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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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简答题

一、试述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点: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3、楔形文字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4、楔形文字法出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系;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楔形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沉声了一定的影响。

二、简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

(1)《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等。可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

(2)“圣训”。是对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即先知的言行和默示,它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类比”。是指对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4)“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

三、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

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1)自由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

四、罗马法的私诉

私诉是指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案件的诉讼.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亦称就是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由裁判官做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3)特别诉讼;

五、英国的陪审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1.英国十二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采用挑选当地居民做见证人的制度

2.十三四世纪陪审人从在询问中的见证人地位逐渐演变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进一步确立了大、小陪审团制度

3.陪审制度是作为维护封建王权而建立起来的,之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反对王权的有力武器。

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成为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陪审团出席审判是当事人的权利.

六、“权利法案”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律;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未经房主许可,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除非经法律程序亦不得自行占用;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的权利;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

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取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私有财产如无公平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要求当地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有权获悉被控罪名和理由、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律师协助辩护;一般情况下,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联邦法院不得重审;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和可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与残酷、逾常的刑罚;本宪法为列举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行使、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行使之。

七、美国法有哪些特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不同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

八、评述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

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九、评述《人权宣言》的历史地位及其意义

历史地位: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中,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是法国近代

宪政史的开端.

意义:在法国乃至世界宪政史和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全面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有力的促进了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极大地鼓舞了其后世界各国的反封建斗争,其思想内容也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所仿效,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十、简述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异同

异:1.法典结构体系上不同

2.在编纂技术和法律条文措辞上不同

3.在内容上,因为关注点不同而规定上区别较大

4.在观念上,它们反映了两种思潮和两个时代

5.影响程度不同,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

6.法国民法典模式较之德国民法典模式缺陷也较多

同:1.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的民法典

2.两部民法典在大陆法系民法发展历史撒谎能够均占有重要地位

3.从它们的结构、体系和内容中,共同体现出大陆法系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基本特征、性质和原则,这正是大陆法系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它们自身又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简述日本法律制度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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