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什么

合集下载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李荣武摘要: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

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且二者都具有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法一、劳动关系的概及法律调整。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整个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有偿使用劳动力的社会关系。

[①] “劳动关系的广义说”认为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但是“劳动关系的广义说”我国一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的上原因。

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纵向序列,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形成了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度单位的依附来依附国家.据此,当国家权利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的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

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者与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种关系,这种关系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这三者之间既有差别⼜有其相同之处,相同点即为都是⼯作关系,不同点就有合同签订、⼯作性质等等,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与⽤⼈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有偿提供劳动⼒,另⼀⽅使⽤和管理劳动⼒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当事⼈约定,⼀⽅于⼀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提供劳务,他⽅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然⼈,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

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1、⼀是受国家⼲预程度不同。

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雇佣关系的本质是⼀种劳务关系,双⽅遵守意思⾃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的利益,法律⼀般不加以⼲涉。

2、⼆是是否形成⾏政⾪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组织领导的⾏政⾪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单位的成员,⽤⼈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范围内从事⽣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政上的⾪属关系。

3、三是福利待遇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医疗、⼯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4、四是从所从事的⼯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般打算长期使⽤,劳动者⼀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般具有临时性。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词,然而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实践中,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二者的区别,也有的人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

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两种用人关系,这两种关系既存在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共同点,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深圳律师认为,1、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经济关系(即利益交换),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一般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也可能会有一些处罚的规定,但用人单位的具体各项规章制度,对受雇者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雇主与受雇者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地位。

2、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比如,未成年人、已经退休被返聘的人员,在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3、是否强制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员工构成了用人单位的一分子,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深圳律师认为,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尽管雇主对受雇者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这并不影响雇主与受雇者之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雇主也没有为受雇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

4、工作时间长短一般不同在劳动关系,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会有比较长期、持续、稳定的关系,员工一般会为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进行工作。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三种不同的劳动就业关系形式。

尽管它们都存在于劳动领域,但在性质、权益和法律规定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三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雇主的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从而获得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且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劳动者则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定。

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指的是雇主以支付报酬为目的,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的行为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以市场交换的方式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照雇佣协议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并不要求双方建立固定的雇佣合同。

雇佣关系可以是长期的、短期的,也可以是项目性的、临时性的。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权利较少,通常只享有报酬的权益保护。

雇佣关系的解除可以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结束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双方的雇佣协议进行协商。

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并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人们在工作中具有的关系不同,根据不同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的义务和权利,这些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些关系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将分步骤阐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有雇佣关系的。

其次,双方需要有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劳动协议。

最后,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职责。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在劳务合同下的关系,其中一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另一方则为接受劳务。

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必须是经这一方所雇佣的人。

其次,这种关系是以劳务合同为约束的。

最后,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必须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完成的,而不是由接受劳务一方自行完成。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需要遵循雇佣关系的标准,由一方雇佣另一方,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

首先,雇佣的一方必须是经对方同意的人。

其次,雇佣和工作的方式通常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协议,而不是像劳动合同一样详细地写明条件。

最后,雇佣关系下的薪资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的,而不是按月份。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在了解这些关系的基本区别之后,人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与这些关系相关的问题。

例如,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您需要通过劳动关系与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就像是公司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事服务性工作,您可能会与远程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最后,如果您被雇佣进行短期任务,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您可能会建立雇佣关系。

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理解其基本区别将有助于帮助人们解决相关问题。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职场中,我们常常听到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三个概念。

这三个概念都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却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并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一种合同关系。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关系是一种双向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是由正式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规定了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完成一定的任务,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合同同时也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劳动关系维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纯粹经济关系。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报酬,而劳动者则在规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劳动力。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强调的是工作报酬,不必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

通常来说,雇佣关系主要是由短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

短期劳动合同通常用于临时招聘、工作增量等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工作,一般不会给员工提供长期的稳定性和福利保障。

3.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服务合作关系。

用人单位需要劳务公司提供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而劳务公司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务公司支付的费用进行结算。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务公司雇佣人员,而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员工。

通常来说,劳务关系通常由劳务派遣合同所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合同,劳务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向用人单位派遣自己的员工,并向员工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劳务服务的报酬。

劳动关系与民法中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民法中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民法中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在于(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劳资关系纠纷。

这其中出现许多误解,比如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许多人把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混为一谈,下面就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中的雇佣关系的区别进行简单说明。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

如果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断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而导致仲裁时效消灭,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就象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弄清争议的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含义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也完全不同。

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佣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我们想要在正规得到国家认可的单位工作,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工作,最基本的一条就是需要年满18周岁,如果没有成年,公司也不敢招我们进公司,因为招纳未成年进公司是违法的,但是也有些业余工作他是没有其他硬件要求的,只要我们能干就可以上,这其中所说的一个是雇佣关系,一个是劳动关系,那么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两者有一下区分:(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性,即⼀⽅只能是劳动者个⼈,另⼀⽅只能是⽤⼈单位,⽽且劳动者和⽤⼈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资格的要求。

⽽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适⽤不同的法律。

因劳动关系⽽发⽣的争议,适⽤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当事⼈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纠纷,主要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再次、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政⾪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服从⽤⼈单位的情形下进⾏劳动;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配,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其⼈⾝的依附程度也没有前者强烈,劳动者在实际⼯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的⼀⾯。

最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愿望。

⽤⼈单位享有劳动⼒⽀配权,劳动者在为⽤⼈单位服务的同时,⼀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临时性,劳动者可⾝兼数职。

案例【案情】2011年8⽉26⽇邵-⽟到陈-娟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区**路110号的扬州沐浴村从事保洁⼯作,约定⼯资每个⽉1500元。

2011年12⽉15⽇该发11⽉份⼯资时,因经营出现问题,陈-娟⽆法及时⽀付⼯⼈⼯资,并于12⽉19⽇突然宣布停⽌营业。

洗浴中⼼停业后,邵-⽟等⼗⼏个农民⼯先后求助于多个部门,但⼯资的事始终没有解决,2012年1⽉4⽇,邵-⽟等11⼈经⼈介绍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受理后,当事⼈向援助律师提供了陈-娟与胡-越于2011年5⽉20⽇签订的《租赁协议》、由胡-越、⽜-旺签字的《扬州沐浴村陈-娟投资明细》,以及扬州沐浴村会计潘**签名的考勤表和⼯资表。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两种合同形式。

然而,许多人对于这两种合同的理解却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只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实际上,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在性质、目的、受国家干预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性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较强的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的要式性较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而雇佣合同则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其特征是以受雇人为中心,以雇佣人对受雇人的支配和控制为目的。

雇佣合同的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二、目的的区别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目的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而雇佣合同的目的在于雇佣人获得劳务,受雇人得到报酬。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我国,劳动合同受到国家干预的程度较高。

国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而雇佣合同则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双方合意,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雇佣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较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四、历史发展的区别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历史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

聘用和劳动区别与联系

聘用和劳动区别与联系

聘用和劳动区别与联系聘用和劳动是人们在就业和工作方面常用的两个词汇,它们都与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力市场息息相关。

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似的含义,但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探讨聘用和劳动的定义、区别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

1. 聘用的含义和特点聘用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合法合同或协议,雇主聘请雇员提供劳动力,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聘用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在聘用过程中,雇主通常会要求雇员履行特定的责任和职责,并以实质性工作表现为基础进行薪酬的确定。

2. 劳动的涵义和特征劳动是指为了生存或创造价值而进行的体力或脑力的努力。

劳动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团队的。

劳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手工劳动、知识劳动、技能劳动等。

劳动的目的是完成工作任务,并为自身或他人创造经济价值。

3. 聘用与劳动的区别3.1 目的不同聘用的目的在于通过雇佣他人来满足组织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以实现预设的工作目标。

而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生计或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

3.2 双方关系不同聘用涉及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其中雇主为劳动的提供者,雇员为劳动的实施者。

而劳动更广泛地涵盖了个人或团队直接与工作任务的关系,不一定需要雇佣关系。

3.3 法律约束不同聘用通常是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雇佣双方按照劳动法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益。

而劳动更强调的是个人或团队的工作付出和成果,不一定需要法律上的约束。

4. 聘用与劳动的联系尽管聘用和劳动有一些区别,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4.1 聘用是劳动的一种方式聘用是一种特定的劳动方式,雇主通过聘请雇员来实现组织的目标。

它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配置和利用人力资源。

4.2 劳动为聘用提供基础聘用需要基于劳动的实质性表现和工作能力。

雇主在聘用过程中会考虑候选人的劳动能力、技能和经验等,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4.3 聘用与劳动共同构成就业关系聘用和劳动的结合构成了雇佣关系,也即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就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补充: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a、聘请家庭保姆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在公司上班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雇员有无报酬;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什么
事实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不同的。

那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什么呢?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两种关系有时候很容易混淆,而我们都知道,对劳动者来说,与单位是劳动关系当然是优于雇佣关系的,那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事实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不同的。

那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什么呢?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两种关系有时候很容易混淆,而我们都知道,对劳动者来说,与单位是劳动关系当然是优于雇佣关系的,那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有什么
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
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
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3、形成的过程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4、内容不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5、客体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

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未签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既然你在公司工作且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公司也发给了你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你若要主张双倍工资的话首先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你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