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请求权与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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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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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解决模式王云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也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因此,平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然而,基于不同的诉求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并与各自的社会制度、立法模式、司法习惯、文化传统相契合,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文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基本法理,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进行了必要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竞合The third person causes damag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conflict andprocessingWANG Yunfei(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hasbeen greatly promotes.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widely used, Improve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lso lead to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life, Also user units and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by the huge losses. In practice, there is a third person for infringement in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So, Balance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r betwee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Relief system is concerned, mainly involves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different deman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Choose to be subject to two kind of system may cause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for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different solution model, And with their social system, legislative model, judic ial habits, cultural tradition phase fit, This 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ed of the content.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basic legal theory of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of competition law applicable mode, The necessary and the theory of system analysis, a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d on China's dilemma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competition 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概要1、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等人亲属张某某原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杭州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杭州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理解与适用一、是否所有的赔偿权利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应以原告身份起诉?方案一:赔偿权利人是法定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均独立发生,故都应当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方案二:也可先由直接受害人概括性地承受间接受害人的权利,再由直接受害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分配。

因为间接受害人和直接受害人之间毕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如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方案三:死亡赔偿案件中,列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实体判决时,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开单列。

理由同方案一。

伤残赔偿案件中,只列受害者为被告。

理由同方案二。

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否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方案一:《解释》未作“实际扶养”的限制,也未明确是否支持未来的扶养请求权。

但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原则上应以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为限,不包括未来的被扶养人,但损害发生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后来出生且为活体的除外。

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对胎儿利益的提出、承受、实现进行表述的问题,有意见认为法院可对该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且为活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追加该新生儿为原告,进行实体判决。

至于受害人急需的费用,可通过先于执行的程序解决。

方案二:被扶养人的范围确定应以原告主张权利时是否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为准。

如果被害人死亡时或者致残时尚未有实际扶养的事实,而在主张权利时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则应予支持。

因为这是因人身损害所致的实际损失,支持该项赔偿请求符合损失填平的原则。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最近上海高院民一庭在多次研讨、修改,并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2期,以下简称“解答”)。

下文就“解答”在讨论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思路和想法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关于处理原则的问题为了确定一个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简便高效的处理原则,我们首先对四种处理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

我们认为,取代模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减少诉讼,使受害劳动者在最快时间内得到补偿,但该模式剥夺了受害劳动者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也无法充分体现对加害行为的制裁和事故发生的预防功能。

选择模式在最大程度上赋予了劳动者充分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其缺陷主要表现为实质上限制了受伤害职工的选择自由,因为相对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高,但受害人却需面临举证困难、执行不能等诉讼风险;而工伤保险虽稳定可靠,手续简便,期限较短,但赔偿数额相对较低,为此受害劳动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后者。

补充模式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一种救济模式,但其缺点表现为剥夺了受害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全面赔偿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工伤保险费,责任太轻,起不到制裁责任人的作用。

兼得模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爱,对受害劳动者的保护十分周到,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该模式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用人单位既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交纳义务,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加重了其负担;其次,该模式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相违背,也与国际惯例和传统观念相抵触,并有可能诱发工伤事故的道德风险。

[i][i]在分析研究了四种模式的利弊后,我们认为,首先,就工伤事故本身而言,其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工伤保险性质,又有人身侵权损害性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基金项 目: 育部 21 教 0 0年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业 健 康 保 险发 展 中 的政 府 行 为 研 究 ” 项 目批 准 号 :0 J 6 0 1 ) 商 ( 1Y C 3 2 9 。 作 者 简 介 : 芸 霞 ( 9 ) 女 , 北 京 山 人 , 汉 大 学社 会 保 障 学 博 士 , 中 师范 大学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唐 17 一 , 湖 9 武 华 主要 研 究 方 向社 会 保 障 ; 杨 绪 峰 ( 9 O ) 男 , 北 咸 宁 人 , 中师 范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 理 学 、 学 双 学 ± 。 19 一 , 湖 华 管 法
第 3 卷第 6 8 期
21 O 1年 1 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o ih a r a iest ( o il ce c sE i o ) o r a f c u n No m l S Unv riy S ca in e dt n S i
Vo1 3 NO. . 8, 6 Nov m be . O11 e r2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文 献 标 志 码 : D 45 A 文 章编 号 :0 05 1 ( 0 1 0—0 40 1 0 —3 5 2 1 ) 60 7—7
个请 求权 : 伤赔偿 请求 权 和人身 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 工

第 三人侵 权 的工伤 事故 的双 重赔 偿请 求权
这就 必然 产生 工伤 补偿 责任 与 民事赔偿 责任 的竞合
问 题 ①。
工 伤事 故 是 现代 社 会 无 法避 免 的问题 , 一般 来
说 , 伤 事故 和职 业 病危 害对 劳 动 者 人 身 造 成 的损 工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编者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与第三人的意思表达及合同的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争议双方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时,如何判断及有效处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的张璐法官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在本文中作出了分析及指引。

【基本案情】某保洁公司是一家提供保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系该公司长期雇佣的保洁员。

保洁公司以保洁员为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6年的某天,张某某在去服务对象单位上班的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属通知了保洁公司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告知了家属所需提供的理赔材料,并告知家属:张某某系团体险客户,“理赔申请书”需由投保单位即保洁公司签章,方可领取保险金。

此后,死者张某某的受益人与保洁公司签订了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委托转账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现其受益人因本次保险事故向XXX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鉴于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已全部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即投保人垫付,受益人同意将XXX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投保单位代为领取,请将保险金转入投保单位账户中。

如今后发生任何保险纠纷,由受益人和投保单位自行解决,与XXX保险公司无关。

”其后,受益人与保洁公司、保险公司因保险金的受领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立法背景】本条是对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规定。

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合同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议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许红青摘要: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数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同一,数种民事责任规范皆可适用的现象。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民事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引起;第二,同一不法行为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第三,引起民事责任竞合的同一不法行为须由同一民事主体实施;第四,给付内容必须同一。

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产生了侵权责任,如果事前受害人或加害人又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了保险,则产生了受害人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情况,即产生了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机制,是个人以小额成本即保险费替代大额的不确定损失即保险所保的意外事故的安排,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保险将损害的负担突破受害人和加害人这个特定的范围,将之分散于整个社会,保险责任的出现使得侵权责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发生损害时,人们可以通过事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填补损失,也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责任来补偿,这样就产生了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在可以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向侵权人(有过错或无过错)要求侵权赔偿,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区别对待。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于它以物质财富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又称为“产物保险”,同时它主要是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目的,为纯粹填补损害的一种保险,故而也称为“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

(二)我国财产保险关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人有权取得向第三方追索的权利,但追偿权仅以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构成⼯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单位⼯伤保险赔偿后,⼜向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得到⼈民法院的⽀持?店铺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民法通则》第⼀百⼀⼗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因此,第三⼈侵权造成他⼈⾝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条第⼆款规定:“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伤事故受到⼈⾝损害,有权向⽤⼈单位主张⼯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损害系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主张⼈⾝损害赔偿。

可见,⼯伤保险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发⽣竞合时,⽬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两项请求权同时提出的情形。

案例李某是乐安县**公司的⼀位⽼职⼯,2008年2⽉13⽇15时,因雪灾李某根据县供电公司⼯作安排急需前往某乡镇进⾏电⼒抢修,于是⾃驾摩托车后载同事张某⼀同前往,⾏⾄增⽥镇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先后⼆次住院共计70天,⽤去医疗费28056.12元。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因第三⼈侵权造成的⼯伤,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单位和侵权⼈给予劳动者的⼯伤待遇和赔偿吗?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由此可见,⼯伤与第三⼈侵权竞合时,受伤职⼯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企业职⼯在执⾏职务时因第三⼈原因受伤,⼀⽅⾯可依侵权⾏为法向加害⼈请求损害赔偿,另⼀⽅⾯可依据⼯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请求⽀付⼯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样。

前者适⽤⽆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

前者不适⽤混合过错,后者则适⽤过错相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对于两者如何适⽤,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种意见认为,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选择权,即劳动者可向任何⼀⽅主张权利。

但是不得向双⽅同时主张权利。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问题

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问题

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问题作者:马丹陈红婧毛胜玥李艺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6期摘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既维持了第三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又确定了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还有效的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由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太过简单笼统,现实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又比较复杂多变,导致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和争议,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保险人的相关利益,还使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逃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研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产生的问题和争议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笔者在这篇文章仅讨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对其他问题暂不讨论。

关键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求偿权;竞合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述(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约支付保险金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定债权转移说”,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后被保险人对有责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主动转移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功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要有以下四个功能:第一,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即同时获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费和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避免第三人免责,即防止第三人因为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或者减轻了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避免保险人免责,即防止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害而拒绝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最后,在此权利充分实现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保险费。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与取得方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两个:第一,对第三人被保险人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

理论上只要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他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适用分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适用分析

额 内予 以赔偿 的强制 性责任 保险 。 结合 《 ” 道路 交通安 全法》 7 任 。 这意 义上 , 交强 险” 名 日“ 第 6 在 “ 虽 责任保 险” 但本质 上 已非 “ , 责
条 的规 定, 可发 现第三 者直 接请求 权的成 立要 件为 : ( ) 一 肇事 车{ 投保 了机 动车 交通 事故责任 强制保 险 两
任 保险” 。此 外, 财产损 失 纳入保 险事 故范 畴 也不符 合世 界立 将
法潮 流 。 r
肇事车 辆 投保 了机动 车交通 事 故责任 强制 保险后 发生 了交
通事 故造成 第三者 人身伤 亡 、 产损 失的 , 财 第三 者对保 险公 司 的
( ) 三 第三者 为本 车人 员和被保 险 人以外 的受 害人 《 动车 第三 者责任 强 制保险 条例 ( 案) 第 3条规定 :本 机 草 》 “
条例所 称机动 车第 三者 责任 强制保 险( 以下 简称 强制保 险)是指 , 由保险 公 司对被 保险机 动车 发生 道路 交通 事 故造 成 受害人 的人
直接请 求权 才 得以产 生 。否则 由机动车 方按 照该 车应 当投 保的 最 低保险 责任 限额 予 以赔 偿, 此时 是受害第 三者 向机 动车方 的请
使应 符合 法律规 定 的条件 。现行 法律对 第三 者 的范 围、 第三 者直接 请求 权的 内容 、 第三者 直接 请求权 竞合 的处理 、 第三者
直接 请求 权的 限制等规 定存 在不合 理之 处 , 予改正 。 应 关键 词 机 动 车 责任 强制 险 直接请 求权
中图分类 号 : 9 2 D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1- 8 -2 1 0 . 5 22 1)20 20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温馨提示】正文共计9120字,预计阅读时间23分钟。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文|潘杰(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内容提要:《民法典》颁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历经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重在清理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则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并实现城乡统一。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修改解读文章目录引言一、第一次修改涉及的实质性条款二、第一次修改涉及的新增条文三、第二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四、修改和适用中的若干争议00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以后,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解释职能,集中开展相关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2020年年底,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完成第一次整体清理修改,其中保留18条、删除14条、修改4条、增加2条,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共计24条。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据此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据此发布法释〔2022〕14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此次修改,主要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涉及六个条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杨宇、刘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宇、刘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宇、刘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湘03民终7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卫平向兴礼王芳【审理法官】朱卫平向兴礼王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宇;刘攀【当事人】杨宇刘攀【当事人-个人】杨宇刘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宇【被告】刘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误工费能否赔偿及相应赔偿标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误工费能否赔偿及相应赔偿标准。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已经申请工伤待遇,将来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的工资,一审支付误工费不准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当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时,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双重赔偿。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是由被上诉人所在单位支付,现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已经获得停工留薪的工资,其要求不赔偿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3年来都是从事物流服务工作,因此误工费标准应按农村户籍所对应的122元每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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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而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等 费用 票 据 找 保 险 公 司理 赔 之 时 ,
被 告 知 已 经 过 法 院 判 决 的 赔 偿 . 保 险 公 司 不 再 进 行 理
障 人权 。任 何 公 民享有 宪 法 和法 律 规定 的 权利 , 时必 同
须 履行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义务 。” 可见 国家从 宪 法 的角
事前 与保 险 公 司存 在 保 险 合 同关 系 , 叉可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约定 对 保 险公 司主 张 保 险金 请 求 权 。一 种权 其 利 基 于损 害赔 偿 纠纷 而产 生 , 另一 种 权 利 则 基 于 保 险 合 同约 定 的保 险 事 由 出现 而 获得 , 种权 利 可 以 两
与 其抵 触 。我 国 《 法》 第 二章 第 1 条 规 定 :凡具 有 宪 在 3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籍 的人 都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公 民。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在法 律 面前 一律 平等 。国家 尊重 和保
学校 投 保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当杨 恒 拿 着 儿 子 因此 次 事
人 身保 险金 请 求权 与第 三人损 害赔偿请 求权 竞合 问题研 究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
文 葛 龙 ◎
本 文 案 例启 示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故 责 任 纠 纷 案件 中, 果被 侵权 人 自身购 买 了人 身意 外伤 害保 险 , 在 如 被 侵 权 人 作 为权 利 主 体 得 依 损 害赔 偿 纠 纷 对机 动 车保 有人 主 张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同时被 侵 权 人 由于
度 肯定 我 国公 民享 有 的基 本人 权受 到法 律 的保 护 , 人 而
赔 以免 当事人 获益 。后 杨 恒 与 保 险 公 司协 商 理 赔 不 成
将 保 险 公 司 诉 至 法 院

疑是 人权 体 系的核 心 。
我 国实 行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保 险 制
三 、 求权 竞 合 的概 念及 我 国 的 法律 规 定 请
度 , 目的是 当 机动 车 驾驶 人 对第 三 人侵 权 并 造 成损 害 其
之时 , 能够 对 被 侵 权 人 进 行 及 时 有 效 的 救 治 , 障被 侵 保 权 人 的生 命权 及 健康 权 。如果 被侵 权人 自己又在 保 险公 司购 买 了人 身 意外 伤 害 险的 话 。 么 基 于机 动 车 驾驶 者 那 的侵 权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损 害 赔偿 请 求权 及 基 于保 险合 同 而产 生 的对保 险公 司的保 险 金请 求权 该如 何行 使 ?笔者 认 为 。 命 权及 健 康权 作 为 人权 体 系 中最 重 要 的权 利 是 生 不 能 用金 钱价 值来 衡 量 的 。因此 也不 存 在 当被侵 权人 权 利 受 到侵 害 得 到侵 权人 的赔偿 . 同时 基 于保 险 合 同 而得 到 保 险公 司理 赔 而获 得利 益 的问题 。因此 当机动 车交 通
20 09年颁 布施 行 的 《 权 责 任 法》 宪 法 中 的人 权 侵 对 体 系又 进行 了进 一 步 的细 化列 举 。 括 生命 权 、 包 健康 权 、
姓名 权 等基 本权 利 。在 该 法 中 , 生命 权 及 健康 权 作为 基 本权 利 罗列 的顺 序 处 于第 一及 第二 的位 置 , 疑 彰显 了 无 国家 对人 的生命 权 及健 康权 的尊 重程 度 。 而 以《 权 责 侵 任法 》 的形 式 对生 命权 及健 康 权 进行 立 法保 护 更 加彰 显 了 国家对 生 命权 及 健康 权保 护 的力 度 , 为我 国 的 司法 也 实践 活动 提供 了切 实可 靠 的具有 操作 性 的法律 依据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大 东 区人 民 法 院 , 四庭 , 官 助 理 [ 10 1 民 法 1 04 ]
“ 谓 请 求 权 竞 合 , 指 一个 自然 的事 件 , 合 不 所 是 符 同 的请 求 权 的法 律 构 成 要 件 , 生 不 同 的请 求 权 , 这 产 而
2 1 年第 5期 ( 02 经典案例 ) 总第 1 8期 , 4
负事 故 全 部 责任 。 杨 恒 与被 告 就 赔 偿 事 宜协 商 不成 , 后
遂 将 宋河 及 为 其 车 辆 承保 的保 险公 司诉 至法 院 .要 求
被 告 赔 偿 本 人 及 其 子 的 医疗 费等 各 项 费 用 。后 经 法院 调 解 结 案 , 告 保 险 公 司赔 偿 杨 恒 医疗 费 、 工 费 等 , 被 误 及 其 子 医疗 费 、 护理 费等 各 项 费用 。 恒 之前 为其 子 在 杨
事 故对 被 侵权 人 造成 人 身损 害 . 果 被侵 权 人 同时 又是 如
人 身 意外 伤 害险 的被 保 险人 时 , 可 同时 行使 对 侵权 人 其 的损 害赔 偿请 求权 及 对保 险公 司 的保 险金 请求 权 , 二者
并 行不 悖 , 并不 存在 互 为补充 的情 况 。 二、 生命 权 及健 康 权 的 法律 渊 源 《 宪法 》 为 国家 的 根 本 大法 是 制 定 其 他 法 律 的基 作 础 . 何 法律 的制 定 及依 据法 律 的 司法 实 践 活动 都不 得 任

同行 驶 , 存在 相 互补 充 的 问题 , 加 不 存 在 两权 并行 而使 权 利人 获得 利 益之 问题 。 不 更
[ 本 案 情 ]原 告 杨 恒 于 2 l 基 O 1年 在 行 车 途 中与 被 告 宋 河发 生 交通 事 故 。 起 事故 致其 本 人 及 其 子 受伤 , 该 两 车 车损 的 后 果 。 经 交 警 部 门认 定 : 恒无 责 任 , 杨 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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