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协助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组织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时应执行我国的现行规定,如需增加劳动工时和确定增加劳动工时的工资,须事先征得企业工会同意;职工的休假时间应不少于我国的现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一般从工会经费中支付;与企业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其它福利待遇与本企业管理人员相同,费用由企业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令2007年第29号
∙【法规标题】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令2007年第29号
∙【颁布时间】2007-11-9
∙【失效时间】
∙【全文】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
4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5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
1999.8.12
与《信访条例》相抵触。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9 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十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附件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一、法律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件)
二、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62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工会,执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应当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开业半年内组建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
第五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没有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它工作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应当提供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娱、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必需的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享受疗(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审查监督。
1(级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2.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1989年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对处罚的权限和程序做如下规定:第一条县(区)及县(区)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和处罚权限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列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查处:(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查处。
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做出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或罚款超过人民币两万元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批。
受权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由其所在的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别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加以规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完整版)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4]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招商局、上海市、厦门市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哈尔滨市外资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
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
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鲁政发[2017]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7.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7〕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分两个阶段对1979年至2016年期间的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2001年至2016年)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的规定不一致,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要求的445件省政府文件,作废止处理;对所依据的文件已失效、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122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搞好政策衔接和落实。
要加大工作力度,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44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220件)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445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鲁政发〔2001〕27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01〕41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1〕43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47号)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1〕61号)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01〕74号)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鲁政发〔2001〕85号)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1〕86号)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9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01〕103号)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04号)1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1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鲁政发〔2001〕113号)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22号)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1〕128号)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02〕10号)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1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鲁政发〔2002〕26号)2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意见(鲁政发〔2002〕30号)2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2〕50号)2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2〕54号)2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2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2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2〕69号)2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2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职务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2〕91号)28.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3〕19号)2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发〔2003〕30号)3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鲁政发〔2003〕32号)3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通知(鲁政发〔2003〕33号)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3〕75号)3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4号文件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通知(鲁政发〔2003〕94号)3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116号)3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3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鲁政发〔2004〕21号)3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鲁政发〔2004〕32号)3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04〕33号)3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推进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发〔2004〕34号)4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7号文件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40号)4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4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保险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4〕83号)4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4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半岛城市群区域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05〕41号)4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流通领域大企业的意见(鲁政发〔2005〕58号)4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4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港口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6号)4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5〕149号)5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强省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5〕165号)5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6〕4号)5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6〕41号)5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5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78号)5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5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5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20号)5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5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我省金融业的意见(鲁政发〔2006〕123号)6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6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6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6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7〕40号)6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6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6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鲁政发〔2007〕50号)6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57号)6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6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7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07〕66号)7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深部找矿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72号)7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7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与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鲁政发〔2007〕98号)7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7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7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信息产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鲁政发〔2008〕85号)7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7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7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经济领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鲁政发〔2008〕98号)7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8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8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8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09〕87号)8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95号)8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的意见(鲁政发〔2009〕112号)8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8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9〕139号)8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8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89.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9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109号)9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19号)92.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9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9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1〕37号)9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航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0号)9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发〔2012〕3号)9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15号)9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1号)9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8号)10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10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4〕9号)10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12号)10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号)10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4号)10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2001年大中专院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2号)10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号文件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8号)10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31号)10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3号)10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9号)1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0号)1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27号文件整顿社会信用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4号)1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业税收因灾减免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6号)1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9号)11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1号)11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9号)1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80号)11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83号)11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我省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84号)11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86号)12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信贷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88号)12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5号)12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山东省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3号)12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5号)12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0号)12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1号)12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号)12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44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号)12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号)1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9号)13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16号)13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1号)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2号)13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13号文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9号)13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0号)13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2号)13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5号)13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7号)13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98号文件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1号)13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2号)14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1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9号)14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0号)14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商品专业市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2号)14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号)14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号)14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14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7号)14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0号)14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1号)15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3号)15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4号)15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8号)15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29号)15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1号)15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抗击非典一线医务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1号)15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9号)15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7号)15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75号)15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77号)16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78号)16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79号)16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快渔业结构调整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0号)16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4号)16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6号)16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8号)16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9号)16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4号)16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1号)16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17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4号)17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17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8号)17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17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17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17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17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17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17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2号)18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4号)18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5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3.30
•【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
•【施行日期】2016.03.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0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已印发给你们。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望结合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实施。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同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劳动法规为准绳。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经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被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委托的权限和事项参加全部或部分仲裁活动。
第五条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四至九人,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实行职代会制度,并且建立了工会的企业都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13•【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10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适用《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开发区所在市和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及其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进行监察。
第五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支持工会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工招聘第六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
企业的用工计划应当报开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所需职工,应当先从当地城镇失业或者在职职工中招聘,当地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到外地招聘。
从农业人口中招聘职工,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招聘外籍职工,必须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企业在招聘职工时,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05]171号颁布时间:2005-12-14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关于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全文)2
2016关于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全文)(2)第四章建设发展第十七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编制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
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
第十八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经济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当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
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统筹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实现差异化发展。
产业发展规划经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