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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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家6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系指从事与矿山技术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第三方评估机构遴选第三条申请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应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应与“地质矿产勘查开采”、“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评价”、“生态修复”、等地矿行业相关。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其中,地质矿产、水工环、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等地矿类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评估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满足上述条件可申请参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遴选,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机构于每年3月集中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申报机构需如实填写《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3份及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申报请求后,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从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中确定评估机构,委托开展评估。

评估机构应在签署委托合同后按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第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一)基本条件初审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收委托后,应依据《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首先对被评估矿山进行申报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核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实施日期】201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四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凡已有探矿权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保留时,探矿权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第五条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附件4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矿山名称(盖章)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一、矿山简介介绍矿山基本情况。

二、评估依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矿山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固体矿产绿色大行业规范及规范解读、山建设规范》等9《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矿山建设指南(试行)等。

三、对标自评围绕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结合《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开展自评,从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矿区环境保护、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等方面评价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四、自评估结论明确说明企业是否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附件: 1.相关证照复印件。

重要管理制度、获奖证书、有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2.复印件。

绿色矿山建设前后对比图件,有条件的可提供视频资3. 料。

注: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导手册

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导手册

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导手册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二零一九年七月前言2019年6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绿色矿山遴选原则(依据、范围和数量)、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参考提纲。

在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的指导下,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联合相关单位,编制了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导手册,包括《通知》解读、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有关要求三部分内容。

本手册仅供各省(区、市)在2019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和遴选工作中参考。

各地应在本手册的基础上,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体系。

在此感谢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河北省矿业协会、山东省矿业协会、甘肃金徽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浙江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所、北京绿矿联合工程技术研究院、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绿色矿山推进委员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等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专家,为本指导手册编写做出的贡献!由于时间仓促,本手册内容特别是绿色矿山建设指标体系和评分表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烦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同仁、矿山企业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结合实践应用,积极反馈意见建议,大家共同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业做出努力!目录一、《通知》解读 (1)(一)遴选原则 (1)1.遴选依据 (1)2.遴选范围 (1)3.遴选数量 (1)(二)工作程序 (2)1.矿山自评 (2)2.第三方评估 (4)3.实地抽查 (6)4.材料审核 (7)5.公示 (7)(三)两点说明 (7)1.严守工作纪律 (7)2.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 (7)二、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供参考) (8)(一)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8)1.计分办法 (8)2.达标说明 (9)3.其他说明 (9)(二)绿色矿山建设指标体系及评分表 (10)三、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有关要求(供参考) (30)(一)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活动管理 (30)1.评估主体管理要求 (30)2.评估专家基本要求 (30)(二)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流程 (31)1.资格确认 (31)2.组成评估组 (31)3.评估工作时间要求 (32)4.预评估 (32)5.现场评估 (32)6.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 (33)7.技术评审 (33)(三)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要求 (34)1.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34)2.评估报告责任要求 (34)(四)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活动监督 (34)1.评估证据保存 (34)2.保密承诺 (35)3.公正性管理 (35)4.监督管理 (35)一、《通知》解读(一)遴选原则1.遴选依据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和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开展遴选。

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

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

附件2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辽宁省有色行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包括:准入条件和评分标准两项。

其中准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绿色矿山。

评分标准包括:规范管理、绿色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七个基本考评指标,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考评评分标准。

不涉及绿色开发和综合利用中某项考评要求具体内容的矿山企业视为该考评项合格。

一、准入条件(一)依法办矿1)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

需提供矿山《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

4)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绿色开发铜、铝、铅、锌、钨、钼、锡、锑、镍等矿山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附录A 的要求。

嵌布特征复杂、属于极难单体解离的连生体铅、锌矿选矿回收率可视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其他有色金属矿的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相关“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三)综合利用1)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综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提高铜伴生钼、铜伴生金、钼伴生钨、铅锌伴生银、铅锌伴生锑、铝土矿伴生镓、钽铌矿伴生锂资源以及低品位多金属共生矿的利用。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达到有色金属矿“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四)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1)矿区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污水100%达标排放。

二、评分标准(一)规范管理1.管理制度1)建立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到位;建立产权、责任、管理和文化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

本项共2分,具有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得1分,具有4项以上管理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等齐全、完整、真实。

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及入库指南

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及入库指南

附件6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与入库指南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以下称“项目库”)的申报、入库、管理等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一)申报条件。

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的矿山企业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进行绿色矿山项目库申报工作。

(二)申报流程。

矿山企业编写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后,通过登陆“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按程序进行申报(若服务平台未开通,可直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二、受理审核(一)受理申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陆“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若服务平台未开通,可直接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受理矿山企业申报。

涉及到放射性矿产的矿山企业申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二)评估核查。

受理申报后2个月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 1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根据第三方评估结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符合要求的,逐级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材料后,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市级复核意见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

不符合要求的,将第三方评估结论及复核意见反馈给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对第三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对评估结果提出意见,申请重新评估。

原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对其再评估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

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的绿色矿山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等手段进行抽查。

三、公示对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后,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推荐(一)入库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矿山企业,纳入项目库。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核实,合格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纳入项目库,报送材料原始文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不合格的退还给申请矿山企业。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好呀,以下就是为你生成的一篇主题文案:
嘿,大家知道不,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可太重要啦!那怎么来保证质量呢?听我慢慢道来。

咱先得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吧!就好比去挑一件宝贝,咱得知道什么样的才是好的呀!比如说评估人员是不是得专业又靠谱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不专业怎么能发现问题呢?(你想想,要是让不懂行的人去评估,那能靠谱吗?)然后,现场的考察得细致入微吧!不能走马观花,每个角落都得看仔细了呀!(这不就和你打扫房间一样,得每个地方都打扫到才干净嘛。


还有呀,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不能马虎!得像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你看那些侦探们,为了找线索多认真呀!)这样才能得出准确又可靠的结论呀。

评估报告也得写得清楚明白呀,让人一看就懂!不能含糊不清,得把问题和建议都清楚地摆出来。

(这就好像给人指明方向,不能让人摸不着头脑呀!)
总之,只有把这些方面都做好了,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的质量才能有保障!才能让咱们的矿山既环保又高效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你还有其他需求,欢迎随时告诉我。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辽环发〔2017〕8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厅组织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清理。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三、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29件。

2017年7月31日以前印发未列入继续适用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3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辽环发〔2013〕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2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辽环函〔2013〕249号关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4辽环发〔2015〕28号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5辽环发〔2016〕5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继续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函〔2010〕181号关于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2辽环函〔2010〕297号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出海航道施工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批复3辽环发〔2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环发〔2012〕9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辽环发〔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工作的意见6辽环发〔2012〕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7辽环发〔2012﹞53号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辽环发〔2014〕25号辽宁省辽河水质监测断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09〕61号关于辽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2辽环发〔2009〕63号关于抚顺市清原县新宾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3辽环发〔2009〕64号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4辽环发〔2009〕65号关于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5辽环发〔2010〕17号关于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6辽环发〔2010〕29号关于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7辽环发〔2010〕32号关于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8辽环发〔2010〕34号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9辽环发〔2010〕46号关于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0辽环发〔2010〕47号关于鞍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1辽环函〔2010〕151号关于锦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复函12辽环发〔2011〕2号关于开展创建辽宁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工作的通知13辽环发〔2011〕25号关于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14辽环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5辽环函〔201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16辽环发〔2012〕7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7辽环发〔2012〕75号关于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18辽环函〔2012〕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19辽环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审核和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辽环函〔2013〕148号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21辽环发〔2013〕47号关于做好全省工业地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22辽环发〔2013〕69号关于优化涉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3辽环函〔2013〕154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24辽环发〔2014〕14号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暂行办法25辽环发〔2014〕27号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3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26辽环发〔2015〕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7辽环发〔2015〕31号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8辽环发〔20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辽环发〔2016〕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环评机构市场化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环评机构市场化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环评机构市场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辽环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环评机构市场化管理的通知辽环发〔2017〕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机构: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市场,支持全省经济发展、强化环评市场规范管理及软环境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服务环境,现就加强环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开放市场,严禁地方保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放开本辖区的环评市场,清理取消各种环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部门垄断,促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引导和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合法程序确定环评单位,实现环评市场的充分竞争。

各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应在自愿、协商、公正、诚信原则下,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

二、消除红顶中介,防止利益输送从体制上彻底解决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建立更加有序健康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进一步巩固环评改革成果,彻底消除“红顶中介”,防止改革不彻底,出现死灰复燃现象,更不能明“脱”暗“钩”。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监管,切断利益输送。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前介入,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服务工作;要建立重点项目库,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纳入其中,动态跟踪,主动服务,推动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择优双向选择,要通过多渠道,强化环评宣传指导。

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手续不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行一站式服务,内部流程统一受理,总量指标确认与环评文件审批并联办理。

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及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六)有与其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1.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为,提⾼⼟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平,保证⼟地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根据国家现⾏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评估中介机构是依法设⽴、从事⼟地评估中介业务、独⽴核算、⾃负盈亏、⾃我发展、⾃我约束、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实体。

第三条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地评估中介业务的机构均应执⾏本办法。

第四条辽宁省⼟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全省⼟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注册、资信等级评定、年度执业情况检查等⼯作。

第五条⼟地评估中介机构主要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六条⼟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凡在本省境内执业的⼟地评估中介机构均应参加资信等级评定。

未经评定资信等级的⼟地评估中介机构不予注册。

第七条⼟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分为特级、⼀级、⼆级、三级及临时级。

特级的⼟地评估中介机构由省协会推荐到中国⼟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注册,并由中估协颁发注册证书;资信⼀级、⼆级、三级及临时级由辽宁省⼟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注册、并由省协会颁发注册证书。

第⼋条⼟地评估实⾏有偿服务制度,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九条⼟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或执⾏合伙⼈)应具有符合注册执业条件的⼟地估价师等评估资格。

第⼆章⼟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和注册第⼗条从事⼟地评估业务,应当设⽴相应的⼟地评估中介机构。

第⼗⼀条⼟地评估中介机构可由经注册的⼟地估价师和拥有其它专业执业资格的⼈员合伙发起设⽴。

合伙设⽴的⼟地评估机构,由合伙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地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条⼟地评估中介机构也可由经注册的⼟地估价师和其它专业执业资格的⼈员共同出资发起,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地评估中介机构,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地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2020

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2020

附件2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的行为。

为确保绿色矿山遴选质量,规范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 〕4 号)、《关于2020 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 号)要求,制定本要求。

一、评估机构(一)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

要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能力。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第三方评估的内容、流程等要求,结合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实际,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利义务(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必须保持独立,不得与矿山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

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评估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所有矿山企业隐私或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矿山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未经允许,严禁挪作他用。

二、评估要求(一)以《自然自然部办公厅关于2020 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 项行业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估组,组长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担任,评估组应不少于5 人,评估专家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

(三)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综述和结论等。

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情况,明确判定矿山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相关文件来源,做到证据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改制订《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非煤矿矿山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以及尾矿库的闭库和回采。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以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输送及其储存的单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2.20
•【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48号
•【施行日期】2013.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对《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3〕4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存在违规评估、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取消其在本省的矿业权评估资格”改为“评估机构存在违规评估、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不再委托本省的矿业权评估业务”,第二十二条“矿业权评估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提出警
告,记入诚信档案,并减少或取消该评估机构委托评估业务”改为“矿业权评估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记入诚信档案,并减少或取消该评估机构委托评估业务”。

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按修改后的《辽宁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20日。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附件4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矿山名称(盖章)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参考提纲)
一、矿山简介
介绍矿山基本情况。

二、评估依据
矿山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大行业规范及规范解读、《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等。

三、对标自评
围绕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结合《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开展自评,从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矿区环境保护、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等方面评价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四、自评估结论
明确说明企业是否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附件:
1.相关证照复印件。

2.重要管理制度、获奖证书、有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绿色矿山建设前后对比图件,有条件的可提供视频资料。

注: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绿色信贷促进污染减排的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辽环发[2008]5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8.25
【实施日期】2008.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绿色信贷
促进污染减排的意见
(辽环发[2008]52号)
各市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辽宁银监局各市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盛京银行,各外资银行沈阳分行:
为贯彻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
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环保金融部门联动
省环保局、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

各自确定本单位责任部门和联络员。

三方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负责召集,实行每季度例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共同研究制定信贷管理的环保指导名录,共同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

加强环境信息对金融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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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家6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系指从事与矿山技术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第三方评估机构遴选
第三条申请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应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应与“地质矿产勘查开采”、“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评价”、“生态修复”、等地矿行业相关。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其中,地质矿产、水工环、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等地矿类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评估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满足上述条件可申请参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遴选,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构于每年3月集中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申报机构需如实填写《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3份及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申报请求后,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从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中确定评估机构,委托开展评估。

评估机构应在签署委托合同后按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第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一)基本条件初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收委托后,应依据《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首先对被评估矿山进行申报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核查。

经核实,符合申报要求的,则进入后续评估程序,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向委托方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后,停止对该企业的后续评估工作。

(二)组建评估组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综合考虑矿山类型、规模及开采方式,择优选取专家,成立评估组。

评估组人数不能少于三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组长应由地质矿产、水工环、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三)材料审核
评估组在开展实地评估前,应依据《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先行对被评估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被评估矿山企业限期补充完善。

(四)实地评估
评估组应根据材料审核情况,针对性的制定实地评估方
案,明确核查重点,确定核查路线,客观细致的查验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多方面征求听取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将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以影像资料的形式留存登记。

(五)报告编制
实地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按要求及时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

报告要充分体现评估全过程,内容简要、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对重点评估内容,要阐述评估过程和评判依据,对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指标评分要予以特别说明。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健全完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评估报告出具后,应及时将被评估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评估过程中采集的数据资料及评估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评估保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已遴选入库的机构如《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申报表》中内容有变化,需及时变更信息,并将变更后的申报表及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自然资源局部、省厅和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的绿色矿山建设方面的培训,
熟悉掌握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全面提升业务知识水平,保障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组织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通过检查或者举报线索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评估的行为,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独立性,不得承担与本机构存在利益关系与业务往来的矿山企业的评估工作。

如有相关情况,应采取回避原则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说明。

第十三条评估组成员要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不得向被评估矿山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索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开展可能涉及利害关系的业务。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将其从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中除名,三年内不得从事省内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工作:(一)将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转让、外包的;
(二)未经被评估矿山企业同意,擅自将所评估矿山企业的文件或资料提供给他人,或利用非公开技术秘密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未经委托擅自对有利益关系或业务往来的矿产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用于申报绿色矿山
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四)不能实事求是和客观反映矿山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评估结论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申报表
附件
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申报表
备注:申报机构需报送申报表3份,同时将机构代码证、相关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等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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