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经济法考试名词解释2013版
2013金融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 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经济法确认的,在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是指造成损害但是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两个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公司: 根据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7公司人格否认: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 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9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0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11股东的派生诉权: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1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
经济法习题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2、反垄断法:是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
4、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机构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目的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
7、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10、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确认、保护和行使的有关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经济法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但不能将经济法简单地等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而有特定范围。
同时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调整经济关系不全是经济法。
因为经济关系体现为多元化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简而言之;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3、市场规制:(市场和市场竞争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增进公平,提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发挥国家的职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
4、预算: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在我国财政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
(预算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主要工具。
)5、国债:即国家公债,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6、税收法定:指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也必须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
(网上找的)7、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8、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学理上称为“联合限制竞争”9、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方式,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10、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含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57、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58、企业所得税:是调整国家与内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59、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60、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61、个人应纳税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62、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63、财产税法: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64、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65、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66、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67、出口退免税制度: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的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68、金融法:广义是指调整在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9、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0、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71、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广义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狭义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7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73、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74、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75、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76、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7、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8、债券交易: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9、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80、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8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82、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3、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83、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84、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85、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86、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87、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88、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89、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90、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更加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91、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2、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土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3、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94、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95、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6、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7、草原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草原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98、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9、探矿权:是指在统一区块内取得勘查许可证,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勘查的权利.100、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1、煤炭法:是调整煤炭资源的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2、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管理和经营,保障电力安全进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力事业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3、石油和天然气法:是调整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加工炼制、储运、供应、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4、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使用能源获得过程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5、环境保护法:就是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106、“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变化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07、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环境中的各种要素、环境质量的各种代表值,进行测定、分析、综合、评价、判断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08、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109、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110、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1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13、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114、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115、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116、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7、垄断:是由于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这是自由竞争发展的一般规律.118、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19、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0、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2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12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12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伪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125、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12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27、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8、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129、强制性交易: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130、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13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3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34、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者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13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136、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8、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139、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40、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141、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142、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43、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144、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145、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6、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147、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48、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149、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50、商品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房阶段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预先与他人的行为.15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5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 解释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1、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恰如其分的介入状态。
衡量干预是否适度的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2、经济公平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3、指令性调整方法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4、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1、市场管理法,也可以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2、市场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特点包括行为的合法性、行为单方性、行为强制性和行为主体的中立性。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33、国债法�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1
34、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P154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 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P22
5、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P23
35、政府间转移支付�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者财政资金在各级政 府之间的再分配。P154
36、政府采购法�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8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P160
38、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 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 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P168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P66
15、外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P68
16、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P72
12、合伙企业财产�也就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P57
天津财经大学期末财政名词解释总结
1.价格机制:市场供求状况与商品价格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制约的依存关系2.市场缺陷:也称作市场失灵或市场失败,指纯粹市场机制的现实调节结果不能达到理想状态。
3.条件性市场缺陷:指现实的市场环境不符合纯粹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条件假定。
4.原生性市场缺陷:指即使具备纯粹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完整运行环境,市场机制的调节效果也有不尽如意之处。
5混合物品:也称准公共物品,时间由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双重属性的物品。
6.自动稳定器:也称内在稳定器,指财政分配的某些方面能够自动逆对经济方向,减缓经济波动,无需政府有意操作。
“自动稳定器”是国家财政应对经济波动的第一道防线。
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的财政分配制度主要是累进课税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
7.自觉调节职能:也称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指政府有意识的变动财政分配诸要素,引起财政收支结余方向与数额的相关变动,达到消除经济波动、稳定经济运行的目的。
8.剪刀差:剪刀差的实质是将农民创造的部分收入转移到其它经济部门实现,农民借助于其它部门辗转为国家财政作贡献。
9.财政支出效益:10.财政支出规模:反映着政府在一定时期集中、占有和使用财政资源的数量状态。
财政支出规模直接关系到政府、财政市场的关系,关系到公共品提供的总状况,也体现了财政职能的发挥程度。
测度财政支出规模的指标有两个:一个是绝对指标,用财政支出总额来表示,它可以直观的反映财政支出规模的现状及变动情况;二是相对指标,一般用财政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表示。
它们反映了社会资源在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最基本的分配比例。
最具分析价值的是相对指标。
11.成本─效益分析法:根据国家所确定的建设目标,提出实现该目标的若干备选方案;通过计算各个方案成本─效益率,确定优先采用的次序。
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那些支出效果可以取得货币指针的投资性支出项目的分析。
12.最低费用选择法:是对每个备选的财政支出方案进行经济分析时,只计算备选方案的有形成本,并以最低为择优标准。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中国经济法P11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经济关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P25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
4、经济职权P32 也称经济权力,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工业企业法P47 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变更P49 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7、集体所有制企业P74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8、乡镇企业P83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私营企业法P96 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企业P104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P113-114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外商投资企业法P124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26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的企业。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作业21。
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业3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3。
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1。
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
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济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4)公共产品,又称公共物品,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公共安全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等,特征包括一个人消费不影响其他任何消费者的消费,“非竞争性消费“;杜绝消费这类产品而不付钱之”揩油者“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愿意供应这类产品。
5)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
第二章反垄断法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它分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3)差别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5)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限制竞争协议,也称卡特尔协议或者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7)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横向合并,是指生产相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的合并或经营相同产品的销售者之间的合并,其显著的经济效果是由于市场经营规模扩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考试题型有五种: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和各种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在中国境内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济法名词、简答
三、名词解释:5个,一个3分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系: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组织、调控、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社会中间层: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审批主义”,指的是设立企业除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垄断:即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商业贿赂: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购买他人的产品采取的向交易相对方及其职员或代理人提供或许偌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在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中给自己和第三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自然人和个体社会成员产品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证券: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单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商业银行: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的是设立企业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需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授予主体资格即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将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四、简答题:3小题,一题6分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名词解释
法的一般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机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诉讼时效:是指不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中国经济法:是国家胃口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的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企业法: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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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体系,但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市场监管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规体系:又称经济法律体系,即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由调整经济关系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2.公司法:是调整在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合
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当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类型,无需对其经济理由和经济后果进行进一步调查,便可认定其违法。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合理原则:是指衡量案件的所有情形下,决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
5.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6.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受威胁、不受损害的权利。
7.产品瑕疵: 是指产品不具有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一种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又称合格认证,是指依据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种制度。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国有资产: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9.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税收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以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
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