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离婚财产案 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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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离婚财产案答辩状

答辩人;马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无工作单位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答辩人马某某因冯某起诉离婚和财产分割一案现答辩如下:

冯某在起诉书中认为和我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且我也提出分手离婚,仅是因财产分割不成,该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我与冯某在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相知,双方婚前基础较为牢固,在经过一年的恋爱和互相了解以后,2009年9月29日我们在某市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手续,冯某也在起诉书中诉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登记结婚以后按惯例应该择日尽快举办婚礼仪式,但是冯某母亲说:“2010年是寡妇年,寡妇年不能结婚”,在这种封建迷信的“建议诱导下”,我同意了不是出自冯某本意的在2011年3月举行婚礼的意见。2010年11月17日我在医院查出已怀孕2个月,我和冯某商议婚礼仪式提前举行,但没有想到已经成为我的丈夫的冯某没有独立的人格竟然向他的父母“请示”,冯某的父母根本不顾及我已经怀孕的事实和提前举办婚礼的迫切性实际需要和渴望,不同意我们提前举行婚礼。更让我气愤的是,妇女的生育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我的权利,但是冯某的父母竟然擅自越权命令我做人流打掉孩子,在冯某父母的逼迫下我与2010年11月22日到北京空军总医院妇产科实施了无痛人流手术,术后我按照医嘱:1、休息两周,适当运动。2、术后一个月内禁止性生活及盆浴。3、如需

上环,请与下月月经干净后2-3天内来医院预约。4、术后按医嘱服药。5、术后两周内禁生冷食物。6、术后24小时内禁自驾和高危险作业。7、离院时须有人陪伴。8、术后如有发热、腹痛、出血多或出血超多14天等异常情况,请及时返回本院就诊。9、术后一个月复诊。从我做无痛人流出院起至今已经有2年零6个月的时间,期间我与冯某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和医学常理的受孕机会,我没有家族遗传史、无传染病史、无酗酒史、无药物过敏史、无牧区疫区传染病史、无不孕不育史、无基因上的瑕疵史,但是直到今天我没能再次受孕(在本案诉讼期我将做专项的医学检查),因此在我应当保留我的生育权正常生下受孕孩子的法定权利中,冯某和他的父母却擅自逼迫我终止妊娠。

我和冯某虽然性格有差异,但是我们属于互补型的夫妻,冯某相对而言独立性不强,冯某的母亲十分霸道,虽然我们已经结婚,但冯某的父母却处处插手我们的夫妻生活,挤占我和冯某的工作、生活和社交空间,2011年5月,由于我手术以后身体不佳,加之祖父祖母病危住院,我患了抑郁症,冯某对我照顾有加,然而冯某的父母以到北京照顾我们夫妻为由,不考虑我的个人感受和生活上的忌讳和隐私来到北京和我们住在了一起,由于我和冯某父母生活观念、文化理念、饮食习惯的巨大差异,我和冯某父母矛盾逐渐加深,虽然我尽力克制和忍让,但冯某父母却步步紧逼,严重干扰和破坏我和冯某的夫妻生活。2012年3月我祖母去世,我特别痛苦,但冯某的母亲根本不考虑我的感受,竟然蛮横的说:“哭什么哭,要哭回你宣化的老家哭去”,

我情绪到了临界点,然后回家奔丧,回到老家以后我并没有对我的父母提及此事。冯某从我们夫妻感情出发,要求父母亲给我赔礼道歉,从而缓和我和冯某尚没有破裂的夫妻关系,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冯某的父亲霸道的说:“教育好了就回来教育不好就不要回来”,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为了不让我的父母担心生气,准备搬出居住地用以缓和和冯某父母的关系,2012年7月,冯某在征得他父母同意后,我们俩搬到了北京南站的翠林小区居住。入住以后冯某以水质差、环境卫生差为由,反复要求搬回望京居住,由于冯某父母处处插手我们的夫妻生活,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拒绝了冯某的要求,冯某与9月初独自搬回望京与父母同住我们分居至今。

2012年9月,冯某在他父母的威胁和干涉下提出和我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和他的父母开始做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的准备。2012年12月9日,我意回望京家中取衣物,但遭冯某拒绝,我到达望京家中发现门锁已被更换,冯某及家人在门内不给我及我好友陆凤媛开门,并说已经不是我的家了,不能想回就回,约时间吧。(有110报警电话通话记录照片)至此我心灰意冷。等到隔天我回家拿东西的时候,发现原本放在柜子里的房产证复印件,奥迪车及QQ汽车相关手续、备用钥匙,我的及我父亲暂住证等重要物件已经不知所踪。

为防止冯某继续隐匿财产,2013年3月29日,我带着父母将属于我和冯某共同财产的牌照京P3AK67奥迪车开走,后在花园路民警调解下,冯某给我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我同意将车开走,冯某藏匿奥迪车的财产行为得逞。(为防止冯某继续隐匿财产,2013年3月29

日,我带着父母将属于我父亲名下,我和冯某共同还贷的牌照京P3AK67奥迪车开走,4月1日,后在花园路民警调解下,冯某给我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我同意将车开走,冯某藏匿奥迪车的财产行为得逞。)为防止冯某继续隐匿财产,2013年3月29日,我带着父母将属于我父亲名下的牌照京P3AK67奥迪车开走,并短信告知冯某(短信内容:冯某,我爸用车把A4开走了。),现在车在宣化我父亲那里。4月1日,我开QQ车去北医三院附近办事,把车停在大唐电信里面,我同事在车里等我,冯某通过别人得知我所在位置,他父亲带着他跑来要把冯某名下但未出一分钱的QQ车开走,并在拉扯中弄伤了我的同事,我赶到现场的时候我同事已经报警,民警将冯某带回所里,赔偿了我同事医药费和精神损失3000元。在我同事和冯某在派出所解决问题的同时,我和后来赶到的朋友赵某,李某跟冯某父亲及冯某舅舅另外叫来的七八个人人一直僵持,我的父母也闻讯从老家赶来,后在花园路民警调解下,冯某舅舅替冯某给我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作为分居以来我的房租生活补偿,我同意将车开走。(奥迪是我和冯某共同出资购买,我父亲赞助了一万元,且现在依然由我偿还贷款,QQ车是我父母出钱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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