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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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无删减范文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无删减范文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1. 引言济南是山东省省会,人口众多,城镇居民医保是为城镇居民提供的一种健康保障,旨在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

通过本文档,我们将详细介绍济南城镇居民医保的具体规则,包括参保条件、待遇范围以及报销流程等内容。

2. 参保条件要参加济南城镇居民医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济南市城镇居住的人员;- 年满16周岁;- 持有有效的居民联系。

3. 参保流程参保流程如下:1. 前往所在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2. 准备有效的居民联系、户口簿等材料;3. 填写《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4. 缴纳医保费用;5. 完成参保手续。

4. 待遇范围济南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住院费用报销: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 门诊费用报销: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特殊疾病报销:对于某些重大疾病,可额外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 生育津贴: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女性,可获得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

5. 报销比例济南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 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80%;- 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次。

6. 报销流程报销流程如下:1. 在医院就诊后,拿到相关的发票和费用清单;2. 前往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3. 提供联系、医保卡等相关资料;4. 医保中心核实资料后,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7. 注意事项在使用济南城镇居民医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参保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和相关的材料;- 办理报销手续时,要注意所需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医院的药品、诊疗项目需要在医保目录中;- 某些特殊疾病可能需要提供专门的证明材料。

8. 结论本文档介绍了济南城镇居民医保的具体规则,包括参保条件、待遇范围、报销比例以及报销流程等内容。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这些规则,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2008年为10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其他城镇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登记证书副本,到驻地的市、县(市)、长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应当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四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缓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批准办理缓退手续的,缓退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参保单位补缴欠费后,其参保人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暂行办法》第七条所称困难单位,是指已停产半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三年亏损的,或者职工工资停发半年和欠缴养老保险费半年以上的。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历年缴费较好的单位,是指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

第八条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的,超过部分,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

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第九条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单位应将参保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个人申请及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年(卷),期】2008(000)008
【摘要】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建国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总页数】5页(P43-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J], ;
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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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5.16
•【字号】济人社发〔2018〕66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济人社发〔2018〕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6日附件。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介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济南市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该保险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保障,解决居民就医难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城镇居民健康发展。

目标与意义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是解决城镇居民的就医问题,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居民的医疗水平和健康状况。

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降低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保险范围与待遇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具体的保险待遇包括: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 门急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 民族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缴费与报销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比例。

缴费金额将由漳州市政府确定。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可以通过申请报销来获得费用的返还。

报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直接使用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二是在就诊后,通过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申请报销,等待医保基金的返还。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居民前往当地社保机构咨询参保事宜; 2. 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3. 填写参保申请表格,并提交给社保机构;4. 社保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核定参保人员信息;5. 缴纳所需的保险费用;6. 领取个人社保卡。

政策与改革为了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险待遇质量,济南市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与改革措施: - 调整保险费率,更贴近参保人员的实际收入水平; -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例,降低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 引进互联网+医疗,提供更便捷的医保服务。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正>JNCR-2012-0120120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文件济人社发[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

【总页数】3页(P21-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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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一、参保范围济南城镇居民医保适用于具有济南市户籍,并在济南市居住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

参保对象包括户籍居民、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用,费用标准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费用之和。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为工资收入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政府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三、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特殊病种保险。

1.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其中医保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2. 大病保险: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特定大病进行保障,保障范围包括罕见病、高价药品等,报销比例由政府规定。

3. 特殊病种保险:对一些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进行保障,保障范围包括艾滋病、白血病等,报销比例由政府规定。

四、报销比例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对各类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有具体规定,一般为医保基金支付一部分,个人支付一部分。

1. 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病种和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在50%~90%之间。

2.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50%~70%之间,但对于特殊病种有额外补充。

3.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大病种类,报销比例在70%~90%之间。

五、就医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在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自行选择医疗机构,但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会有所差异。

就医时,需出示有效的参保证件和社保卡。

六、报销流程1. 就医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医疗费用将直接结算报销。

2. 自行就医报销:参保人员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需要在就医后的规定时间内,持就诊单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其他规定1. 参保人员应定期参加健康体检,如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可以申请相关医保资助。

2. 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等。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济政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

扶贫、教育、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
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件。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骗取医疗待遇,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参保人就医证件,并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得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财政按照上述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对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160元、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按照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参保人按年度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期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本医疗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所缴纳费用。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2008年为10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其他城镇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1]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1]

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济南城镇居民医保具体规则1. 引言济南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济南城镇居民医保的具体规则。

2. 参保对象济南市所有在济南市城镇稳定居住,并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居民,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任何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3. 缴费方式居民医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居民医保费用从合法稳定就业的单位自动代扣,个人缴费从工资中扣除。

4. 报销范围和比例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费用而定。

通常情况下,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

不同的医院和医疗机构也会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5. 报销限额居民医保对于一些特殊的治疗项目和药品有报销限额。

例如高价药品、进口药品等,报销限额会根据具体政策而定。

报销限额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报销的费用总额不能超过一定金额。

超过报销限额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6. 报销方式居民医保的费用报销方式主要有两种:线上报销和线下报销。

线上报销是指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后,通过社保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在医院或社保网站上申请报销。

报销款项会直接从医保基金中划拨到个人账户。

线下报销是指患者将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通过指定的社保窗口或邮寄等方式,提交给社保部门进行报销。

7. 就医指导居民医保为参保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参保人可通过社保网站、客服热线等方式,获取相关就医指导,包括医院选择、特殊疾病就医等方面的建议和指导。

8. 医保支付服务居民医保提供医保支付服务,参保人可通过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疗费用的直接支付,无需先垫付费用后再进行报销。

9. 意外伤害保险居民医保还包含一定程度的意外伤害保险。

2015年实施的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官方解读

2015年实施的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官方解读

2015年实施的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官方解读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待遇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面整合,同时将更好地保障我市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以下是官方解读。

“六统一”最大限度兼顾多个不同标准济南市居民医保新政以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为方针,统筹兼顾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有政策内容,努力实现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和筹资方式、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六个统一”,使两项制度从主旨精神到具体内容上实现全面融合。

由于本次是两个不同制度的整合,加之原新农合为县级统筹,各县(市)区政策不统一,情况非常复杂。

制度整合最大限度的兼顾了方方面面的因素,整体待遇有所提高,但由于是多种不同政策统一到一个标准上,不排除个别医疗案例可能出现待遇降低的情形。

缴费分为三个档次,参保成年居民可自愿选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各市要统一确定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

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考虑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缴费情况及参保群体经济承受能力,济南市拟定了3档缴费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档”80元,由于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40元,参加新农合的为80元,整合后统一到新农合标准;二是“成年居民一档”300元,相当于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三是“成年居民二档”100元,相当于参加原新农合的成年居民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在“成年居民一档”和“成年居民二档”中自愿选择。

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发[2012]25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08【实施日期】2012.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条件成熟一个、纳入一个,逐步将各县(市)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通过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为城镇职工和居民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主要政策根据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条件成熟的县(市)经考评合格的,纳入市级统筹,统一执行市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一)统一参保范围。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居民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统一缴费标准。

1.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最低缴费年限以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纳标准。

2.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三)统一待遇标准。

1.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包括:统一个人账户金划入比例和使用范围;统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规定病种及其鉴定标准、费用支付范围;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个人自付比例;统一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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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提高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运行质量,现就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1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40元,少年儿童和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

二、自2021医疗年度起,将国家谈判药品居民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统一为30%。

三、自2021医疗年度起,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流产、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流产的150元,引产的1100元。

参保人享受以上待遇的,不再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结束——。

(金融保险)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金融保险)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金融保险)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2008年为10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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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上传时间:2008-8-11 11:23:03 阅读:]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第二条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技工院校学生是指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院校、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就读,国家正式招生且学制1年(含)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等学校学生可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1)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凭户口簿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2)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以下城镇居民参保时还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2)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重度残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载明的重度相应等级。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证件丢失的,应由原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

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按普通居民缴费。

(5)对重度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其他非从业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参保人的年龄计算日期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八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生成《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费人员过录表》,反馈至有关单位。

第九条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收缴,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指定银行。

其他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其户口所在区政府按比例负担。

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后至下个缴费期前可随时参保缴费。

参保人基础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参保人可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

参保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由学校、托幼机构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参保人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同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其他非从业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年度在缴费期内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验证明材料,办理续保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办理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应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办理补缴费手续。

参保人补缴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缴费后又中断缴费的,补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缴费期后及时编制本辖区《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费人员汇总表》,分别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申请。

第十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专户,各区收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要及时上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暂存收入过渡户中的资金应在每月底前全部划入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用款申请,并附详细说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

第十四条参保人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中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伍(毕业)后无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安置(择业)期满后第一个缴费期及时缴费参保。

未按规定缴费的,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由于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转出本市、死亡等原因无法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原始单据,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返还申请表》,办理参保个人缴费返还手续。

第十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参保人统一制作《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由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

第十八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

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

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学校及托幼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后统一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规证》),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含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门诊规定病种不得处方外配。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时,除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办理住院手续须出示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同时出示《门规证》。

第二十条对《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门诊医疗,参保人可凭《医保卡》和相关身份证明直接就医,只结算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异地住院治疗的,应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以下简称《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诊医院限定为北京、上海或天津三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且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3)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须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

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诊断书、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以下统称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生育及相关手术是指生育及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第(四)项规定的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不包含关节矫正及婴幼儿唇、腭裂等功能性治疗。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按照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危重病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抢救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治疗结束后,凭《医保卡》和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治疗确有困难的;(4)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需经接诊医师提出初步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提供参保人的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家庭病床。

第二十九条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参保人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最长时间不超过150天。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额平均为60元。

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

超过限额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次。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参保人有效证件,发现有伪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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