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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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2018-01-20 发布2018-02-01 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已成为工程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公众服务的具有公信力的特定数据。

检测活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提高对我省检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水平,促进检测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是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 号)、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等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政策文件为依据,明确了执法依据、检查内容及方法、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

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

通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手册的编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针对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各个环节中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定了行为名称,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使用本手册时,如有疑问直接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目录1、机构管理 (1)2、人员管理 (21)3、委托管理 (26)4、样品管理 (29)5、仪器设备管理 (37)6、场所、设施与环境管理 (45)7、数据传输、远程监控管理 (48)8、原始记录管理 (52)9、检测报告管理 (56)10、档案管理 (61)1、机构管理说明:对已检测的项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己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安[2012]70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安[2012]70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安〔2012〕70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讲话的精神,我厅下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在企业自查、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抽查的基础上,于10月20日-11月10日对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作等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督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作情况。

共抽查了86个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312台(其中塔吊191台、施工升降机86台、物料提升机29台、龙门起重机6台),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45条,下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7份,下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督查了40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地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档案资料建设及按纲组考、施考情况,抽查了157份考生档案资料。

总体情况看,全省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规范,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手续比较齐全,安装拆卸工作能够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基本得到了落实;多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按照考核要求,加大了对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地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所建设力度,设备设施与所担负的考核工种基本匹配,按纲组考、施考工作比较严密、正规,考生档案资料比较齐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苏住建质〔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22〕264号),7月20日至22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检测机构12家,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地基基础类)》进行检查评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104条。

开展了桩基静载、低应变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人员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够重视,存在无年度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不到位的情况,个别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中应知应会的内容不清楚。

(二)仪器设备和环境场所管理不严格。

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与技术要求的符合性不够重视,对静载试验用主梁的承载能力缺少必要的验算。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未按一机一档要求归档资料。

三是有的检测机构未对计量溯源的结果进行有效确认,如低应变检测用基桩动测仪校准证书中扫频范围未覆盖标准要求。

四是有些检测机构设备使用记录日期未精确至时分。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

一是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中缺少原始记录编号。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用于现场填写的原始记录未连号印刷,不具有唯一性。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苏住建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1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强化监理责任落实,为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利条件,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51号)部署安排,2月13日~2月16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住建局直管项目和各县级市(区),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47项、公共建筑45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项(含轨道交通工程5项)。

本次检查重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危大工程巡视、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执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24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小组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升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功能,主监员定期查看监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危大工程巡视、重要部位和重要工序旁站的影像资料,并签署监督意见,规范监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相城区住建局将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录入“实名制”系统等工作要求纳入项目开工条件审核;对监理记录仪配备使用、工程节点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上传等进行交底;同时结合各类检查,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苏住建质〔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3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10月30日至11月1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危大工程管控、“一带一帽”管理、施工消防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地环境保护和现场卫生(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传染病防治等)、食品安全等为重点内容,共抽查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80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40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项、装饰装修工程20项),共开具整改通知单25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1份,已要求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总体上看,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管工作,统筹开展各专项行动,受检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基本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情况基本受控,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二、主要问题1.工程质量。

有的项目未编制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或编制不详细、针对性不强;有的项目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不详细、针对性不强;部分项目混凝土坍落度数据记录缺失;部分项目的混凝土外观质量存在蜂窝、露筋、夹渣、漏浆、胀模等缺陷;部分项目未提供预制桩型式检验报告;部分项目防水、保温、砂浆等材料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归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理工作效能,有效落实监理履行职责,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建函建〔2021〕486号),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1月,各市、区住建部门均开展了监理专项检查,共抽查监理项目107个,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

1月12日-13日,市住建局结合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专项督查,共随机抽查监理项目40个(每个市、区各4个),被抽查项目包括轨道交通4项、保障房安居项目5项、商品住宅项目9项、公共建筑工程13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项、商业综合体项目3项等。

本次督查项目为提前一天随机抽取,使用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考评系统,专家组现场打分、现场提交,保证督查行为的规范性和督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受检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1.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够完善。

少数项目未编制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全面、针对性较差,危大工程管理内容不全,监理规划中未包括各阶段监理人员到岗计划或人员进退场计划。

2.人员管理有待加强。

少数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满足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监理人员变更无手续,现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部分监理人员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部分人员考勤率较低,未对施工企业人员过期证书识别、正确处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监理综合改革、推动监理责任落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辅警”作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19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33项、公共建筑24项、工业建筑2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总体检查情况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91分,较上半年度平均分提高了1.27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一些地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张家港市住建局建立监理项目开工交底制度,并在交底环节发放《张家港市住建领域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今年以来已开展监理项目交底119项次,发放指导清单242份。

还有一些地区住建部门强化行为监管,倒逼监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常熟市住建局约谈履职不力的监理企业23家,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10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苏建质安[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17号)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设计〔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设计〔2023〕2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3〕3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2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现将本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一)设区市检查情况本次抽查工作,采取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

各设区市共从16022个审查合格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抽取了346个项目,抽取比例约2.1%,另外抽取53个自审承诺制或免审项目,共计抽取了399个项目开展检查。

从各设区市检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人,及时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方面,常州、苏州、盐城、扬州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意见较规范;南通、淮安、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部分受检项目资料不齐全,检查意见不规范、分类不明确等问题。

在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检查方面,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徐州、常州、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把关,检查内容较全面,检查意见清晰,通过发现问题、作出处理、督促整改,形成有效闭环;镇江、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理解有偏差,检查质量有待提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建质质函[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9]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340号)的要求,我部定于今年8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

每个省抽查3个城市,除省会城市外,另抽查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各1个;(二)检查重点是在建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三)每个省抽查6个在建工程,包括3个住宅工程、2个公共建筑工程和1个市政桥梁工程。

其中,省会城市抽查3个工程,地级城市抽查2个工程,县级城市抽查1个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四、检查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为北方地区,共分8个组。

检查时间为2009年8月13~22日,共计10天。

第二批为南方地区,共分7个组,检查时间为2009年9月1~10日,共计10天。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苏住建质〔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6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持续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诚信度,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根据《2018年苏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等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于2018年7月3日至5日组织开展了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共分两个检查小组,重点检查近两年来新成立的、在我市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结果多次为可疑或不满意的、历次监督检查被通报批评的材料类检测机构,同时随机选取了部分检测机构,共计12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及相关规范标准,在对机构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测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文件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的同时,对钢材检测项目持证人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检查结果表明,多数检测机构能够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环境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结果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时,能及时上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未发现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组总共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61条,出具整改单12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内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检测报告的规范性、检测设备管理、文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建质质函〔2019〕7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土建工程11标龙阳路站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正峰;勘察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洪胜;设计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蕊;施工单位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新明;监理单位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广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未覆盖全部钢筋规格及焊工。

二是直螺纹钢筋头切平和接头安装质量、工艺检验、现场抽检检验批、安装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是现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四是钢支撑两端均未设防坠落装置。

案例二:山西省太原市阳曲万科金域蓝湾一期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太原市万科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寿祺;勘察单位为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张青渝;设计单位为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高鹏;施工单位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陆伟强;监理单位为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高春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太原永大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地下室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圈梁,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三是局部柱箍筋间距及肢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苏住建质〔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市住建局于2023年12月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抽查了12家检测机构,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材料类)》进行检查评分,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1.5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96条。

开展了“钢筋”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共抽考人员36人,其中29人合格,合格率为80.56%。

二、督查结果(一)存在问题较多的机构对以下存在问题较多的检测机构进行通报:太仓市汇通交通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档案保存时间不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规程》第5.6条要求;当日核查10月22日,混凝土力学室视频无法查看,不符合《规程》第6.3条要求;水泥胶砂流动度设备固定的水平混凝土基座(360mm?mm见方)上不符合标准尺寸要求(400mm?mm见方),不符合《规程》第4.3条要求;氯化铵、铬酸钾溶液缺少试剂领用记录,且不同浓度硝酸银溶液在领用时没有区分,不符合《规程》第4.3条要求。

(二)被约谈的机构将对以下检测机构进行约谈:苏州市相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开关插座断路器检测仪(型号:KCDY-D)的设备电阻负载只有一路,无法满足开关日常正常操作试验的工作量,不符合《规程》第4.3条要求;当天有不合格样品XPS板(样品编号:21312300253)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但现场未放置于不合格样品区,不符合《规程》第5.5条要求;编号330123-00064门窗三性检测原始记录中试件缝长为5.26m,现场复测缝长为6.49m,不符合《规程》第5.2条要求。

江苏省建设厅2006年第二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情况通报-苏建质[2006]312号

江苏省建设厅2006年第二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情况通报-苏建质[2006]312号

江苏省建设厅2006年第二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情况通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2006年第二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情况通报(苏建质[2006]312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局: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质[2004]31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建质[2004]309号)要求,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6年6月26日至6月30日组织了2006年第二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

本次飞行检查随机抽查了51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检查表明,自建设部第141号令颁布实施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检测机构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大部分检测机构能认真贯彻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在核定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内部质量管理水平,使检测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比较好的单位有:徐州市宏达土木工程实验室、新沂市盛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苏州方正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常州市华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仍存在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主要表现为:少数检测机构未获得检测项目资质就开展检测工作;部分检测机构有样品缺失、无原始记录出具检测报告现象;部分检测机构依然存在样品管理混乱,配合比试验未按规定进行试配等现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建质安〔2022〕129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近年来,我省依托科技创新大力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积极探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路径。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和《省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数字发〔2022〕5号),深化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持续提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智慧工地建设。

各地要因地制宜发挥政策的联动和集成效应,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招投标、信用管理、差别化监管、标准化星级工地推荐等方面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引导和支持智慧工地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实现政府投资规模以上工程智慧工地全覆盖,实现全省各县(市、区)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全覆盖,实现智慧工地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按照我省《建设工程智慧安监技术标准》(DB32/T4175-2021)等文件要求,实施智慧工地数据动态验证工作,凡通过数据动态验证满足智慧工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21〕第16号)要求落实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属地主管部门优先推荐标准化星级工地。

二、实现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绿色智慧示范片区建设的基础上,按照“集约共享、支持个性”原则,不断优化升级监管平台;尚未建成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向我厅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共享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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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比较规范,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本次共检查5353项次,其中符合4798项次、不符合555项次,符合率为90%。

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各检测机构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检测工作质量水平有所提升。

对383名检测人员进行了考核,其中合格343人、不合格40人,合格率90%。

二、存在主要问题(一)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面部分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检测监管不够有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个别地区检测监管力量和监管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对本地区检测机构检测水平不均衡现象缺乏有效指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工作创新较少。

(二)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方面一是检测设备管理不规范,安装及试验环境不能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部分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检定/校准、配置、测量精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部分检测机构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存在设备使用记录信息不全,无使用时间、无设备状态说明、无使用人签字等现象,个别检测机构将设备进出库记录作为设备使用记录。

二是样品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样品处置不满足规程的要求,有的仅有样品处置记录,缺少样品留置记录。

三是原始记录不规范,个别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缺少主要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概况、环境描述、检测人员等信息。

四是实体检测现场操作不够规范,个别检测回弹测区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布置。

(三)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方面部分检测人员对标准不熟悉、操作不熟练,不能独立完成考核参数的检测工作。

本次监督检查发现28名材料类检测人员考核不满足要求;11名地基基础类检测人员书面考核为60分以下,1人地基基础类实际操作不满足要求。

三、处理意见(一)对常州诚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附件1),由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对该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

(二)对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限期三个月改正(附件2);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限期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逾期不改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撤回相应资质证书。

(三)对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等10家检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附件3),并列入下一年度全省检测监督检查对象。

(四)对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检测机构进行约谈(附件4),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被约谈的检测机构作为检测监管的重点对象。

(五)对吴国雷等40名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检测人员(附件5),须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应项目的检测工作,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检查被处理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

要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宣贯活动为契机,加强检测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推动和促进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切实规范检测行为各检测机构要对照全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抓好整改、查漏补缺,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不断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并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全面规范自身检测行为,切实提高检测工作水平。

(三)加强检测队伍建设,提高检测人员综合素质各检测机构要加强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开展装配式结构工程检测等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和学习,提高检测人员综合素质。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能力验证、技术交流等手段不断提高本地区检测人员能力水平。

附件: 1.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记不良行为记录检测机构名单2.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检测机构名单3.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通报批评检测机构名单4.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进行约谈检测机构名单5.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须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检测人员名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附件1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记不良行为记录检测机构名单序号检测机构名称检查事实依据1常州诚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6月30日出具的编号为D01910411800292混凝土抗压检测报告中签字试验人员、7月4日混凝土抗压试验的设备使用记录登记人均为孙煜,经现场核查,该人员6月30日前已离职。

建设部建市〔200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附件2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检测机构名单序号检测机构名称检查事实依据1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5月17日,已过期,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3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通报批评检测机构名单1、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2、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3、南京新安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4、常州建昊建筑鉴定检测有限公司5、昆山正信检测有限公司6、昆山市康达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7、如东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8、东台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9、兴化市建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0、沭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附件4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进行约谈检测机构名单1、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南京雨花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3、江苏建协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4、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5、苏州锦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6、海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7、连云港市建院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8、灌南县宏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附件5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须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检测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检测机构名称须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检测项目1吴国雷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低应变法检测2甘慧芳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低应变法检测3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低应变法检测4娄伟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单桩静载试验、地基及复合地基荷载试验5张伟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单桩静载试验、地基及复合地基荷载试验6韩岳伟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单桩静载试验、地基及复合地基荷载试验7路庆保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声波透射法检测8王峥辉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声波透射法检测9杨晓林南京雨花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钢筋原材料10邱金新江苏建协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1史美示江苏建协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12王佳栋江苏建协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13张虎竹江苏建协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14王磊无锡江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钢筋原材料15戴荣荣无锡江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16李晓正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17唐赢龙江阴市经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18江苏筑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19王伟康江苏筑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筋原材料20周理想徐州明正建筑材料试验检测中心室内空气有害物质21朱伟兴常州诚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钢筋原材料22张晓芳常州建昊建筑鉴定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23孙力臣常州建昊建筑鉴定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24徐良云常熟市东南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防水卷材25史忠华常熟市东南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6沈超昆山正信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27黄晓娜昆山正信检测有限公司防水卷材28谢翔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29唐玮苏州市天平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30夏玮苏州市天平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31万斌苏州市天平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钢筋原材料32孙建霞昆山市康达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单桩静载试验、地基及复合地基荷载试验33昆山市康达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单桩静载试验、地基及复合地基荷载试验34华力刚昆山市康达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单桩静载试验、地基及复合地基荷载试验35葛静昆山市康达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低应变法检测36唐磊如东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室内空气有害物质37徐秋菊如东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实体38曹晓勤南通亿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钢筋原材料39崔娟沭阳县阳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简易土工40朱学娥沭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钢筋原材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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