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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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赡养义务的 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照顾。
(4)对有抚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抚养、赡养 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 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 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 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刘某( 92年死)
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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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 吴某 85年死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78年死 刘某死后马上死
刘戊
刘戌
遗产分配:
1. 确 定 遗 产 : 夫 妻 ( 刘 、 方 ) 共 有 财 产 为 8×6000+20000+5000=73000 元 , 其 中 属 于 刘 某 的 财 产 为(8×6000+20000+5000)÷2=36500元
,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过错的例 外。 • 2.妇女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二.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的方式
一、继承法概述
继 承——指公民死亡后,依照法定程序, 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 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五) 无效婚姻
• 婚姻无效:
•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医学上 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知识有哪些

法律知识有哪些

法律知识有哪些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它们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以增加大家对法律的了解。

一、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宪法中,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人权、信仰自由等方面的内容是我们应该了解的。

二、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它界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了解刑法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行为在刑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民法中,规定了合同关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的交往和合同签订,了解民法的一些基本规则是必要的。

四、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它规定了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避免受到不公平对待。

五、交通法规交通法规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驾驶证、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相关规定。

遵守交通法规可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创作的权益和创新的法律。

它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知识产权法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利益。

七、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它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以及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了解消费者保护法能够帮助我们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受到不公平对待。

八、环保法环保法是保护环境的法律。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

遵守环保法可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维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九、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与继承法是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离婚的程序,以及财产继承和遗嘱的效力。

常用的法律

常用的法律

常用的法律常用的法律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权利与义务、合同法、劳动法、物权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常用的法律。

1. 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人民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人民也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如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履行合同等。

2. 合同法:合同是一种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通过合同法,人们可以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交易行为,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3.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通过劳动法,劳动者可以获得合法的劳动环境和福利待遇。

4. 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财产权的保护、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

物权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规范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通过物权法,人们可以依法享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5. 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犯罪的构成、责任刑与刑罚等内容。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6. 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以及财产和人身、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保障社会关系的正常有序发展。

7. 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以及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

婚姻法保护夫妻之间的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8. 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等。

第8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第8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四)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 遗产的概念: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称为遗产。 例:甲赤贫,嗜赌。一夜参与麻将赌博,天明时 终得一“自摸”,赢赌款100万元。甲高兴之 极,大喝一声,倒地而亡。经查,死于兴奋过 度而致的脑溢血。现甲妻主张继承100万元。 问:可否?为什么?
2. • • • • • • •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调整婚 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既 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 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 的法律行为
3、遗嘱的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 •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 伪造的遗嘱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 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4、遗嘱的形式 • 口头遗嘱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公证遗嘱 • 录音遗嘱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四、离婚 (一)协议离婚 •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及 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 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二)诉讼离婚 1. 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 虽都愿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等的处理上 有争议,为此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种方式 2.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no.32 3. 离婚的两项特别保护规定 4. 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婚姻 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涉及到家庭继承问题。因此,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继承
纠纷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区别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而 家庭继承法主要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此外,两者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VS
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继承权并不会因离婚 而消失。根据家庭继承法,离婚双方仍有 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需遵循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
财产约定与继承的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能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财产的 归属,那么在继承时,这些财产可能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一些 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或特殊安排。
03
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法定继承中婚姻关系的保护
配偶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被继承人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体现了家庭继承法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
婚姻作用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婚姻关 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 和谐与进步。
家庭继承法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继承法定义
家庭继承法是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房产归属总结
婚前买房的情形 婚后买房的情形 父母买房的情形
婚前买房的情形
假设甲、乙为夫妻 1、甲婚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2、甲婚前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婚后夫妻
共同还贷: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 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10条 3、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乙名下: 乙个人财产(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 4、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甲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妹。
继承篇
属于甲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 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5、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甲名下: 如无约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继承篇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谢 谢 大 家!
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 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 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 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夫妻以合法的配偶⾝份为前提相互继承遗产,⽽且互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任何⼈都不能⼲涉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那么,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合法的配偶⾝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配偶⼀⽅死亡,另⼀⽅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侵害⽣存⽅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有⼦⼥、⽗母的,⽣存配偶⼀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没有其他第⼀顺序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由⽣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配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死亡后,另⼀⽅(尤其是妻⼦⼀⽅)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不得⼲涉。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希望本⽂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职业资格民法-婚姻继承法 (1)

法律职业资格民法-婚姻继承法 (1)

民法-婚姻继承法(总分:1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分数:3.00)1.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1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

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选项哪项正确?(分数:1.00)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解析:[解析] 考查点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后果。

依《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丙作为受遗赠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表示视为放弃遗赠。

请注意区分法律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不同规定。

同时在民法的考查中特别要注意法律对当事人未作出表示的意思效果进行推定的规则,这是特别容易混淆和司法考试容易考查的知识点。

2.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分数:1.00)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1) 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第1章结婚与离婚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以夫妻民意共同生活(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2.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额,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③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无效婚姻的补正满足以下条件时,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原配偶死亡)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三)无效婚姻的宣告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为最后期限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不得撤诉(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已经做出,即生效,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单独审理(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1.自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三、可撤销的婚姻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3.撤销权人: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4.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无效婚姻相同四、诉讼离婚(一)不得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的起诉离婚。

第3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第3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 2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 施 ①离婚程序方面:男方离婚诉权的 限制 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 ③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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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1. 社会学意义:婴儿 <1 岁, 1≤幼儿 <6 岁, 6≤儿童<14岁。 2.婚姻法: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 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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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①条件不同[被动与主动] ②行为不同[单方与双方] (5)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索要婚后生活用 品区别 财产归属不同 (6)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以婚骗财的区别 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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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 ×(女)与李×(男)系中学 同学,后又一起回乡参加生产。黄XX和李 X在劳动中产生了爱情。黄向父提出要和 李结婚。黄的父母则提出,黄的大哥已三 十多岁,未结婚,而李X有一妹,双方换 亲,黄才能与李结婚。李父亲、母亲为了 儿子的婚事,答应与黄家换亲。但李妹年 十八,与黄兄年龄相差太大,经双方商议, 又找到王家,王有一女[25岁]一男[22], 让王家把女儿嫁给黄兄,而李妹则嫁给王 家的儿子,三家转换。王家女儿因年纪较 大,求婚心切,勉强同意换亲。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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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重婚的法律后果
Ⅰ. 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 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 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Ⅱ. 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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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①概念: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②特征 Ⅰ.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Ⅱ.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 Ⅲ.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法律_生活_生活常识

法律_生活_生活常识

法律_生活_生活常识现行法律1、宪法。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对全体公民和社会有着约束作用。

2、民法。

民法规定了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和合同法等等。

3、刑法。

刑法定义了犯罪行为,也就是犯罪的范围及其处罚的方式。

4、行政法。

行政法规定了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实行行政管理的规程和政府机构的权限。

5、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规则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6、经济法。

有关商业组织、私人企业、金融机构、国家企业和市场资源配置等经济现象,都有相关经济法规规定与控制。

生活中的法律1、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常常受到道德准则的约束,比如尊重长者,爱护少年儿童,友好待人等。

2、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以道路安全为准则,具体规定了机动车行驶速度、安全行驶车辆和行车文明等要求和纪律。

3、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规定了食品生产和检验等各项活动的规范,以及相关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4、劳动法。

劳动法则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办事要求、就业政策和劳动安全等。

5、税收法。

税收法则全面规定了纳税者的权利义务,包括税收类型、纳税程序、纳税减免等。

6、环境法。

环境法规定了保护环境、限制水和气体污染、节约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等具体的行动要求和操作规范。

生活常识1、安全知识。

要做到安全,尤其是家庭和交通环境安全,要熟悉防火、除尘、避免落物和电气事故等安全常识。

2、国家公民素质。

要做到国家公民素质,就要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状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同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定。

3、节约知识。

节约知识是一种系统性的知识,主要包括节约开支、节约物质资源和环境资源。

4、道德素养。

要做到道德素养,就要有自觉的道德观,有礼貌的习惯,有完整的良好品行。

5、文化素养。

要做到素养,就要掌握一定的文学常识和文化知识,了解经典著作文学之外,要学习和欣赏文化艺术。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以《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民法典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有关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文针对该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从而清楚地表明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具体规定内容。

一、继承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即有权继承死者的财产,但有几种情况除外。

其中,当继承人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处置继承权时,则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继承人,则不具备继承权,其继承权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此外,有受害者、犯罪和变相犯罪行为的继承人,都无权享受继承权,即使有死者的遗嘱也是如此。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亲属关系决定,根据不同关系,继承顺序也不尽相同。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优先于其他亲属,由此可见其继承权的优先级。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继承权将按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姑妈及其他亲属的顺序传达。

三、分配比例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由不同的亲属继承者所决定。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所占比例为50%:50%,而配偶及子女之间比例则按照死者遗嘱或配偶及子女之间的协议来决定。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其他亲属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3:3:4的比例分配继承权。

因此,不同的亲属继承者对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典继承法》中就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继承人于事实上具有了明确的继承权,从而保证了继承过程的真实有效。

因此,广大民众既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加以运用,以便在个人继承权及继承关系的实际运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干部应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

农村干部应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

农村干部应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1、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党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6、“三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7、廉洁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8、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
。 • 3.结婚的程序 • 1)申请:2)审查:3)登记: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 定义

是指不符合结婚的 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 力的婚姻。
1.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 3. 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 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 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 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 基本原则
•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2.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 3. 养老育幼原则。 • 4.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 5.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共同生活 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 利。 • 财产关系:离婚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
• 三 夫妻财产关系
•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以的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遗产的分配原则
•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两 人以上时,便发生遗产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继 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一、夫妻财产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机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这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再次起诉的决心以及时隔半年的冷静期;就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通常就会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性规则..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结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还是以共同名义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担的;都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进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实行AA制;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为名拒绝偿还所借债务;除非他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对此财产约定已经知晓..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借财产约定为名逃避债务..举个案例来说明:毕某与刘某婚后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毕某以自己与妻子有约定为由主张这笔债务与妻子无关..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因此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止是婚姻法的总原则;也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主要表现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和安慰;需要男方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以利于婴儿的哺育和女方身体的恢复..此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暂时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凡是对方犯有上述过错;相对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比如说;男方在外面包二奶;女方还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同时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也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取证难..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数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受损害方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保存证据;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继承法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那么合格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最起码得是年满16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2、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1、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2、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予以特殊照顾..1生活确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这里只能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一定多分;要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认定继承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时;应当由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继承人意见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四、房屋继承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如何继承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当所有权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如果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这些材料都开完以后;继承人拿着这些证明办理房产公证;再拿着公证去办理房产过户..。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分类: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

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

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

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

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

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

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

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

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之一,旨在规范和保护人民的民事权益。

它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总章程,包含了诸多法律规定,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和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具体运用情况。

一、适用范围的概述民法典适用于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与民事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

民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之间以平等地位订立的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民事行为。

因此,民法典适用范围显然不包括刑事犯罪等公法领域。

二、合同法领域中的适用民法典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是其中最为重要且广泛的部分。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涉及到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合同法属于民法典中的特别部分,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主体的特点,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不同类型合同中,民法典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除了合同法,民法典还涉及到其他领域的规范,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和消亡的规则,保护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旨在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三、家庭法领域中的适用民法典还在家庭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家庭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以及解除的具体规则。

继承法则确定了个人财产在死后的继承和分配方式。

在家庭法领域中,民法典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手续和分割财产的程序,有效地维护了离婚当事人的权利。

四、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中的适用在侵权责任领域,民法典通过规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的责任,维护了公民和企业的权益。

无论是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还是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民法典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揽子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民族法之法理解析

中国古代民族法之法理解析

中国古代民族法之法理解析
中国古代民族法是指在中国古代各民族社会中形成的一套法律制度,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区有所不同,但都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首先,中国古代民族法的法理基础是以天地人为中心的宇宙观念。

在这种宇宙观念下,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神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因此,中国古代民族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基于对天地人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中国古代民族法的法理基础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因此,中国古代民族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家族为基础的,旨在维护家族成员之间的权益和利益。

再次,中国古代民族法的法理基础是以礼为准则的道德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礼仪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道德准则。

因此,中国古代民族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基于对礼仪道德的尊重和遵守。

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内容

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内容

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内容民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法律,成人高考中也是考查的重点之一,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和法律条文。

下面是民法考试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内容和相关参考内容。

1. 婚姻法婚姻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成人高考中会考察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考生需要了解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的结婚与离婚、婚姻的财产制度、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例如,考生可以参考民法婚姻法第一条,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称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本着自愿、真实、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程序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的另一重要内容,成人高考中也可能考察继承法的相关知识。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享与继承人的义务等内容。

例如,考生可以参考民法继承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了解到“继承人对继承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债务享有保全、清偿和索赔的权利”。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成人高考中也可能考察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例如,考生可以参考民法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了解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

4.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人高考中也可能考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

考生需要了解侵权的构成要素、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的赔偿等内容。

例如,考生可以参考民法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了解到“因自己的原因过错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劳动法劳动法也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人高考中也可能考察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例如,考生可以参考民法劳动法第三条,了解到“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限和休假休息等权益”。

以上是关于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内容的相关参考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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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廖女士不能以郭的妻子身份参加继承,
则郭的180万应由郭的父亲、母亲、儿子与 女儿平均继承,既各人继承45万;
• 廖女士以郭的妻子身份参加继承,则这180
万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廖与郭之间平分, 则廖获得90万,而余下的90万作为郭的遗 产由其配偶廖、郭父亲、母亲、儿子与女 儿平均继承,各得18万,因此,廖获得108 万,而其余各人得18万。
问题二:廖女士是否以郭的妻子身份参加继 承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有何影响?
•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 第一位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 第二位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 第一位顺序继承人与第一位顺序继承人之 间的关系:
• 1、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
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 立下合法遗嘱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 义务; 4、第二顺序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生活有特殊困难,一直依靠被继承人抚养; 5、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同意。
问题三: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合法婚 姻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
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生 活。
• 事实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周围群众普遍认为其为夫 妻关系,根据法律特别规定视为婚姻关系。
• 合法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办理结
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关系。


问题一:郭建海突然离开人世,为什么会引发一 场纠纷?
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 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 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 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 充。继承开始后,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 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讲,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 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 举例如 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
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 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 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 弟姊妹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舅父、姨母、表兄 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 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 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一)结婚
(二)离婚
(三)财产的分割
(一)结婚
• 1、结婚的条件 • 2、登记程序 • 3、无效婚姻 • 4、可撤销婚姻
1、结婚的条件
• (1)必备条件 •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0/22) •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2)禁止条件
•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人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 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问题四: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婚姻关系的解除 由何区别? 婚姻关系的解除:共有财产均分 1、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继承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 同居关系的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如果是非现役军人一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当教育原告珍惜 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 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过做和好工作 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 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 作后,也可以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在离婚问题上有何的 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


人一方由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依据军人是否重婚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 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是否赌博、吸毒等恶习屡 教不改来判断。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 声明。
3、无效婚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4、可撤销婚姻
• 一方被胁迫、欺骗等原因缔结婚姻的,应
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二)离婚 • —— 感情破裂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
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 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
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 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 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 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以上意见 不知你是否满意,仅供参考。
下列四种结婚情形哪项不被禁止(

A、张一与其舅舅的女儿; B、张二与其姨妈的女儿; C、张三之子与张三的表哥的女儿; D、张四与其未婚的姑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 系必须履行的程序。 三步骤:申请 → 审查 → 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女方在离婚问题上有何特权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 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的分割
• 1、共有财产
• 2、个人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民事法律制度 • 广西鹿寨县的郭建海突然被查出已到了癌症
晚期,十几天的时间就匆匆离开了人世,身 后留下180万元存款,由此引起了一场至今 还没有平息的纠纷。
• 郭家认为这180万应该由郭父母和子女平均
继承。但是曾经和郭建海离婚的廖女士提出, 自己和郭复婚了,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 产。
• 郭建海和廖女士于20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后来两
人就同居生活在了一起,两人也曾经准备去办理 结婚手续,但后来由于感情不和一直没有办理。 1998年,在两人共同生活了10年后,他们的感情 更加恶化,廖女士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两人的非 法同居关系。法院判决解除了二人的非法同居关 系,非婚生儿子文文由父亲郭建海抚养,女儿丽 丽由母亲廖女士抚养。

郭建海的父亲认为,有了法院的这份判决,他 们两个人就等于是离了婚了,所以廖女士当然没 有资格来继承郭建海的遗产。
然而廖女士却说,她和郭建海后来是又复婚 了,廖女士拿出了她跟郭建海的结婚证, 结婚证登记的时间是1998年10月。
郭建海的父亲 对这个结婚证的真伪产生了怀 疑,于是找到了鹿寨县中渡镇 民政办。经过向镇政府民政办 核实,这个结婚证的确是民政 机关1998年颁发的。但是郭 家人却觉得那份结婚登记材料 有些蹊跷。郭家人说,这份婚 姻登记材料明显有问题,表格 里面所有情况内容以及男女双 方的签字都是一个人的笔迹, 而这个笔迹根本就不像是郭建 海的。
• 给郭建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中渡镇朝阳村村委
会经办的工作人员兰启明说,他知道郭和廖两人 同居生活多年,又生了两个孩子,所以也就放松 了审查。兰启明还说,当时廖女士告诉他由于丈 夫工作繁忙,没时间过来办理手续,自己只好一 个人来了。 鹿寨县中渡镇民政办的经办人员闭丽娅说,办理 结婚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确是都到场了,但是 填表时由于郭建海一直在打电话,就让他的司机 帮他填了表。闭丽娅说,因为各项手续齐全,她 就给郭廖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郭建海的父母将颁发结婚证的鹿寨县中渡镇政府 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鉴定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 笔迹和手印,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这个结婚登记证 书。此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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