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案例
上海交通事故肋骨5根骨折赔偿案例
上海交通事故肋骨5根骨折赔偿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事故肋骨骨折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以下是一例上海交通事故肋骨骨折赔偿案例:
时任被告方驾驶一辆轿车在市区内行驶时,由于驾驶不当造成与原告方非机动车相撞,导致原告方肋骨5根骨折,经诊断为轻微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立即就诊,进行了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等在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据上述事故情况和相关法规,上海法院判定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应得的经济赔偿:
1.医疗费:2万元。
2.营养费:按照每天80元,共计15天,即1,200元。
3.误工费:按照原告方月收入及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共计15天,即600元。
4.护理费:按照每天150元,共计15天,即2,250元。
5.残疾赔偿金:按照该法认定的8级伤残标准,裁定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人民币4,000元的残疾赔偿金。
最终,被告方应向原告方支付人民币10,050元的赔偿费用。
西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不构成伤残级别)
西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不构成伤残级别)西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案例(未鉴定为伤残)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精选余伟安律师案例(:)余伟安律师电话158****1615。
原告常某,男,61岁,汉族,退休工人,住西安市太白北路45号。
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25岁,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北街。
被告张某,男,48岁,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龙首村。
被告西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国际大厦8楼。
【案件概况】2008年10月9日下午,王某驾驶陕AU号出租车沿太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陕西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门前时,将横过马路的骑车人常某撞倒致伤,其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2008B10096-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当天,常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451医院治疗,产生门诊费34.5元。
2008年10月10日至2008年12月5日常某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56天,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左顶部头皮血肿、左5、6肋骨骨折,花费9068.8元。
常某出院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451医院复查,发生门诊挂号、检查费用224元。
常某另提供2008年10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医院医疗费票据一张,金额为145元。
另外,张某支付常某120急救费96元、医疗费4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陕AU号出租车车辆维修费票据一张1230元,车辆托运费票据一张400元,停车费票据若干460元。
被告方提供出租车专用完税证票据一张,每天营业额425.54元,车辆维修停运两天。
肇事车辆陕AU号出租车所有人为西安鸿基运输有限公司,张某为该车实际承包经营人王某为张某雇佣司机。
陕AU号出租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案例
交通事故⼆次⼿术费⽤案例 交通事故⼆次⼿术费⽤案例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五河⼈孙英杰,将撞上⾃⼰的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次⼿术医疗费、营养费、⼆次⼿术费等赔偿要求,共计10万元。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1⽇8时40分,被告程有占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对向⾏驶的孙英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轮摩托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通警察⼤队认定:两⼈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五河县⼈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折伴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14360元。
2010年4⽉27⽇,县⼈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交通事故外伤致脊髓损伤为五级伤残;需⼆次取钢板内固定⼿术费⽤约6000元,鉴定费600元。
因车辆保险公司不服原伤残等级鉴定,2010年8⽉5⽇,滁州⼀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左桡神经损伤致左⼿功能丧失100%(占双⼿功能50%)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左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级。
事故发⽣后,驾驶员程有占通过交警部门⽀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
后因赔偿问题⽆法协商解决,2010年5⽉7⽇,孙英杰到五河县⼈民法院⽴案庭,诉请法院判令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5170元、误⼯费8118.4元、护理费3032.4元、住院伙⾷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残疾赔偿⾦45043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25000元、⼆次⼿术费6000元、⼆次⼿术期间的误⼯费、护理费等费⽤1959元,合计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英杰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程有占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和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限额赔偿不⾜的部分,由被告程有占根据事故责任进⾏赔偿。
上海交通肇事右手手臂骨折赔偿案例
上海交通肇事右手手臂骨折赔偿案例案情简介:
小明在2019年10月份,骑着自行车在上海徐汇区快车道上行驶,由于交通拥堵,他试图从机动车的空隙中穿过,却被正常行驶的某驾驶员撞倒,导致他的右手手臂骨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经过交警调查,认定为车辆驾驶员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伤害赔偿计算
1. 医疗费用:徐汇医院发放的治疗证明显示,小明的右手手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修复,医疗费用一共为人民币30000元。
2. 误工费:小明因为受伤需要请假治疗,已经导致他的工资损失,误工费共计20000元。
3. 精神抚慰金:小明因受伤引发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
三、赔偿金额计算
小明的伤害赔偿计算如下:
医疗费用:30000元
误工费:200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合计:60000元
四、理赔结果
车辆驾驶员和其保险公司同意对小明进行全额赔偿,支付60000元的赔偿金,赔偿事宜得到圆满解决。
【以案释法】车祸后二次治疗产生医药费、误工费,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以案释法】车祸后二次治疗产生医药费、误工费,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祸后二次治疗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等,证实确为车祸造成伤害导致的,保险公司与侵权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赔付。
案情简介01某日,小李驾车出行,在高速路口500米处与驾车的婷婷相撞,导致左股骨与右髌骨骨折,其车上另两名乘坐人受伤。
经法院认定,婷婷负事故全部责任。
婷婷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事发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小李右髌骨、左股骨颈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于是法院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78733.91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49368元(37342元×20年×20%)],分别赔偿两名乘坐人126104.59元(含已付10000元)、89410.92元,共计494249.42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已用尽)。
A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
一年后,小李到医院进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右侧髌骨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的后续治疗,住院30天。
小李住院期间由其母亲与妻子护理,二人均无固定收入。
小李妻子为麻辣烫小吃店经营者,小李称事发前与妻子共同经营该麻辣烫小吃店。
小李认为固定物取出手术的花费及妻子、三人的误工损失等也应当由婷婷和A保险公司承担,而A保险公司不同意。
双方协商无果,小李便将婷婷与A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A保险公司与婷婷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60000余元。
一审判决02在法庭上,小李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在固定物取出手术以及其后续治疗中,共产生以下损失:医疗费42921.43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30天)、误工费14553.60元[121.28元×(30+90)天,参照餐饮业在岗职工日均工资]、护理费3294.56元(128.70元×24天+护理人核酸检测费205.76元)、交通费600元(20元×30天),合计62869.59元。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最新7篇)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最新7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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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车祸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案例
【车祸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案例2009年9月4日15时,原告杜成骑A136////号非机动车沿西沣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使至泛想车城紧北侧的中国石油加油站时,恰逢被告王小鹏驾驶被告吴强所有的临时牌号为粤BR////号车行使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杜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后原告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救治,诊断为:定期复查,休息6个月,1年后取钢板,加强营养费。
住院及门诊复查费共计35416.15元,其中被告吴强已支付35095元。
2010年2月9日,被告吴强通过王小鹏给原告杜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9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西公交高新认字(2009)第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小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0年4月9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0)临鉴字第0314号鉴定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杜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V型)、左腓骨骨折,目前左膝关节受限约占左下肢活动功能13.3%,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杜成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
原告花鉴定费1300元。
原告一直从事装修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
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陪护,其妻无业。
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1076元。
另查明,被告吴强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
原告杜成有兄妹四人,父亲杜木莲,1942年12月3日出生,母亲常雪花,1948年7月6日出生,儿子杜刚强,1993年3月23日出生,均为农业户口。
原告杜成伤前在西安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009年陕西省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349元,2009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最新整理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后续治疗费鉴定依据不足依法不采信范文.docx
最新整理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后续治疗费鉴定依据不足依法不采信【裁判要点】后续治疗费鉴定的行业标准为赣司鉴协会字(20xx)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执业规范(试行)》,无对应的治疗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得鉴定后续治疗费。
【案件事实】20xx 年8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谢为铭驾驶无号牌的“帝豪”125型二轮摩托车(套用赣D1245车牌)由北往南沿遂川县城川江路段行驶,行驶至川江路阿根车行门口路段,在超越同方向的一辆小客车时,与相对方向原告肖宗友驾驶的赣D89536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为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谢为铭驾驶的“帝豪”125型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肖宗友受伤后,在遂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用11874.31元,经诊断为:左环指骨开放性骨折、左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中指皮肤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
事故发生后,谢为铭赔付5000元医疗费,其余费用未赔付。
20xx年4月16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肖宗友伤残等级未达到最低标准,出院后休息二个月,后续医疗费用2000元。
【法院裁判】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为铭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造成原告肖宗友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为铭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其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事故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参照江西省20xx年度统计数据,原告肖宗友的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1874.31元,误工费5353.49元[(33天+60天)×(21011元/年÷365天)],护理费1899.62元[33天×(21011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3天×10元/天),营养费330元(33天×10元/天),酒精检测费600元,鉴定时检查费 117.10元,后续医疗费根据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依据的赣司鉴协会字(20xx)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执业规范(试行)》规定,对照其附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参考标准,发现该参考标准并无对应的治疗项目和费用项目,故本院认定该鉴定意见书对后续医疗费的鉴定缺乏依据,考虑到原告出院后还需摄片复查,故后续医疗费酌定为1000元,摩托车损失因原告未鉴定损失,也未提交维修证明、现状照片,考虑在事故中确实受损,损失确实存在,故本院酌定为500元,交通费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支持,以上共计220xx.52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8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六起关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的认定通常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为参考依据【案情简介】2012年8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赵某驾驶新A09J0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区政府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洛宾路路口向南转弯时,与原告马某乘坐的自己所有的由王某驾驶的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达坂城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无责任,乘车人原告马某无责任。
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入院,同年8月30日出院,期间由原告马某的配偶王某陪护,共计住院24天。
原告出院后于2013年10月30日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了评估。
鉴定意见:马春英左关节损伤致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误工日期为270天;护理期限为90天。
为此原告共支付鉴定费2530元。
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额达成协议,原告马某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总计144943.70元。
人民法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91035元。
【法官提示】对于护理费,虽然原告马某住院期间有其配偶陪护,但医疗机构并未要求,原告自行陪护属于自愿支出,因此对护理费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告委托了鉴定机构对误工日期、护理期均作了鉴定,但最终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治疗的医院的医嘱进行了损失的认定,而未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同时未支持原告马某为鉴定护理期、误工期支付的鉴定费。
本案系典型的个人自行委托鉴定护理期、误工期的案件。
医疗机构系专业的诊疗机构,主治医师对受伤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其对伤者在治疗阶段的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对伤者是否需要陪护、治疗完毕后是否需要全休会作出科学的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交通肇事后谅解费案例
交通肇事后谅解费案例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9月15日,景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6月5日,景某驾驶货车前往新野县拉棉花,沿S335省道行驶时与对面驶来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乘坐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儿子刘某死亡,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景某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后经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7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景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景某主动报案,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属自首,并且在法院的调解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双膝被车撞了赔偿案例展示一下
交通事故双膝被车撞了赔偿案例展示一下XX,29岁,男,广东省茂名市高州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右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胫骨髁间棘骨折,住院行右膝关节镜下后交叉韧带修复、止点撕脱骨折复位内固定、滑膜清理手术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XX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对方车主负次要责任,XX乘坐的车辆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住院期间个人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医疗费共花费了42000元。
经协商,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方案为:一、医疗费:34304元二、后续治疗费:10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四、误工费:12392元五、护理费:4200元六、交通费:500元这个赔偿方案,XX认为不合理,但是呢,不知道怎么确定每项赔偿。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如何解决。
首先,确定一下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的思路。
交通事故理赔中,无非两种解决方式,协商或诉讼。
如果争议不大,各方都积极协商,可以考虑协商,但是争议较大的一般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本案中,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即伤者XX、XX乘坐的车辆车主、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
如果数额较小,协商可能性较大,但是数额较大时,因当事人较多,不一定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能采取诉讼方式。
其次,确定一下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的事实依据就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那么XX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就是因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赔偿。
医疗费,保险公司首先扣除了20%的非医保用药,这个是保险公司的常规做法,但是如果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保险公司的这个做法和观点;后续治疗费,本案中,需要取出内固定,1000元在医院取内固定是很难的,一般来说在7000-8000元左右,具体还有根据地区、医院级别等因素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共住院28天,每天按照100元计算,是可以接受的;误工费,这是需要关注的,误工费的多少取决于本人的收入和误工期限,XX的误工期可以为180天,显然,误工费仅仅赔偿12392元是不够的,应该按照XX十几的收入乘以误工期限来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护理费,在协商理赔过程中,经常发现护理费仅仅给住院期间的,其实这是不合理的,XX的护理期限可以达到90天,再按照当地护工的一般标准,4200元显然是不够的;交通费可以酌情支持,500元可以接受。
交通事故骨裂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骨裂赔偿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骨裂伤害更是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经济损失。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起交通事故骨裂赔偿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某市某日,小王先生骑着自行车在十字路口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车辆闯红灯直接撞上了小王先生,造成了小王先生左腿骨裂的严重伤害。
经过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小王先生需要长期的康复和休养,同时也面临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小王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了交通事故骨裂赔偿案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解,最终对方同意赔偿小王先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共计数十万元。
这一赔偿金额得到了小王先生的认可,也为他的康复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帮助。
通过这起交通事故骨裂赔偿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首先,交通事故骨裂伤害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受害者需要及时就医并进行全面的诊断和治疗。
同时,受害者也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证据和费用清单,以便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害者在提起交通事故骨裂赔偿案件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当获得的赔偿范围。
同时,也要与对方进行积极的协商和调解,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金额。
最后,交通事故骨裂赔偿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解决。
通过以上案例和启示,我们希望大家能够更加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希望受到交通事故骨裂伤害的受害者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应有的赔偿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车祸手指骨折赔偿案例
车祸手指骨折赔偿案例近日,某市发生了一起车祸手指骨折的赔偿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该案例涉及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这起案例,以期对类似情况有所启发和帮助。
事发当天,小王骑着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突然一辆汽车违规变道,与小王相撞,导致其手指骨折。
经医院诊断,小王的手指骨折属于重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小王不仅蒙受了医疗费用的支出,还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失。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依法进行。
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此次事故中汽车驾驶员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因此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小王有权要求对方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针对小王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应当由肇事方依法承担。
小王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向对方车主主张医疗费用赔偿。
同时,小王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因伤势加重、康复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伤势导致的误工损失等相关费用。
其次,针对小王的精神损失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方车主应当对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记录、精神损害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此外,小王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因精神损失导致的精神抚慰金等相应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王在此次车祸手指骨折赔偿案例中有权要求对方车主承担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等相关责任。
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小王也应当充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解决赔偿问题。
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应有的赔偿。
希望此次案例能够为类似情况下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也能够提醒广大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中要加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车祸二根肋骨骨折赔偿案例
车祸二根肋骨骨折赔偿案例近期,某城市发生了一起车祸,导致一名市民李某的二根肋骨骨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有权向肇事方进行赔偿。
以下是李某车祸二根肋骨骨折赔偿案例的详细情况。
一、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某市的一条主干道上,当时李某正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
突然,一辆车从李某的左侧窜出,迅速并入他的车道,导致李某不得不紧急刹车避免碰撞。
然而,李某的车尾部与肇事车辆的前部相撞,造成了他的二根肋骨骨折。
二、伤情鉴定在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
经过医生的诊断和X光检查,确认李某的二根肋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医生指出,骨折处需要固定和恢复,治疗过程可能需要数周时间。
三、赔偿要求作为受伤一方,李某有权向肇事方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可以要求赔偿以下损失: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2.护理费:因为骨折需要休息和照料,李某可能需要请人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这些费用也应由肇事方承担。
3.误工费用:因为伤情严重,李某需要请假或停工一段时间,导致工资收入的减少,肇事方需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4.精神损害赔偿金:车祸给李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肇事方应根据情况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赔偿协商在提出赔偿要求后,李某与肇事方进行了协商。
双方通过律师代表进行了多次会谈,最终达成了以下协议:1.医疗费用:肇事方同意承担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护理费:肇事方同意支付李某的护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误工费用:根据李某的工资情况和伤情,肇事方同意支付20万元作为李某的误工费用。
4.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同意支付李某人民币3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赔偿支付根据协议,肇事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李某。
李某会收到一笔总额为80万元的赔偿金。
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医生的建议,合理使用这笔赔偿金。
六、结论通过协商,李某成功获得了车祸二根肋骨骨折的赔偿。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案例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
交通事故中伴随的伤害种类繁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骨折。
骨折不仅给受伤者造成生理上的痛苦,还可能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骨折赔偿案例的判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市一天中午,孙先生骑着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去市区办事。
在途中,一辆小轿车突然变道,与孙先生骑乘的摩托车发生了严重碰撞。
孙先生被抛飞出去,受到了严重的腿部骨折伤害,不得不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孙先生的骨折伤势得到了较好的恢复,但在治疗过程中,他不得不暂停了工作,同时还面临大额医疗费用的负担。
鉴于此,孙先生决定向造成事故的小轿车司机索赔。
孙先生的家属与小轿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却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随后,他们决定将此事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的力量得到公平的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轿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规变道且没有及时观察到来车的情况,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孙先生的腿部骨折负有责任。
针对孙先生的损失,法院判决小轿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对孙先生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在鉴定专家的协助下,法院根据孙先生的伤情、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
最终,小轿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并按照判决书规定的金额进行了赔偿。
孙先生获得了合理的赔偿,不仅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还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中的骨折赔偿案件并不罕见,但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实际支付过程却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该及时求助于法律途径,通过法院的审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审理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更准确的赔偿依据。
骨折赔偿案例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受害者具有指导意义,也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后续治疗赔偿协议书
后续治疗赔偿协议书背景介绍在某次交通事故中,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甲方受伤。
经医院诊断,甲方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以恢复健康。
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甲、乙双方达成后续治疗赔偿协议。
协议内容1. 甲方身份信息甲方为交通事故受伤者,具体身份信息如下: - 姓名:甲方姓名 -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2. 乙方身份信息乙方为交通事故责任方,具体身份信息如下: - 姓名:乙方姓名 -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3. 事故经过在日期年月日,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驾驶车辆相撞。
经过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确定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伤情诊断及后续治疗需求经医院诊断,甲方在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以恢复健康。
具体伤情和治疗需求如下:•伤情:甲方受伤主要表现为头部、颈部和背部扭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和康复。
•治疗方案:根据医生建议,甲方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物理疗法和理疗,并按照医嘱服用相应的药物。
•治疗周期:按照医生的指导,甲方需要接受连续三个月的治疗,每周进行三次治疗。
5. 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乙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医疗费用: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后续治疗的全部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药品费用等,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
•误工费用:由于受伤需要休息康复,甲方无法正常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证明,支付甲方的误工费用,总计人民币(具体金额)。
•精神损失费用:由于事故给甲方造成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乙方同意支付人民币(具体金额)作为精神损失费用。
6. 赔偿期限乙方同意在接受此协议后(签字日期)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赔偿费用。
7. 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引言: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人进行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补偿的具体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探讨赔偿标准的应用和力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赔偿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小明是一名骑车者,在某天的早晨,他骑车行驶到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小明受伤并损坏了自行车。
此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和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需要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此外,如果小明因此次事故导致了工作时间的损失,也可以请求肇事司机进行工资损失的赔偿。
其次,小明的自行车被撞坏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还需要承担小明的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应该是修理费用或者是新车购置费用的合理估计。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小明可能还需要进行康复训练或者是心理辅导。
这些费用也应该由肇事司机来承担。
赔偿标准的确立需要考虑到小明的实际需求和权益,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案例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小红是一名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医生的不慎操作导致小红受到进一步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多个方面。
首先,肇事的医生应该承担小红的医疗费用。
除了原来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该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经常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因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根据《医疗事故责任法》,小红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了周围人对患者的歧视和不理解。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此外,小红还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支付一定的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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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案例
【案情】
2008年3月18日15时40分许,司机康某驾驶粤BXXXXX号厢式大货车,沿深圳市某区深山公路从惠阳往坪山方向行驶,途径公路坑梓震雄集团路段时,该车车头正面中右位置与从因施工停在右侧车道的粤BXXXXX号搅拌机车下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后,刘某被送往深圳市某区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4月18日出院。
2008年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8年9月15日,深圳市某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柒级。
同年的9月16日和12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伤残情况和安装义眼的更换费用进行鉴定后分别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义眼片更换的费用为3000元/
次,每5年一次。
另外,肇事车辆在被告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受害人刘某于2008年12月18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康某与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被告对交警部门所做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T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承保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车辆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康某应对原告在上述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应得赔偿款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的40%。
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包括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由于原告因车祸导致左眼球破裂,需要安装义眼,其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张合计为27000元(3000元/次×9次,计算至原告70岁)。
【分析】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须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本案中,刘某因左眼球破裂,需要定期更换义眼,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刘某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此部分的后续治疗费。
据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请求后续治疗费时,应积极保管好相关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以佐证在诉讼中提出的相关治疗费用。
本文转载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