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申报表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表【模板】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上海XXXXXXX公司场所地址 Nhomakorabea青浦区XXXXX弄XX号
注册资本
XX(万元)
企业类型
XXXXX
开业时间
XXXX、XX、XX
资本性质
□国有 □民营
邮政编码
XXXXXX
电话/传真
XXXXXXXX/XXXXXXXX
从业人数
XX(人)
剧场情况
观众座位数
XXX
舞台数据
(宽/高/深 M)
资
本
构
成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资本性质
(国有/民营)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甲)XXX
XX
XX
XX%
(乙)XXX
XX
XX
XX%
(丙)XXX
XX
XX
XX%
联系人
XXX
本人(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所提供之备案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签章)张XX
201X年XX月XX日
移动电话
XXXXXXXXXXX
电 话
XXXXXXXX
传 真
XXXXXXXX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
XX宽/XX高/XX深M
副台面积
(M2)
XX
舞台吊杆(道)
XX
法定代表
人
姓 名
张XX
性 别
X
出生年月
XXXX、X
学 历
XX
移动电话
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表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表一、填写申请表的基本信息1. 申请人姓名:请填写申请人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保持一致。
2. 申请人性别:请填写申请人的性别,选择男性或女性。
3. 申请人出生日期:请填写申请人的出生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填写。
4.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请填写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确保准确无误。
5. 申请人联系电话:请填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以便相关部门与您联系。
6. 申请人家庭住址:请填写申请人的家庭住址,确保填写详细准确。
7. 经营场所地址:请填写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区、街道(乡镇)等信息。
二、经营场所信息1. 经营场所性质:请填写经营场所的性质,如商铺、办公楼、厂房等。
2. 经营场所面积:请填写经营场所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 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若无法提供产权证明,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使用权证、租赁合同等。
若无法提供使用权证明,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证明: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等。
三、其他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2. 房东身份证复印件:若经营场所为租赁形式,需提供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经营场所为自有形式,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
4. 租赁合同:若经营场所为租赁形式,需提供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填写注意事项:1. 请务必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有虚假填写,可能会影响到您的申请结果。
2. 所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3. 如有需要,可以在申请表的附加说明栏目中补充说明相关情况。
4. 在填写完整后,请仔细核对申请表的内容,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信息。
公示模板
公示
现将(法人代表)拟开办(单位名称)的有关情况公示日如下:
一、经营场所的自然情况: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济类型:
经营范围: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共7天。
四、公示形式和范围:
在桓台县文化出版局办公场所和(单位名称和地址)张贴公示。
五、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六、举报或反映意见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保密。
七、受理举报或反映意见联系方式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8169148 8227055 传真:8180313
邮政编码:256400
通讯地址:桓台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出版局窗口
桓台县文化出版局
年月日。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场所经营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公示,是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二)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三)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四)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发布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
调查核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娱乐场所公示范本
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公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场所经营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和《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申请设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场所名称:;二、场所经营地址:;三、营业性质:;四、经营性质:;五、经营项目:;六、经营范围:;七、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别:,出生年月:籍贯:。
本审批项目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接受社会反馈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本审批项目提出意见。
- 1 -联系单位:联系电话:政务公开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大渡口区文化委员会年月日附:1.《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四节听证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 2 -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开业 )前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其他设施: 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是
□否
需要申报的其他情况:
附送材料目录: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经申报单位盖章后有效。 二、本表应当在拟定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日期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三、消防设施一栏根据设置情况在有关项目前画“√”。 四、需随本表附送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开业 )前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报单位 ××× 歌舞厅
消防安全责任人 ×××
联系电话
130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联系电话
139 ××××××××
联 人申报事项源自系×××联系电话
847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场所或活动名称 ××× 歌舞厅
地
点
拟定使用、开业 或者举办日期
建筑物耐火等级
中山路 ××× 号
2004.8.28 二级
占地 面积
850m2
建筑 面积
座位(人)或摊位数
1700m2 800 人
安全出口数量
6个
是否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 是 审核时间: 2004 年 3 月 2 日 □否
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
√ 是 验收时间: 2004 年 8 月 25 日 □
否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是
□否
消防设施:
□室外消火栓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设施 √ 应急广播 □消防电梯 √ 灭火器
√ 室内消火栓 □干粉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机械排烟设施 √ 应急照明 √ 消防控制室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各分(县)局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3、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申办手续:申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如是涉外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活动,全国性、埠际性、跨区、县的活动,需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需占用马路的,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报同意后,再向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申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在向公安部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批文; 3、活动场所的平面图以及临时需搭台的图纸; 4、举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需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的人数、保卫力量、安全措施等); 5、工作证件的设计样张及其使用范围的说明。
办理程序: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号《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理依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场所经营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公示,是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二)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三)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四)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迅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发布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内资项目)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内资项目)告知单歌舞娱乐场所(卡拉喔凯包房、卡拉喔凯厅、交谊舞厅、歌舞厅、迪斯科舞厅、卡拉喔凯歌舞厅)、游艺娱乐场所(游艺机房、游戏机房)、游乐场(文化游乐场)、棋牌室(棋牌室、棋牌包房)(2016年8月版本)一、办理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电话:22253016三、审批对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济性质为内资企业。
停止审批游艺娱乐场所(游戏机房)设立。
四、办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审批条件(一)歌舞娱乐场所(卡拉喔凯包房、卡拉喔凯厅、交谊舞厅、歌舞厅、迪斯科舞厅、卡拉喔凯歌舞厅):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3.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周围20米内没有医院、机关;5.场所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6.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7.有演出活动的,应当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8.卡拉喔凯包房(卡拉喔凯厅)审批条件:(1)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数在10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在2间以上,且须是紧邻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2)卡拉喔凯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3)卡拉喔凯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无死角;(4)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背景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供公众集会、活动和消费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影剧院、餐饮场所等。
由于人员密集和经营生产活动频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检查成为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重要环节。
二、申报表的制定目的1. 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场所的火灾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制定这份申报表。
2. 对申报表进行填写,可以让场所管理者充分了解到自身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查漏补缺,及时整改。
3. 依据申报表内容,相关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三、申报表内容及填写要求1. 场所基本信息(1)名称(2)位置区域(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通联通联方式(5)经营者(或业主)名称及通联通联方式(6)建筑面积(7)设计人工程公司及通联通联方式2. 已具备的消防设施设备(1)配备的灭火器种类和数量(2)配备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和参数(3)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设置情况(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情况3.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是否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是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3)是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4)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其他需要注意的消防安全事项四、申报表的填写流程1. 场所管理者应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如实反映场所的基本信息和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2. 在填写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 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五、提交及审核1. 填写完毕后,场所管理者应及时将申报表提交给相关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2. 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将要求场所管理者及时整改。
3.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颁发相应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场所方可正式开业。
上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编号: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名称上海市徐汇区****理发店地址虹桥路***号电话 64680000邮编 200030填表日期 2014 年03 月01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一、填写申请书一律使用钢笔、水笔,或者打印,填写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二、如使用复印件,应为原件复印,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报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三、经济类型统一按《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填写,具体类型包括内资【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国外投资】、其他。
申请人须知一、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五)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应根据规定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听证意见。
二、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一)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人承诺本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2014 年03 月01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设施情况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6、《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7、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9、《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二、许可条件(一)经营场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
附件1编号: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填表日期年月日- 1 -申请人须知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5.主要卫生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2 -行政许可承诺书本申请人承诺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以及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印章):年月日- 3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45填表说明1.申请表请用A4纸打印,或使用钢笔、水笔填写,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请勿涂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定期检测制度;——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集中空调、分散式空调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卫生制度;——卫生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游泳场所、沐浴场所水质管理制度;——卫生间卫生管理制度;——日常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6委托书: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到贵机关办理本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并全权处理相关事项。
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单位盖章)年月日7。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
年月日
勘查组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发放编号
街号
附件1
XX
申请人/申请单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填写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公司全称)
联系电话
(填写申请人联
系电话)
申请时间
(填写提交申请
的日期)
场所占有(所有)人
(填写物业产权人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地点
(填写详细地址
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
(物业产权人联
系电话)
场地类型
□集体土地上的物业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仅限住改商市场主体填写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经营活动;4.如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自觉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并自觉搬离本经营场所。
5.不利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承诺人:(手写签名)日期:(手写)年(手写)月(手写)日
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时间:年月日
□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临街一楼以外住宅从事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申请类型
□新办
□原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场地变更经营范围
□原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场地转租
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
(如申请单位有营业执照,填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未有营业执照,填写与未来申办的营业执照一致的经营范围。)
申请理由及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经营者承诺
郑重承诺:
1.如本经营场所涉及政府征收征用或属违章拆迁、复绿场地等范围,自觉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无条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搬离,不以场地使用证明作为主张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等各类补偿的依据;2.未办营业执照前不开业,开业后自觉守法经营;
小摊小店集聚区申报表
年 月 日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其自评分值,其他符合申报标准,同意申报。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同意其自评分值,其他符合申报标准,同意申报。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其自评分值,其他符合申报标准,同意申报。
(盖章)
年 月 日
小摊小店集聚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
(运营管理机构)
集聚区名称
地址
正式运营时间
法定代表或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入驻小店等商户数量(家)
小摊数量(个)
四至范围、面积
街区概况
(应精炼表达,写出特色,高清图片5张以上,可另附页)
主要消费业态
(每类附不超过100字简介,高清图片2-3张,可另附页)
特色活动
(活动名称、简介、举办时间,高清图片2-3张,可另附页)
何时获得何种
表性项目、百年老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的商户)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报材料中所有信息真实可靠,若有失实和造假行为,我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6号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上海东方医疗创新研究院
52310000MJ49306424
住所
政府路18号波司登大厦1401室
国顺东路19号1105室
2022-01-12
上海合众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52310000MJ4925261Q
住所
大华路538号319A室
天钥桥路1188号B区306室
上海亘从生物医用材料研究中心
52310000MJ4931194A
住所
汇庆路366号3幢三层302
汇庆路366号3幢1楼102室
2022-02-28
上海长三角科创企业服务中心
52310000MJ4931346N
住所
长清北路1号国新控股大厦五层北区-3
集创路200号,银冬路491号104室
2022-03-11
上海君石生命科学研究院
52310000MJ4931223M
住所
莘砖公路650号G60科创大厦B座20层2001室
龙华东路818号1706室
2022-03-18
上海市东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52310000763309954Q
法定代表人
姚佳淳
夏洁
2022-01-06
上海思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中心
52310000MJ49260299
2022-01-12
上海市和德社区文化促进中心
52310000341481148F
住所
阜新路20弄1号16A
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8308室
2022-01-20
上海东方青少年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52310000550010860B
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附件5
上海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单位:
营业地址: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籍贯:。
拟变更经营地址:
拟变更单位名称: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
监督电话:邮编:
通讯地址:
公示时限: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落款
二○○年月日
【宝家公司】可以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
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上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三、办理条件1、经营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列为抽查对象或者依法无需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2、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所有员工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3、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6、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指场所经营使用的单位,下同);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申报单位加盖公章);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申报单位加盖公章);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交二名以上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7、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活单;消防产品活单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单位地址/邮编/电子邮箱
工商注册号
是否有上级企业及关系
上级公司全称
申报
单位
发展
情况
简介
(企业基本发展概况、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的业务特色和运营模式、对我市文化产业业态创新、运营创新、产品创新等的促进和示范作用、获得过的荣誉等)
文化相关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示范基地推进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
(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
□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
□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其他
所有制式
□公司制□合伙制
□个人独资□联营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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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负责人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龄 经济性质 邮政编码 籍贯
· 分支机构补充填写:
上级单位名称 上级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上级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项目情况
具体项目
区(县)文化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市文广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经办人来自年月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情况反馈意见: (盖章)
市文广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情况反馈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