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阳鸭河口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鸭河口、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延续中相关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委托技术文件编号:批准:审定:审核:编写:吴传书取水许可延续中相关水资源论证的委托招标技术文件1现状介绍南阳鸭河口、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控股的大型发电企业。
公司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北40公里,与风景秀美的鸭河口水库一堤之隔。
公司东邻焦枝铁路,西依鲁南公路,交通条件十分便利。
鸭河口发电拥有的2×350MW燃煤发电机组项目,于1994年12月15日开工建设,两台机组分别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6月投产发电。
电厂取水自鸭河口水库,机组采用贯流式冷却。
年循环水量2.3亿立方米,2009年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同年取得河南省水利厅取水许可证。
2013年7月完成第一次取水许可延续工作,2018年7月份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完成取水许可的延续工作,根据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文件,现对取水许可延续工作中相关水资源论证工作进行委托进行。
天益发电拥有的2×600MW燃煤发电机组项目,是河南省“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南阳市工业“一号工程”,总投资36.47亿元,于2006年3月26日开工建设,两台机组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4月投产发电。
电厂取水自鸭河口水库,机组采用闭式冷却。
年取水量1358.5万立方米,2003年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2008年取得河南省水利厅取水许可证。
2013年7月完成第一次取水许可延续工作,2018年7月份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完成取水许可的延续工作,现对取水许可延续工作中相关水资源论证工作进行委托进行。
2 工作内容、范围2.1 投标方工作范围投标方应按照《豫水政资〔2014〕2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取水许可证延续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准备。
提供满足本技术文件要求所必须的各项服务,完成现场勘查、论证对比、报告编制、材料上报、评审通过直到取水许可证延续完成,投标方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2.1.1完成《延续取水申请书》的编制,保证《延续取水申请书》的完整性并对其中内容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豫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附的通知》(水资源 [2006]95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试行);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情况统计表。
无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不得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得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上署名;未取得上岗培训证书人员 不得作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编制人员。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权限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 限相同。地下水资源论证的审查权限按省水利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9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苏水资〔2006〕24号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格式要求 必须注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主要编制人 员姓名、所学专业、职称、上岗培训证书号、负责章节, 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签名, 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者论证资质专用章。 同时须附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影印件、论 证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批复或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备案机 关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 第三者的承诺书等。
五、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时限 由业主单位直接向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 申请,并附具一式20份报告书,同时抄送取、排水口所在地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机关在5日内对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单位补正。 审查机关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审查机关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并指定组长,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 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应当有取、排水口所在地市、县水行 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并代表部门发表意见。 编制单位指定专人记录整理修改意见,经专家评审组组长签 名后作为报告书修改的依据。 评审专家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 并署名。专家评审组应当出具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水资源论 证审查意见。 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应当对报告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明 确的意见,便于报告编制单位修改。 取、排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组意见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10日内向审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 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洗浴中心延续取水评估报告
****洗浴中心水源工程延续取水评估报告(送审稿)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洗浴中心水源工程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目录延续取水评估报告基本情况表 (1)1 概述 (2)1.1项目基本情况 (2)1.2项目取水审批情况 (2)2 评估基础与依据 (4)2.1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结论 (4)2.2项目评估范围 (4)2.3项目取排水基本情况 (5)2.3.1 项目取、用水情况 (5)2.3.2 项目退水情况 (6)2.4项目所属行业用水指标要求 (6)2.5编制依据 (6)2.5.1 法律、法规、文件 (6)2.5.2 技术规程、规范 (8)2.5.3 参考资料 (9)3 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评估 (10)3.1区域地热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10)3.1.1 全市地热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10)3.1.2 ****县地热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11)3.2区域浅层地下水资源状况 (11)3.2.1 浅层地下水资源量 (11)3.2.2 浅层地下水可利用量 (12)4 用水合理性评估 (14)4.1项目运行期主要用水指标统计分析 (14)4.2项目主要用水指标评估 (14)4.3项目用水水平及与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评估 (15)4.3.1 项目用水水平 (15)4.3.2 与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评估 (15)4.4节水措施建议 (16)4.5项目合理用水量 (17)5取水可靠性评估 (18)5.1运行期取水可靠性统计分析 (18)5.2地热水取水量可靠性评估 (18)5.2.1 区域地层构造分析 (18)5.2.2 区域地质条件分析 (19)5.2.3 地热田形成特征 (20)5.2.4 地温场特征分析 (21)5.2.5 ****市地热资源评价分析 (21)5.2.6 地热井参数分析 (22)5.2.7 地热水热能与水量资源分析 (23)5.2.8 取水水量可靠性分析 (26)5.3浅层地下水取水量可靠性评估 (26)5.3.1 水文地质 (26)5.3.2 浅层地下水资源量分析 (27)5.3.3 浅层地下水资源量开发利用分析 (28)5.4取水水质可靠性评估 (28)5.5取水口设置可靠性评估 (28)5.6取水可靠性结论 (28)6 取退水影响评估 (30)6.1取退水影响调查与复核 (30)6.1.1 取水影响调查与复核 (30)6.1.2 退水影响调查与复核 (31)6.2补偿方案评估与建议 (32)6.3非正常工况下应对措施评估与建议 (33)7 水资源监测和用水管理情况评估 (34)7.1水资源监测设施与运行管理情况评估 (34)7.2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34)7.2.1 水资源论证情况 (34)7.2.2 取水许可情况 (34)7.2.3 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35)7.3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35)7.4存在问题与完善改进措施 (35)8 结论和建议 (37)8.1结论 (37)8.1.1 项目概况 (37)8.1.2 项目合理取水量 (37)8.1.3 取水可靠 (38)8.1.4 申请延续的取退水方案 (39)8.1.5 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40)8.1.6 项目水资源监测 (40)8.1.7 综合评估结论 (41)8.2建议 (42)《取水许可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内近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其生活质量,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帮助解决我省1220万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解决氟砷超标761.3万人、苦咸水328.9万人、缺水及其他问题129.8万人。
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水库移民村、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规划》确定我省的任务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另文下发),县级规划要对拟解决的乡镇、村组等提出具体的工程措施。
规划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4.04•【文号】水资源[2003]133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法》确立了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及节约用水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为把《水法》规定的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以实施取水许可为重点,全面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深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将水权管理、水量管理、水质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1、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发布前,要严格按照我部原授权的流域机构审批权限,以及其他由省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取水许可的年度审验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换发证和核定水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年度审验中要对各地(市)已批准的取水许可总水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批准水量已超过行政区域分水指标或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地区,要坚决核减取水量,不再审批新增取水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政资[1994]276号)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淮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淮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准河水利委员会在淮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淮河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淮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5.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包括息县境内河段)至洪泽湖;2.洪泽湖:全湖及自洪泽湖取水的河段;(二)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2.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3.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1.洪汝河:班台至洪河口;2.涡河: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大寺集闸;3.沙颍河:周口闸至阜阳闸;4.新汴河:张桥闸至岱桥闸;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洪泽湖。
三、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淮河沂沭泗水系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湖泊(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1.沂河干流: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口;2.沭河干流:青峰岭水库以下至入新沂河口;3.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人中运河口;4.分沂人沭水道:彭家道口闸至入沭河口;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6.韩庄运河和中运河:韩庄闸至宿迁闸;伊家河:伊家河闸至入韩庄运河口;7.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8.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9.骆马湖:全湖及自骆马湖取水的河段;10.石梁河水库:全库及入库河道水库兴利水位回水段。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节约〔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节约〔2024〕4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10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全国节水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治水重要论述,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和节水优先方针,紧紧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主题和国家水安全保障目标,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严格总量强度双控管理,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动重点领域区域节水优先、深度节水控水攻坚和精细精准节水走深走实,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科技,推进节水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强化监督考核激励,持续提升全民节水意识,高质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预期目标是:2024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进一步提升,力争年非常规水利用量超过180亿立方米,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4%以上。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5•【文号】水资管〔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资管〔2024〕73号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水利厅、黄河水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部确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黄河干流全额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二、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一)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祖厉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窟野河干流、无定河干流、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泾河干流、伊洛河干流及其支流洛河干流、沁河干流。
(二)上述指定河段取水限额标准:1.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渭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8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2.祖厉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3.窟野河干流、无定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3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4.泾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8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5.伊洛河干流、洛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6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6.沁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6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3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 水资源[2006]95号)
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6.03.23实施日期:修改日期:法规内容: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审查建设兵团水利局,各资质单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实施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
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贯彻落实《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1、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全面推进和深化水资源论证工作。
2、加大对区域和流域水资源、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利、水电、煤炭等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力度,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的水资源论证,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并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3、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及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的已建、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坚决制止因无序开发而造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和生态环境进一步破坏现象的发生,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科学论证,严格审查,全面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以下简称《导则》)的有关规定,区别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区域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
地下水资源现状
地下水资源现状濮阳市地下水资源状况水资源与能源、人口、生态环境等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水资源已成为城市建设规划、工农业生产布局及国土整治规划的制约条件之一。
地下水资源通常是指作为工农业和生活水水源使用的地下水。
生产和生活需要利用而又可能利用的地下水,统称地下水资源,在一定期限内,能提供给人类使用的,且能得到恢复的地下淡水量,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
由于地下水资源具有分布广泛、便于就地开采使用、水质较优、不易被污染、动态稳定、调蓄能力强等特点,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开发利用。
但是,地下水资源的开采量不应超过补给量,否则会给环境带来较大危害,比如区域形成大规模地下水降落漏斗、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地下水污染等严重地质灾害。
为了合理地、长期地使用地下水资源,在开发之前,一般均应对其量和质作出评价,以便据此制定其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规划。
一、我市地下水资源现状(埋深、动态变化)濮阳市地处豫北黄河冲积平原,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
据濮阳气象站1954—2005年资料,多年平均降水量608.3毫米,蒸发量1678.0毫米。
降水量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水量1067.6毫米(1963年),最小年降水量仅204.5毫米(1966年),年内降水量分配不均,多集中在7—9月份,而蒸发以5—6月份最为强烈。
气象条件决定了濮阳市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地区,濮阳市是我省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地区之一,水资源总量仅为7.53亿立方米,居全省的第14位,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221立方米,仅相当于全省的1/2,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0,一般干旱年缺水1.89亿立方米,中等干旱年缺水2.96亿立方米。
由于受到地理环境及降水时空变化的影响,并且无蓄水工程,濮阳市的地表水资源实际可利用量很小,除引黄供水之外,地下水(特别是浅层地下水)是濮阳市重要的供水水源。
特别随着我市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更加严峻,加上水环境和水质的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以上(含县,下同)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灌区、提灌、提排、喷灌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利工程水费的核订、计收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量计费。
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计划供水管理,同用户签订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教育用户按时交纳水费,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应逐步实行按全部供水成本核订水费标准。
第七条各类水费标准一、农业用水1、按用水量计收的,以灌区总干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八至十厘,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九至十一厘。
2、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每亩每年收一元八角(习惯以粮抵顶水费的地方,也可以当年粮食收购牌价折算,用小麦抵交),另加实际用水量;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四至六厘,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五至七厘。
3、提灌、喷灌利用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渠道取水的,每立方米收费六至八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4)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5)2 规划 (6)3 项目建议书 (6)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7)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7)4 可行性研究报告 (8)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8)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1)4.3 组建项目法人 (12)5 项目申请报告 (12)6 初步设计报告 (14)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4)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4)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14)8 施工图设计 (16)9 施工准备 (16)9.1 招标投标 (16)9.2 质量监督手续 (17)9.3 其它 (17)10 建设实施 (18)10.1 设计变更 (18)10.2 检查与稽察 (18)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8)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9)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9)11.2 项目资金结算 (21)11.3 项目资金决算 (21)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21)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21)13 运行管理 (23)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23)14.1 绩效评价规定 (23)14.2 后评价规定 (24)3 / 24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关于河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系统
关于河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系统设备清单1.说明1.1设备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除变更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
1.3设备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1.4 工程报价编制中几个问题的说明1.4.1投标人是否考虑总价优惠,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但在开标后,投标人提出的任何修改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4.2承包人应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聘请专家咨询,投标报价应包括咨询费用。
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设备和服务合格文件2.1.1投标人报价包含本次采购的货物本身价、货物运保费用、系统软件采购、安装调试费、软件开发费用、集成费、系统迁移费、培训费、专家咨询与及各项税金等。
2.1.2软件交付评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招标人根据合同和技术文件组织三方初验,试运行期结束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终验。
验收合格后签署货物验收单。
2.1.3中标人应接受河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项目系统的全面验收,并在投标书中全面阐述如何配合进行系统验收测试工作。
2.1.4投标人必须确保本标段所采购的数据库平台软件通过招标人认可的采购渠道获得。
2.1.5参加项目人员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所提供的人员,必须与将来实施过程中一致,投标人应提供项目实施人员同类项目经验。
2.1.6投标方参加项目人员需得到招标方的认可。
2.1.7设备安装和维修时所需的特殊工具及所需备品、备件清单。
2.1.8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设备的技术要求逐项、逐条明确答复。
投标设备如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要求不一致,应填写“规格性能偏离表”,并逐项、逐条说明偏离情况。
未填写或未按要求填写偏离表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2.1.9投标人必须对招标设备清单中的全部设备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设备则投标文件无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办资管〔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19〕205号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水利(水务)厅(局):根据国务院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部署,取水许可证已被列为国家第一批高频推广应用的电子证照。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标准,水利部统一组织开发的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已基本完成。
为加快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层级的应用,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的重要意义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取水权人取水许可审批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
推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水资源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是深化水资源管理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深入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依法加强取用水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试点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好试点各项任务的落实,为全面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探索经验。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总体部署要求,我部拟选择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及浙江衢州市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工作。
试点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改造本地取水许可审批系统。
试点地区要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总体部署和我部有关工作安排,依托本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按照有关标准改造本地取水许可审批系统,做好与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7•【字号】豫政[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46号)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河南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南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省水利厅二○○九年六月九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关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7〕61号),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开展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工作的通知》(黄水调〔2006〕1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指标国家分配给我省耗水指标55.4亿立方米,其中黄河干流35.67亿立方米,黄河支流19.73亿立方米。
二、耗水指标与取水许可指标我省引黄工程向外流域供水的,耗水指标与取水许可指标相同;向流域内供水的,考虑到25%的水量退回黄河河道,取水许可指标的75%为耗水指标。
三、黄河干流细化指标郑州市:取水许可指标4.2亿立方米,耗水指标3.9亿立方米;开封市:取水许可指标5.5亿立方米,耗水指标5.5亿立方米;洛阳市:取水许可指标3.41亿立方米,耗水指标2.55亿立方米;安阳市:取水许可指标1.15亿立方米,耗水指标0.95亿立方米;新乡市:取水许可指标10.37亿立方米,耗水指标8.9亿立方米;焦作市:取水许可指标2.35亿立方米,耗水指标1.76亿立方米;濮阳市:取水许可指标8.42亿立方米,耗水指标6.78亿立方米;许昌市:取水许可指标0.5亿立方米,耗水指标0.5亿立方米;三门峡市:取水许可指标1.4亿立方米,耗水指标1.05亿立方米;商丘市:取水许可指标2.8亿立方米,耗水指标2.8亿立方米;周口市:取水许可指标0.45亿立方米,耗水指标0.45亿立方米;济源市:取水许可指标0.7亿立方米,耗水指标0.53亿立方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豫政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日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水利厅(挂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江河湖库的防洪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全省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省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方案》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技术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方案》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技术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30•【文号】办资管〔2020〕163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方案》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技术方案》的通知办资管〔2020〕16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部署,2019年,我部启动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
为加快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和做好与省级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加快实现取水许可审批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我部制定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方案》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部署,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加快实现取水许可审批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办电证函〔2020〕45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并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2020年底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具备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发放能力,全面启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停发纸质版取水许可证。
围绕取水许可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共享复用,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加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深度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取用水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完成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部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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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水政资〔2014〕2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水务)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了全面实施。
但同时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审批不规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偏低、无证取水、监督管理薄弱、取水许可台账缺失或台账信息混乱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整改,将难以适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将省、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按取水水源: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按取用水量:在河道取水(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2.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按取水水源: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按取用水量:在河道取水(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的。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国家、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其它(1)省直管县的审批权限依照省辖市审批权限执行。
(2)小水电站的取水许可审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审批权限属于流域机构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后转报流域机构。
(二)严格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取水许可。
2.申请人(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机关应征求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取水许可申请时间规定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5.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文件2份。
(2)申请书一式六份。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4)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年取用地下水10万立方米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见附件1);其中取水量较小的水资源论证表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具体水量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均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6)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中应当有专题论证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有入河排污口设置或项目退水的明确结论。
(7)利用水利工程取用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用水协议。
(8)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9)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严格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的地区新增取水的。
(3)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产品、项目,或产品不符合河南省或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
(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
(5)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6)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居民生活用水或非特殊行业用水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7)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9)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规定:(1)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对实际用水量未达到原审批取水量的项目,审批机关要对项目用水及时核查,合理调减取水许可指标。
(3)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二、严格取水许可验收管理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针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或相关专家,采取到现场检查及座谈等方式,对取(退)水水源和设施、计量设施、节水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第三者影响补偿等情况进行验收。
取水许可验收按照“谁发证、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取水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
验收合格后审批机关方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时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装订成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三)取水许可公告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四)其他规定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取水许可证不超过1年。
2.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
三、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措施,是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强化对取用水户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监督,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逐步建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加快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和新版取水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做到应发尽发。
力争2014年9月底前全省取水许可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二)逐步建立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1.制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各地要进一步核实各取水户的取水量,提出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建议,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2.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
依照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充分考虑河道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或不同用水户之间的分配,统筹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与环境用水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
3.制订取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
要依照各取水户提出的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计划分解下达至各取水户。
各取水户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由监督机关对取水户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三)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取水大户、排污大户及超采区地下水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1.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为:检查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缴,取水计划执行、取水台帐记载、退水情况、以及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取水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
监督检查时,要求取水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对严重超计划取水的、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退水水质严重超标的、不按时报送取水统计报表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要依法惩处。
2.年度取水许可督查检查内容为: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检查取水户的年度取用水情况、年度取水台帐记录情况、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节约用水情况、退水水质状况、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报送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后,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
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应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