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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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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0年10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6月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提出异议,故于同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代理检察员吴燕,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因对工伤赔偿协议不服,遂携带弹簧刀至本区泗泾镇管泾路48号其原工作单位“宇山红分厂”闹事。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朱辉峰至现场处警,当民警朱辉峰要求被告人陈某离开占据的装载车商量解决办法,被告人陈某不听劝说,在被民警用催泪瓦斯逼出装载车后,即持刀威胁民警朱辉峰,后被民警朱辉峰当场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处警人员朱辉峰的陈述,证人崔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提供的接警登记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和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否认持刀威胁的辩解,经查,处警人员朱辉峰的陈述及证人崔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在被逼出装载车后,持刀向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挥舞、捅刺的事实,其辩解无事实根据,又与查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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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3月10日被抓获,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锐、顾燕青、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曹某、魏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区新桥镇新庙三路外来人口流动中心门口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新桥镇新庙三路1033号对面荒地处,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方法,从被害人王某处劫得人民币30元及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诺基亚牌6122C型移动电话机1部、民生银行信用卡和光大银行信用卡各1张,并威逼被害人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等人从民生银行卡上取款人民币1,200元、刷卡消费人民币1,682元。
p; 201X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犯刘某、曹某、魏某的供述,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201X)松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调取的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等及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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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X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下半年,被告人毛某为推销假发票曾至本区泗泾镇钢材城等处散发名片,并从俞某(另案处理)及他人处购买假发票。
201X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至本区泗泾镇张泾路1550弄35号俞某暂住地欲购买假发票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发现后传唤至派出所审查,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和暂住处缴获欲出售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及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共计38本1873份。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毛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伪造的发票欲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毛某系犯罪未遂,并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毛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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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5天。
因本案于201X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至本区叶榭镇张泽井凌桥村123号、850号、徐界泾村圣渡807号,本区石湖荡镇金汇村双汇763号,本区永丰街道盐仓三村137号等处,窃走被害人封某、张某某、陆某、沈某等人的格力强牌TDH-05Z型、索科牌TDP03Z型、格力强牌TPR-03Z型、上隆牌TDP08Z型电动自行车各1辆及龙腾牌LT50QT-4型轻便摩托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850元。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封某、张某某、陆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颜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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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2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2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本区中山中路通波塘桥西北侧小花园,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的方法,对被害人唐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110元、价值人民币50元的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等物品。
次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梅某、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及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永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1071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1071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107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10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贺某,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治安拘留7日;201X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1年。
因本案于201X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彭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地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7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彭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贺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贺某、彭某在本区中山街道方东小区16号处,由被告人贺某撬锁,被告人彭某望风,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300元贝速特牌轻便摩托车1辆。
201X年3月4日晚,被告人贺某、彭某至本市金山区亭林镇立新街59号处,由被告人贺某撬锁,被告人彭某望风,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处的奔流牌轻便摩托车1辆。
201X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贺某、彭某和尹某(另案处理)至本市金山区蒙山路1339号处,由被告人贺某撬锁,被告人彭某和尹某望风,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770元金舰牌轻便摩托车1辆。
案发后,追缴的金舰牌轻便摩托车1辆,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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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云峰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X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2月至201X年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上海云峰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其经手的应上缴公司的客户购车款人民币80,590.25元挪归个人使用,后先后归还了人民币2万余元,剩余钱款人民币5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X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朱某、孙某的陈述,汽车购销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并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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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局某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文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201X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3月22日,被告某分局作出沪公(松)强戒决字[201X]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文某于同年3月15日在松江区洞泾镇贸易城三区某号内吸毒(海洛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X年3月21日至201X年3月20日止)。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文某诉称:原告在201X年3月16日没有吸毒。
被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原告家属及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松)强戒决字[201X]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告某分局辩称:被告对原告文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且其户籍所在地不具备社会戒毒条件,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
【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62号-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62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6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九亭镇九城湖滨小区门口与摆水果摊的潘某、曾某夫妇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持砖块砸伤潘某的头部,致使潘某开放性颅脑外伤(头皮裂伤,额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气颅、脑脊液鼻漏,硬脑膜破裂),经医院行右额部凹陷性骨折整复术及右额部头皮清创+右大腿脂肪移植填塞术,术中见右额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直径3cm,硬脑膜破裂1.5cm。
经鉴定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潘某某、王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和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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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永清、代理检察员包莉娜、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为还债,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顾某借款。
201X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为向顾某继续借款,以出让本区新浜镇新绿街三号楼49号房屋为幌子,并伪造了松江县公证处(1996)沪松证民字第3280号公证书一份,与被害人顾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从被害人顾某处共骗得购房款人民币14.5万元。
201X年8月31日,被害人顾某发现被骗向警方报案。
同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俞某、张某的证言,伪造的公证书,上海市松江区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租房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及收款凭证,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及陈堵村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尚未向被害人顾某退出赃款等量刑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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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力与运动》单元测试卷一、单选题(共15小题)1.静止的升降机地板上平放着一体重计,某同学站在体重计上,与升降机始终保持相对静止.某时刻体重计示数突然增大,此时升降机的运动可能是( )A . 匀速上升B . 匀速下降C . 加速上升D . 加速下降2.如图所示,位于光滑固定斜面上的物块P 受到一水平向右的推力F 的作用.已知物块P 沿斜面加速下滑,现保持F 的方向不变,使其减小,则加速度( )A . 一定变小B . 一定变大C . 一定不变D . 可能变小,可能变大,也可能不变3.行车过程中,如果车距不够,刹车不及时,汽车将发生碰撞,车里的人可能受到伤害,为了尽可能地减轻碰撞引起的伤害,人们设计了安全带.假定乘客质量为70 kg ,汽车车速为90 km/h ,从踩下刹车到车完全停止需要的时间为5 s ,安全带对乘客的作用力大小约为(不计人与座椅间的摩擦) ( ) A . 450 N B . 400 NC . 350 ND . 300 N4.如图,人站在楼梯的水平踏板上静止不动,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 人受到的重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B . 人对踏板的压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C . 人受到重力和支持力的作用D . 人受到重力、支持力和静摩擦力的作用5.某同学为了研究超重和失重现象,将重为50 N 的物体带到电梯中,并将它放在传感器上,电梯由启动到停止的过程中,测得重物的压力一时间变化的图象如图所示.设在t 1=2 s 和t 2=8 s时电梯的速度分别为v 1和v 2.由此他作出判断( )A . 电梯上升了,v 1>v 2B . 电梯上升了,v 2>v 1C . 电梯下降了,v 1>v 2D . 电梯下降了,v 2>v 16.在近代社会,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政治往来以及科学文化的沟通非常频繁,对度量衡单位统一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出现了国际单位制.在下列所给单位中,用国际单位制中的基本单位表示加速度的单位的是( ) A . cm/s 2 B . m/s 2C . N/kgD . N/m7.如图所示,在与水平方向成θ角、大小为F 的力作用下,质量为m 的物块沿竖直墙壁加速下滑,已知物块与墙壁的动摩擦因数为μ.则下滑过程中物块的加速度大小为( )A .a =g -μgB .a =g -C .a =g -D .a =g -8.如图所示为一物体随升降机由一楼运动到某高层的过程中的v —t 图象,则( )A . 物体在0~2 s 处于失重状态B . 物体在2 s ~8 s 处于超重状态C . 物体在8 s ~10 s 处于失重状态D . 由于物体的质量未知,所以无法判断超重、失重状态9.重物放在倾斜的皮带传送机上,它和皮带一直相对静止没有打滑,如图所示,传送带工作时,关于重物受到摩擦力的大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物静止时受到的摩擦力一定小于它斜向上运动时受到的摩擦力B.重物斜向上加速运动时,加速度越大,摩擦力一定越大C.重物斜向下加速运动时,加速度越大,摩擦力一定越大D.重物斜向上匀速运动时,摩擦力一定越大10.导出单位是由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加速度的单位是m/s2,是由m、s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B.加速度的单位是m/s2,由公式a=可知它是由m/s和s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C.加速度的单位是m/s2,由公式a=可知,它是由N、kg两个基本单位组合而成的D.以上说法都是正确的11.物体放在升降机地板上,在升降机运动时,物体相对静止在地板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所受重力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B.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对地板的压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C.升降机向上减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重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D.升降机向下加速运动时,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小于物体的重力12.实验探究加速度与力、质量的定量关系,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F、M和a三个物理量都有直接测量的工具B.实验时为消除摩擦力对小车运动的影响,要将木板无滑轮的一端垫高,直到小车不挂重物时也能自己沿长木板运动起来C.实验时重物通过细绳拉小车的力要比重物的重力小D.根据实验数据,得到的F不变时的a-M图象是过原点的倾斜直线13.在一艘匀速向北行驶的轮船甲板上,一运动员做立定跳远,若向各个方向都用相同的力,则相对于地面来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向北跳最远B.向南跳最远C.向东向西跳一样远,但没有向南跳远D.无论向哪个方向跳都一样远14.如图甲所示,A、B两物块在如图乙所示的随时间按正弦规律变化的外力作用下,由静止开始一起沿光滑水平面运动,A、B两物块始终保持相对静止,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 、B 两物块一起做往复运动 B .t 1时刻物块的速度最大C .t 2时刻物块运动的位移最大D .t 3时刻物块A 受到的摩擦力最大15.火车在平直轨道上匀速行驶,门窗紧闭的车厢内有一人向上跳起,发现仍落回车上原处,这是因为( )A . 人跳起后,车厢内空气给他以向前的力,带他随同火车一起向前运动B . 人跳起的瞬间,车厢地板给他一个向前的力,推动他随同火车一起向前运动C . 人跳起后,车在继续向前运动,所以人落下后必定偏后一些,只是由于时间很短,偏后距离太小,不明显而已D . 人跳起后直到落地,在水平方向上人和车始终有相同的速度 二、计算题(共3小题)16.如图甲所示,在风洞实验室里,一根足够长的固定的均匀直细杆与水平方向成θ=37°角,质量m =1 kg 的小球穿在细杆上且静止于细杆底端O 处,开启送风装置,有水平向右的恒定风力F 作用于小球上,在t 1=2 s 时刻风停止.小球沿细杆运动的部分v -t 图象如图乙所示,g 取10 m/s 2,sin 37°=0.6,cos 37°=0.8,忽略浮力.求:(1)小球在0~2 s 内的加速度a 1和2~5 s 内的加速度a 2; (2)小球与细杆间的动摩擦因数μ和水平风力F 的大小.17.如图所示为上、下两端相距L =5 m 、倾角α=30°、始终以v =3 m/s 的速率顺时针转动的传送带(传送带始终绷紧).将一物体放在传送带的上端由静止释放滑下,经过t =2 s 到达下端.重力加速度g 取10 m/s 2,求:(1)传送带与物体间的动摩擦因数多大?(2)如果将传送带逆时针转动,速率至少多大时,物体从传送带上端由静止释放能最快地到达下端?18.如图所示,一木块沿倾角θ=37°的光滑斜面自由下滑.g取10 m/s2,sin 37°=0.6,cos 37°=0.8.(1)求木块的加速度大小;(2)若木块与斜面间的动摩擦因数μ=0.5,求木块加速度的大小.三、填空题(共3小题)19.从地面以30 m/s的初速度竖直上抛一个小球,小球上升的最大高度为________,前4 s内的位移是________,路程为________.20.如图所示,用DIS研究两物体m1和m2间的相互作用力,m1和m2由同种材料构成.两物体置于光滑的水平地面上,若施加在m1上的外力随时间变化规律为:F1=kt+2,施加在m2上的恒力大小为:F2=2 N.由计算机画出m1和m2间的相互作用力F与时间t的关系图.则F-t图象中直线的斜率为________(用m1、m2、k表示),纵轴截距为________ N.21.如图所示,轻杆BC的C点用光滑铰链与墙壁固定,杆的B点通过水平细绳AB使杆与竖直墙壁保持30°的夹角.若在B点悬挂一个定滑轮(不计重力),某人用它匀速地提起重物.已知重物的质量m=30 kg,人的质量M=50 kg,g取10 m/s2,此时人对地面的压力大小为________N.答案解析1.【答案】C【解析】当体重计的示数增大时,该同学受到的支持力大于重力,加速度向上,升降机可能正在加速上升,也可能是减速下降,故C正确,A、B、D错误.2.【答案】B【解析】P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由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 sinθ-F cosθ=ma,则a=g sinα-,可知F减小时,a增大,故B项正确.3.【答案】C【解析】汽车的速度v0=90 km/h=25 m/s设汽车匀减速的加速度大小为a,则a==5 m/s2对乘客应用牛顿第二定律可得:F=ma=70×5 N=350 N,所以C正确.4.【答案】C【解析】人保持静止,合力为零;人受重力和支持力,是一对平衡力,故A、D错误,C正确;人对踏板的压力和踏板对人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故B错误.5.【答案】B【解析】电梯原来处于静止状态,根据F-t图象分析重物的重力G=50 N,在0-4 s内,F>G,物体匀加速上升,4-14 s,F=G,物体匀速上升,所以t1=2 s和t2=8 s时的速度关系为:v1<v2,而且电梯上升了.故B正确,A、C、D错误.6.【答案】B【解析】国际单位制中,基本单位制有kg、m、s;由加速度的公式可知a=可知,加速度的单位为m/s2;故B正确;A、C、D中均不是用国际单位制中的基本单位表示的.7.【答案】D【解析】将F分解可得,物块在垂直于墙壁方向上受到的压力为F N=F cosθ,则物体对墙壁的压力为F N′=F N=F cosθ;物块受到的滑动摩擦力为F f=μF N′=μF cosθ;由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F sinθ-F f=ma,得a=g-.8.【答案】C【解析】从加速度的角度判断,由题意知0~2 s物体的加速度竖直向上,则物体处于超重状态;2s~8 s物体的加速度为零,物体处于平衡状态;8 s~10 s物体的加速度竖直向下,则物体处于失重状态,故C正确.9.【答案】B【解析】重物不管静止还是匀速运动,都受力平衡,受传送带的摩擦力一定沿斜面向上,且大小F f =mg sinθ,因此,选项A、D错误;当重物沿斜面向上加速时,加速度沿斜面向上,则有F f-mg sinθ=ma,所以加速度越大,摩擦力越大,B项对;当重物沿斜面向下加速时,加速度沿斜面向下,则有mg sinθ-F f=ma,所以加速度越大,摩擦力越小,C项错.10.【答案】A【解析】在力学中选长度、时间、质量的单位为基本单位,而m/s、N都是导出单位,所以B、C、D错误.11.【答案】D【解析】升降机向上加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力的方向向上,所以物体所受重力小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故A错误;物体对地板的压力和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是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故B错误;升降机向上减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外力的方向向下,物体受到的重力大于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故C错误;升降机向下加速运动时,物体受到的合外力的方向向下,地板对物体的支持力小于物体的重力,故D正确.12.【答案】C【解析】力F和质量M可直接用测力计和天平测量,但a不能直接测量,故选项A错误;若将小车一端垫高到小车不挂重物时也能自己沿长木板运动起来,说明已平衡摩擦力过度了,故选项B 错误;F不变时,a与M成反比,故其图象不是直线,a-图象是直线,故选项D错误;若重物对小车的拉力等于重物的重力,则重物所受合力为零,它就不会拉着小车加速运动了,故选项C 正确.13.【答案】D【解析】船和人一起做匀速直线运动,人竖直跳起时由于惯性,人在空中还要在水平方向上和船以同样的速度匀速运动,所以人会落回原来的位置,这和人站在静止的船上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题当成站在静止的船上跳,所以朝各个方向跳都一样远,D正确.14.【答案】D【解析】在0-t2内整体沿正方向做加速运动;t2-t4内加速度反向,做减速运动,因为两段时间内受力是对称的,所以在t2时刻物块的速度最大,t4末速度变为零;之后两个物块又重复以前的运动,一直沿正方向运动,故A、B、C错误;对整体分析,整体的加速度与F的方向相同,t3时刻两个物块的加速度最大;B物体所受的合力为摩擦力,故摩擦力的方向与加速度方向相同,大小为F f=mBa;可知当加速度最大时,B受到的摩擦力最大.即当t3时刻物块B受到的摩擦力最大,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可知,t3时刻物块A受到的摩擦力最大.故D正确.15.【答案】D【解析】人跳起后,车厢内空气给他的力很小,不足以使他随火车一起向前运动,故A错误.人跳起时,在水平方向不受力的作用,所以水平方向要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即水平方向保持与火车相同的速度,而起跳后,在水平方向人不受外力做匀速直线运动,速度与火车保持相同,故B、C错误,D正确.16.【答案】(1)15 m/s2,方向沿杆向上10 m/s2,方向沿杆向下(2)0.550 N【解析】(1)取沿细杆向上的方向为正方向,由图象可知:在0~2 s内,a1==15 m/s2(方向沿杆向上)在2~5 s内,a2==-10 m/s2(“-”表示方向沿杆向下).(2)有风力F时的上升过程,由牛顿第二定律,有F cosθ-μ(mg cosθ+F sinθ)-mg sinθ=ma1停风后的上升阶段,由牛顿第二定律,有-μmg cosθ-mg sinθ=ma2联立以上各式解得μ=0.5,F=50 N.17.【答案】(1)0.29(2)8.66 m/s【解析】(1)传送带顺时针转动,由题意得:L=at2解得:a=2.5 m/s2根据牛顿第二定律得:mg sinα-μmg cosα=ma解得:μ==0.29(2)如果传送带逆时针转动,要使物体从传送带上端由静止释放能最快地到达下端,则需要物体有沿传送带向下的最大加速度即所受摩擦力沿传送带向下,设此时传送带速度为v m,物体加速度为a′.由牛顿第二定律得mg sinα+F f=ma′而F f=μmg cosα根据位移速度公式得:v=2La′解得:v m≈8.66 m/s18.【答案】(1)6 m/s2(2)2 m/s2【解析】(1)分析木块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木块受重力mg、支持力F N两个力作用,合外力大小为mg sinθ,根据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得mg sinθ=ma1所以a1=g sinθ=10×0.6 m/s2=6 m/s2.(2)若斜面粗糙,物体的受力情况如图所示,建立直角坐标系.在x方向上(沿斜面方向上)mg sinθ-F f=ma2①在y方向上(垂直斜面方向上)F N=mg cosθ②又因为F f=μF N③由①②③得a2=g sinθ-μg cosθ=(10×0.6-0.5×10×0.8)m/s2=2 m/s2.19.【答案】45 m40 m50 m【解析】上升的最大高度:h==m=45 m,位移公式:x=v0t-gt2=(30×4-×10×42)m =40 m,路程s=45 m+(45-40) m=50 m.20.【答案】2【解析】以两物体组成的系统为研究对象,以向右为正方向,由牛顿第二定律得:F1-F2=(m1+m2)a,即:kt+2-2=(m1+m2)a,加速度为:a=,以m2为研究对象,由牛顿第二定律得:F-F2=m2a,则:F=F2+m2a=2+t,由F-t图象可知,图象的斜率为,图象纵轴截距为:b=2 N.21.【答案】200【解析】因匀速提起重物,则F T=mg.即绳对人的拉力为mg,所以地面对人的支持力为F N=Mg-mg=(50-30)×10 N=200 N,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人对地面的压力大小为200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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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松刑初字第1094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109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10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黄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玉明、雷海峰,被告人张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至201X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黄某伙同他人,多次至本市松江区车墩镇、泖港镇、小昆山镇以及嘉定区、青浦区等地,采用翻窗、撬门等方法入室,窃得大量现金、香烟、金器等财物。
具体如下:1、201X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黄某伙同他人至本区小昆山镇昆港公路2480弄30号被害人潘某家中,窃得电脑2台,销赃得款后各分得人民币1,000余元。
2、201X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黄某伙同他人至本区车墩镇洋泾村488号被害人陆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3,400元。
3、201X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黄某伙同他人至本区车墩镇华阳村中心苑二期151号被害人顾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9,000元。
4、201X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黄某伙同他人至本区车墩镇香山村135号沈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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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金玉明,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车墩镇虬长路、振兴路口吃夜宵时与同事即被害人吴某酒后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持酒瓶击打被害人吴某头部,致使被害人吴某右颞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季某、王某、吴某某、沈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0月29日起至201X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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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1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X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潘某在本区庙前街106号、107号、长桥街226号门口处,采用镊子夹取他人上衣口袋内钱物的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120元的CECT牌移动电话机1部;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0元及价值人民币447元的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被害人银某价值人民币188元的天语牌移动电话机1部,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潘某处扣押人民币60元、CECT牌移动电话机1部、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天语牌移动电话机1部(赃款赃物均已发还相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刘某、银某的陈述,证人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潘某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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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颜某,男,1976年 11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张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X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8月至201X年3月10日,被告人颜某伙同张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昌鑫花园小区、久阳文化府小区、工业区沈娄村及新浜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共70余次,每场参赌人员10余人至40余人不等,每场抽头渔利人民币数十元至数千元不等。
201X年10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本区文诚路1999弄华亭新苑小区开设“二八杠”赌场7次,每场参赌人数达10余人,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数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朱某、朱某某、夏某、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492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2019-(201X)松刑初字第492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49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492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车墩镇祥东小区79号602室被害人张某某暂住处,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价值人民币3,611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
p; 同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张某在上述地址,采用相同方式,窃得人民币200元。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鲁某、杨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p;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4月7日起至201X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2018-2019-(201X)松行初字第70号-范文word版 (2页)
2018-2019-(201X)松行初字第70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行初字第7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X)松行初字第70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略)。
身份证号X。
原告胡某某,男,1951年4月7日生,汉族,住(略)。
身份证号Y。
原告唐某某,女,194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略)。
身份证号Z。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胡某某、唐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局行政其他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201X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因案情需要,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
当原告与原告的委托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向被告调取其保管的“三湘水景苑”1-10号楼竣工归档资料时,被告却百般推托不予提供,并拒绝给予书面解释和说明。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行政义务。
被告辩称:“调查令”制度是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而制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请求法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是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涉及原告在他案民事诉讼中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由调查令引起的问题,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
故本案原告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外,如果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查询档案资料,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按规定格式明确提出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胡某某、唐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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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松刑初字第136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13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10天;201X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胡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3月因抢夺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胡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胡某经预谋携带大力钳、剪刀等作案工具至本区车墩镇祥东小区3期164号处,由被告人王某用大力钳剪断车锁,被告人胡某剪断电源线,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铃爵牌助力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2元。
同月1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胡某经预谋再次携带大力钳、剪刀等作案工具至本区车墩镇祥东小区3期152号处,由被告人胡某剪断电源线,窃得被害人廖某的南雅牌助力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廖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票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019-(201X)松刑初字第395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9-(201X)松刑初字第395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39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倪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
因本案201X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曲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
因本案201X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周某,绰号“小宝”,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
因本案201X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等人为索取债务,至本区洞泾镇海欣北区7号101室樊某住处,强行将樊某带走,先后至本区泗泾镇文化路321弄25号、江川北路134弄1号4035房间等处,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债,期间对樊某有殴打行为。
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等人将樊某带回其家中继续索要债务时,樊某家属报警,后公安人员至现场将被告人倪某、曲某、周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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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松刑初字第39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松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郭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中
技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郭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雷海峰,被
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至本区岳阳街
道晋颐假日宾馆前台,采用塑料袋蒙面、持铁管殴打服务员、保安等方法,实
施抢劫,劫得宾馆营业款人民币2 759元后逃逸。
当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在
岳阳街道云升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某、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现场及实物照片,扣押、发
还物品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能自愿认罪,可
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月27日起至201X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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