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于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方案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壹)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且提交以下资料:(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方案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于上壹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和取得关联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关联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务纠纷,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的税收协定。
这些税收协定为非居民在其他国家所获得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保护和减免。
二、税收协定待遇的特点1.税收协定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公平和投资保护。
通过协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较低的税率或者免税待遇,并避免因跨境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双重征税。
2.税收协定待遇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
协定通常还规定了有关避免税务滥用和防止资金流失等条款,以保护各方的税收利益。
3.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居住地证明、纳税证明等。
同时,各国税务机构也会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协定的正确执行。
三、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1.信息分享和交流: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分享和交流,共同应对国际税收逃避行为。
在非居民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应加强对相关资料的核实和公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和真实性。
2.加强合作和协同:税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和协同,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专业人员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对税收协定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开展风险评估和审查:税务机构应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技术手段,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和问题,并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审查和调查。
四、未来发展趋势1.数字化化和自动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税务机构应积极推进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通过建立智能化的税务管理系统和信息交换平台,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和监督。
2.加大反避税力度:在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大对反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9]4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由主管区局负责。
二、各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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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办法》要点解读(一)扩大适用范围《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二)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一、业务介绍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1、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2、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4、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5、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享受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时,应该按照规定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等有关资料。
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6、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7、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规程【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发﹝2009﹞94号【发文日期】2009-12-08【实施时间】2009-12-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1.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台帐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审核表 3.暂不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待遇管理台帐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内容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受理非居民按照《办法》规定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二是对非居民报送的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通知审批备案结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程序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分为受理、审核和备案、通知纳税人三个环节。
各个环节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第一税务所)负责资料接收、初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档案管理。
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申请、备案资料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检查非居民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有关报表、文件等资料以及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告知非居民(或代理人)限期补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
[非居民企业具体名称],这名字听起来还挺拗口的呢,不过没关系,名字嘛,就是个标识。
2.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详细信息],这地址在国外的某个角落,感觉像是在一个充满神秘色彩的地方。
3. 企业类型。
属于[具体企业类型,例如服务型非居民企业等],就像一个专门提供特定服务的外来小能手。
二、纳税义务判定。
1.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条款]来判断。
比如说,这个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有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啦,或者有没有代理人在这边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呢?经过一番调查,发现[详细阐述判定结果及依据,如果是构成常设机构就写类似“他们在这边有个办事处,经常开展业务,所以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不构成就写“他们只是偶尔来这边做个小项目,没有固定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
2. 应税所得类型判定。
他们的收入来源是[详细说明收入来源,比如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还是劳务报酬等]。
这就好比我们要搞清楚他们是靠出租自己的专利赚钱(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从投资中分红(股息红利),或者是靠干活拿报酬(劳务报酬)。
三、收入确认。
1. 收入金额。
从他们的各种合同、发票以及财务报表等资料来看,总收入是[具体金额]。
这个金额可真是个关键数字啊,就像宝藏的数量一样,我们得小心翼翼地核实。
.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有些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的,有些是按照完成服务或者交付产品的时间确认的。
比如说,他们有个项目是[描述项目情况],这个项目的收入就应该在[具体确认时间]确认,因为那时候他们已经完成了关键的工作内容,就像厨师做好了一道菜,就可以算这道菜的收入了。
四、成本费用核算。
1. 可扣除成本费用项目。
仔细看了他们的成本费用明细,像员工工资(当然是与在中国境内业务相关的部分)、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如果构成常设机构的话)、材料采购成本等都是可以扣除的。
这就像是我们算自己的收支一样,该减的就得减掉。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方案【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发﹝2009﹞157号【发文日期】2009-11-02【实施时间】2009-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对象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对象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并且符合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享受待遇的非居民(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二、主管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接受和报送工作;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是指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一)非居民需要享受《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为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下同待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县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非居民需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待遇的,应向收益支付方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申请审批和备案审核。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流程(一审批事项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申请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流程1.受理完成时限:1日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申请人提交资料。
(1正确查验申请人提交资料。
如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以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WS002一式两份,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人提交资料移交收益支付方所属税源管理部门。
(2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报告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申请。
2.初审完成时限:5日内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采取下户调查、约谈核实等方式了解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科长(分局长、所长复审后送税政科(处审核。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往往需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义务。
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促进跨国投资和贸易具有重要意义,但协定的执行和管理同样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税收协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必须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协定待遇。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有权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来降低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负担,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避税。
3.税收信息交换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相关国家提供必要的税收信息。
三、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协定的执行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避免滥用税收协定:一些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能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来实施非法的税收规划,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发现和防止这种滥用行为。
2.提供税收信息交换的便利: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履行其向相关国家提供税收信息的义务,从而促进税收信息的交换。
3.解决纠纷和争议: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后续管理工作可以提供相关机制和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协定合规性审查: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协定的规定和条件。
2.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换:相关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收集和交换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督其税收行为。
3.纳税义务的履行监督: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协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施行日期2009.10.01文号国税发[2009]12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国税函[2010]29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发布实施。
现就执行本《办法》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二、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三、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大地税发…2009‟7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待遇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行为的规范,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各基层局要从落实税收协定待遇、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工作管理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涉及国际税收业务,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工作量较大。
各基层局要扎实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局将于11月初在媒体上介绍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政策以及审批和备案程序,并在大连地税网站开辟专栏登载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书;各基层局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总局、市局文件精神,制订宣传方案,搞好政策宣传。
11月底前,基层局要做好对辖区高等院校、外国政府驻连代表机构及与境外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境内外资企业等重点对象的宣传工作,讲解有关政策和要求,指导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填报表格、准备资料,并做好办税服务厅的政策和办事流程宣传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的电子大屏幕和触摸屏等载体公布相关文件。
三、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各项服务工作,为纳税人宣传解释政策,快捷高效地为非居民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大增,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系统地促进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于2009年8月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 2010年6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关于非居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十二个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出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体现了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
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讲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某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股息时,董事会作出派息决议的时间是2009年9月1日,但是在2009年10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就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
[非居民企业的全称],这个名字听起来就很有国际范儿,像是从远方来咱这儿赚钱的“客人”企业。
2. 注册地址。
[详细注册地址],这就好比它在自己国家的“户口所在地”,不过它跑到咱们这儿来做生意,就得遵守咱们这儿关于所得税的规矩啦。
3. 经营范围。
[列出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它干的这些事儿就是它赚钱的门道,咱们得看看从这些业务里赚的钱该怎么交所得税。
二、税收居民身份判定依据。
1. 依据的税收协定(如有)咱得先看看有没有相关的税收协定。
比如说,它来自[国家名称],那我们就得翻翻咱们和这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协定里就像两个国家商量好的“游戏规则”,规定了哪些情况下这个非居民企业该怎么交税。
如果有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那就按照协定来执行。
这就好比两个小伙伴事先说好的玩法,大家都得遵守。
2.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
要是没有税收协定或者协定里没说清楚的部分,我们就得看看它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哪儿。
这可不能光听企业自己说,得从好多方面去判断呢。
比如说,企业的重大决策是在哪里做出的?是在它注册的那个国家,还是在咱们这儿有个实际上的“大脑中枢”在指挥运营?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在哪里开会讨论大事儿,财务决策是在哪里拍板的等等。
如果发现它虽然注册在国外,但实际上很多关键的管理活动都在咱们这儿,那可能就得把它当作在咱们这儿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来对待,所得税的事儿就得按照咱们的规定来办得更严格一些啦。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1. 收入来源及类型。
境内提供劳务所得。
如果这个非居民企业在咱们境内提供劳务,那这部分收入就是应税所得的一部分。
比如说,它派了一群技术专家过来给咱们国内的企业做项目,收了一笔服务费。
这服务费就像从咱们这儿的大蛋糕上切走的一块,得交所得税。
我们要详细记录这个项目的情况,像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做了多久,总共收了多少钱等等。
境内转让财产所得。
要是它在咱们境内转让财产,比如转让了一块土地或者一栋房子(当然这种情况相对少一些,但也得注意),那转让所得就得交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
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非居民企业具体名称]2. 注册地址:[国外地址,详细到街道门牌号等,如果能有的话]3.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具体地址,如果与注册地址不同]4. 企业类型:[例如,是否为分公司、代表处,还是有特殊业务模式的非居民企业等]5. 经营范围:[简单描述其在我国境内从事的业务活动,像提供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收取等]二、税收居民身份判定。
1. 根据税收协定的判定。
查看我国与该企业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
例如,如果协定中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而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外,那初步判定为非居民企业。
不过还得结合我国国内税法进一步确认。
像有个非居民企业,它在本国虽然有注册,但所有重大决策、核心管理职能都在国外总部,按照税收协定的这个标准,就很可能被判定为非居民企业。
2. 国内税法判定。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这个非居民企业呢,它在中国境内有个小的办事处,算是设立了机构、场所,而且从中国的客户那里取得了服务收入,完全符合国内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定义。
三、应税所得来源地判定。
1. 劳务所得。
如果是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就看劳务发生地。
有个国外的设计公司,派设计师到中国来为一家中国企业设计产品包装。
设计师在中国境内工作了好几个月,那这劳务发生地就在中国,其取得的设计劳务所得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得在中国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这个设计公司的设计师在国外远程设计,所有工作都没踏入中国一步,只是把设计方案通过网络发给中国企业,那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这得有足够证据证明工作完全在境外完成)。
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范文一、企业基本信息。
1. 企业名称。
[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名称],这个名字听起来还挺特别的,就像一个来自神秘远方的客人。
2. 企业类型。
它是一家[具体企业类型,比如外国分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这种类型就决定了它在所得税计算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则要遵循。
3. 注册地址。
在[注册国家或地区的详细地址],感觉那是一个充满异域风情的地方呢。
二、所得来源分析。
1. 境内劳务所得。
这个非居民企业在咱们国内有提供劳务的情况哦。
它提供的劳务是[详细描述劳务内容,例如技术咨询服务]。
我们得看看它这些劳务是怎么定价的。
通过查看合同发现,收费是按照[具体的收费标准,比如每小时XX美元或者按项目总价XX万元人民币]。
这里就有点像在菜市场买菜,每个菜(劳务)都有自己的价格标签,不过这个价格可是有很多规定来约束的。
经过计算,它在境内劳务所得的收入金额为[具体金额]。
这个金额可是经过仔细核对各种单据和记录才确定的,就像寻宝一样,从一堆文件里把这个关键的数字找出来。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果这个非居民企业在咱们国内有投资的企业,那它可能会有股息、红利收入。
经过调查,它投资了[被投资企业名称],占股比例为[X]%。
被投资企业今年盈利情况不错,决定分红啦。
按照股权比例,这个非居民企业能分到的股息是[具体金额]。
这就像种瓜得瓜,投资了就等着收获果实(股息)呢。
三、费用扣除项目。
1.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有支出才能算出真正的应纳税所得额嘛。
它在境内开展业务有一些费用支出,比如说办公场地租赁费用。
在[具体办公地点]租了一间办公室,每个月租金是[X]元,一年下来就是[X×12]元。
这就像每个月要交的房租一样,是实实在在的成本。
还有员工工资,雇佣了[X]个员工,一年总共支付工资[具体工资总额]。
这些员工可是为企业创造收入的小蜜蜂,给他们发工资是很合理的支出。
汇总一下,所有能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一共是[总金额]。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_办法_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此前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0号,以下称《办法》),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国税发[20xx]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xx]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税务机关将对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后续管理。
《办法》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简化,切实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报告表;(2)核心证明与资料;(3)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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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
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
五、总结
正文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入。
为了减轻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协定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非居民纳税人应当为我国税收居民;
2.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
3.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
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前,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和
备案:
1.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报告内容包
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税收协定条款、享受待遇的类型等;
3.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常设机构证明等;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和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后续管理:
1.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2.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期间,若发生税收协定规定的变化,应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五、总结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助于减轻国际双重征税负担,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