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宪法修正案改动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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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23修正案: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4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Hale Waihona Puke Baidu保障人权”
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4修正案: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5修正案:将宪法第7条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第6修正案:增加“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修正案:将宪法第16条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14修正案: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5修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16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修正案
内容
1988年
第1修正案: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年
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第9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
第10修正案:将宪法第42条第3款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
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第13修正案: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6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7修正案:将宪法第80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8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29修正案:将宪法第89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31修正案: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
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20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23修正案: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4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Hale Waihona Puke Baidu保障人权”
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4修正案: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5修正案:将宪法第7条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第6修正案:增加“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修正案:将宪法第16条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14修正案: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5修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16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修正案
内容
1988年
第1修正案: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年
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第9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
第10修正案:将宪法第42条第3款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
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第13修正案: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6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7修正案:将宪法第80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8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29修正案:将宪法第89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31修正案: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
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20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