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学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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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点进行解析,并给出相关案例和实际操作经验,以帮助考生全面了解考试内容,为备考教师资格证奠定坚实基础。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其中教育法律具有最为重要的法律效力。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教育法律制定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教育部门规章则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了具体实施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规章。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的目标、原则和制度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考生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法律,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必备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进行了明确要求。

考生要熟悉该法律的相关条文,了解教师的权益和职责,做到知法守法。

3.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政策。

考生需要了解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知识。

4. 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考生应该了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教育法律案例解析1. 违法违纪处理案例教师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应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教育秩序。

例如,某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在班级群中发布不当言论,涉及违法信息,其他教师及时举报该行为,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该教师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解析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对于考试的成功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分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两大类。

1.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育法》等。

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资格证的法律依据教师资格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明确教师资格证的法律依据。

2.教师招聘和任职的法律法规教师招聘和任职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法规有《公务员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考生需要了解教师招聘和任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考生需要熟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其要求,了解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

4.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学生权益保护是教育工作中重要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资助法》等。

考生需要了解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教学中能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校园安全管理是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规程》等。

考生需要了解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学会如何预防和应对各种安全事件。

三、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的应用除了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点,考生还需要学会将其应用于实际教育工作中。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教育事务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制度,包括宪法、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是考取教师资格证和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

下面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常考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宪法中的教育相关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教育的相关规定包括:1. 第一章“总纲”中明确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

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3. 第五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主要包括: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及义务教育、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2. 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教育管理: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学校管理、教师管理等。

4. 教育经费:包括教育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督。

5. 教育评价: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

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教育管理规定。

教育管理规定是对教育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内容。

常见的教育管理规定包括:1. 学校管理规定: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教职员工管理、学生管理等。

2. 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教材使用、考试评价等。

3. 学籍管理规定:包括学生注册、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等。

4. 招生录取规定: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办法、招生政策等。

附件:1. 宪法全文2. 教育法全文3.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教育法: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颁布的具体规定,对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范。

学校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

二 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
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
第一, 依法成立 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对学 校成立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学校成 立的举办者资格、举办手续、举办时应提交的材 料、学校的举办条件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 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
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
依法成立的学校往往具备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 保证教育教学工作一定的质量水平的条件,而非法 成立的学校往往不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无益于甚 至有损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可能危害公共利 益并且损害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利益。所以说, 只有依法成立的学校才应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成立 应成为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首要条件。
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
学校基本建设的进行、设备的购置、正常教育教学活 动中的物资消费以及教职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等等都
离不开一定为的什教育学定活动的质量将很难得
到保证,经费短缺导致的教育教学活动质量低下或无 法正常进行一直是一个影响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问题, 所以强调学校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拥有一定的经费在 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 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
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也是学校成 立的一个法定条件。 经费和财产是法人存在的必备条件。 无论是从事经济活动还是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 人组织,要正常运转,完成它的使命,都必须 以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基础。
二 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

法治精神与教育法治要求
2、法治的精神和内核
A、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 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一切的个人、组织都必 须服从法律;
B、限制权利。以法律限制权利的滥用,是 法治的关键;

青海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归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考试题

青海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归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考试题

青海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归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通过于()年。

A:1986B:1995C:2001D:20062、”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

”此语出自__。

A.《孟子》B.《中庸》C.《大学》D.《论语》3、由学生所在学校的教师负责编制、实施和评价,并针对学校本年级或本班级特定的学生群体的课程是。

A:正式课程B:综合课程C:校本课程D:地方课程4、一个人面对问题情境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能产生大量不同的观念,这表明其思维具有__A.流畅性B.变通性C.指向性D.独创性5、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专业权利的是()A: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的权利B:对学校进行管理与领导的权利C: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D:检查与评价学生品行、学业、身体的权利6、曾经被一条大狗咬过的人,后来看见非常小的狗也可能产生恐惧,这是__ A.刺激泛化B.刺激分化C.刺激恐惧D.刺激评价7、调节策略属于学习策略的____A:认知策略B:提问策略C:元认知策略D:资源管理策略8、学习过程中,学习者采用在主题句画线的方法帮助学习,属于。

A:复述策略B:精细加工策略C:组织策略D:资源管理策略9、构建学习化社会的理想主要体现的是()A.前制度化教育B.制度化教育C.非制度化教育D.正规教育10、对下面语句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A:既定荆州,都武昌既:既然。

B:后从太子还建业从:跟从,跟随。

C:权遂舍之遂:于是。

D:左右对日:“似是仪家也。

”左右:身边的人,近臣。

11、品德是一种____A:社会现象B:意识形态C:道德准则D:个体心理特征12、1918年,歌谣研究会创办了《歌谣》周刊,对发表的适合于儿童歌唱的歌谣冠以“儿歌”之名,倡导者中除了沈尹默、刘半农等学者外,还有当时的北京大学校长____A:周作人B:蔡元培C:赵景深D:叶圣陶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C:热爱教育事业D: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14、衡量一个班级是否是集体,关键是要看__A.班委会是否建立起来B.是否有良好的班级文化C.是否有良好的学风D.是否有经常性的班级活动15、供答型试题包括____A:简答式试题B:是非题C:多选题D:组配式试题16、奥苏伯尔认为,影响学习迁移的重要因素是__A.学生的认知结构B.学生的智力水平C.教师的教学水平D.学生的个性结构17、俄国文学史上第一个“多余人”的形象出自哪部作品____A:普希金《叶甫盖尼?奥涅金》B:莱蒙托夫《当代英雄》C:莫里哀《悭吝人》D:雨果《巴黎圣母院》18、对于体育洁动和社会公益劳动而言,随着年级的增高____A:气质B:性格C:个性D:个性心理特征19、授予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发展他们的智力和与学习有关的非认知因素的教育是____A:智育B:德育C:体育D:美育20、领会超越了单纯的记忆,代表最低水平的__。

教师招聘考试2014年《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2014年《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七、教师侵犯学生的形式:
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财产权,通信自由仅和隐私权,对学生身心名誉方面造成伤害,因此,教师应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做一个无愧于自身地位和称号的合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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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为了预防、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除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外,还应对其强化纪律观念,尽量减少因自违纪行为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第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第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一系列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关系,这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

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

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权益,主要受民法调整。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的法人地位是明确的。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对学校的法人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学校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它包括四个方面:(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法人资格的确立使学校具有一般法人所具有的一般民事权利与义务。

但是学校的设立目的,非为参加民事流转(但参加民事流转是其必要条件,如购买办学设备等),也不是为一般的社会公益,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

因此,作为特别法人的学校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资产是当前我国学校,特别是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中重要的教育资源,学校依法享有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同时,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甚至破坏、私分。

2014青海省教师资格证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青海省教师资格证考试试题及答案

1、学校应当把( )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A.德育B.美育C.体育D.劳动技术教育2、( )教学模式强调教师的指导作用,认为知识是教师到学生的一种单向传递的过程,非常注重教师的权威性。

A.传递一接受式B.加涅模式C.自学一辅导式D.范例教学模式3、教师自觉地利用环境和自身教育因素对学生进行熏陶和感染的德育方法是( )。

A.自我教育法B.榜样示范法C.实际锻炼法D.陶冶教育法4、施耐庵,元末明初的文学家。

( )把塑造绿林豪侠英雄作为自己的最高艺术追求,开始了小说创作从类型化人物向性格化人物的过渡。

其问世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尤其在社会影响方面,明清两代的农民和绿林豪杰起义,往往打出“替天行道”的旗帜。

A.《水浒传》B.《红楼梦》C.《聊斋志异》D.《西游记》5、下列选项中既属于教师的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是()A.在学校管理问题上正确批评、建议B.遵守职业道德规范C.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D.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教师自觉地利用环境和自身教育因素对学生进行熏陶和感染的德育方法是( )。

A.自我教育法B.榜样示范法C.实际锻炼法D.陶冶教育法7、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其教师资格将( )。

A.给予撤销B.宣告作废C.(永远)丧失D.公告无效8、下列武器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过程中首次研发成功,并用于战争的是()。

A.坦克B.重机枪C.原子弹D.潜水艇9、随着时代的进步,新型的、民主的家庭气氛和父母子女关系还在形成,但随孩子的自我意识发展,很多孩子对父母的教诲听不进或当作“耳边风”,家长感到家庭教育力不从心。

为此,教师应该( )。

A.降低或放弃对家长配合自己工作的期望B.督促家长,让家长成为自己的“助教”C.尊重家长,树立家长的威信,从而一起做好教育工作D.在孩子面前嘲笑这些家长10、现代理论认为,学生在过程中处于( )地位。

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法规的渊源

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法规的渊源

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法规的渊源一、教育法规渊源的含义教育法规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

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

但《宪法》本身只能对最基本的问题作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教育作详尽的、具体的规定。

因此,要使《宪法》中的各项原则性的规定得到实施,还必须通过国家的日常立法活动,制定教育基本法和各单项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在我国,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

(四)教育行政规章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三章教育法的地位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三章教育法的地位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三章教育法的地位江苏教师考试群: 248628080江苏省教师招考是一项测试准备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是否具有中小学教育要求的知识水平、职业道德素养等各方面综合素质的竞争性考试。

近几年,江苏省各类教师招聘提供的岗位数基本稳定,但报名人数持续增长,竞争热度不亚于公考。

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目前还未实行统考,除南京六城区外,各地大多是由各区县教育局或学校自行组织。

为了帮助备战2014江苏教师招聘考试的广大考生更好的应对最难就业季,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会及时为大家发布最新的各地区教师招聘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教育法答: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二、教育法渊源及其种类答:教育法渊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例(二)非制定法(1)判例法(2)学理三、教育法的作用和特征(论述)答: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点。

(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二)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三)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四)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五)教育法是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教育法的作用: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联系紧密,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2014年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学重要知识点整理一

2014年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学重要知识点整理一

1.在中国,“教育”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尽心上》:“得天下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2.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媒介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

3.儿童身心发展具有顺序性、阶段性、发展的不平衡性、个体差异性以及分化与互补的协调性等特点和规律。

4.成书于战国后期的《学记》,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著作。

5.苏格拉底以其雄辩和与青年智者的问答法著名。

这种问答法的第三步为产婆术,也叫助产术,即引导学生自己思索,自己得出结论。

6.夸美纽斯在1632年出版的《大教学论》是教育学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该书被认为是近代第一本教育学著作。

7.个体身心发展的动因:内发论(遗传素质决定论),代表人物:孟子、弗洛伊德、威尔逊、高尔顿、格塞尔、霍尔等。

8.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主要因素:遗传,环境,教育,个体主观能动性。

9.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它贯穿于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一切教育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

10.1902年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

是我国近代史上最早制定的系统的学校制度,也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现代学制,但未实行。

11.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教师专业角色的多样化。

教师的职业角色主要有:传道者角色(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授业、解惑者角色(知识传授者、人类文化的传递者);示范者角色(榜样);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角色;家长代理人、父母和朋友、知己的角色;研究者、学习者、学者角色。

12.教师专业发展分为非关注阶段、虚拟关注阶段、生存关注阶段、任务关注阶段和自我更新关注阶段等五个发展阶段。

13.现代学生观的内涵是:(一)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二)学生是独特的人:学生是完整的人;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应当把孩子看做孩子”)。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是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的内容。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考查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十分广泛,覆盖了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的各项法规,包括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地方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教育法律法规等。

本文将对教师招聘考试中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

考生需要熟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的任务、教育的方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包括义务教育的范围、主要任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质量保障等。

3.《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关于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

考生应该掌握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职务聘用、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等。

4.《学科和学科教学基本规范》:学科和学科教学基本规范是对学科课程和学科教学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考生需要了解各学科的基本规范和相关要求,例如数学、语文、英语等学科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等。

二、地方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各省份的教育法规:各省份和地方都有自己的教育法规,考生需要了解所考区域的教育法规,包括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政策等。

2.地方教育局的规章制度:每个地方的教育局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考生需要了解教育局的职能、教育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学校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1.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考生应该了解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校服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师德师风等要求。

2.学校法规和纪律处分制度:学校会有相应的法规和纪律处分制度,考生需要了解学校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学校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教师招聘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分析

教师招聘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分析

教师招聘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分析教师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职业之一,承担着培养国家未来的栋梁之责任。

因此,在教师招聘过程中,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成为了评判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对教师招聘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分析,以帮助广大教师更好地准备面试和笔试。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与作用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在教育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各项规章和规定等。

它们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1. 规范教育行为。

教育法律法规起到规范性的作用,明确了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教育工作者正确行使职权。

2. 保障教育公平。

教育法律法规要求教育资源分配公平,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平等接受教育。

3. 维护教育秩序。

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保证了教育系统内的管理和秩序,对于维护教育的稳定运行和教师职业的尊严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在教师招聘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知识点进行说明: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对于教师招聘考试中,考生应熟悉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如教育的任务和目标,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实施等。

2.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对教育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落实,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常见的教育行政法规有《中小学教师法》、《教师资格评定办法》等。

考生应熟悉这些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3. 学校管理规定学校管理规定包括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学校管理的规定以及各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学校经费管理、学生权益保护、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 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固定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对于教师招聘考试而言,考生需要熟悉与岗位相关的文件,如《高等学校招生办法》、《中小学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办法》等。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知识三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知识三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知识三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这是因这:1、它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它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它享有行政优益权6、它是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

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资料: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理由:1、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权力,具有明显和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据此可知,学校经由国家法律授权,行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2、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学校能独立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拥有如下权利:1、排队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2、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特别在损益性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必须保障学校有听证的权利。

资料:我国目前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资料: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其含义有二:(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专业人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学校的法律地位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学校的法律地位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学校的法律地位(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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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法规

本案中,齐凯利作为学生运动员,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内进行体育 训练,学校应为其提供安全、规范的训练环境,相关专业人员应保护 其在训练中的安全。1993年1月17日,齐凯利在进入杠铃房使用杠铃 做力量训练时,北京科技大学的教师(教练)理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和 训练指导,并应知道使用杠铃进行训练存在人身危险。但齐凯利的教 练与他人说话,齐肩负杠铃摔倒时,教练未在齐身边及时保护,故对 齐凯利受伤,教练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过失责任。由于上述行为系履 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应由北京科技大学承担民事责任。齐凯利作 为国家二级运动员,长期在校从事体育运动,应知悉在进入杠铃房使 用杠铃做力量训练,需征求教练的同意,方可使用杠铃的常识。作为 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运动员,齐凯利应知道在没有教练保护的情况下, 使用杠铃所存在的风险。故齐凯利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 担部分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 131条,判决如下:北京科技大学赔偿齐凯利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人民 币67518.8元、护理费人民币228984元、残疾用具费人民币7048元、 必须卫生用品费人民币56796.6元、康复训练器材费用人民币441元, 共计人民币360816.4元。
学校举办的条件
组织结构与章程 合格的教师 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举办的程序

行政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 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 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登 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类教育机构。主管 机关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 告进行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形的,只要申请办学的机构符合设立 条件和设置标准,就予以登记注册。

论学校的法律地位

论学校的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姓名:…….单位…….摘要:学校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于授权性行政主体。

学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定性。

历史上学校是行政主体,从现代国家立法现状来看,学校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身份。

学校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地位。

关键词:学校;法律地位;事业单位;行政主体;学校(本文指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在其依法享有职权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学校法律地位的确定对于把握学校享有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以及对其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党中央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和谐校园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但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校园不和谐因素有相当一部分是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的。

在实际诉讼中,针对学校作为被告的诉讼,法院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把它纳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有的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学校享有的特殊权利存在矛盾。

学校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对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类型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教、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据此。

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

公立高校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其民事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法人。

受《民法通则》的影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相关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相关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相关知识点解析教师资格证考试是评价教师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其中涉及的教育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知识点对于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解析,并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1.《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之一,该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教育的任务和目标、教育的管理体制以及教育的经费保障等内容。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该法对教育的定义、义务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权益保障等关键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全面规范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行为的法律,对于维护教师权益、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该法律中关于教师职责、教师权益保障、教师培训和教育实践等方面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对我国学校教育的管理和发展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于规范学校教育行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考生需要熟悉该法律对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日常管理和学校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二、学校管理知识点解析1.学校管理体制与职责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学校管理知识点包括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学校管理中的各级机构及其职责。

考生需要了解学校的组织架构、领导体制、中层领导和基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2.学校管理政策与制度学校管理政策与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依据,包括课程管理、教学评估与监控、学生管理、师德建设、校园安全与保卫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政策和制度,了解其目的和实施方法,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

3.学校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学校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是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全面评价的体系,包括学校自评、外部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等环节。

考生需要了解教育质量评估的目的、方法和程序,同时需要了解如何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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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
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的概念
学校是按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起源于奴隶社会。

现代学校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的特色。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成为法人或法律主体,首先需要具备法人的条件,然后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最后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一样。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并在设立审批或登记注册时经主管部门确认,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学校取得了法人资格就确立了其法人地位或法律主体地位,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

其次,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取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
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特征。

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2)财产独立性
①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②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③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3)机构公益性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首先,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机构的公益性,是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

这三大特征相互联系,共同反映了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三、学校的设置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且有机构章程。

一般来讲,学校章程应规定如下内容:
(1)学校名称、校址。

学校的名称要真实、准确,要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

(4)主要任务。

学校章程应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规定。

围绕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及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还要开展科研工作、总务后勤工作、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并与家庭、社区建立广泛联系,学校章程应对此作出规定。

(5)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章程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

(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学校章程应明确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还要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

(8)章程的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是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应对章程修改程序作出规范。

2.教师
特别要保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具备法律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书,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也不得聘任这类人员担任教师。

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申请拟设立的教育机构根据其性质、层次和规模的不同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校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其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的标准要求不同。

对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放宽,但必须保证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以上四项规定,是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一般实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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