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6•【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电信网络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规定
电信网络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督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信网络服务的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来评价和监督电信网络服务质量。
二、电信网络服务质量的定义与评价指标电信网络服务质量是指用户在使用电信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享受到的各项服务的质量状况。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价指标:1. 网络连通性:即用户在使用电信网络服务时,能否顺畅地连接到网络,是否能够有效地访问相关网络资源。
2. 传输速度:即用户在使用电信网络服务时,数据传输的速度是否达到了用户的期望水平,是否满足用户对于网络速度的需求。
3. 延迟:即网络数据传输的时延。
包括传输延迟、接收延迟和处理延迟等。
延迟越低,用户的网络使用体验就越好。
4. 可靠性:即网络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用户在使用电信网络服务时,网络是否经常出现故障、中断或者崩溃的情况。
5. 安全性:即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的能力。
电信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三、电信网络服务质量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电信网络服务质量的提高,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测与评估:相关部门会定期对电信网络服务商进行业务质量的监测与评估。
通过对网络连通性、传输速度、延迟、可靠性和安全性等指标的监测,来评估网络服务质量的好坏。
2. 投诉处理:用户在使用电信网络服务时,如遇到问题与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会对电信网络服务商的问题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问题,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
3. 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电信网络服务商,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而对于存在问题的电信网络服务商,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四、电信网络服务质量的提升措施为了提高电信网络服务质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 技术升级:持续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网络的速度和稳定性。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2005年8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
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 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到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
通用电信网间管理制度
通用电信网间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为了规范通用电信网络间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通用电信网络间的管理。
三、管理机构通用电信网络的管理机构是公司网络管理部,具体负责通用电信网络的规划、设计、实施、运维等工作。
四、增量网络规划1、增量网络规划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全网规划和整体发展战略。
2、增量网络规划必须在网络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3、增量网络规划必须包括网络拓扑、技术规范、网络标准、设备选型、资源分配等内容。
4、增量网络规划必须经公司网络管理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五、网络设计1、网络设计必须符合网络规划方案的要求。
2、网络设计必须考虑到网络的可靠性、安全性、扩展性、维护性等因素。
3、网络设计必须采用公司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4、网络设计必须经公司网络管理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六、网络实施1、网络实施必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网络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2、网络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施工标准和工艺要求。
3、网络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
4、网络实施必须经公司网络管理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七、网络运维1、网络运维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
2、网络运维必须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保障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网络运维必须建立健全的巡检制度,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保养设备,预防可能出现的故障。
4、网络运维必须建立健全的备份制度,对网络设备和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网络运维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机制,对网络进行加密、防火墙等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网络的安全性。
八、网络管理报告1、网络管理报告必须由公司网络管理部定期编制,报告内容包括网络规划进度、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运维情况、故障处理情况、人员情况、成本情况等。
2、网络管理报告必须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汇报,提供网络发展情况和问题的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31•【文号】•【施行日期】199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1月31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通信全程全网质量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邮电部为基本建设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凡列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进的通信工程建设以及需进入公用电信网的专用电信网(包括用户小交换机)建设项目,都属于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和监督。
未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代表邮电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通信建设质量进行具体监督的执行机构。
其对通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
核发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拟定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审,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争议。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管理办法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互联互通故障处理,保障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用电信网间的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的下列公用电信网的网间互联及业务互通的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应当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
本办法所称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一)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30%,或发端网络呼损高于70%;(二)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情况:(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不满一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不满十万(用户×小时);(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一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不满十万(用户×小时);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超过一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十万(用户×小时)以上;(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用户数无法统计时);(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十万(用户×小时)以上;注: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前七日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关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
通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质量管理,确保通信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通信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数据通信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用户至上,质量第一;2. 预防为主,持续改进;3. 责任明确,协同配合;4.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通信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单位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通信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通信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技术部门:负责通信设备的技术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通信故障;2. 运营部门:负责通信服务的运营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及时处理用户投诉;3. 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收集用户需求,为通信质量提升提供依据;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服务水平;5. 法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的遵守,处理质量事故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建立健全通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记录等。
第八条质量管理方针: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通信服务。
第九条质量管理目标:1. 通信设备故障率低于行业标准;2. 通信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90%以上;3. 通信服务投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质量管理程序:1. 质量策划:根据用户需求,制定通信质量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2. 质量控制:对通信设备、服务流程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质量要求;3. 质量改进:分析质量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4. 质量审核:定期对通信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四章质量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定期开展质量教育,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增强员工责任感。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通信工程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通信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了保障通信工程的质量,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通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网络工程、移动通信网络工程、卫星通信工程、数据通信工程、广播电视传输工程等。
涵盖了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三、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3、对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通信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以及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5、受理通信工程质量投诉,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发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社会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状况。
四、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具体责任和义务包括:1、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和要求。
2、向有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建设前期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3、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通信网络的稳定运行和用户的使用体验,更直接影响着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障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特制定以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通信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数据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工程。
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国家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3、对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通信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受理通信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6、组织或者参与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是通信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应当依法将通信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资料。
(二)勘察单位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文件。
2、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为了保障广大用户的权益,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加强监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已被制定和实施。
本规定旨在规范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和义务,确保用户享受到高质量、可靠的电信服务。
一、前言电信服务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通信方式。
然而,随着电信业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网络延迟、信号覆盖不良等。
为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规定应运而生。
二、基本要求1. 服务稳定可靠电信服务提供商应确保其网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用户能够随时、顺畅地进行通信。
他们应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提供广泛覆盖电信服务提供商应确保其服务覆盖范围广泛,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偏远地区。
他们应密切关注用户需求,持续改进网络覆盖,确保用户在任何地方都能享受到良好的通信服务。
3. 提供多样化服务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电话、短信、互联网接入、视频通话等等。
他们应不断创新,引入新的技术和服务,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三、服务监督1. 监测和反馈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网络质量和服务水平。
他们应向用户提供监测结果,并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2. 故障处理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完善的故障处理机制,确保故障能够及时解决。
他们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查和修复,同时向用户提供故障处理进展的实时信息。
3. 赔偿和补偿当电信服务提供商未能提供稳定的服务,导致用户遭受经济损失时,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和流程应明确规定,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用户权益保护1. 信息安全保障电信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禁止非法收集和滥用用户信息。
他们应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确保用户的通信安全和信息保密。
2. 公平竞争电信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或垄断市场。
他们应遵守相应的反垄断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明。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随着电信业迅速发展,人们对于电信服务质量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同时,一些电信企业却存在服务质量不稳定、投诉处理不及时等问题,急需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为此,国家对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出台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将对此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办法的涵盖范围“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信息产业部和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在国内范围内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规章,适用于所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者。
二、办法实施的核心内容1.电信服务质量的标准制定和实施电信服务质量的标准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实反映电信服务的质量并且易于量化。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在制定电信服务质量标准时,需要考虑用户需求、技术可行性以及实际应用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的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是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办理业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不仅能够检验企业服务质量的标准,也可以通过业务引领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
在此过程中,要强调先进科学的评价手段,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更新的变化。
3.投诉与处理机制的建立在电信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用户应有投诉权。
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了解用户的需求、意见和建议是必要的。
因此,建立投诉与处理机制,可以及时了解用户诉求,处理服务质量问题,并根据投诉情况提醒有关部门及时回访、监督等。
放宽投诉方式,例如开通网络投诉系统、安装投诉电话等措施是有必要的。
以上三个环节是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其实施程度和效果能够影响整个电信服务质量水平。
三、办法的实施意义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水平,保护广大电信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其实施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用户的满意度通过制定标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按需提供高质量、实惠的服务,让用户体验到彻底改善的良好效果,进而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通信工程作为支撑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关键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确保通信工程的质量,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严格、有效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通信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通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建设、通信设备安装、通信线路敷设等。
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2、对通信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受理通信工程质量投诉,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招投标等工作,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向相关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和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是通信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其质量责任至关重要。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五、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通信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1、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信行业的发展呈现出蓬勃的态势。
为了提高通信服务的质量,保障用户的权益,电信行业制定了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全面介绍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二、总则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电信行业的通信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信行业从业人员和通信服务提供商。
三、通信服务质量的要求1. 网络覆盖通信服务提供商应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确保网络覆盖范围满足用户需求。
2. 服务速度提供快速的上网速度和数据传输速度,满足用户的通信需求。
3. 通信质量保证通信质量的稳定性,避免通信过程中的中断或质量下降。
4. 故障处理及时发现和排除通信故障,保障通信服务的连续性。
5. 信息安全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用户的通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四、通信服务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措施1. 网络监测和管理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2. 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和解决,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 安全防护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4. 运维服务制定运维服务标准,确保运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通信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用户评价鼓励用户对通信服务进行评价,采集用户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的执行。
结语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升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制度的实施,电信服务将更加稳定、可靠,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电信行业成为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和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电信行业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通信服务的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
本文将就此话题进行论述,旨在从不同角度剖析电信行业通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一、服务可靠性和连续性在电信行业中,服务的可靠性和连续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为了避免通信中断和服务质量下降,电信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设备检修计划,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具备良好的备份系统,以应对突发情况。
此外,电信公司还应制定故障处理流程和时间限制,确保客户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二、网络带宽和速度电信行业的网络带宽和速度决定了用户的通信体验。
为了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电信公司应设立合理的带宽规划,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连接。
此外,为了保障带宽资源的公平分配,电信公司还应采用合理的流量管理措施,防止网络拥堵和资源浪费。
三、服务费用和计费透明度在电信行业中,服务费用和计费透明度是用户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公司应制定明确的通信服务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同时,电信公司还应提供详尽的计费明细,确保用户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费用构成。
对于价格调整和计费规则变动,电信公司也应提前公告,以便用户做出相应调整。
四、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重要关注点。
电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包括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等,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此外,电信公司还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恶意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
五、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是电信行业的核心工作之一。
电信公司应建立全面高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包括24小时热线、在线客服和门店服务等,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
对于用户的投诉和问题,电信公司应认真对待,及时响应和解决,确保用户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需求,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任务。
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监督电信企业对电信资费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章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电信企业应当坚持为用户服务的宗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九条电信企业内部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不得打击、报复申诉人。
用户要求查询有疑问的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企业应积极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企业要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04-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联以及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区直联链路扩容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扩容之外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和B类障碍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互联双方互联设备间数据包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B或PE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连续三日忙时平均值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时延与丢包率对应表》(附件4,下同)中的相应数值;2、在互联双方指定节点间的测试(测试次数不少于2次)中,跨网数据包在进入对方网络至离开对方网络,产生的转发时延平均超过35ms,或产生的转发丢失率平均超过0.5%;且与对方网内非跨网数据包从互联节点至目的测试点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即附件5中PC或PD区段的双向转发时延、双向转发丢失率,下同)相比,时延或转发丢失率超过对方网内同类指标的25%以上;从互联一方网内指定节点向互联对方网内指定节点发起数据包跨网转发测试的频次不小于2次/小时,每次发送测试数据包不小于1000个;数据包在对方网内产生转发时延、转发丢失率的具体计算方法见《跨网通信中对方网内障碍指标计算方法》(附件5,下同);3、由于互联另一方的原因,互联一方的某一IP地址段的用户无法正常访问某一访问点或无法正常使用某一业务;4、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网间通信障碍。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部电[2003]499号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部电[2003]499号2003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互联互通故障处理,保障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用电信网间的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的下列公用电信网的网间互联及业务互通的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应当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
本办法所称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一)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30%,或发端网络呼损高于70%;(二)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电讯服务工作质量的监督由总务处质管科负责。
2、按照《电讯工作服务质量标准》对电讯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3、电讯服务工作质量实行量化考核,按考核要求,若达不到质量要求,被扣1分则罚款100元,一次检查被扣10分加倍处罚为2000元,并责令整顿;一次被扣20分,加双倍处罚为8000元,并通报批评4、电讯服务工作质量主控指标a)查号准确率98%以上。
b)定期对线路进行维修达标率100%。
c)线路查齐、室外交接箱定期保养无乱挂电线,检查井内垃圾无积水,合格率在95%以上。
d)线路故障维修率达95%以上,用户满意率达85%以上。
e)设备完好率为98%以上,室内外线路整齐率达100%后勤电信服务标准及要求1、做好与市电信局的连接,保证电信畅通不间断。
2、坚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校内辅机和配线架做得到经常保养,每次保养有记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室外线路排设整齐,无用线路做到及时拆除。
5、交接箱、人井定期保养,经常检查,做得到电话线无乱挂,井内无垃圾和积水。
6、通讯线路图纸齐全,新增和拆除要及时填改,做到数据资料齐全,与实相符。
7、线路故障要及时排除,遵守时限承诺规定。
8、装机、移机最长为十五天。
9、障碍修复时限(局方故障除外)为二十四小时。
10、电话号码查询准确率大于百分之九十五。
电讯管理中心服务量化考核检查表单位:电讯管理中心日期:检查项目(分值) 主要考核检查内容分值存在的问题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累计扣分平均实行分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扣分整改通知规章制度建设(15) 1.岗位责任制度; 5 2.各种管理制度; 5 3.各种服务承诺和措施。
5电信设备设施线路管理(25)1.校园辅机,配线架要经常维护保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4 2.机房要干净卫生、安全防盗、防尘、防鼠、防火; 4 3.室内外线路要排设整齐,无用线要及时拆除;5 4.室外交接箱要定期保养,无乱挂电话现象,检查井要定期检查,并内要卫生无积水;5 5.要有校内通讯线路图,根据改造,新增线路情况要及时进行填图和改图,做到数据齐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
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
本办法所称A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二)B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40%;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60%;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40%;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
本办法所称B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三)严重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6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在本地网范围内,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四)事故: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五)严重事故: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
本办法所称严重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杂音、串音、衰耗等语音质量异常情况待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后予以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异常情况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处理是指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报告、申告及排除。
本办法所称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前七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同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
本办法所称中断是指通信中断,即呼损为100%或来话接通率为0%。
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术语参见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
第二章网间通信障碍处理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
本办法所称联络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一般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与对方同级机构联络人实时沟通、协调,及时排除网间通信障碍。
网间通信障碍未予以及时排除的,向本企业同级机构责任人及时报告。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公司领导、互联工作机构领导,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联络人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予以沟通、协调、指挥、调度,在网间通信障碍处理过程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由其总部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以及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由其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互联双方同级机构应相互书面通报本方联络人、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的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并在十日内向电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当前一级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后一级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第九条当接到网间通信障碍用户申诉、企业申告,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测试、企业测试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先本网后他网的障碍排查顺序,排查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在确认非本网原因后,应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
向对方地市级机构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的书面方式申告,也可采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等电话方式申告。
向对方省级机构、总部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的书面方式申告。
当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应使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被申告方应在《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一式两份)上签收。
当采用电话方式申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视本方工作需要做好电话录音,并在一小时内向对方补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后,互联双方联络人、责任人应积极沟通,紧密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网间通信障碍,恢复网间通信。
网间通信障碍排除后,被申告方应填写《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相关栏目传真告知对方,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申告方应在收到传真后一小时内向对方传真回执确认障碍是否消除,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回执。
互联双方省级以下机构(含省级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并参照本网内同类障碍的处理时限,共同制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一)对于A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二)对于B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三)对于严重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四)对于事故、严重事故,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网间通信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以本企业内部规定的沟通方式(如书面方式、电话方式)及时与本企业上级机构沟通,由本企业上级机构继续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