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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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的通知发布文号:威建发〔2007〕26号信息来源:市建委发布时间:2007-8-9 阅读:356次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搞好居住小区的综合开发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提高居住小区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小区环境质量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中要严格把关,严格建设程序,把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之中,实行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对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实行招投标。

对设计质量低劣的设计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设计资格。

对多家开发商参与开发的居住小区,由牵头开发单位(或首期开发单位)统一委托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及审查,发生的设计、审查等费用由各开发商按建筑面积分摊。

二○○七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一、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设计要以创造“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健康、生态的居住环境,因地制宜,提高居住小区综合环境质量。

二、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遵守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三、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内道路、停车场、硬化、绿化、无障碍设施、休憩场地、建筑小品、广告栏、环卫设施、封闭围护、给水、排水、防洪、中水回用、热力、燃气、电力、路灯、照明、电信、有线电视、智能化设计、便民商店、物业管理、区内公厕等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四、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由持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结合小区规划同时设计,做好各种综合管线及土建预留。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附件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经贸、邮政、残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置标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电力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广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广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则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

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

(二)注重实效。

通过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粤建房〔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银保监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对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国家十部委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密切合作各地要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属地镇街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政法、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单位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通过成立工作专班等方式,协同做好本辖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穗规法[2001]12号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穗规法[2001]12号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2001.02.06文号穗规法[2001]12号主题类别城乡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穗规法[2001]12号)本局各业务处室、各规划分局、各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经我局业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规处联系。

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筑物的使用,查处违法改变使用功能从事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十个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部门对未经批准改变合法的住宅建筑使用功能的规划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使用功能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及其附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图以及当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改变住宅建筑使用能,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优先安排小区的市政、公建配套用房。

第二章申请和处理程序第四条已经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年审前,向市或者区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处理,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0•【字号】穗府[1989]88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1989年8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内房屋、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场地,保持小区安静、优美、整洁、安全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居民新村。

不论是在建或全面建成,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的小区,凡已住进居民的,均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小区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整治与管理,以及居民生活的服务管理等。

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管理等可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亦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管理业务,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

小区在建期间的管理,在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负责开发的公司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不同的特点,自行确定本小区的管理模式,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如小区管委会或小组等,在所在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

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公司、公安派出所和在住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在建期间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其管理责任,应以承担该小区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为主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313第六条小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管委会(小组)除应建立自身严格的工作制度外,还要根据小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不同专业,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公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七条各小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房屋、市政设施维修和绿化、环境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管理队伍。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5)4 布局要求 (6)5 设置标准 (9)6 附则 (20)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5)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1.08
•【字号】穗财资[2008]468号
•【施行日期】2009.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穗财资〔2008〕46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为做好我市居住小区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简称“小区配套设施”)的资产产权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区配套设施以实际使用单位作为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主体。

二、小区配套设施实际使用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及资料:
1.市规划局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复函;
2.市发改委《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表回执》;
3.有关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套建设项目协议书》;
4.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

三、完成产权划转手续后,实际使用单位可持《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以及产权登记的必要资料,直接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做好城市建设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拨工作的通知》(穗财事〔2006〕125号)同时作废。

附件(略)。

二○○九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1988]1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2.08【实施日期】1988.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穗府(1988)13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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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1.5万人规模)┌─┬─┬───┬─────────┬─────────┬──┬──────┐│系│序│ 项│ 一般规模(平方米) │ 千人指标│所需│││││││(平方米/千人)│数量│备注││││├────┬────┼────┬────┤│││统│号│ 目│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处)││├─┼─┼───┼────┼────┼────┼────┼──┼──────┤│││││││││收1-3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总人口的3.5%││││││││││其中50%入托││││││││││计。

共17座位│││1 │托儿所│300-400 │ 不少于│ 70-100 │100-135 │2-3 │/千人。

建筑││││││600││││面积4-6平米/││││││││││座位,用地面││││││││││积6-8平米/座││││││││││位(每班容量││││││││││25座位)││├─┼───┼────┼────┼────┼────┼──┼──────┤│││││││││收3-6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总人口的4%,││││││││││其中60%入托││││││││││计。

共24座位││教│2 │幼儿园│ 1000-│ 1500-│145-190 │190-240 │1-2 │/千人。

建筑│││││1450│2000││││面积6-8平米/││││││││││座位。

用地面││││││││││积8-10平米/ ││││││││││座位(每班容││││││││││量30座位) ││├─┼───┼────┼────┼────┼────┼──┼──────┤│││││││││8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3.0-││││││││││3.5/座位,用││││││││││地面积6-8平││育│3 │ 小学│ 3200-│ 6500-│240-280 │480-640 │ 1 │米/座位,学校│││││3800│8500││││规模约24班,││││││││││每班容量45座││││││││││位。

要求校内││││││││││设60米直跑道││├─┼───┼────┼────┼────┼────┼──┼──────┤│││││││││7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4.5-││││││││││5平米/座位,││││││││││用地面积10- ││││││││││12平米/座位│││4 │ 中学│ 6000-│ 12000- │315-350 │700-840 │1/2 │学校规模24- │││││7000│15000 ││││30班,每班容││││││││││量50座位。

要││││││││││求校内设200 ││││││││││米环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卫││││││││5000人左右设│││5 │卫生站│ 30-50││6-10││2-3 │一个。

可与居││生││││││││委会集中布置││││││││││5000人左右设││文││││││││一个。

可结合│││6 │ 文化│ 50-100 ││ 10-20││2-3 │室外运动场地││││活动站││││││一起设置、供││娱││││││││老人和少年儿││││││││││童活动。

│├─┼─┼───┼────┼────┼────┼────┼──┼──────┤│││││││││1-1.5万人设││││││││││一个、以经营││││││││││副食、糖果烟│││7 │ 综合│300 ││ 20-30││ 1 │酒为主,兼营││││ 商店││││││小百货和日用││││││││││杂货。

服务半││││││││││径不大于300 ││││││││││米。

││├─┼───┼────┼────┼────┼────┼──┼──────┤││8 │理发店│100 ││6-10││ 1│1-1.5万人设││││││││││一个。

││├─┼───┼────┼────┼────┼────┼──┼──────┤│││││││││1-1.5万人设││商│9 │ 肉菜│300-500 ││30-35 ││ 1│一个,服务半││││分销店││││││径不大于300 ││业││││││││米。

││├─┼───┼────┼────┼────┼────┼──┼──────┤│服││││││││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务│10│ 粮油│200-300 ││12-20 ││ 1│(1.5万人)。

││││食品店││││││服务半径不大││业││││││││于300米。

││├─┼───┼────┼────┼────┼────┼──┼──────┤│││││││││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11│柴煤店│150-200 ││10-13 ││ 1│(1.5万人)。

││││││││││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

││├─┼───┼────┼────┼────┼────┼──┼──────┤│││││││││5000人左右设│││12│饮食店│100-150 ││ 20-30││2-3 │一个,供应冷││││││││││热饮品、点心││││││││││粉面等。

│││13│ 废品│60-80 ││ 6 ││ 1│1-1.5万人设││││收购店││││││一个。

││├─┼───┼────┼────┼────┼────┼──┼──────┤││14│ 书报│30-50 ││ 3 ││ 1│1-1.5万人设││││销售亭││││││一个。

│├─┼─┼───┼────┼────┼────┼────┼──┼──────┤│行│15│居委会│30-50 ││ 10-16││3-5 │每3000人左右││政││││││││设一个。

│├─┼─┼───┼────┼────┼────┼────┼──┼──────┤│││││││││车房可在住宅│││16│ 自行│││ 280│││首层设置或单││││ 车房││││││独设置。

││├─┼───┼────┼────┼────┼────┼──┼──────┤│││││││││800-1200户│││17│变电房│60-75 ││3-5││3-5 │(3000-5000人││││││││││设一个。

││公├─┼───┼────┼────┼────┼────┼──┼──────┤│││││││││5000-10000人││用││││││││左右设一处,││││││││││服务半径300-││设││││││││500米。

同时│││18│ 垃圾│50│50-80 │5-10││1-3 │1000人左右需││施││集散店││││││设置垃圾桶或││││││││││垃圾池。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米。

││├─┼───┼────┼────┼────┼────┼──┼──────┤│││││││││5000人左右设││││││││││一处,在流动│││19│ 公厕│50││10││2-3 │人口较多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 合计│││ 1212-││││││││1433││││└───────┴────┴────┴────┴────┴──┴──────┘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新建居住小区。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1-1.5万人。

二、人口规模1.5万~3万人的居住区,除配套居住小区的全部公共建筑项目外,增设药店、服装店、洗染店、副食品店、糖烟酒店、水果店、日杂店、储蓄所和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二十八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每条行政街设一处,街道办事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公安派出所规模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三、住宅组团的公共建筑按千人指标推算配套面积。

四、旧城改造地区公共建筑的设置,可以参考本表,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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