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1
外法史复习纲要
外法史复习纲要导论一、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1、古代奴隶法·古代东西方奴隶制区别:1)东方:法发展缓慢,简单粗陋西方: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得法发展迅速,较完善的水平。
2)东方:法律为君主专制服务,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西方:多数才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法律民主色彩较浓厚3)东方:宗教色彩浓,印度等法律和宗教合一的体系,埃及等宣称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体现西方:希腊和罗马后期,基本没有宗教影响,成为独立的领域,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下,认为法具有自然理性,是正义的体现4)东方:立法权由君主执掌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eg罗马和雅典·上述差异的原因:经济、政体、社会文化、历史传统和宗教信仰·相同点:1)均经历习惯法——成文法的过渡期2)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3)法律镇压的锋芒指向广大奴隶4)调整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秩序5)法律产生初期,带有等级色彩、原始残余和适用范围比较狭小东西方法律间存在发展上的渊源关系2、中世纪封建法·形成途径:1)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奴隶制转封建制法2)封建制度兴起,直接从原始公社的习惯发展到封建法,eg日耳曼法·东西方封建法的差异:1)东方: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导致国家法律总体比较集中和统一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区别,世俗法中也有各种法律渊源(习惯法、商法、城市法、罗马法等)2)东方:刑法较发达,西方:私法较发达,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民商法基础3)东方:法律和道德规范相混(日本),或与宗教重合(印度,伊斯兰)西方:法律和宗教并存,相互独立,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4)东方:没有产生调整商品生产的法律体系西方: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包含一些平等和正义的规范,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一部分·共同点:1)公开等级不平等2)对不动产作充分规定,各国对不动产所有权规定详细3)家族本位,家族是共同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单位4)男尊女卑5)习惯法地位较重3、近代资产阶级法兴起·英美法系:(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以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中世纪商法若干原则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中强行推行英国法中形成的·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法国民法典和1900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西方近代化中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中形成·两大法系差异: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判例法;大:成文法典,不承认判例效力2)继承罗马法程度不同,英:吸收部分原则和制度;大:全面继承和发展,吸收其体系,制度,原则,概念,术语和方法3)法律体系和法官作用不同。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外国法制史复习纲要1-4
外国法制史复习纲要1.产生与发展〔了解〕2.重要法律文件3.主要内容4.特点5.地位影响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第一部成文法典●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穆拉比法典》基本内容2.社会结构: 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3.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继承:家内继承原则●家庭结构:家长制⏹契约种类主要有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寄存合伙雇佣等⏹法典还极重视对借贷关系的调整,对借贷利息等具体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法典涉及的犯罪主要有:国事罪、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诬告罪、伪证罪、职务犯罪◆还保留了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宗教向世俗发展特点◆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表达了团体本位思想:A.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B.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基本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具体规定〕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个法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第二章:印度法:略:〕自己看看书读读故事吧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标准性法律文件〕〔一〕吠陀〔知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x婆吠陀》〔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有《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涅达耶那法经》《伐悉私陀法经》《毗湿奴法经》〔三〕法典《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规定了种姓制度。
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1)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
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精简版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精简版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法律渊源相同,不严格区分公私法部门,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2,相异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立法和司法双轨结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和各州各有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法。
(3)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
美国不仅颁布了成文宪法,而且进行了大量的法典的编篡和法律的汇编工作。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
美国联邦法院开创了具有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后,美国的制定法较之英国法更具有灵活性。
(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如1787年宪法中对黑人奴隶用了“其他人口”一词,奴隶选民按3/5人口计算等。
3. 普通法系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4.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5.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6,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七)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7,德国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的内容和特点重申和强调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排除了类推增加了许多具有进步因素的条款和原则改革刑罚制度,废除死刑,实行轻刑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制度答:采纳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制度,并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以严厉刑罚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镇压人民的反抗;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专章规定宗教罪。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第三章古希腊法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外国法制史复习
外国法制史复习外国法制史复习一、古埃及法《博克贺利斯法典》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最完善的法典。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述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陵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她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债权:为保证借贷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
历史地位:1.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2.奴隶制早期最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三、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2.婆罗门教的经典3.法经(是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4.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称为“瓦尔纳”,最初只有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黑色人种),后来雅利安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类别:1.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3.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四、希伯来法《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摩西十诫”出自《出埃及记》五、古希腊法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起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雅典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斯巴达则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1 楔形⽂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楔形⽂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类历最早的⼀批成⽂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法典》。
基本特点:①在结构体系上⽐较完整,⼀般分为序⾔、法典本⽂、结语三个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产⼒发展的⽔平以及⼈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③内容缺乏⼀般的抽象概念和⽴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
2 汉穆拉⽐法典:是迄今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奴⾪制成⽂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汉穆拉⽐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字法的集⼤成者。
其制定的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和地⽅上各⾃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的各种关系;③缓和⾃由民内部的⽭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主阶级的统制。
《汉穆拉⽐法典》关于⾃由民地位的规定:将⾃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
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后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安全及其享有的⼀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由民,包括的范围很⼴。
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分明显。
3 《汉穆拉⽐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制早期⼀部⽐较完备的成⽂法典。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些国家的法律产⽣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制国家的⽴法⽂献所不能⽐拟的,⽽⽂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法发展的⽔平。
《汉穆拉⽐法典》的主要内容:①极⼒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主对财产和奴⾪的私有权;③反映古巴⽐伦社会的阶级对⽴关系和⾃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④包含着⼤量调整⼿⼯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乎占全部条⽂的⼀半;⑤保存了若⼲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外法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复习笔记提纲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结构与内容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序法优于实体法3、历史地位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渊源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分类1、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2、法人(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1、物权2、继承3、债(三)诉讼法诉讼程序先后呈现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分享1楼发表于: 2008-03-20 08:21 PM| 短消息| 加为好友只看该作者| 小中大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的复兴(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2)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其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地位平等原则(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六、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衰落时期:《亚述法典》、《赫梯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文字法逐渐走向衰落。后期的赫梯和亚述等国家仍采用楔形文字法,但立法水平不高。
随着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楔形文字法走向消亡。
古希腊法
概念
古希腊是以爱琴海为中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的广大地区,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最早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产生与演变
略
特点
1.不存在运用于古希腊全境的共同的法律制度,而是城邦法;
2.多数城邦制定有成文法规,但同罗马法比较,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1.概念:印度种姓制是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
2.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3.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
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
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摩奴法典》
结构
《摩奴法典》是关于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古代印度法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而是由婆罗门教的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古来习惯编制而成的。
共12章,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
4.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
外国法制史考点概要
第一节罗马法知识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知识点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2、万民法(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1、《查士丁尼法典》。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
知识点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2、罗马法的分类知识点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
【注意】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构成2、法人3、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二)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式诉讼3.特别诉讼知识点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主要体现在:一是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二是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三是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以及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四是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第二节英美法系知识点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一、名词解释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外国法制复习资料1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绪论一几个基本概念1、公元纪年、公元与公元前2、东西方之分3、法系与法律体系(1)法系,亦称为法族,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五大法系之说(2)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1、古代法律制度元前4000年左右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2、中世纪法律制度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3、近代法律制度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到一战结束及俄国十月革命4、现代法律制度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三历史更替划分的标准与依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2、结合中国历史进行分析3、思考:美国南北战争后南方奴隶种植园经济是何种经济形态?四古代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及其残酷与任意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五中世纪法律制度封建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注意东西方对比)1、肯定的人身依附关系2、封建等级秩序森严3、维护专制王权4、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六近代法律制度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七现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1)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2)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3)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4)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5)法律的统一化与国际化趋势加强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3、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第二部分古代法律制度综述1、楔形文字法2、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一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一楔形文字法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刻成的法律的总称。
2、掌握两部法典(1)《乌尔纳姆法典》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2)《汉莫拉比法典》楔形文字法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典二古印度法1、古印度法的概念对古印度的时间断代学术界存在争议。
提纲
外法史复习资料外法史绪论一、外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二、古代东西方法律的比较•主要区别:•(1)古代东方,由于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比较完善的水平。
•(2)古代东方,法律主要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而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了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3)古代东方法律中,宗教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在古代印度和希伯来,其法律与宗教合为一体。
而在西方,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期的法律,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它们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认为法必须符全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的核心就是正义。
•(4)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
而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如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法律渊源中既有元老院的决议、法学家的著作,又有执政官的告示、民众大会的法律等。
•共同点:•(1)从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看,都产生于习惯法,都带有神授色彩。
都历经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
•(2)从法律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看,都是从不同角度维护奴隶制,强调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带有一些原始社会的特点(如同态复仇)。
•(3)从法律部门的分类看,都没有明确的划分,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刑法规范多于民法规范。
•(4)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看,大都不是由专门机关来实行,而是行政和司法混杂在一起,立法、司法、行政不分。
三、东西方封建制法的比较•主要区别:•(1)东方封建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国家法律总的来说比较集中统一;西方法律渊源则比较分教,不仅有教会法和世俗法之分,世俗法中也有习惯法、领主法、王室法、罗马法、商法、城市法等区分。
•(2)中世纪东方刑法较发达,而西方私法关系较发达。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示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罗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钱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1、可以帮忙我们不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不雅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摆布,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前4000年摆布,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
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表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
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本身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外国法制史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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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一、名词解释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伯里克利改革吸引了下层民众参与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了雅典民主体制。
二、简答与论述1.古希腊法的特点:(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1)古代东方法由于长期处于土地公有制度,私有制经济不发达,因而法律不健全,与道德、宗教、习惯混为一体;而古希腊法由于工商业发达,私法发展相当完善,法制相对发达。
(2)古希腊法不同程序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古东方法则体现对君主专制的维护。
(3)古东方法有关奴隶立法不发达;而古希腊法对奴隶立法相当完备。
3.雅典民主制度的特点:P54(1)主要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员制度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罗马法罗马法复习要点:1.罗马法的发展特点:如市民法、万民法与裁判官法的分化与统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等2.《国法大全》及其组成内容、编篡时间与人物3.罗马私法要点(略)4.罗马法的重要历史地位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是古罗马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前后颁布的四部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新律》到12世纪后的总称,是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资料。
2.《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28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任命以特里波尼为首的10人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敕令进行汇编整理,并于次年颁布,史称《查士丁尼法典》3.《学说汇纂》:公元530—534年编写的《学说汇纂》,并于公元533年底颁布施行。
其中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者,是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4.《法学阶梯》:原为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学术著作,后以其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按人法、物法、诉讼法分章,于公元533年底颁布,并作为罗马钦定法学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5.《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在公元534年后颁布的、未列入《法典》的敕令汇编成《查士丁尼新律》。
6.《安东尼努敕令》: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标志着罗马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最终统一。
7.学说引证法: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连体尼安三世颁布学说引证法,宣布罗马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力,使法学家著述成为罗马法重要渊源之一。
8.《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公元130—138年间,罗马皇帝哈德良命令法学家尤里安编定《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规定此后裁判官在颁布告示时只能局限于以往告示的精神,不得而知另创新原则,标志着裁判官立法权的终结。
9.准契约与准私犯:是罗马私法首次创立的法律概念,准契约是指在一般契约外,虽未订立契约但具有和契约相同法律后果的事实,如监护、遗赠、共有等;准私犯是指在法定私犯行为以外的各种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在公共道路丢弃物品致人损害等。
10.裁判官:罗马共和国为处理法律纠纷而专设的司法官。
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最高裁判官,保证市民法适用,同时通过审判和裁判官告示,补充发展了市民法。
公元前242年罗马法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处理外事案件,颁布裁判告示,成为万民法的唯一来源。
11.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公民间的纠纷以及罗马非公民间的纠纷,适用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全体罗马领域内的居民。
二、简答与论述1.简述人格减等答:在罗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人格。
罗马法人格分为自由权、公民权与家长权三个层次。
如果原来享有的身份权有所丧失,人格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根据罗马法规定,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为人格大减等;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者,为人格中减等;丧失家长权,为人格小减等。
2.简述有夫权婚姻答:是一种男女双方按市民法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又分为共食式、买卖式、时效式。
有夫权婚姻的特点是:(1)是罗马王政时期的最主要的婚姻形式;(2)是罗马市民的一项特权;(3)本质上都是买卖婚姻;(4)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无财产权与身份,姓氏随丈夫;(5)离婚很困难3.简述罗马的法定诉讼答: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盛行,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诉权和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论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4.评述十二表法答:(1)十二表法制定于公元前450年,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2)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罗马平民民主斗争的胜利成果(3)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4)其法律规定打破了贵族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垄断,保护了平民的部分利益,有一定进步意义(5)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5.评述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答:(1)奠定了罗马私法体系,后经中世纪复兴后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分的立法体例为后世效仿,而《学说汇纂》则逐渐发展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的德国法学的根本渊源。
(2)罗马法所创造的许多具体制度与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有巨大影响,如法人概念、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等(3)罗马法中创制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民事责任、代理等被后世继承,沿用至今(4)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学说与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6.罗马法影响的原因(1)罗马法对简单商品经济所涉及的法系,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极为发达,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2)罗马法内容完备、立法技术发达,创立了大量术语概念与原则,远比其他法律体系先进,甚至直接适用于资产阶级立法,有强大的适应性(3)罗马法中体现的自然法原则、观念与立法趋势适合资产阶级政治需要(4)罗马的武力扩张和强行适用罗马法扩大了罗马法的影响力日尔曼法一、名词解释1.日尔曼法:日尔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尔曼国家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的总称2.蛮族法典: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
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3.《撒里克法典》:该法典产生于公元五世纪时期,是日尔曼蛮族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由于该法典几乎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被后世作为日尔曼早期习惯法汇编的典型而加以重点研究。
4.采邑制:是封建制度中,中小封建领主在向大封建主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二、简答和论述1.简述日尔曼法的动产追及权利答:日尔曼法对动产实施严格的保护,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又分为两种具体效力:一是给予自己的意思以放弃动产所有权;二是如果是违反自己的意愿丧失动产的,除了当场发现当场追及外,还可以行使捕捉权来追及。
2.简述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答:(1)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4)日尔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5)日尔曼法已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带有极大的古代习惯法特色的制度,于后来复兴的罗马法一起对欧洲各民族各国的社会、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
英国法英国法复习要点:1.普通法、衡平法的定义、特点、重要原则2.英国法特色制度:如信托制、对价、陪审制度3.英国宪法原则、渊源、历史发展等内容4.英国行政法制度特点5.英国法的土地所有制6.英国刑法对罪行的分类7.英国法院组织结构8.英国法的历史地位一、名词解释1.大宪章: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迫于贵族与市民的压力而签署《自由大宪章》,该法律文件由序言和63条条文组成,首次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规定了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成为后来《权利法案》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典范,是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
2.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是指英国法规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这一权力不经任何个人或机关授权,甚至不来自宪法授权;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也无权限制国会的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