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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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武人社办〔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社会发展局,局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件),现对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持有市外签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人员在我市进行相关登记的问题(一)对通过“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办理了《就业创业证》(非我市签发)的人员,在我市上线使用“省系统”之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在“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失业管理”(以下简称“系统”)之“省厅数据查询”的“《就业创业证》信息查询”中将“省系统”中有关数据“下载到本地”后,再进行其它相关登记。

上线使用“省系统”之后直接关联“省系统”有关数据。

(二)对持有省外签发的《就业创业证》需在我市进行相关登记的人员,应在“系统”之“外省《就业创业证》登记”中登记其《就业创业证》上的证件编号、签发日期及相关信息。

二、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问题1、与我市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除按照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还需提供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章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直接到原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武汉市户口的N种方法

武汉市户口的N种方法

新落户政策出台盘点获取武汉市户口的N种方法落户新政:武汉市日前宣布,将从7月1日起,实行“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其中规定,毕业超过两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业创业,具备本科学历(年龄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40周岁以内),提供学历学位、劳动合同、1年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人代表的,均可在武汉市落户。

此项新政策意味着,超过两年择业期的未落户高校毕业生,不用担心户籍被打回原籍,不用再考“中级职称”、不用在武汉买房,只要就业或创业,都能落户武汉。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本科和研究生要求是全日制的;在武汉创业的大学生,其登记注册的企业要求正常运作半年以上且有缴税证明。

另外,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仍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办理。

10个工作日告知是否准予落户据武汉市人社局副局长李乔介绍,过去,毕业两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需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才能落户,其要具备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且涉及调入、调出两地,办理手续时间较长,对就业创业和人才引进造成无形的障碍。

今年放宽条件后,在武汉创业就业毕业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条件,可直接到申请人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落户,公安窗口受理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落户的决定,这大大减少了办理手续的环节。

三类合法固定住所可做落户地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有三类固定住所可以落户:亲友家或租住房、自有房、单位集体宿舍。

其中,在武汉市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留存联系方式,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1年以上的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中落户的,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其他获取武汉市户口的N种方法一、外地人通过购房落户这是大部分外地人落户武汉的选择,通过购买符合落户条件的房屋,就可以申请落户。

大学生在汉落户的流程

大学生在汉落户的流程

大学生在汉落户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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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顺利完成大学生在汉落户,首先需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

《关于办理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

《关于办理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
(一)由本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入户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警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单,收存材料,将受理单回执交申请人;材料不全一次说清。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网上审核申请人户籍信息、公安管理信息、学历信息、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就业创业单位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以办理。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在本市落户”是指:
(一)户籍不在本市的毕业生,可申请在本市落户。
(三)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批准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函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居住在父母、子女、配偶合法所有房屋的,且房主未在房屋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经房主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民警调查核实,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单独立户,不符合此条件的,只能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
第十条 就业创业地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就业创业地在本市新城区的,在本市新城区办理落户,本人或配偶房屋在中心城区的,可在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条件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的,应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济南毕业生落户细则_个人简模板

济南毕业生落户细则_个人简模板

济南毕业生落户细则_个人简模板
济南日前颁布实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实施细则》,本着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细则》在四个方面实现新突破。

一是允许低学历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济就业。

大专、中专学历毕业生,只要在济南市落实就业单位并与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达到规定的期限(大专3年,中专5年)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就可办理接收手续。

办理接收手续前,先将户口落回原籍,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凭接收手续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二是对落户地点进行了明确。

济南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可回原迁出地或具备落户条件的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上学期间父母在本市户籍变动的,可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本市市区落实单位的,原则上落本单位集体户口,在济有产权住宅或租赁公房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在住房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在济有直系亲属的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三是简化了落户程序。

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办理二次派遣或改派手续的毕业生落户时不用再出示《就业协
议书》。

四是加大了对“先落户、后就业”毕业生户口的管理力度。

户口已落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毕业生应分别于每年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进行一次户口核对,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已落实就业单位、具备固定住所的应及时办理户口变更和迁出手续。

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不参加户口核对,或申报情况严重不实者,或多次联系查找不到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继续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公安部门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其户口迁回原生源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汉政办发[2013]3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汉政办发[2013]3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汉政办发〔2013〕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7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生力军,是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中、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抓紧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加大公开招考力度有编制空缺的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申报年度招考进入计划时,按照实有编制空缺的60%人数列入进人计划,并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公务员;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有关规定,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做好就业引导和鼓励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就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3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就业创业,力争实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

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

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是指针对大学生毕业后选择的户籍所在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政策。

目的是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加强人才流动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首先,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选择就业创业的城市作为户籍所在地。

这些城市往往有较为完善的产业结构和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政策可以给予就业创业城市户籍落户的优惠政策,例如落户便利、就业引导、住房补贴等。

这些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大学生选择在这些城市发展,促进其人才集聚,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其次,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应该鼓励创新创业和就业需求紧缺领域的大学生选择落户。

创新创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政策可以给予在创新创业领域就业的大学生户籍落户的优惠政策,例如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优先享受创业培训、税收优惠等。

与此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就业需求紧缺领域的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吸引更多毕业生前往这些领域就业。

再次,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还应该关注农村地区的发展,鼓励大学生回乡就业创业。

当前农村地区存在较为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而大学生正是农村地区最需要的人才。

政策可以给予回乡就业大学生户籍落户的优惠政策,例如提供农村创业基金、土地使用权等扶持措施,吸引他们回到农村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最后,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还应该加强与人才引进政策的衔接,实现政策互补。

人才引进是各地发展的必然需求,政府可以通过在人才引进政策中加入落户的要求,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动大学生就业创业,进一步提高城市的人才品质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大学生毕业落户政策应该符合情势发展的要求,鼓励大学生选择就业创业的城市作为户籍所在地,关注创新创业和就业需求紧缺领域的大学生就业,关注农村地区的发展,加强与人才引进政策的衔接。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和流动,推动全国经济的繁荣与进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料

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料

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料武汉毕业生落户新政实施时间:2014年7月1日武汉毕业生落户条件:一、35岁以下的本科生,或者40岁以下的硕士生;二、在武汉有合法固定住所;三、签有劳动合同并交了一年社保的企事业员工,或者自主创业的企业法人。

武汉毕业生落户申请地点: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所需时间:10天具体申请资料1、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

2、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或学位)认证书。

3、在汉创业需提供本人在汉登记注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在汉就业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汉缴纳1年社会保险证明。

4、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留存联系方式,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中落户的,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同意书:本人名字(身份证)号,和某某(身份证号)是什么关系,现居住本人某地房屋,房产证号,土地证号,同意某某落户(搭户)。

房主姓名/时间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名字的房子,即使户主的户口不在本地,只落房产证没有名字的一方,也是可以的。

(七)填报“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可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微博、武汉治安微信平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

“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这个就需要填写好,再找社区民警盖章,他盖章之前要居委会或者物业证明你在这居住满1年的证明,所以要跑一下物业或者居委会。

时间上注意满1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武政规〔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

根据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科学设置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新城区和开发区落户限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提高开发区、新城区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撑。

服务“万亿倍增”计划、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积聚高素质人力资源,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武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7〕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助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把武汉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青年之城、梦想之城、创新之城、活力之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未来五年,建设和筹集250万平方米以上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其中,大学毕业生安居房85万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大学毕业生租赁房165万平方米,以人均租住面积20平方米为主。

让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形成留汉大学毕业生“租购并举”的安居路线图,构建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聚人气、聚产业、聚服务,培育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青年聚集地和新文化策源地,将武汉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基本原则——市区分级,市场运作。

市级负责全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区级负责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和日常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武政[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开发大学生人才资源,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将武汉打造成为就业充分、创业方便、发展自主、居住舒适的大学生梦想之城,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吸纳、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一)完善博士和博士后高端人才引进机制。

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的博士人才,提供为期3年、每月最高2000元的政府资助。

对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期满未就业的博士后科研人才,可在编制范围内,优先聘用,同时可申请博士资助。

(二)建立“大院名校”优秀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机制。

加大对国内“985”、“211”等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引进、储备力度,对来汉发展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积极吸纳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硕士毕业生。

对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各区、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吸纳人才的激励政策,引进留住人才。

(三)建立紧缺型高技能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机制。

稳步扩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人才储备规模,将职业技术院校取得初级、中级技能资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职业技术学校汽车、钢铁、石化、物流等紧缺型专业初级专业技能毕业生,纳入先落户后就业的激励政策范围,由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纳入集体户口管理,2年内实行免费档案托管。

(四)优化海外留学人员吸纳、引进机制。

成立市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为留学人员提供接待、身份认定、档案管理、就业推荐、创业咨询等服务。

2021武汉落户政策

2021武汉落户政策

附件2:大学毕业生等人材落户办理规定一、大学毕业生落户(一)办理条件一、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证)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毕业生;二、毕业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需提供的材料一、填写《申报户口记录表》(可在湖北政务效劳网“武汉公安网上效劳”平台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二、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均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丢失的,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岸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3、在自有衡宇落户的,提供自有衡宇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衡宇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衡宇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衡宇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五、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搜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存在户籍信息与学历信息不一致的,因学校录入错误造成的,需提交学校证明原件、招生名册及录取通知书等学籍档案中相关材料(盖章的复印件);因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或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一、窗口受理:(1)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的区政务效劳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窗口申请;(2)受理核发证件。

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外行持《户口迁移证》的);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重复户口或重身份证号未处置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觉察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依法处惩。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武政办〔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和省“才聚荆楚”工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市内落户,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减轻租房安居负担。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

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

本通知公布前留汉的同等条件大学毕业生,现租住人才租赁房且租期未满3年的,在资格有效的剩余租期内,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

鼓励各区建设青年人才之家,为毕业6年以内有意愿来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创业指导、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为其留汉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三、稳定政策性岗位。

汉中人才落户政策解读

汉中人才落户政策解读

汉中人才落户政策解读《通知》共八条,包括人才落户对象和条件、申请及办理方式、职业技能人才的相关约定、违规惩戒办法、文件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条款,较以往政策相比,本次调整主要考虑和突破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灵活有序,新增落户方式。

《通知》对尚未来苏工作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的新落户方式,放宽了人才落户的条件,但同时限定人事档案转入后方可申请落户,以确保人才有效真实落户,维护正常落户秩序。

如,第一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是加快人才集聚,降低落户门槛。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既对标了深圳、南京、杭州等城市,又结合苏州实际,在社保缴纳期限、人才引进年龄、紧缺专业附加条款方面放宽或取消,保持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又避免人口大量涌入给公共资源和服务带来的压力过大。

如,第二条规定,“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该条款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以及男女落户年龄上限区别,男女落户年龄均放宽至45周岁,境内外具备相当学历的人才统一引进年龄要求。

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汉政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办发〔2009〕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对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使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任务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

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市政府先期投入500万元设立“汉中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创业基金管理部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落实工商注册和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大学生创办企业的手续费用。

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免除工商注册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武汉最新人才政策

武汉最新人才政策

武汉出全国最宽松人才政策毕业逾2年大学生也能落户武汉市人社局昨日宣布,从7月1日起,凡毕业超过2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业创业的,只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40周岁以内),只需提供1年社保缴纳证明及住所证明,就可直接到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落户。

市人社局近期将联合公安部门,出台具体细则,向社会公布各个办理窗口的地址和服务电话。

新政亮点取消人社部门审批,全国首创据介绍,目前我市现行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主要针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在武汉落户。

对于毕业2年以上的,需要具备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且涉及调入、调出两地,办理手续时间较长,对武汉人才引进造成无形的障碍。

新政策的亮点是进一步放宽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改审批制为准入制,取消人社部门审批环节,在武汉创业就业毕业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条件,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这大大减少了办理手续的环节,高校毕业生可在汉无障碍地有序流动,是就业创业政策中一项重大改革,在全国属首创。

落户条件租房1年以上,或创业半年以上根据最新规定,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落户的,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据了解,申请人到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落户,只要材料齐全和真实,一般10个工作日内便可出具准予落户或不准予落户决定。

对符合条件准予落户的,持《批准入户通知单》或《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针对在汉创业的人员,只要公司成立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就可在汉落户。

在汉灵活就业人员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1年社保证明,也可在汉落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汉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考核评价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5〕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汉中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依据和原则第一条考核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依据真实、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第三条市考核对象。

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考核对象是11个县区的人民政府及汉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单位)。

第四条各县区考核对象。

各县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对其所辖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

包括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改革创新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五部分内容。

第六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当年城镇新增就业指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指标、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指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标、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指标、困难群体就业指标、城镇登记失业率等(详见附件2)。

第七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内容。

1、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是中省和市各项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落实就业创业扶持的操作办法、就业重要指标纳入政府规划、就业资金筹集配套及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等; 2、就业培训、创业情况,主要是就业培训实施情况、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主要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情况、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情况等;4、公共就业管理及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主要是队伍建设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等;5、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6、就业创业登记实名制管理与就业统计情况,主要是台帐建立情况、就业统计报表数据真实情况;7、就业帮扶及就业援助情况,根据考核标准与方法,得出考核分数,对减分事项注明减分理由(详见附件3)。

2023武汉落户条件

2023武汉落户条件

2023武汉落户条件2023年武汉落户条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居到大城市定居生活。

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武汉也吸引了众多人才的目光。

那么,2023年武汉的落户条件是怎样的呢?一、基本条件想要在2023年在武汉落户,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和工作证明;3. 无违法犯罪记录;4. 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学历要求对于拥有较高学历的人才,武汉提供了一些特殊政策,以吸引他们落户。

具体要求如下:1.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落户;2.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落户政策;3. 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可以直接申请落户,并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三、就业条件武汉非常欢迎有就业意向的人才到此定居并发展事业。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以获得更多的落户政策支持:1. 被武汉市重点引进的高级人才;2. 对武汉市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创新创业人才;3. 在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满两年的人才;4. 在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满三年的人才。

四、创业条件对于有意在武汉创业的人才,也有一些特殊政策待遇:1. 在武汉市新兴产业中创业并获得一定成绩的人才;2. 在武汉市科技企业中创业并获得一定成绩的人才;3. 在武汉市创新创业园区中创业并获得一定成绩的人才。

五、其他条件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想要在2023年在武汉落户,还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1. 在武汉市连续居住满一定年限,具体要求根据不同人才类别而定;2. 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以自行负担生活费用;3. 具备良好的品德和道德修养。

总结起来,想要在2023年在武汉落户,需要满足基本条件,如年满18周岁、具备合法稳定的居住和工作证明等。

同时,学历、就业和创业条件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此外,满足其他条件,如连续居住年限、稳定经济来源和良好品德等也是必要的。

希望以上信息对于计划在2023年在武汉落户的人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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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
公布(附:申请表)
来源:原创日期:2014-07-01 点击数:49681次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
件的通知》(武政办【2014】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
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
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在本市落户”是指:
(一)户籍不在本市的毕业生,可申请在本市落户。

(二)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的毕业生,可申请在主城区落户。

(三)毕业生户口托管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居民户或就业单位
集体户。

第四条“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

不包括自学考试、成
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函授大学、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指
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条落户毕业生的年龄,以公安机关正式受理当天的身份证年龄为准。

第六条“就业”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五险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

“创业”指自主创业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第七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包括:
(一)本人自有房屋。

(二)亲友房屋
(三)租住房屋
(四)单位集体宿舍。

上述房屋不包括已拆迁或拟拆迁房屋、空挂地址房屋、生产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房屋、办公用房。

第八条实际居住在本人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在亲友家中或租住房屋的,经房主书面同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确在居住的可以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不能单独立户。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可申请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就业单位集体户中落户。

第九条居住在父母、子女、配偶合法所有房屋的,且房主未在房屋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经房主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民警调查核实,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单独立户,不符合此条件的,只能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

第十条就业创业地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就业创业地在本市新城区的,在本市新城区办理落户,本人或配偶房屋在中心城区的,可在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条件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的,应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

(三)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

本人在汉创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
证明。

(四)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五)本人、亲友或房屋出租户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六)租住房屋的,提供签订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证明、出租屋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复印件、房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亲友家居住的,提供户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七)填报“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微博、武汉治安微信平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办理流程
(一)由本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入户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警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单,收存材料,将受理单回执交申请人;材料不全一次说清。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网上审核申请人户籍信息、公安管理信息、学历信息、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就业创业单位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以办理。

(三)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批准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

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函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办理户籍窗口联系方式
1、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发展大道790号邮编:430010
联系电话:82905778
江岸户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岸区胜利街306号邮编:430010
联系电话:85391013 传真:82705991
2、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华路251号邮编430015
联系电话:85767006转8019 传真:85755159
3、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一号邮编:430030
联系电话:83770429
4、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1楼14号窗口
邮编:430050
联系电话:84670589转8010
5、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邮编:430060
联系电话:88922413
6、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青1100号(青翠园2号)邮编: 430080 联系电话:86848225
7、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邮编:430070
联系电话:65397011
8、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二雅路292号邮编:430040
联系电话:83255896
9、汉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纱帽街汉南达到401号邮编:430090
联系电话:84756705
10、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大街21号邮编: 430100
联系电话:69813575
11、江夏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江夏区纸坊街宁安路4号邮编:430200 联系电话:85398704
12、黄陂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黄陂大道318号邮编:430300 联系电话:61002717
13、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特1号
邮编:430400
联系电话:89354119
14、水上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96号1楼邮编:430030 联系电话:85394787
1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
地址: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邮编:430056
联系电话:84809867
1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
地址:东湖开发区珞瑜路556号科技会展中心A馆1楼
邮编:430074
联系电话:67886092 传真:67886090
17、东湖风景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 武昌区欢乐大道301号9栋四单元404
邮编: 430077
联系电话:85397529
18、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化工区土吴路化学工业区分局邮编:430080 联系电话:86869016
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
入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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