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1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打击违反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打击违反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中国新劳动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工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打击违反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我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解析新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工时违法行为的案例。
某电子厂生产繁忙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来满足订单需求,但是却未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报酬加班费用。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加班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但是这家电子厂不仅没有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连加班费用也从不支付。
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者的权益。
一位叫李明的工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新劳动法,咨询了工会,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凭借新劳动法的保护,李明胜诉,工厂被判支付李明相应的加班费用。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新劳动法的效果和力量。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案例。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一个工人高空坠落摔伤,需要长期治疗恢复。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人遭受工伤时应当及时赔偿工人的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等,并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生活费。
但是这家建筑公司却没有按照规定为受伤工人支付任何费用。
这明显违反了新劳动法对工伤保险的要求。
工人家属得知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新劳动法的保护,他们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调查核实,监察部门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公司被罚款并被要求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新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意义。
再次,我们来看一个违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案例。
某餐厅在用工方面存在欠薪现象,有些员工工资欠薪多个月,导致他们生活无着。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得降低工资标准。
这家餐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工的权益。
一些受害员工组织起来,根据新劳动法的保护,他们与用人单位进行了多次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咨询了劳动仲裁部门。
劳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们纷纷向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三、案例分析1.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仲裁结果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具体如下:(1)公司支付员工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公司支付员工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按应付金额的50%计算,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员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违规裁员问题:劳动法案例分析
违规裁员问题:劳动法案例分析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常常要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其中,裁员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虽然企业有时需要进行裁员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但在实施裁员时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对员工进行公平、合法的安排。
本文将以劳动法的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违规裁员问题。
案例一:小明与公司的裁员纠纷小明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需要进行裁员以减少成本。
在企业决定裁员时,并没有进行任何与员工协商或告知的手续,小明只是在一天晚上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裁员通知,并被告知次日不需要上班。
小明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提前告知职工裁员的事由、裁员范围、裁员程序、裁员期限及工资支付等相关事项,并与工会或者代表职工的小组协商。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小明的案例中,公司没有提前告知小明裁员的事宜,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协商程序,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小明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赔偿,并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二:公司不合理裁员导致员工集体维权某公司由于市场行情不好,决定以裁员的方式减少成本。
然而,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只考虑了员工的工资水平和绩效情况,并没有进行职工的素质和能力评估。
结果,公司优秀的员工也被裁员。
员工们对公司的不合理裁员行为感到愤慨,纷纷组织起来维权。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裁员时应严格按照裁员事由、裁员范围、裁员程序等相关规定来进行。
公司在这个案例中只看中了员工的工资和绩效,而忽视了他们的素质和能力评估,这明显是违法的裁员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们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提起 collective action(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可以要求公司依法履行裁员程序,赔偿员工因违法裁员导致的经济损失,并恢复员工的劳动关系。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性别歧视在职场上的案例与解决方案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性别歧视在职场上的案例与解决方案性别歧视是指在职场上以性别为基础对员工进行不平等对待的行为。
尽管中国的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性别歧视,但实际上,在职场中仍存在许多性别歧视的案例。
这篇文章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便雇主和员工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性别歧视问题。
案例一:晋升机会不公在许多公司中,男性员工往往更容易获得晋升的机会,而女性员工则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这种性别歧视现象主要表现在管理层,其中高层职位更多地给予男性员工,并且晋升速度更快。
一种解决方案是建立公正的评估机制,包括考虑员工的实际表现和潜力,而不是仅仅看重员工的性别。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设置晋升指标和目标,确保晋升机会是公平开放的,同时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的可行性。
案例二:工资待遇不平等一些公司存在着工资待遇不平等的问题,即在同一岗位上,男性员工的薪资要高于女性员工。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建立公开透明的薪资体系,对工资的设置进行公正的考核。
公司可以通过试点工资透明度的政策,使员工了解他们工资的设定依据,并确保工资差异是合理和透明的。
此外,公司还应该加强对薪资政策的监督,确保性别歧视没有滋生。
案例三:性别歧视的行为一些公司中,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到来自同事或上司的性别歧视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言语上的侮辱、歧视性评论、性别刻板印象以及不适当的性骚扰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公司的培训和教育,包括严禁和惩罚性别歧视行为的政策。
同时,建立一个安全、开放和支持性别多样性的工作环境也是很重要的。
公司可以设立一个内部投诉机制,让员工能够报告性别歧视行为,并且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总结起来,要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公司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禁止性别歧视的政策。
同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性别歧视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此外,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支持性别多样性的工作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逐渐消除性别歧视,在职场上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
劳动法案例分析(共24个案例)
劳动法案例分析(共24个案例)案例1:' _# b8 ?# B: E! q% a' q+ Z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
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 P m+ G5 l1 I% T1 S, \1 t3 i( n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4 k# ?( [: g! E V. t答案要点:1 H0 n" k$ r% L' O. [7 ~3 e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2:: R' ^. A- R y. y4 ^) E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
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劳动法违规案例
劳动法违规案例劳动法违规案例——非法解雇与违法劳动合同案例一:非法解雇案件时间:2008年5月15日细节:王先生在某公司担任高级市场营销经理,工作了三年,表现优秀。
然而,由于嫉妒和人际关系问题,公司决定解雇王先生。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未经任何解雇手续和合法程序,违法地解雇了王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雇主解雇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雇情况,例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济性裁员等。
而王先生在表现良好的情况下被非法解雇,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劳动法。
律师点评:公司未依法解雇王先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雇主解雇劳动者,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王先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二:违法劳动合同案件时间:2009年9月8日细节:李女士应聘某私营企业的财务部门,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李女士工作一个月后,公司突然改变主意,以经济困难为借口迫使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时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李女士被迫接受新合同,但她对此感到不满和不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无固定期限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固定期限形式的合同,但固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而公司强迫李女士签订一年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律师点评:公司以经济困难为借口强迫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5条,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合同,同时追究公司的违法责任。
案例三:违法拖欠工资案件时间:2007年3月20日细节:张先生是某电子厂的一名技术工人,他的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在每个月的25号发放。
然而,自从2006年9月开始,公司开始拖欠张先生的工资,每个月延迟数天或数周。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二、仲裁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申请人是否加班?2. 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三、仲裁结果1. 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加班行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2.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
3.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日工资为100元,加班费计算如下:(1)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0元/天×3天×300%=900元;(2)休息日加班费:100元/天×2天×200%=400元;(3)综合加班费:900元+400元=13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严禁欺压工人参与工会组织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严禁欺压工人参与工会组织引言:中国新劳动法于2008年生效,为中国工人保障了更多权益,其中之一便是严禁雇主欺压工人参与工会组织。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来说明新劳动法的意义,并分析其对中国工人和社会的积极影响。
案例一:福利厂杀死工会活动家在旧劳动法下,雇主往往以打击工会组织为目的进行欺压,对参与工会活动的工人实施暴力和威胁。
在2004年,中国新劳动法生效前,福利厂一名工会活动家因为组织抗议活动而被离职,随后被多名福利厂经理与保镖围殴致死。
此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慨,将工会活动家的保护纳入新劳动法成为当务之急。
案例二:拒绝雇主要求重开工会选举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在工会选举过程中,若雇主干涉或违法地阻碍工会的正常运作,工会有权拒绝重开选举。
在某企业,工会成员对公司管理层的专制霸道行为感到不满,于是决定组织新一轮工会选举。
然而,公司高层试图操纵选举过程,并要求工会重新开始选举。
工人们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坚守阻止重开选举的权力,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工会成功争取加薪新劳动法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工人争取薪资福利待遇,并进行集体谈判。
在某化工公司,工会代表工人提出加薪要求,并引用新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工会成功地争取到了加薪的权益。
这一结果不仅使得工人们的收入得到保障,也鼓励了其他工会积极参与类似的谈判活动,提高了整个行业工人的待遇水平。
案例四:工会协商改善工作环境根据新劳动法,工会有权参与和员工一同协商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在一家制造业企业中,由于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许多工人身体出现问题。
工会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与管理层展开协商并提出了具体的改善计划,包括提高工人的休息时间和劳动条件。
管理层在与工会的合作下积极改善工作环境,有效缓解了工人的压力和疲劳,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
结论:中国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严禁雇主欺压工人参与工会组织的行为,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典型案例
劳动法典型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王因工作不力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便起诉至劳动仲裁部门。
经审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王存在工作不力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公司被判决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
二、加班工资支付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小张多次向公司提出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但公司一直未予理睬。
小张遂将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张加班工资及赔偿金。
三、工伤赔偿案例。
某员工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严重的工伤后果。
公司未及时给予小李工伤赔偿,小李便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经过协商未果后,小李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四、性骚扰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陈遭受上级领导性骚扰,小陈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反映情况,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小陈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小陈精神损失费及道歉。
五、拖欠工资案例。
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未能及时支付。
员工集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被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刘与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小刘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刘经济补偿金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违法解雇案例。
某公司因业绩不佳,违法解雇大量员工。
员工集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被判决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并恢复被解雇的员工工作岗位。
八、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工作内容或薪酬待遇,员工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未能解决问题。
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劳动法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认真对待劳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劳动法案例:违反劳动法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
中国劳动法案例:违反劳动法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引言: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尤其是涉及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些案例为例,探讨违反劳动法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的现象和影响。
案例一:加班费问题李先生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上班时间,他每周应该工作40小时,超出部分应按照法定加班费进行计算。
然而,他的公司却将周六的工作日列为正常工作日,以此避免支付加班费。
这样的安排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案例二:调休假问题张女士是一名护士,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享有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而定。
然而,在她的医院,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却被调整为周中,而不是正常的周末。
虽然她确实获得了对应的调休假,但是这样的安排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对休息日的规定,也给她的生活节奏带来了困扰。
案例三:无休假问题王先生在一家工厂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他的工作时间长且没有固定休息日。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该享有每周至少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然而,他的公司将休息日调整为不固定的工作日,使他长时间处于连续工作状态。
这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对他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影响分析:违反劳动法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首先,违反劳动法的安排会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长时间的工作会增加劳动者患病的风险,导致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增加,同时也会降低工作效率。
其次,违反劳动法的安排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影响他们家庭生活的平衡。
正常的休息时间可以帮助劳动者调整身心状态,增加家庭交流和娱乐时间,而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则会对家庭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长期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会削弱劳动者对法律的信任,降低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将被逐渐消磨,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中国新劳动法对员工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案例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对员工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案例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隐私的问题在社会中日益严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护员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中国新劳动法在2019年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并对雇主和员工的权利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新劳动法对员工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效果和问题。
案例一:雇主监控员工通讯记录某公司使用一种监控软件对员工的通讯进行全面监控,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和即时通讯工具。
该公司认为这样可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但却引发了员工的强烈不满。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对员工通讯进行监控时需要事先告知员工,并且必须确保监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然而,该公司未事先告知员工,且监控行为并没有符合合法和合理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依据新劳动法要求,要求公司停止对其通讯进行监控,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明确规定,雇主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尽管新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某些公司依然没有认识到监控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以便更好地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二:员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发生了一起员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导致大量员工的个人信息流失。
该公司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致使黑客入侵并窃取了这些信息。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并对泄露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明显没有遵守新劳动法的要求,导致了员工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新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对员工个人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销售员工的个人信息。
这需要雇主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结论:中国新劳动法在员工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自考劳动法历年案例分析试题1
案例(1204)39.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 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
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接着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公司在金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需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3)假设金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供应了虚假的学历,金某是否履行了劳动者的照实告知义务请分析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40.赵某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担当会计工作。
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的手续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认为赵某未与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赵某涉嫌经济犯罪侵害了公司利益,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而不同意赵某的仲裁恳求,恳求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恳求。
问:(1)赵某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甲公司能否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拒绝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的手续,为什么(2)赵某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能否成为甲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为什么(1107)39.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
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峻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确定马上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违反劳动法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违反劳动法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劳动法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雇主或者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案例一:加班费未支付导致员工权益受损某公司李先生是一名销售员,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部分应当按加班工资支付。
然而,该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李先生的加班工资,使得他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违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的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影响分析:该公司的行为导致员工权益受损,不仅造成合同双方的矛盾与纠纷,还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长期以往,公司可能面临员工大规模离职、劳动仲裁、人力资源培训成本上升等问题。
法律合规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工资结算制度,明确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并定期对员工薪资进行核对。
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作关系不明某餐厅员工小王入职多月,一直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由于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小王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影响分析: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作关系不明确,员工权益保障存在隐患。
如发生纠纷,员工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雇主也面临法律责任和舆论压力。
法律合规建议:公司应该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薪资、工作时间、休假等关键内容。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雇佣合同的审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违反劳动法不仅损害了员工合法权益,也对企业自身形象和经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合规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法的学习和了解,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
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
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
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
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
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
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某市某公司员工被告(以下简称乙):某市某公司甲于2010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担任行政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在甲入职乙公司期间,甲一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曾发生任何违纪行为。
2018年6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
乙公司认为甲所在部门工作内容可以被其他部门替代,遂决定与甲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甲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载明:“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业务调整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自2018年7月15日起,您不再担任行政部经理职务,公司不再向您支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甲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裁决乙公司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
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乙公司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案件分析(1)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本案事实,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经营状况及业务调整需要”。
工作环境不健康:劳动法案例分析
工作环境不健康: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对员工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然而,虽然劳动法律存在,但仍然存在一些工作环境不健康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劳动法案例来探讨工作环境不健康的问题。
首先,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工时过长。
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和每周工作的最长时间。
例如,在中国的劳动法中,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然而,一些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员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他们强迫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甚至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过长时间可能导致身体和精神疲劳,增加事故和错误发生的风险。
其次,工作环境不安全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雇主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然而,有些公司对此漠不关心,忽视必要的安全措施。
例如,他们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甚至没有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如事故、伤害或职业病。
第三,一些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员工。
然而,在某些企业中,性别歧视问题仍然存在。
例如,女性可能会面临薪资不平等、晋升机会不公平等问题。
这种性别歧视会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在一些公司中,存在工资拖欠的问题。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员工应该按时支付工资。
然而,在一些公司中,员工经常面临工资拖欠的情况。
这给员工的经济状况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支付基本生活费用。
对于工作环境不健康的情况,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
此外,员工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寻求支持和保护。
为了改善工作环境,政府应加强劳动法的执法,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同时,劳动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方式。
此外,企业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的健康和福祉。
他们应该建立一个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劳动法对不可抗力事件的适用案例分析
劳动法对不可抗力事件的适用案例分析
劳动法对不可抗力事件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
不可抗力事件指的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
自然灾害、战争等。
下面是一个关于劳动法对不可抗力事件适用的案
例分析:
案例:某公司位于某地区,由于突发的洪灾,导致公司厂房损毁,并且无法进行正常生产,使得员工无法履行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洪灾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公司无法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符合该
条款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说明情况,并与公
司商议解决方式。
公司要采取措施减轻员工的损失,在可能的情况下
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公司也应当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并与员工协商解决临时停工期间的
工资待遇等问题。
在该案例中,公司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规定,进行厂房修复,恢复正常生产,同时与员工积极沟通,协商解决
方案,如提供暂时性的工资补偿、安排其他工作等,以充分保障员工
的权益。
总之,劳动法对不可抗力事件的适用主要是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
合法权益,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
减轻损失。
具体的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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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案例分析凌泽涵一、简述妇女就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1.知识点: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2. 答题要点(1)男女就业平等。
妇女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2)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
凡是符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妇女。
(3)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只能制定统一的招收条件和录用标准,提供男女平等的就业机会。
(4)不得安排禁忌妇女从事的劳动。
(5)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辞退女职工。
《劳动法》规定,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间的女职工,任何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注意的问题:回答问题简洁明了。
二、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1.知识点:劳动合同的效力。
2.答题要点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
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2)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
(3)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注意的问题:注意回答问题的逻辑性。
三、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1.知识点: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2. 答题要点:(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承担者。
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
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3.注意的问题:这个问题教材上没有具体的归纳,需要自己进行归纳和阐述。
首先要弄清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概念和内容,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和阐述。
四、案例分析: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
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
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
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1)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1.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争议的处理。
2. 答题要点: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
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1.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
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
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试分析:(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3)法院应否受理?参考答案:(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涉及到:教材第1章、第4章和第12章2.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
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
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
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
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9章3.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
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
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
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彭某在进入张某的煤矿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彭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涉及到:教材第4章和第7章4.张某于2006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
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6年I0月5日起,到2009年10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1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
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
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
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参考答案:(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