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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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运作指引〔2021 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公司治理2第一节总体要求2第二节股东大会3第三节董事会6第四节监事会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8第一节总体要求8第二节任职管理11第三节董事行为规15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21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22第六节监事行为规26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27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28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33第一节总体要求33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35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43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45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48第五章信息披露53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53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58第三节业绩快报59第四节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60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64第一节总体要求64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65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66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71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视74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75第一节风险投资75第二节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77第三节矿业权投资79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83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86第六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0第七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92第八章部控制96第一节总体要求9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部控制98第三节对外担保的部控制101第四节重大投资的部控制103第五节信息披露的部控制104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107第七节部审计工作规108第八节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114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116第十章社会责任120第十一章附那么122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123 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134第一章总那么1.1 为了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安康稳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那么?〞〕,制定本指引。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8)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8)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8一、单选题(共60题)1.对于社会公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的是()。

A:政府资助的财产B: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C:个人捐赠的财产D:投资取得的收益【答案】:A【解析】:考查社会公益基金。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等。

A:不动产信用控制B:再贴现政策C:常用借款便利D:回购交易【答案】:A【解析】: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采取的旨在影响银行系统的资金运用方向和信贷资金利率结构的各种措施,包括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除此之外还有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控制等。

3.报价系统的理念是()。

①多元②公平③开放④竞争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D【解析】:报价系统秉承“多元、开放、竞争、包容”的理念。

4.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

A:50%B:40%C:30%D:20%【答案】:B【解析】: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①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②持有期限③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金额④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答案】:B【解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内容。

6.(2021年真题)下列关于新中国成交以来金融市场发展历程的说法,错误的有()Ⅰ我国历史上曾建立的"大一统"金融体系中的"统"指的是全国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Ⅱ1952年12月,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成立Ⅲ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Ⅳ"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是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A:Ⅱ、ⅢB:Ⅰ、Ⅱ、ⅣC:Ⅰ、Ⅲ、ⅣD:Ⅲ【答案】:C【解析】:7.下列关于利率的风险结构的说法中有误的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引言本指引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运作,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市场透明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中小板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中小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科技创新。

为了保障中小板上市公司市场活动的公平透明,建立起健全规范的运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本指引将就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股东关系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章:股权结构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股东结构,避免出现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

2. 股东之间应保持公平和平等的权益,避免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

3.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定期公布股东持股情况,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2. 信息披露应包括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提示等内容。

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及时披露变动情况,如辞职、离职等。

第四章:内部控制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运作安全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要素。

3.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内控监督职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章:股东关系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股东沟通机制,如定期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

3. 公司应重视小股东的权益,不得压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1.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

2. 对于违反规范运作指引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加强监管协调,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指引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中小板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参考Word)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参考Word)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2010-7-28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证上[200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证上[2007]76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83号)、《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1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证上[2007]20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证上[2008]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深证上[2009]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2009]1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证上[2003]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深证上[2006]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证上[2006]1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证上[2006]1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证上[2007]16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证上[2008]16号)、《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2008]1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深证上[2008]1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深证上[2009]75号)同时废止。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浅议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作者:————————————————————————————————日期:浅议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摘要从2006年开始中国股市进入了黄金年代中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繁荣时期但是信息披露不公平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中国股市2006年8月随着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中国正式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进而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了一场公平信息披露的风暴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公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原先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于1993年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要求《管理办法》总结了十多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根据新的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新规定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更为细致的要求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可以说这两条规定体现了证监会要求公平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平信息披露(fairdisclosure)的反面对应非公平的选择性披露(selectivedisclosure)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以前许多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实行差别对待政策即往往把一些重要信息诸如公司盈利情况预测等以电话或者小型见面会的形式先行披露给证券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这就是所谓的选择性信息披露机构投资者通过获悉这些非公开信息可能获得更多利润或避免损失选择性信息披露违背了市场主体有权公平获取信息的原则从而使得部分人可以借机牟取高额利润1公平信息披露规则出台背景以前证券分析师等中介机构是中小投资者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上市公司将非公开信息向其进行披露是很常见的各国虽然均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泄密行为但对于选择性信息披露则没有命令禁止为了保证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情权方面的公平性确保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首先在2000年8月通过了一项新规定从2000年10月23日起美国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即以往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先行沟通不复存在中小投资者将与他们一同分享相关信息此即是同年10月美国正式生效的公平披露规则法案可以说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于世界各国在如何公平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目前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修订的上市规则中的部分条文就体现了公平信息披露的精神2006年8月深交所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相关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提前向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漏或泄漏这次《管理办法》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是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该原则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内容从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和《指引》中我们可以看到证监会所要求的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重大信息”的概念《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该条第二款中又较为详尽地列举了公司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地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地购置财产地决定、订立重要合同等20种可以作为重大事件地情形虽然《管理办法》没有直接规定上述重大情形应予以公平披露但是结合第四十二条中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会等形式向任何机构透漏非公开重大信息地规定上述重大事件应当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2)“非公开信息”的概念我国深交所出台的《指引》对“非公开信息”的定义相对较为宽泛即认为公开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经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显然针对目前我国中小板市场上信息披露较为混乱的情况《指引》采取严格的公开信息披露规定将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息公平针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已公开披露的且被市场误解的信息采取私下提供澄清式的定义或量化解释的行为视为一种“非公开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3)披露时机方面的规定在披露时机方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以及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报告时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还规定在重大事件难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涉及临时报告提出的时间用来规范公平信息披露的时机还有所缺陷例如上市公司无意中将重大信息透漏给特定对象而没有在市场上出现传闻或者发生估价的异常波动则是否需要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进行补救上述情况都可能破坏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对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造成侵害3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应对措施首先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出台表明证监会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决心虽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诚信意识普遍缺失实际施行难度可能较大但是不可否认加强公平信息披露监管实乃大势所趋所以投资者不应心存任何侥幸而应充分做好相应的思想和行动准备其次股票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董秘以外的其他高管、供应商与销售商接触时应注意对可能获得的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辨别与保密;应避免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一线人员打探消息;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研究报告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4总结从整体趋势看各国越来越关注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问题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颁布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将有很大的提高这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参考文献[1]谢盐.多说少说好说歹说——中、美公平信息披露规则比较、点评与借鉴[J].首席财务官2006,(11).[2]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J].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7]76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05.17【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76号)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现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2012年7月17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制定本业务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但上市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上市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四)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五)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上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库

上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库

题库1、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B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2、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3、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要披露的标准是(C)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C、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属中小板上市公司关于披露的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汇编253页4、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B )人时,上市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1B、3C、5D、75、上市公司目前无任何担保,拟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C )A、总经理批准B、董事会审议C、股东大会审议D、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当出现下列第(D )种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A、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交易所问询B、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C、交易所认为必要时D、以上均适用7、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A )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A、3个月内,3个月内B、6个月内,3个月内C、1个月内,2个月内D、2个月内,2个月内8、以下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A、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B、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C、上市公司监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D、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股票上市规则汇编18页9、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交易所备案(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B、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时,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C、交易所只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包括独立性)D、对于交易所表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仍可将其提交股东大会(不得)10、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D ):A、董事B、副经理C、经交易所同意的人员D、本公司现任监事11、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责任审查,在公司(B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的事项: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职工代表大会1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指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每年度报告披露周期内,提前发布关于本期业绩预计情况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有一个预估。

业绩预告是公司对其业绩的估计,通常包括收入、利润、净利润、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

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主要由国家有关机构和交易所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首先,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强调及时准确披露。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事实确定或者基本确定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披露,预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披露或者误导投资者。

同时,公司应确保业绩预告信息与其他已披露信息相衔接,避免信息的不一致性。

其次,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规定了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上市公司可通过正式公告、公司网站、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等方式进行业绩预告披露。

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股票代码、业绩预告类型、预告期、业绩预测的范围、预测方法和理论依据等。

同时,公司应披露业绩预测的风险因素、重大不确定性和主要假设,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另外,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业绩预告的核查和追溯提出了要求。

规定了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后及时公告。

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对业绩预告的核查工作要求,包括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专业机构等进行核查,并通过独立核查或者修订等方式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业绩预告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出现明显差异,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将对业绩预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虚假业绩预告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综上所述,中小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通过规范和强化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程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决策参考。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执行情况 二) 本文对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调查,只要在公 司治理和监事会报告 中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就算是进
行 了披露 , 总体 情况 调查 中 , 在这 两部 分 中的任何 在 只要

二、 中小企业板块上 市公 司 内部控制信 息披 露执 行情况
() . 调查样本 一 由于上市公司情况不 同, 为了更好进行比较 , 本文对
规则 或生产经 营活 动与其 他行 业 不具 有相 比性 ,因此首
先将这两类行业共计 2家公 司剔 除掉 ,即将宁波银行
( 24) 0 12和大港股份( 2 7) 0 0 07 0 剔除。根据我国相关证券法 规 的规定 , 上市公司如果财务状况出现异常, 其股票交易
将被特别处理( T, g S) P 本文将 3 家此类公司剔除。按照上 述标准获取有效样本共 60 ,其中 20 年为 16 , 0家 06 1家 20 年为 26家,08 07 1 20 年为 2 8 样本分布情况如表 l 6 家,
赵 狲 ,崔小龙 , 梁 杰
沈 阳 107 ) 18 1 (. 阳工业大 学 ; 2 国人 民解放 军驻沈 飞军事代表 室 , 辽宁 1 沈 . 中 [ 摘
要】 目 ,我 国 中小企业板 块上 市公 司内部控 制信 息披 露 总体情 况逐步好 转 ,但 仍存在 一定 的 问题较 为 突 前

7 9—
商业经济
第 21 年第 4 00 期
2 0 2 8 4 .7 0 8 6 4 % 1 6 伽惕

4 .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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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投资者关系官员(董秘)

最佳投资者关系官员(董秘)

《最佳投资者关系官员(董秘)》摘要:董秘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该能够高效地组织和管理投资者关系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才能使公司成为投资界关注的重点,招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成果已经得到业内的一致肯定,而兰奇董秘也由于他在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上作出的杰出贡献,成为招行的“金字招牌”,投资者心中的“最佳董秘”之一,黄清本着“主动互动地沟通,与投资者共享成功”的投资者关系工作理念,来者不拒、逢会必去,不遗余力地开展业绩路演、反向路演、来访接待、参加会议等工作,几年来,共组织公司人员接待投资者超过5000人次,公司被相关机构评为“中国十佳投资者关系公司”董秘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该能够高效地组织和管理投资者关系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才能使公司成为投资界关注的重点。

董秘还要经常组织并参加公司的业绩说明会和一对一沟通等活动,经常接待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来访,并能有效地对投资者、分析师和基金经理提出的问题给予高效反馈。

肖莉(万科A)肖莉,1995年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出色的工作业绩,使她赢得了投资者的尊重。

她曾获得“最佳IR董秘奖”、“金牌董秘”及“2007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佳董秘“ 、“2007年度中国十大金牌董秘”等多种奖项。

在2007年证监会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在肖莉领导下公司高度重视,为了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情况,公司通过网络和电话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胡殿君(大族激光)为了加强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公司制定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针对公司出现未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谈话内容进行记录的情况,董秘胡殿君领导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在2007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对相关规则进行修订。

此后,公司采取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现场录音、事后进行书面整理等方式进行改善。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试题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试题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试题注意:试题请答在答卷纸上,试题在考试后须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表弟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B )A、5%B、10%C、15%D、2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A)A、1%B、2%C、3%D、4%3、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D)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B、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D、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3个交易日4、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 B )A、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B、超过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C、超过5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D、超过75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

2008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B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B)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7、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B )A、10万元B、30万元C、50元D、100万元8、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 ( C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C、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9、关于股票期权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得放弃该种权利B、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C、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D、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仍然可以行权10、上市公司(B)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我国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解析

我国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解析

一 一

露内部管理制度 ; 同时首次确认了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 禁止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重 要举措。 管理办法》的制订主要有以下四个方 面的考虑: 首先 , 0 6 1 1日起, 自20 年 月 修订 后的 《 公司法) 证券法》 已正式实施 , ) 、 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 并强化 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相关中介 机构的责任 。为了与两法相配套 , 中国证监 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上细化规范 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信 息披露的透明度。其次,国务院批转证 监会 ( (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 国发 【 01 2 5 4号)明确要求 “ 0 3 上市公司要切实履 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严格遵守 信息披露规则 ,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 陛, 增强信息披露的 有效陛。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 明确公司及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 , 保障
20 年8 , 06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 ( ( 上 市公司公平信 息披露指引 和 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 指引 , 要求上市公 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 息时, 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以使所有 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同时要 求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提前向证券分析师等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这次 ( 《 管理办法)虽然没有对公平信息 ) 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 细则 , )由于时间较长 , 很多条款 、 内容 已无 披露原则专门制定实施条款 , 但从条文中可 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 关, 利用资本市场的动机进一步增强。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 规则和监管流 程, 进一步提 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 管的有效陛, 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埘 上市公司信息崎管提出的新要求。此外, 中 国证监会 19 年发布了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9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2017年12月目录一、修订原则二、规则内容三、注意事项一、修订原则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投资者决策⏹市场价格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分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事前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事后审查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展示自我形象的平台与窗口为什么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信息披露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细则》自2013年2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了积极作用,初步建立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随着市场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已过万家,公司的规模大小、公众化程度千差万别,日益复杂多元的市场环境对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提出更高要求。

2016年以来,新三板通过实施市场分层,在创新层聚集了一批优质企业,投资者目光向创新层聚焦,对信息质量的需求逐渐提高,不少创新层公司也有意愿更充分的披露信息,与投资者进一步增加互信以提升融资效率。

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

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变,实现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基于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的公众化程度不同,拟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新三板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从严要求。

基础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基本保持不变,可自愿参考适用创新层公司标准。

两个层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均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规则内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细则》共计5章58条,总体框架如下:总则部分主要介绍规则的适用主体,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定期报告部分主要介绍定期报告的披露类型、披露时间、审计要求、主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深证上[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6]115号) 各上市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借鉴国际市场经验,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浅议公平信息披露

浅议公平信息披露
四 、结 论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的基本原则 ,包括投资者保护原则和 M r t而言 , ak ) e 信息公开 平等披露的竞价市场 ( ut n M r t先 市场效率原则。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 应适 当权衡 A ci ak ) o e 天 就具 有较 高 的 市 场 透 明 度 , 提 高 交 易 信 息 的透 明度 可 以降 低 保护投资者与降低上市公司披露成本之间的关系,既要严厉打击 而 较少占有信息资源投 资者 的竞争劣势 ,使交易成本降低。但实践 滥用信息行为 ,使投资者 的知情权得到公平地 对待 ,又要使规制 证明 ,上市公司不可能完全充分、公开地披露其信息 ,这样就产 措施不限制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中的正 常对外联络 ,以此来提高信 生 了公 开 披 露 与 私 下披 露 公平 披 露 与选 择 披 露 的 差 别 。从 证券 息披露制度的整体效率。 因此 , 证券监管 当局在对上市公司选 择 市场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说 ,上市公 司的信息越公开、越充分对 性披露行为实施规制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应维护上市 整个市场效率的提升就越有利 ,但是 ,过 多的信息公开会引致信 公司的正 当权益 , 这样才能实现市场的真正效率 。 国 《 我 指引》是 息成本 ,也会公开上市 公司的商业秘 密,不利于上市公司参 与市 把双刃剑,即可 以规范信息的公平披露 ,又可 以实现证券市 场 场竞争 。 的 真 正效 率 。 因此 ,正 如 S C在 公 平 披 露 规 则 中 的规 定 一 样 ,公 平 披 露 的 E 参 考 文献 :
公平披露 (a i l u 简称F , Fi ds o r cse r D) 是对应非公平的选择性披 露而 言 的 ,是指 当上 市 公 司 及 其相 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发 布 未 公 开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

中国人 民 银行 就开始着手 集中制的企业数据 库的建立 , 到
今年 7 月底 , 已经把 过去分散 的 3 0多个企 业数据库设计 0 成为一个全国性 集中企业数据 库, 并顺利 实现 了新 老系统
的切 换 。
来, 国 全 政府 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 7.% 79。
对 外 经 贸 财 会 2 0 , 0 69
2 0年 1 05 2月 3 1日,南方证券的资产总额为 1 63 亿元 , .1 0
的比重一般控 制在 1% 以下 , 0 央企投 资 中, 有 资金 占总 自 投 资的比重一般 为 3% 0以上 按 照 细则) 国资委还将 关 ) ,
注央企的投资规模和新开 工项 目, 包括企 业总投 资规模是
综 合
划 央 企 投 资・ , 定 ・ , 红线
国资委公布 的 中央企 业投 资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为央企投 资划定 了 “ 红 线”。按照 国资委 的规定 , 今后央企非主业投 资 占总投 资
南方证 券宣 破产 告
日前,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因资不抵债 , 法院宣告其 破 产还债 这是迄今为止 中国 大的证券公 司 产案 最 破 截止
维普资讯
资讯
证券 监 管
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5发布 I
深交所发布的 中小企 业须提 金 司 计 风险准备金
中国证 监会 日前向基金公 司、 基金托 管银 行发 出通
露指引 ,旨在杜绝中小企 业板上 市公 司及相关人 员
上 年 镇 民 均 入 5 9 7元 半 城 居 人 收 9
上半年 ,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比去年 同期增长 了 1 .% 达到 5 9 16, 9 7元 扣 除价格 上 涨 因素 , 实际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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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2006-8-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九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立即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十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平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明确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等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确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上市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上市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本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上市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本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管措施和违反本指引的处理第四十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日常监管,采取问询、约见谈话、要求保荐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对于本所的问询,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应如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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