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江苏省⾼院关于执⾏疑难案件的解答以下是店铺⼩编整理江苏省⾼院关于执⾏疑难案件的解答相关问题及答案,欢迎观看!江苏省⾼院关于执⾏疑难案件的解答为解决执⾏⼯作中常见的若⼲疑难问题,统⼀法律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1、对执⾏⾏为的异议和对执⾏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区别答:对执⾏⾏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和利害关系⼈。
对执⾏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
债务⼈对执⾏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权依据民诉法第⼆百⼆⼗七条提出执⾏异议,⽽只能适⽤民诉法第⼆百⼆⼗五条作为执⾏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和案外⼈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
利害关系⼈指认为执⾏⾏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般与当事⼈有⼀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的债权⼈、债务⼈、合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承租⼈(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近亲属、被抚(扶)养⼈以及法院的协助执⾏⼈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的⼯资收⼊,未保留依靠其⽣活的被抚养⼈必须的⽣活费⽤,被抚养⼈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提出执⾏异议。
案外⼈指对执⾏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以阻⽌执⾏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其范围包括执⾏标的的所有权⼈、共有权⼈、⽤益物权⼈、部分担保物权⼈、承租⼈(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过错的买受⼈、特定债权⼈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破产管理⼈、遗嘱执⾏⼈等。
例如第三⼈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提出执⾏异议,此时第三⼈属于案外⼈,应当适⽤民诉法第⼆百⼆⼗七条。
2、执⾏⾏为异议和执⾏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法律?答:异议⼈形式上认为执⾏⾏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民诉法第⼆百⼆⼗七条。
异议⼈既对执⾏⾏为提出异议,⼜对执⾏标的提出实体异议,如果两种异议是可分的,分别适⽤民诉法第⼆百⼆⼗五条和第⼆百⼆⼗七条;如果两种异议是不可分的,即发⽣所谓异议竞合问题,则适⽤民诉法第⼆百⼆⼗七条。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指南
执⾏异议之诉审理指南执⾏异议之诉,是指当事⼈和案外⼈对执⾏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法院解决争议⽽引起的诉讼。
执⾏异议之诉是执⾏救济的重要途径之⼀。
今天,店铺⼩编为你带来执⾏异议之诉审理指南相关内容。
执⾏异议之诉审理指南1、受理执⾏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百⼆⼗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执⾏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过程中,即在执⾏程序开始后、针对执⾏标的的强制执⾏程序终结前提起。
(⼆)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法院已经作出执⾏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或申请执⾏⼈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异议之诉。
(三)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执⾏或继续执⾏。
案外⼈提起执⾏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不能同时提出对执⾏标的进⾏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不是针对执⾏⾏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申请执⾏⼈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依据的⽣效裁判⽆关,即执⾏标的物与作为执⾏依据的⽣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标的物。
(七)执⾏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申请执⾏⼈应当⾃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五⽇内提起执⾏异议之诉。
案外⼈或申请执⾏⼈提起的执⾏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法院管辖。
对于提级执⾏、指定执⾏、委托执⾏的案件,案外⼈或申请执⾏⼈对执⾏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执⾏或驳回异议裁定的⼈民法院管辖。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确认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情简介章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1288号与102号房屋,分别登记于章某和宁某名下。
2014年,经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宁某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2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其中宁某名下的102号房屋于2018年11月被法院拍卖。
2019年3月,章某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章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章某对1288号房屋的所有权,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要求分配102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
青海高院一审认为,1288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章某停止执行的诉求不能成立;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102号房屋的执行变现款项中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
但由于102号房屋已执行终结,章某请求分配一半拍卖款的诉求,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应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执行102号房屋时未为章某保留一半份额的拍卖款属于执行错误,章某无须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故最高法院二审直接改判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的50%并支付给章某。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宁某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某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某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章某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债权人对自己及宁某名下房产的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某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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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执行案例
2异议人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 3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 4执行标的物附带的长期租约的效力认定 5实现抵押权时对案外人阻碍执行的强制执行 6案外人可否以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确权并停止执行 7卖方失联致买方未支付全部房款并完成房屋过户买方就该房产是否享有排除 强制执行的权利 8房屋未过户情形下买受人是否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
十二、国家赔偿
57执行拍卖中交付错误的国家赔偿责任 58民事案件改判、执行回转能否成为国家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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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封问题
18首封债权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存在执行冲突时原则上可由已经进 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19案外人就轮候查封的房产无权向执行法院提案外人异议 20超标查封的认定 21申请保全错误的判断标准及计算方式
四、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
22执行审查中可以追加合伙组织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23本案被追加人在另案中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强制执行的部分是否应予扣 除 24执行案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程序性规定 25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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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为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标准,正确、及时地审理我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现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仅供吉林省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参考使用。
问题一: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问题二: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案外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对案涉特殊动产有处分权。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哪些难点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哪些难点婚前一方父母买房,写自己子女一方名字的,属于个人财产,只有你一个名字的,那属于你个人财产,后来加了对方的名字,如果是修改合同的,房子是共有。
在分割的时候可以取得一半的产。
如果是婚后再房产证上改两个人名字的,那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本文带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哪些难点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关于对立法原意正确理解的问题前述司法解释第24条是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定的,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
但作为对《婚姻法》的解释,实践中应结合立法原意理解和适用。
《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18条曾经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遗憾的是,该条款在最后颁布实施时被删去了。
但该条款所体现的精神符合立法原意,应在审判时加以体现。
即相关债务能否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围绕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夫妻共同使用这一主旨开展审判工作,比如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收集间接证据等。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目前,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常出现类似案件判决不同的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
即应确立“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
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
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6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通用6篇】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篇一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 市XX区XX路XX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
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 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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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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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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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
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吴xx20xx年×月×日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篇二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执行异议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一(2019)鲁05民初479号审理情况:原告王晓霞因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第三人田立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晓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云、被告城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艳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田立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涉案两处房产,并解除查封和停止拍卖。
2.城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城发公司和田立伟之间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王晓霞与田立伟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营区淮河路315号5幢106室(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4××83号)和东营区南一路279号水岸名都2号楼3-702室(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07××77号)两处房产,并在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鲁05执恢3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此两处房产。
王晓霞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鲁05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晓霞的异议请求。
王晓霞与田立伟系夫妻关系,涉案的两处房产是两人的婚后财产,属两人共同共有,而城发公司与田立伟之间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中,田立伟承担的给付债务是由连带担保引发的,该债务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其个人对外债务,不应强制执行王晓霞与田立伟共同共有的房产。
此两处涉案房产,一处为王晓霞年迈的父母居住,另一处为王晓霞与孩子居住,都是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涉案的房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和拍卖涉案两处房产的行为,侵害了王晓霞的合法权益,并违反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人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吗?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吗?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阅读提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实践中大量存在又争议颇大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涉及实体法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也涉及程序法上应该通过何种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还涉及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文分享的一则案例中,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期望通过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论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彻底击垮不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提的执行异议。
但遗憾的是,这个“小聪明”未能最终成功。
而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呢?对我们处理同类案件,又有何启示呢?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以确定夫妻一方对于执行财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执行依据确定给付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情简介2014年5月,青海高院对陈某华与宁某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宁某田等连带偿还陈某华剩余欠款及滞纳金。
该案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2月,陈某华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查封了登记在宁某田之妻章某真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登记在宁某田名下的102号房屋。
2018年11月,青海高院完成对102号房屋的拍卖,拍卖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华。
2019年3月,案外人章某真对已查封的登记在其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已经拍卖的1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青海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章某真异议。
章某真遂向青海高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以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青海高院一审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章某真可要求预留以上两栋房屋变价款的一半归其所有。
陈某华、章某真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陈某华主张宁某田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给付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适用
浙高法〔2018〕89 号的第 2 条规定中,将举债 务的用途审查标准不一,且判定是否符合“用于”
金额 20 万元作为是否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时,着重分析其是否存在“受益可能性”。如有的
考量标准之一,是首个省级法院明文规定以“确定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投资经营的公司收
数额”作为判定是否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 益若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事权利一
特殊而解读为对举债一方的经济支持,并非“共债 此对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判
合意”。[6]
定已经成为《民法典》第 1 064 条第二款的重点。
(二)单纯以数额作为判定“家庭日常生活所 当前立法对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
需”的决定性标准
营”仍未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债
第 11 卷 第 2 期 Vol.11 No.2
克拉玛依学刊 JOURNAL OF KARAMAY
2021 年 3 月 Mar.2021
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适用
温喻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摘 要:《民法典》完全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最新司法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合
次,数额大的债务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 营“可能性”时,则推定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76
2021 年 第 2 期
温 喻: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适用
这样的做法无疑将商事活动的风险过度扩张到家 同债务是对“家事代理权”行使的认可。在判断债
庭中来,且按我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股东对其 务是否属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时,必须要准确把握好
2021 年
配偶一方还款或双方共同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有 可能性确实不大,但数额小的未必就一定成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2.07
•【文号】法明传〔2018〕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婚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
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
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
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物权归属、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对不动产享有的权益。
下面列举了十个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1. A与B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
后来,由于感情破裂,二人分居并提出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因此A提起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2. C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与D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D购买C公司的一套商业物业。
然而,D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C公司因此向法院申请执行,但D则提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称合同存在违约行为,请求确认该物业归自己所有。
3. E是一位失业人员,他在某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
然而,E 由于长期失业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
E 提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称自己因特殊情况无法偿还贷款,请求法院保护其住房权益。
4. F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与G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F 帮助G出售一套房产并收取佣金。
然而,G后来违反协议私自将房产出售给了H,F因此向法院提起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该房产的归属权。
5. I是一名租房者,他与J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I租赁J名下的一套房产。
然而,J在租赁期内将该房产出售给了K,导致I需要搬离。
I因此提起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产的租赁权。
6. L是一家企业,与M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L租赁M名下的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工厂。
然而,M在租赁期内将该土地转租给了N,导致L无法继续使用。
L因此向法院提起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自己对该土地的租赁权。
7. O是一家建筑公司,他与P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O负责建设P名下的一栋别墅。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P违反合同要求,拒绝支付工程款。
O因此向法院申请执行,但P则提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称合同存在问题,请求确认别墅归自己所有。
刘海燕、宁继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海燕、宁继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1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循利苏章臣李光胜【审理法官】郭循利苏章臣李光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海燕;宁继莲【当事人】刘海燕宁继莲【当事人-个人】刘海燕宁继莲【代理律师/律所】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卢丽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王令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卢丽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王令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向允卢丽萍王令飞【代理律所】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海燕【被告】宁继莲【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2017)豫0926民初2877号宁继莲诉王厚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宁继莲据以向王厚雨主张债权的依据是出借人为宁继莲、郭凤兰、陈改香的借据和王厚雨向宁继莲出具的借据总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宁继莲提交的出借人为陈改香的一份借据和出借人为郭凤兰的两份借据中,借款人赵福标、担保人于长征的签名均系刘海燕所签。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2017)豫0926民初2877号宁继莲诉王厚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宁继莲据以向王厚雨主张债权的依据是出借人为宁继莲、郭凤兰、陈改香的借据和王厚雨向宁继莲出具的借据总条。
本案一审时宁继莲称刘海燕是本案借款的联系人,借据上借款人赵福标、担保人于长征的名字均系刘海燕所签,刘海燕不予认可亦不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法院按照举证规则判令刘海燕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对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能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对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能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阅读提示追加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提高实现债权可能性的重要手段之一,2016年底颁布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对变更、追加被执行的具体情形及其相应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也日益规范。
但该司法解释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区分不同的情形,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救济路径,一为复议程序,二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到底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对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救济程序进行梳理。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案外人提起了阻却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申请,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案情简介2014年9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王某普与被申请人戴某忠之间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作出《裁决书》,裁决戴某忠还本付息。
2014年10月,王某普就上述《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王某普申请追加戴某忠配偶叶某为该案被执行人,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
王某普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上海二中院立案受理,以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决准予王某普追加叶某为被执行人之申请。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某普要求追加叶某为被执行人的起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王某普面临的问题,是绝大多数申请执行自然人的申请人都想采取的措施——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一、二审阶段,也是围绕王某普是否有权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展开。
到了叶某申请再审阶段,叶某还是围绕这一问题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浙高法[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浙高法[2014]38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8次会议通过)一、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应当如何采取执行措施?答: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指夫妻一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公证),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执行程序中如何把握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答: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执行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申请执行异议的相关案例
申请执行异议的相关案例申请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执行机关作出的执行裁定不服,认为其违法或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者改变原执行裁定。
下面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来说明申请执行异议的具体情况。
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申请执行后,执行机关冻结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乙公司认为冻结违法并申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2. 案例二:甲与乙离婚后,乙未按法院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
甲申请执行后,执行机关冻结了乙的工资账户,但乙认为冻结不当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3. 案例三:甲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赔偿款。
执行机关裁定乙支付赔偿款后,乙认为裁定违法并申请执行异议,要求重新审查赔偿金额。
4. 案例四:甲与乙发生租赁纠纷,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租金支付义务。
执行机关执行时,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甲提供的租金金额不准确,要求重新计算。
5. 案例五: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借款偿还义务,执行机关冻结了乙的财产。
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冻结违法并要求解除冻结。
6. 案例六:甲与乙发生劳动争议,甲申请执行乙的工资支付义务。
执行机关执行时,乙提出执行异议,称甲提供的工资计算公式存在错误,要求重新计算。
7. 案例七: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执行机关裁定乙支付违约金。
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甲提供的违约金计算不准确,要求重新计算。
8. 案例八:甲与乙发生物权纠纷,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房屋交付义务。
执行机关执行时,乙提出执行异议,称甲提供的房屋面积计算存在争议,要求重新鉴定。
9. 案例九:甲与乙发生著作权纠纷,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罚款义务。
执行机关执行时,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甲提供的侵权证据不足,要求重新审查。
10. 案例十:甲与乙发生债权纠纷,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债务。
执行机关执行时,乙提出执行异议,称甲提供的债务数额错误,要求重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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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实践中大量存在又争议颇大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涉及实体法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也涉及程序法上应该通过何种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还涉及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以确定夫妻一方对于执行财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执行依据确定给付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情简介
一、2014年5月,青海高院对陈建华与宁兆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宁兆田等连带偿还陈建华剩余欠款及滞纳金。
该案上诉后,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二、2015年2月,陈建华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查封了登记在宁兆田之妻章为真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登记在宁兆田名下的102号房屋。
三、2018年11月,青海高院完成对102号房屋的拍卖,拍卖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华。
四、2019年3月,案外人章为真对已查封的登记在其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已经拍卖的1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青海高院审查后,裁
定驳回章为真异议。
五、章为真遂向青海高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以上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青海高院一审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章为真可要求预留以上两栋房屋变价款的一半归其所有。
六、陈建华、章为真均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陈建华主张宁兆田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认定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给付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
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在于章为真是否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是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贪多求大,意图通过论证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彻底驳回章为真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阶段,青海高院显然看到了陈建华的意图,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借款用途、资金流向、陈建华举证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证,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建华期望全面排除章为真执行异议的主张未能获得支持。
二审阶段,陈建华继续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章为真作为自然人,不可能有能力同时拥有多栋别墅。
但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章为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即通过审理,确认章为真对案涉两套范围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宁兆田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
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青海高院对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超出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妥,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关于陈建华申请执行的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章为真提起的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陈建华对自己及宁兆田名下的房产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兆田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故原审法院将宁兆田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审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章为真、陈建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