v。

到2050年,全球低碳产品的价值每年至少会有5000亿美元(斯特恩报告)vi。

根据国际能源署(以下简称IEA)的估计,要把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450ppm以下,投资必须比“趋势照常”情景增加18%,到2050年平均每年要增加1万亿美元vii。

在全球层面上,向低碳经济转型不再是一个选择而是必须的。

价格和供应的波动促使资源必须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全球油气供应的紧张和气候减缓行动的紧迫共同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

随着关于气候相关科学的发现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今天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是否需要低碳转型,而是转型速度能有多快、幅度有多大。

低碳经济不仅是一条走出当前经济危机的有效途径,而且对保障中长期持续增长来说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与传统部门的投资风险相比,低碳产品和服务投资机会的优势会更加明显。

由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和欧洲可再生能源理事会研究指出,到2030年通过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全球电力行业将净增200万个就业机会viii。

如瑞典的案例(图1)所示,有可能实现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的脱钩,尽管目前没有几个发达国家可以达到瑞典的水平。

图1:瑞典GDP增长与温室气体减排(1)、避免未来高成本。

从经济角度来看,向低碳经济的转型是紧迫的。

上文中所提到,转型的宏观经济成本是可控的。

另一方面,斯特恩报告认为,如果无所作为,气候变化的损失将在GDP的5%到20%之间:相当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损失的总和。

如果要了解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只要看看极端天气事件引起的损失就足够了。

2005年,气候相关灾害引起的全球经济损失达到空前的1850亿美元。

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灾害天气引起的损失每年将达到3万亿美元,占当前全球GDP的3%ix。

举例来说,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大旱造成大约12.7亿人民币的损失,相当于宁夏GDP的2%,28.9万公顷粮食受灾x。

(2)、避免碳锁定。

碳“锁定” xi的含义是:由于经济规模巨大,一个国家基于化石燃料的技术和制度基础具有极大的惯性。

荷兰环境评估机构的研究表明,排放峰值后推10年,每年的最大减排幅度就要扩大1倍,从现在开始行动的2.5%上升到5%。

这样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因为今后10年修建的高碳基础设施和设备在经济寿命还没到期的时候就必须报废xii。

我们在未来10到15年中的决策将决定是否能够出现一个气候安全的未来。

无论在公共交通、城市规划、建筑标准还是主要工业投资的决策上,“锁定”都同样重要。

碳锁定还会严重阻碍自身竞争力的发挥,事后弥补错误决策的代价将十分巨大。

(3)、保障能源安全。

实现能源安全是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驱动力。

能源结构多元化和提高终端能效等政策都是确保能源安全所必需的,也大大促进了向低碳经济的转变。

用单位GDP能耗来衡量,中国的能效只有欧盟的1/4。

为了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挑战,中国可以在继续强调提高能效的同时,在电力和交通部门加大对低碳技术的投入,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图2:全球主要国家二氧化碳强度的变化趋势(4)、改变国际贸易格局。

贸易和投资可以通过新的市场激励帮助全世界实现向低碳经济转型。

贸易和投资还能帮助各国更好的利用比较优势,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和价格。

尽管全球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与贸易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在不久的将来似乎要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控。

这个问题对依赖出口导向型增长的新兴国家来说尤为严重。

许多美国立法者赞同和拥护对那些来自发展中国家、未采取相应措施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商品征收碳关税。

这种观点也得到许多欧洲政府和立法者的赞同。

表1显示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包括制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或为本国设置排放上限。

所有这些政策和相关的减排行动(主体包括政府、产业界和消费者)都重新界定了出口国家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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