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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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