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_三、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尽管当代两大法系有趋同的趋势,但就两者的历史传统和特征来看,仍然存在各自的基因,其差异大致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法律渊源。
按照颁布制定法的国家机关的等级和法律效力,全部法律可以分为、议会制定法、由议会托付行政机关颁布的委任立法、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矩和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地方性规矩。
除此之外,制定法还包括国家所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
按照的原则,议会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按照议会的授权具有委任立法权,同时为了执行的职能,行政机关也具有制定行政规矩规则的权力。
按照原则,国家主权具有对内的至上性和对外性,一切在这个国家建立之前所形成的法律和来源于外国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在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和制定法。
判例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所谓判例法普通是指高级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章,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遵循先例”的意思是:上议院所作的判决是有强制力的先例,对其他一切法院都有约束力;上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院所属一切下级法院及(除外)上诉法院本身是有约束力的先例;高等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应当敬重,虽然不具有肯定强制性,但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并且十分普遍地为高等法院各庭与皇家刑事法院所遵循。
有些学者认为,一般法法系的判例法是习惯法,这是一种片面的观念。
事实上,在英国,“一般法的作用就是曾使存在于地方习惯中的习惯法从英国消逝。
”[12]与此同时,制定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的另一主要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都采纳了法典形式,而在大多数一般法法系国家,法典很少用法。
而且,一般法法系的制定法,因为其判例法的传统而具有与民法法系不同的特征。
例如,美国的制定法在形式上法律重述占有很大的比重。
2017法硕考研精讲: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2017法硕考研精讲: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在当代法学特别是在比较法学和法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的联系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二者都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两大法系的区别一、法律的正式渊源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的基本分类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三、法典编纂倾向不同。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比较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比较全球拥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每个国家根据其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的不同,采用了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并进行比较。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拿破仑法典》,成为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以法律代码为主要依据。
法官在解决案件时主要依靠已有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
大陆法系注重法规的普遍适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普遍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这些法律门类清晰,分类明确。
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中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以及英国作为世界超级大国的影响力,普通法体系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来解决类似案件。
普通法着重于司法判决和法官的解释,法官的解释对后续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法官通常具有更大的裁量权。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其他国家都属于普通法系。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宗教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穆斯林国家。
该法系的法规主要是基于伊斯兰教义和相关解释而制定的,而非国家立法机构形成。
该法系注重神圣法律和伊斯兰教规的适用,包括家庭法、财产法、契约法等。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穆斯林国家广泛采用穆斯林法系。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源于社会主义国家,以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强调国家对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调控。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
中国、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社会主义法系。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综合了不同法律传统的法律体系,因历史原因而形成。
混合法系的法律规则来源于多个不同的法律传统,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5、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6、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7、适用法律技术方面不同。
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做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和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8、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发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世界两大法系的共性与区别
• 英美法系(是在12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尤其 是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 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许多法律 概念和原则来源于司法习惯;在诉讼中, 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 遵循先例;法律观念具体确定,在教育方 式上注重比较实际的方法。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
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起源于欧 洲,主要代表是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西 班牙法,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 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从历史传统看,大 陆法系可分为两个分支:以1804年《拿破仑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典》(Napoleon civil code)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 1896年《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为代 表的德国法系。
•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发展 起来的 ): 强调成文法(statue law),以法典为法的主 要渊源;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的分类;在诉讼中,坚 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法律 观念抽象,倾向于“演绎式”的教育方法; 立法机构具有绝对权威,法律规定概括抽 象。
differencesbetweencivillawcommonlaw大陆法系civillawsystem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起源于欧洲主要代表是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西班牙法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方法、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下面将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大陆法的特点: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规范,法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通过法典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判和司法实践。
2. 法官为中心: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注重法律的适用和精确性。
3. 法律条文的具体性:大陆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具体和详尽,对各类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具体性的法律条文对法官和当事人来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解决争议和纠纷。
4. 管辖权分离:大陆法系对司法、行政、立法等权力进行明确的分离。
司法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法院是独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这种分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判例主义: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的法律规范。
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决和裁决,这些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先例,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
英美法系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通过参考和解释先例来适用法律。
2. 法官为案例制定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不仅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还通过判例的形式制定法律规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类似案例,依据先例进行裁判,形成新的法律规则。
3. 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概括和原则性。
法律条文更注重原则的表述,而不是对各种情况的具体规定。
这种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4. 管辖权相对集中:英美法系中,司法权力相对集中,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较大。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以以往成熟的判例为判决依据;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两大法律体系在各种法律细则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和分歧,下面就二者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方面做一些比较和分析。
一、两大合同法基本理论上的差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形式及思维方式上,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有时也迥然不同。
一些英美法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几乎是一无所知,其中之一就是约因学说。
一个合同的允诺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他明确地要求受要约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作为交换,要么履行一种行为,完成或者付出什么,要么答应以后的履行义务。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美国教授吉尔莫宣布约因理论的死亡后英国的约因理论仍然生机勃勃。
另一个是合同规则的利益性(相对性),一个合同不能斌予合同以外的人以权利。
因此,一方当事人允诺向第三方付款的合同对于该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
在英国,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在今天也被认真地坚持着,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早已承认了涉他性合同,《法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学者也不知道私法与公法的划分。
政府合同与私人合同都是同样对待的。
他们也不知道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的区分。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世界两大法系的共性与区别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
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case law),是英 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 制度的总称,还包括衡平法(equity law)和 制定法(statue law)。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 美国、英国(除英格兰外)、包括我国香 港在内的受过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等。
• 英美法系(是在12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尤其 是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 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许多法律 概念和原则来源于司法习惯;在诉讼中, 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 遵循先例;法律观念具体确定,在教育方 式上注重比较实际的方法。
Hale Waihona Puke •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发展 起来的 ): 强调成文法(statue law),以法典为法的主 要渊源;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的分类;在诉讼中,坚 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法律 观念抽象,倾向于“演绎式”的教育方法; 立法机构具有绝对权威,法律规定概括抽 象。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
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起源于欧 洲,主要代表是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西 班牙法,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 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从历史传统看,大 陆法系可分为两个分支: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 典》(Napoleon civil code)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 1896年《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为代 表的德国法系。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综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及特点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详细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综述两大法系的概念及特点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普通法为基础,成文法为补充;法官立法,立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法院制约;遵循先例,法典编纂较少;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拿破仑法典化而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法典为核心,立法机关权威;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法典不断修订和完善;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二、详细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成文法为补充。
大陆法系则以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要来源,判例法仅作为补充。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普通法为核心,成文法和判例法为补充。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法典为核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补充。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法官需遵循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益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诉讼双方平等。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双方在庭审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居中裁判。
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制,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双方处于从属地位。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实施、观念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法律体系的分类与比较
法律体系的分类与比较在法学领域中,法律体系的分类与比较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所采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反映了不同国家在法律方面的发展和运行方式。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体系分类,并对它们进行比较。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主要基础的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法律的使用,法官以解释法律为主,法律的适用以文字为依据。
此外,大陆法系还强调法治原则,关注公平正义,法律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为主要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注重以法律案例为依据的法律适用和发展。
法官在择先制约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法律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英美法系也注重通过法律契约来规范社会关系。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主要存在于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等。
穆斯林法系以《古兰经》为基础,兼收并蓄了伊斯兰教法、成文法以及一些习惯法的影响。
这一体系强调伊斯兰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维护伊斯兰教义和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古巴等。
社会主义法系的特点是立法机关的重要性,法律的制定强调为整个社会服务。
此外,社会主义法系还注重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社会生活的特点。
五、普通法与大陆法混合体系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的法律体系之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普通法与大陆法相结合的混合体系。
这些国家中的法律制度继承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法律来源广泛多样,包括判例法、法典法、宪法法以及其他法律形式。
总之,法律体系的分类与比较是一个复杂而有趣的研究领域。
不同的法律体系反映了各个国家在法律方面的历史、文化和制度差异。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可以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
在今后的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法律体系的了解与研究,为全球法律体系的协同与发展做出贡献。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等,代表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的代表国家如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地区采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
其突出特点在于以成文的法典为表现形式。
因此可知成文法体系的形成、表现、构成的问题是该部分的重要知识点。
另外一个较重要的知识点是近代以来的宪政改革及宪法、草案。
第三,英美法系。
其突出特点是以案例为主要法律渊源,因此案例法的形成、如何发生作用的问题应该着重把握。
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是英国、美国自身法律发展的特点,及其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地位、作用。
如关于英国法,其法律渊源中有普通法、衡平法,而近代以来的英国法又包括欧盟法;如美国法,因为其实行的是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立法司法体系,而各州又有自己的立法司法体系;如美国的宪政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两大法系比较
5555tt所谓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类别。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40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教材第154-155页)第一.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第二.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的产物,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础,认为制定新的法典是新社会和新政府确立的标志,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越来越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第三.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传统式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第四.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试比较两大法系的扩张和继受
一、试比较两大法系的扩张和继受。
二、试比较西方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美、法、德,英可不论述)。
答:一、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其历史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考研法硕知识点: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
法硕备考中,大家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也要有所了解。
其中有关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具体差别,到底是什么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依据这个标准,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能够分成数目有限的不同类别。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
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 Civil LawSystem),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此外,还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可见,民法法系是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法系。
普通法系( Common LawSystem),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定的区别。
这些区别,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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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仿照制定、构建并发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中世纪的英国法为基础,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5、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6、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7、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发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
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应经不像以前那么的明显,二者有些方面相互借鉴,相互融合。
例如大陆法系中盘里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法官也更多的借鉴之前的案例;而英美法系中成文条款也不断地增加。
二者的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也有利于二者根和更好的发展。
08法学110222008027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