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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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帮助居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两部分。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居住地区确定的缴
费标准。

一般来说,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和农村居民的缴费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般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居民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提供。

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则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和中央财政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也是根据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其次,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了保障居民在罕见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支出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居民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提供。

总的来说,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居民的经济状况和居住地区等因素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缴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全民共享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居民医保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60Information医保园地(信息台)2016年第6期本栏目由宝坻区中医医院协办序号1718192021 医疗机构名称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天津市静海县医院天津市西青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人次121517255264次均费用(元)3527734993342693214931072医院按患者全自费收取金额(元)18371599188512172222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特殊身份人员的筹资标准(一)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确保政策宣传精准到位,市人力社保局编写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本期选取部分进行刊登。

61Information医保园地(信息台)2016年第6期本栏目由宝坻区中医医院协办(三)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2017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的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2017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的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2017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2017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征得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制定了《雅安市2017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雅安市2017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2月16日附件雅安市2017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额控制的目的提升我市全民医保质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总额控制的范围适用范围为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三、总额控制的原则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

四、总控指标的确定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收入为基础,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基金累计结余等情况确定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控制总额。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赣人社字〔2017〕395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9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筹资工作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至每人每年180元,财政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至每人每年450元。

(一)加强个人缴费宣传。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

对于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的全额补助对象,在统筹地区年度缴费期限内被确定为全额补助对象的,个人年度不再缴费;在统筹地区年度缴费期限外被确定为全额补助对象的城乡居民,个人年度已经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再退回给本人。

(二)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1.参保居民(不含高校大学生)补助标准为450元。

2.城乡困难居民代缴标准为180元。

代缴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

17年医保缴费标准

17年医保缴费标准

17年医保缴费标准医保是指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标准。

2017年的医保缴费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

具体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每个月需要缴纳工资的2%作为医疗保险费用。

其次,我们来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6%至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至4%不等。

具体的缴费标准需要参保人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缴费。

再次,我们来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

具体来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每个月需要缴纳工资的2%作为医疗保险费用。

最后,我们来看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大病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

具体来说,参加大病保险的个人每个月需要缴纳工资的1%作为大病保险费用。

总的来说,2017年的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这些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参保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保障自己的健康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了解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有所帮助。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忻政发〔2017〕65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忻政发〔2017〕65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忻政发〔201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36号)精神,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八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门诊统筹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2017年度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补足,基金支付等仍按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有关政策执行。

从2018年1月1日起,门诊统筹基金管理按忻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1)。

二、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门诊特殊慢性病共42种,其中省定35种、保留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慢性病7个病种。

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

三、完善住院待遇政策(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标准见下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医疗机构三类收费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下)二类收费标准(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一类收费标准(三级甲等)县级省、市级省、市级省外起付标准1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支付比例85%75%70%60%55%(二)提高支付比例。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从2017年1月起,陕西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陕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陕西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陕西全省将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陕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陕西省卫计委要求,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其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人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财政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现就统一城乡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1、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

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

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店铺为您整理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近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积极组织落实,切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助推赤峰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新政策顺利出台,确保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执行。

7月22日,记者在赤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指示精神,赤峰市于日前出台、审议并通过了《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对赤峰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将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化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公平统一。

届时,赤峰市广大参保居民将得到更多实惠:新农合参保人员用药范围扩大;有效消除居民城乡流动的制度障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快捷;医院也不需要设置几套不同的结算系统对应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和医院管理;统一主管部门,规范服务流程,有助于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能力,尤其是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流动就业人员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参保患者不用再东奔西跑,避免找错门,真正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据介绍,赤峰市将在8月底前出台《赤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部分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10月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拓展阅读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05号)精神,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017安徽社保缴费标准

2017安徽社保缴费标准

2017安徽社保缴费标准2017年,安徽省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以下是具体的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解读。

一、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2017年,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由个人缴纳。

而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由单位缴纳。

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5%的工资总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2017年,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个人缴纳。

而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单位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8%的工资总额。

三、失业保险。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2017年,安徽省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的工资总额。

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单位缴纳;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个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安徽省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承担,按照工伤保险费率的不同,由单位缴费。

五、生育保险。

根据《安徽省生育保险条例》,2017年,安徽省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承担,按照生育保险费率的不同,由单位缴费。

总结:根据以上规定,2017年安徽省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有着不同的缴费标准和缴费责任方。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2017年关于湖南省社保政策的有哪些新消息,社保政策新出台会有哪些影响。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经湖南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近270万企业退休工人将受益,增资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方案,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在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另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参保缴费工作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有序整合,平稳衔接。

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制度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原则;(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原则;(四)立足基本医疗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有效衔接的原则;(五)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黄冈市所辖县(市、区)为市级统筹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2017年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

2017年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

2017年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陕西《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1月起,全省将实行筹资、待遇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一、统一筹资个人年缴费不低于150元根据《通知》,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筹资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

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差距较大的市(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过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各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缴纳。

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通知》规定,各市区将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1、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2、报销比例住院: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重庆医保缴费标准2017

重庆医保缴费标准2017

重庆医保缴费标准2017在2017年,重庆市医保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不同人群的医保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具体的医保缴费标准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8%,单位缴费比例12%,合计20%。

具体缴费标准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确定,工资收入越高,缴费标准越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负担。

具体来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家庭缴费标准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200元,政府适当补助。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具体来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元,政府适当补助。

四、其他特殊人群的医保缴费标准。

除了上述基本的医保缴费标准外,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等,医保缴费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具体标准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查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医保缴费标准仅为2017年的标准,具体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建议广大市民及时关注和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保障自身和家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总之,重庆市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的医疗权益,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的理解和配合。

希望各位市民能够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积极参与医保缴费,共同维护良好的医保制度。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重庆市的医保制度会更加完善,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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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渭南市临渭区城镇户籍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区上学、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子女);区内城镇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区内高校在校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凭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或镇劳保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特殊人员还应提供相应有效证明(低保证、残疾证(二级或以上)、“三无”身份证明、低收入证明、农民工子女其父母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证明);高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体参保,居民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四、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五、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有什么规定?
1、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次年缴费期。

2、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
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缴纳当年医保费用的,从缴费的30天后起(以缴费确认时间为准)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途断费,续交后设置待遇等待期,缴费中断一年从缴费确认之日起设置待遇等待期180天;缴费中断两年及以上从缴费确认之日起设置待遇等待期360天;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一年之内)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年度限额是多少?
居民医保费用因发生医院级别的不同,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所区别,具体见下表:
七、哪些费用居民医保不能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有明确第三责任人的)、医疗事故等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使用超出《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陕西省城
《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目录》范围的费用;
9、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八、居民医保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在渭南市辖区内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凭身份证或医保卡可在费用发生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外伤、生育、新生儿及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须由参保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将报销资料交参保社区,由社区统一报送社保中心手工结算。

手工结算报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诊断证明;
3、费用总清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续页,出入院记录、长期、
临时医嘱,相关检查报告单);
5、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及长安银行卡复印件。

注意:常住异地人员报销住院费用时还需提供《常住异地人员备案表》复印件;女性生育报销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意外伤害报销还需提供《外伤住院情况登记表》、《外伤住院调查笔录》。

九、居民医保市外定点医院有哪些?
目前渭南市居民医保市外定点医院有33家包括: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武装警陕西省总队医院、交大第一附属医院、交大第二附属医院、陕西省中医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陕西省结核病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市第五医院、西安市第八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
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西安红十字会医院、解放军第323医院、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西安高新医院、长安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西安市中医医院、陕西省友谊医院、西安市凤城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西安马应龙肛肠医院、陕西省糖尿病医院、西安市航天总医院。

十、城镇居民可以申请慢性病吗?
门诊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病情重、费用高、需长期门诊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的一类疾病。

目前,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的病种有17种,凡患有一种或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可将本人近两年内的病情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报区社保中心进行门诊慢性病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渭南市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审批表》,经区社保中心鉴定、审批,参保居民从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有效期两年。

具体病种范围、报销标准及年度支付限额见下表:
十一、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1000元以上的病种每季度报销一次,其他病种每年报销一次。

参保居民申请门诊慢性病报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渭南市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审批表》复印件;
2、药店购药发票或医院门诊发票(原件);
3、购药处方、购药清单、检查或检验报告单;
4、身份证和长安银行卡复印件。

注意:门诊慢性病患者在购药或治疗时应按照《渭南市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审批表》中医生填写的治疗方案进行,超出范围和与申请病种不符的相关治疗、检查及药品不予报销。

家家参加居民医保人人享受幸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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