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为确保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了《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和全国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启动会议精神,在我市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15年)1.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4.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5.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经费预算及使用总资金 1324万元,其中筛查经费586万元,用于11个区县(渝中区、南岸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璧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开县、秀山县、酉阳县)开展免费筛查工作;母婴传播干预经费738万元,用于全市40个区县及北部新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干预补助。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局机关和市属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局机关和市属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渝卫[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局机关和市属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渝卫〔2011〕124号)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根据市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现将局机关和市属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市卫生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一)项目管理办公室。
成立市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妇社处,牵头主抓日常工作。
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考核方案与标准制定、项目资金成本测算、数据收集与统计上报、项目经验总结、简报编发、项目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实施、项目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妇社处。
牵头处室,负责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
负责城镇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0类41小项)综合推进工作;负责城镇地区的项目数据收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负责城镇居民健康档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5项具体服务项目推进。
(三)农卫处。
负责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0类41小项)综合推进工作;负责农村地区的项目数据收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负责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2项具体服务项目推进。
(四)规财处。
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与划拨、使用监管。
(五)疾控处。
负责城乡居民预防接种、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等5项服务内容的推进。
(六)卫生监督处。
负责卫生监督协管的项目内容推进。
(七)应急办和食综处。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
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5.15
•【字号】渝卫党[2011]74号
•【施行日期】2011.05.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渝卫党〔201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党委,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局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夏永鹏重庆市卫生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刘克佳重庆市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文华重庆市卫生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成员:穆卫龙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黄莹重庆市卫生局组织处处长
梅政成重庆市卫生局审计处处长
李安寿重庆市卫生机关党委副书记
王玲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由办公室、组织处、审计处、机关党委和监察室抽调人员组成,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党务公开工作。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
2011年5月15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将采用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并以数据交换的方式上报卫生监督信息,其中卫生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将作为被监督单位信息上报。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统一规范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作出如下规定:一、卫生许可证证号填写要求(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的格式为:渝卫+公+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号;(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证号的格式为:渝卫+水+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号;(三)放射诊疗许可证证号的格式为:渝+区县地区简称+卫+放+证字+(4位年份数)+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号。
二、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要求新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签发日期;延续的卫生许可证,填写延续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延续”字样;变更的卫生许可证,填写变更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填写补发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填写要求(一)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变,有效期的起始和到期日期分别填写为原证的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四、卫生许可证复核(校验)填写要求为方便被许可单位了解许可证的管理,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注明“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3个月未通过复核者,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字样;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上注明“每年校验1次”或“每3年校验1次”字样。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现将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2010年3月2日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9〕43号),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总要求,把老干部工作纳入医药卫生工作的大局中来思考,作为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推进,着眼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开创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离退休干部头脑;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和国家政策上限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坚持统筹兼顾,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离退休干部,实现全面覆盖;坚持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引导离退休干部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原单位负责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坚持以“让党组织放心、让老干部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在局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厂矿职工医院、局属各单位:为了搞好我市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利用率,防止卫生资源浪费。
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
附件: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卫生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目前暂定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超高速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伽玛刀(Y-刀)、爱克斯刀(X-刀)、医用直线加速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八个品目。
重庆节卫生局将根据卫生部定期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种名录买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局对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
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等)。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重庆市卫生局将按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根据我市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渝卫医[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卫医〔2011〕9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渝卫[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2010〕2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10〕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本规定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诊断、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认定”的原则。
第六条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全市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重庆市卫生局和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区县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市卫生局设立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全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机构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公开选拔部分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公开选拔部分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渝卫党[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公开选拔部分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通知(渝卫党〔2007〕8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卫生系统范围内公开选拔部分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现将《重庆市卫生局公开选拔机关部分正副处级领导职位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公开张贴,发动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报名参与。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2007年5月15日重庆市卫生局公开选拔机关部分正副处级领导职位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结合重庆市卫生系统实际,经研究,决定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任用市卫生局机关部分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为依据,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二、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公开选拔的人数和职位(一)正处级领导职位1名:中医一处处长。
(二)副处级领导职位2名:中医一处副处长1名、中医二处副处长1名。
四、报名人员的范围、条件和资格(一)报名范围中医一处和中医二处共3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均在全市卫生系统范围内选拔。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印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印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印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卫生局,在渝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保险经纪机构:根据《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渝办发〔2011〕89号)的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决定建立由医学、法律和理赔等方面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咨询指导。
现将《重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人员名单》印发。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重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人员名单医学专家库人员何念海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常青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王曙光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许建中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刘明华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陈康宁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舒茂琴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杨科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李世荣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钱锋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副主任医师、教授李广阔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副主任医师黄建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副主任医师廖涌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副主任医师郭昭友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副主任医师刘金中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副主任医师赵聪敏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李靖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周跃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谭颖辉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陈正堂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帅杰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宋耀明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肖颖彬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张曦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樊东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杨鹰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副主任医师、副教授李琦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徐梓辉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副主任医师、副教授涂洪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王济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姚云清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蒋电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蒙华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闵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吴小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厉红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彭国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孙晓川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甘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吴庆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陈建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欧阳羽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教授赵庆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护师张益重医大附一院第一分院主任医师胡丽娜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龚建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刘长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邓忠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高志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陈庆伟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张唯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程远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沈薇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佘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申林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甘秀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护师刘作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张德文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林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蔡方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蒋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夏佐中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吴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钱永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易岂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余加林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于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匡凤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许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教授陈芳育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宋锦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教授王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主任医师向学熔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主任医师杨星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主任医师夏敏重庆市中医院主任中医师江程澄重庆市中医院主任医师汤伟重庆市中医院主任医师王鲁重庆市中医院主任医师周颦重庆市中医院主任医师童亚西重庆市中医院副主任中医师张晓明重庆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李航重庆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黄国宁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钟晓云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黄仕芬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刘畅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余有霞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护师郑明友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李华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张兴平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范炜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何彬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姜殿喜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张书琼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卢殿军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罗捷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宁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李晓菊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张春智重庆市肺科医院主任医师刘国龙重庆市肺科医院主任医师法律专家库人员唐亚林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田晓梅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宾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启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静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渝军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胡智勇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丁晓玲重庆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吴春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周燕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苑书涛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沈萍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白庆兰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吕岩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晓萍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慧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维科重庆圣彼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志强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劲杰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祖惠重庆瀚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昌平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先成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弈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理赔专家库人员陈进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张牧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金骐骅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周星好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喻淇芮中国太平洋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姚剑宇中国太平洋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孙姝中国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杨利洪永安财险重庆分公司黄福军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杜青书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分公司——结束——。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渝卫法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法监〔2006〕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的食品卫生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延续、变更、填写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一)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市中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贩。
(四)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二类:(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对象为在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庙会等场所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且有固定摊位的食品经营商贩、饮食摊贩和建筑工地食堂。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系统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系统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系统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中医院:为加强中医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提高基础护理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函〔2010〕2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中医系统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联系人:林贤梅联系电话:67706386传真:67727591电子邮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市“中医系统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实施方案为推动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提高中医医院中医护理服务水平,促进中医护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要求,我局拟开展“中医系统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范围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点是公立中医医院。
二、活动目标通过开展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的示范活动,在全市中医系统内评选“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及护理知识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数名。
三、活动原则(一)示范活动与“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相结合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突出中医药特色,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活动。
重庆市卫生局医师执业注册提交材料清单
重庆市卫生局医师执业注册提交材料清单(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三)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重庆市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拟聘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预防机构的《中华人们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凭医务科注明到9楼院办领取)(七)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五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聘用证明和健康体检表中相应位置各粘贴1张);(八)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资料准备齐备后,到医务科开具证明后到9楼院办在相应栏目加盖医院法人印章和医院印章。
重庆市医师证书补办提交材料清单(一)《重庆市医师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3张(二)在我市发行的报刊杂志上的《遗失声明》;(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含补办申请审核表上粘贴3张);(五)《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者,还须提交《授予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六)《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者,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您已具有材料,还差材料,请尽快实事求是完善后提交到我局。
重庆市卫生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提交材料清单(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重庆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三)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重庆市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拟聘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预防机构的《中华人们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凭医务科注明到9楼院办领取)(八)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五张(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聘用证明和健康体检表中相应位置各粘贴1张);(九)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变更至我局注册者,还须提交《变更注册通知单》和《申请人变更注册电子信息电子文本》;(十)变更执业范围者,还须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两年或者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渝卫医[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1〕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最近,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11〕90号),通报了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并对院长及相关责任人员做了处理,该事件充分暴露出了遂宁市中心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质量管理松懈、过度治疗与不合理用药和违规收费等问题。
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全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为戒,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力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和服务理念;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行医的理念,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狠抓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特别要完善术前诊断、术前准备和术前讨论,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手术方式;要按照规定进行病理检查,手术过程中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注意保护相邻重要脏器,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抓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举办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举办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渝卫妇社[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举办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班的通知(渝卫妇社〔2013〕2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为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全市社区卫生人员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的服务能力,强化全科医学理念,规范服务内容,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培训项目。
根据卫生部中西部社区卫生能力建设项目培训要求,市卫生局组织举办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对在岗社区卫生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服务能力培训,使社区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掌握全科医学理念和团队服务形式和方法,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培训对象(一)全科医生培训: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全科医师2名,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培训全科医师1名,培训对象主要指全科医师队伍中从事社区卫生团队服务或公共卫生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注册护士培训: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注册护士2名,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培训注册护士1名。
培训对象主要指注册护士队伍中从事社区卫生团队服务或公共卫生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社区预防保健人员培训: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1-2名从事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X线和心电图检查):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1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1名从事社区卫生的机构管理人员。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渝卫监督[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1〕11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单位管理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二)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 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药监局、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当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开展的DNA基因诊断等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开展的DNA基因诊断等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1.04.27•【字号】渝价[2001]291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开展的DNA基因诊断等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1]291号)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为了适应临床诊断的需要,你院购置新设备,用荧光定量(PCR)多聚酶联法进行DNA基因诊断和化学发光法开展了一系列新的检验项目,根据你院申请,比照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对你院新开展的DNA基因诊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1.HBVDNA(乙型肝炎病毒检测) 每人次80.00元2.TBDNA(结核杆菌检测) 每人次80.00元3.MPDNA(肺炎支原体检测)每人次80.00元4.HCVRNA(丙型肝炎病毒检测) 每人次 120.00元5.甲状腺素(T4)每人次50.00元6.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 每人次50.00元7.促甲状腺激素(TSH) 每人次50.00元8.雌二醇(E2-6)每人次60.00元9.促卵泡刺激素(FSH) 每人次60.00元10.促黄体激素(LH2) 每人次60.00元11.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 每人次60.00元12.孕酮(Prge)每人次60.00元13.睾酮(TSTO)每人次60.00元14.铁蛋白(FER)每人次60.00元15.癌胚抗原(CEA)每人次60.00元16.甲胎蛋白(AFP)每人次60.00元17.CA19-9每人次70.00元18.前列腺特异抗原(PSA) 每人次70.00元19.心肌肌钙蛋白(cTnT) 每人次 100.00元20. 肌红蛋白(mYo)每人次 100.00元21. ?/font>∷峒っ窶B同功酶(CkMB)每人次60.00元22. 游离T3每人次60.00元23. 游离T4每人次50.00元24. 梅毒过筛试验每人次25.00元25. 梅毒确诊试验每人次25.00元26. ENA总抗每人次25.00元27. ?/font>陨砻庖呖固迤?5项) 每人次80.00元28. 糖化血红蛋白每人次35.00元29. 支原体检查每人次35.00元30. 衣原体检查每人次80.00元31. L-型细菌培养和鉴定每人次45.00元32. ?/font>妊司嘌图ā∶咳舜巍?5.00元33. 抗双链DNA每人次60.00元以上价格于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简介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简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年(卷),期】2011(18)2
【摘要】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成立于2000年12月。
机构编制111人,现有存职职工101人,内设13个处室。
2007年以来,单位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重庆市先进基层党组织”、“重庆市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连续三年被中共重庆市委、
【总页数】1页(PI0004-I0004)
【关键词】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重庆市;先进集体;基层党组织;机构编制;抗震救灾【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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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渝中医[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渝中医〔2008〕49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为加强我市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5〕25号)要求,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年的专项资金安排,拟于2008年12月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市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名额和经费的分配,今年是最后一期培训中医中专学历教育时机,拟招收300名在岗无学历的乡村医生实施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
使其能通过三年系统的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取得普通中专毕业证书,获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报名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成为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以提高我市乡村医生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培养对象本市范围内在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业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及乡村医生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二)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即1964年以后出生,(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完成学业。
三、学习内容与培养形式(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乡村医生实际情况和需求,坚持“补缺提高、学用结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中医专业中专学历培养要求为目标,主要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根据农村疾病防治的特点,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学习和中西医临床能力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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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卫 生 局渝卫规财函〔2007〕159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强化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报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要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医疗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要认真遵照执行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严格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积极做好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工作,保证我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顺利实施。
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
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 直报工作制度第七条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
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
第八条 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4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
网络直报内容还包括卫生部布置的其他调查任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第九条 直报时限分为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三类。
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和季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表和卫统1-2表为年报和季报;卫统1-3表至卫统1-8表和卫统1-附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为年报。
年报要求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报,季报要求季后1个月内完成上报。
实时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卫统2表);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调出或报废设备1个月内上报增减设备信息(卫统3表);县(区、市)卫生局在新设、注销、合并医疗卫生机构10日内上报机构变更信息(卫统1表中“基本情况”)。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市)卫生局报送卫统1-3表和卫统1-4表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市)卫生局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代报数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数据传报卫生部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
第十二条 部、省两级数据中心使用数据交换中间件实现数据交换与同步。
省级数据中心于报告期截止第6日上传季报和年报数据,实时上传直报用户、卫生机构、人员及设备增减信息。
第四章 质量控制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市(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县、市(地)级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报告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任务,修订数据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于报告期截止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区上传数据的审核工作,退回错误数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日内订正退回数据并将订正数据上传部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 报告期截止5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发出补报公告,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求辖区县(区、市)卫生局在报告期截止后3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数据与系统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分析与利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医疗救治机构、专家及医疗服务信息,为制订卫生政策、卫生规划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部、省级数据中心的数据要求长期保存并备份,县(区、市)卫生局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电子或纸质数据保存3年。
第十九条 数据字典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未经授权不得更改。
省级直报平台可增加地方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但不得与部级标准相冲突。
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组织结构和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
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用户管理制度,加强账户安全管理。
直报系统用户(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稳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账号,但要更换密码。
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转让用户账号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报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
省级数据中心要求统一直报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
网络直报软件和相关信息标准由卫生部编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统计直报人员与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
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应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
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将网络直报工作经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直报内容及时限 表号表名 调查范围 报告期 上报时限 卫统1-1表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 防治院(所/站)、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 季报/ 年报 季后1个月内/次年1月底前卫统1-2表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季报/ 年报 季后1个月内/次年1月底前卫统1-3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所 年报 次年1月底前卫统1-4表 村卫生室 年报 次年1月底前卫统1-5表急救中心(站) 年报 次年1月底前卫统1-6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预防保健中心 年报 次年1月底前卫统1-7表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 年报 次年1月底前卫统1-8表 卫生机构调查表 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 年报 次年1月底前卫统1- 附表 县区基本信 息调查表 县(区、县级市)卫生局 年报 次年1月底前卫统2表 卫生人力基本 信息调查表 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级各类 卫生机构卫生人员 实时 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卫统3表 医用设备 调查表 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和急救中心(站) 实时 购进/调出/报废设备1个月内卫统4表 医院出院病 人调查表政府办医院 年报 次年1月底前主题词:统计信息 网络直报 通知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