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长沙市小微企

合集下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国市监认证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国市监认证发〔202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相关认证机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65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的通知》(市监认证〔2021〕79号)要求,总局于2021年10—12月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局)开展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对提升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印发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对提升行动进行了具体布置,已经基本形成总局统一部署、地方政府狠抓落实、认证机构主动作为、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地共出台265项激励政策,累计为9万余家企业免费培训37.4万人次,127家认证机构为36个行业的5639家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帮扶,其中1065家企业新获得ISO 9001认证,加上行动前已经获证的3032家,共计4097家小微企业获得认证。

(二)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从地域看,提升行动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从帮扶企业行业看,覆盖一二三产业的绝大部分行业(92.3%的行业),其中制造业帮扶企业最多,占比73%;从帮扶企业规模看,小型企业数量最多,占接近一半(47%),其次是微型企业(32%),也有少数中型企业;从认证机构看,内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参与比例相近(分别占其总数20%左右)。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第2批长沙市建筑业企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第2批长沙市建筑业企业
(长住建发[2016]44号2016年3月8日)
附件:
2016年第2批长沙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汇总表
序列
属地
企业名称
原资质等级
申报资质等级
核定资质等级
备注
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企业
1
长沙县
湖南志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
施工劳务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2
长沙县
长沙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第2批长沙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住建发[2016]4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第2批长沙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的通知
/
施工劳务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3
长沙县
湖南省博泰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机电安装三级
建筑机电安装三级
4
望城区
长沙一世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市政公用三级
市政公用三级
5
浏阳市
长沙方正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起重设备安装三级
起重设备安装三级
6
宁乡县
长沙经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建筑三级
建筑三级
7
宁乡县
湖南贵庭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三级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长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一)“小巨人”贷款贴息。

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研发补贴。

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计算)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专项奖励。

中小微企业经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0万元。

中小微企业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中小微企业有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一)加大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0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3〕75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为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做好新形势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以下称“小个专”)党建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类指导、规范提高、示范引领、整体推进的思路,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激发“小个专”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教育群众,引导“小个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影响带动“小个专”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个字〔2015〕172号【发布日期】2015-10-20【生效日期】2015-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正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要求抓紧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

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

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但是小微企业发展仍存在巨大空间,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各地要站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高度,站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按照工商个字〔2015〕118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长商务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2〕56号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2年8月3日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中国贸促会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 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资金奖补及其监督管理。

其中,关于湖南湘江新区的具体政策,根据其事权、财权的有关规定,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后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物业管理,实行集中、公开交易有形商品的商品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用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

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率,实行专款专用。

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及与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事项等,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服务业总体发展规划、发展行动计划、空间布局规划及重大课题研究等的编制。

(二)服务业项目的发展1.支持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试点示范范围的项目;2.重点扶持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建设项目及引导项目。

(三)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中央商务区、特色街区、园中园等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

重点扶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纾解长沙市中小企业困难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纾解长沙市中小企业困难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纾解长沙市中小企业困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长政办发〔2022〕 14 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纾解长沙市中小企业困难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落实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减负解困”的精神,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要素价格上涨、疫情持续影响带来的困难,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本文件所指中小企业为在长沙市工商税务登记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变更时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中小企业被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或有违法记录或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环保、消防等事故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措施(一)减轻中小企业负担1.加快兑现中小企业奖补资金。

落实各级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财政资金,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已公示的涉企政策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帮助企业缓解压力。

(责任单位: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2.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力度。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2022年3月20日前将已验收货物、工程、服务对应的款项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到位。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对款项支付的投诉和处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3.减免中小企业租金。

对承租园区国有经营性用房(包括标准厂房和商铺)的中小企业,减半收取2022年1月份至3月份共3个月的租金。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4.缓缴中小企业税款。

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税收的缓缴措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的规定,按比例延缓缴纳规定期限内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国内增值税等税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芙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芙政办发〔2016〕23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凝心聚力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激发经济发展潜力的战略决策。

为进一步推动芙蓉区创业创新工作,根据《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贯彻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指示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围绕“创新—创业—就业”的主线,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原则,突出三大特色:(1)产业导向明确,集中在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新材料产业、服务外包等领域;(2)创业创新主体鲜明,集中在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企业高管、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大力鼓励扶持团队创业创新;(3)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政策支持、资金保障三大体系,并实现各系统的整合协同,形成促进创业创新工作的合力,共同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通过促进区域内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带动区域经济整体发展。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长沙市2015年小微企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长沙市2015年小微企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长沙市2015年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119
【发文字号】长质监联[2016]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长沙市2015年小微企业“两创”(标准
创新类)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长质监联[2016]2号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
长沙市2015年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请表。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长发[2009]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发[2009]12号)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湘政办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1、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改造建设创业大厦、创业基地。

经批准认定的创业基地的标准厂房报建费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标准收取。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办三年内所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分别予以全额奖励,满三年后的五年内按留成部分的50%分别予以奖励;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市级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创业基地及入驻企业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2、扶持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本地产业配套。

支持中小企业与主机企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

从2009年开始,工程机械、汽车、家电等我市重点产业集群的配套企业,当年配套额度比上年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

4、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起三年内可以获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研发资助。

5、推动产学研合作。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合作,共建技术合作平台。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芙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芙政办发〔2016〕24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长沙市芙蓉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芙蓉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通过发展创客空间,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加快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创新创业氛围,参照省、市、区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小微企业。

第二章创客空间发展第三条创客空间是为创客群体提供创意交流、信息交换、资源对接、路演展示等服务功能且具有公益性的创新型创业平台。

是园区、创业基地、商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前端服务窗口,在创客空间内孵化成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可以直接导入园区孵化器或创业基地。

一般设有创业咖啡吧、“头脑风暴间”、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创客沙龙区等公共服务区域。

第四条对首批3个被评为区级示范创客空间,每家按经营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对首批3个区级示范创客空间场地,每家按经营面积租金总额的2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区级示范创客空间开展创意创业活动,提供创业技能培训等配套服务,建设创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等创客空间公共服务活动,根据活动实际支出,每年给予公共服务项目一定的费用补贴,每家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民办公助”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民办公助”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民办公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长水发[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民办公助”管理的通知(长水发〔2013〕140号)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财政局:为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引导农民参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湖南省“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湘财农〔2005〕41号、《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85号和《长沙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农〔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从2013年开始,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简称市级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实施“民办公助”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小农水建设项目补助范围及标准1、项目范围山平塘清淤扩容(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新建或更新改造小型灌溉泵站(总装机小于1000千瓦)、沟渠疏浚(以小流域或小灌区为片区进行申报,沟渠断面不小于1平方米),小型河坝维修加固(坝长3-20米),水稻、蔬菜、茶叶、水果基地及水产养殖等现代农业项目水利设施配套改造(面积在500亩以上)。

项目应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项目相对连片,具有一定规模;优先解决灌溉面积大、效益好、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待建项目。

2、项目建设目标及标准市级小农水补助项目建设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实现灌排畅通,全面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和灌溉保证率,有效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商务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2月8日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经济合作健康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长发改高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发改局、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委组织对现行《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发改〔2011〕731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金指[2016]2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应急转贷平台
200
韶山市小计
韶山市小计
75
9
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助保贷平台
75
湘乡市小计
湘乡市小计
45
10
湖南正润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超市
45
衡阳市
衡阳市合计
衡阳市合计
655
衡东县小计
衡东县小计
265
长沙市本级及所辖区小计
长沙市本级及所辖区小计
65
2
长沙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助保贷平台
65
宁乡县小计
宁乡县小计
200
3
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应急转贷平台
200
株洲市
株洲市合计
株洲市合计
630
株洲市本级及所辖区小计
株洲市本级及所辖区小计
430
4
株洲高科火炬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助保贷平台
185
(湘财金指[2016]27号2016年12月26日)
附件:2016年湖南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金额
全省总计
全省总计
全省总计
全省总计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长沙市中小微企业标准化战略推进工程”第二批试点企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119【发文字号】长工信发[2013]10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长沙市中小微企业标准化战略推进工程”第二批试点企业的通知(长工信发〔2013〕103号)各区县(市)工信局、质监局,各工业园区及有关单位:2012年度长沙市首批中小企业标准化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在广大中小企业中引起了极大反响,为积极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号召,进一步落实市委《关于开展“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市许多中小微企业尚存在“标准化工作机构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能力不强、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意识不强”的“三不”现象,按照《关于大力推动长沙市产业技术升级的意见》(长新工〔2011〕2号)、《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标准化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工信发〔2011〕128号)要求,市工信委、市质监局2013年继续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协同开展第二批中小微企业标准化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工作。

为做好第二批试点企业的推荐、遴选工作,确保试点示范工作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以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标准化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企业为主要对象,在2013年选择50家左右中小微企业开展试点,通过政策引导、专业培训、专家帮扶、绿色通道、项目支持,引导企业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为支撑,工作标准为保障的企业标准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抢占产业制高点,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活动期限为2013年7月-2014年2月。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湘财行[2005]3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2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五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和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2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加强和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支出。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技术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

(二)行政执法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执法交通工具、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通讯工具、现场取证工具等必需装备。

(三)技术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的技术机构所需要的检测、检定用仪器设备及现有实验室的改造等。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湘经信中小服务〔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中小服务〔2016〕334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经信委、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局:现将《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 13号)精神,完善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服务机构)是指经省经信委认定和指导管理,热心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服务能力强,管理规范,服务信誉高,服务效果突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服务机构(不含省级中小微创业创新基地)。

</Service/SItemList?code=29>第三条省经信委每年开展核心服务机构认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经信委、省级行业协会推荐,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择优认定核心服务机构。

二、标准与条件第四条核心服务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二年以上;(二)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录,接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定期发布服务产品和服务信息;(三)具有并满足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相应的资质条件、服务场地、设备、设施、仪器和资金条件;(四)具有专职服务业务人员,管理规范,管理水平较高,中小微企业服务经验丰富;业务人员具有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学历水平、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五)服务能力、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和服务效果在同类服务机构中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公认度和服务声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长沙市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119
【发文字号】长质监联[2017]1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长沙市小微企业“两创”(标准
创新类)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质监联[2017]1号)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局各区分局,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两创[2015]1号)和《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标准化公共服务实施意见》(长两创[2015]15号)文件规定,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市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时间
2017年4月24日-5月19日
三、申报范围
(一)承担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小微企业;
(二)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小微企业;
(三)创建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小微企业;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小微企业。

四、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一)2016年长沙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明文件、标准文本、相关证书等复印件;
(四)自评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3):即企业申报的扶持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涉及环保的应写环保效益,要列出量化效果指标,并提供证明材料;
(五)营业收入:提供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16年度利润表;
(六)从业人员:提供2016年12月当月工资发放表或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七)项目支出:提供因项目而发生的相关支出会计原始凭证,金额大于所申报的扶持资金额度即可;
(八)小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印证资料(仅限工业企业);
(九)《长沙市企业标准化工作状况调查表》(见附件4)。

五、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区分局在申报时间截止后,要结合企业申报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质监局,并同时上报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市局集中受理时间:2017年5月22日
六、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审批。

扶持资金申报项目经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审查后提交市两创办联席会议审议。

市两创办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质监局拟定资金安排意见,经市两创办签署同意,报市两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公示。

经市两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资金安排意见在《长沙晚报》、市质监局网站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实名举报的,由市质监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由市两创办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两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支付。

扶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市财政局:曹伟联系电话:88666105
市质监局:赵耀联系电话:88635324
附件:1.2016年长沙市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请表
2.2016年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
3.2016年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报企业自评报告编写说明
4.长沙市企业标准化工作状况调查表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
长沙市2016年小微企业“两创”(标准创新类)扶持资金申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