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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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4.19
•【字号】甘国税函发〔2010〕120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省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一并执行。
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
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
行)》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税部门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我省国税部门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关为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
第二条审批类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
(一)受理
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首次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三份。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必须为国家税务总局或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成立的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
(5)相关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为英文的应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具有与英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译本。
(6)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在《审批表》中第23栏依次填写已交资料,并出示上次申请时收到的文书受理回执。
2.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后,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资料齐全无误的应于接受当日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
(2)资料不齐全的,应将前述资料中所有项目及缺失项目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于90日内补齐,并下发《补正资料告知书》。
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市局机关批准,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
(2)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该审批的范围;
(3)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按《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
(4)未按照本意见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只需审核纳税人提供的首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被批准后,税务机关为其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重新提出审批申请。
5.非居民直接向市局机关提交申请的,市局机关应比照以上要求受理申请,并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
1.税源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如下情况:
(1)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居民身份。
(2)纳税人填报资料的真实性
(3)纳税人商业目的。
(4)来源于中国所得的实际受益人。
2.税源管理部门应出具调查核实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所有资料报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审批决定
1.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如下内容:
(1)税收协定条款引用合理性
(2)税收协定条款适用的其他条件
2.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拟定审核意见转主管局长终审。
3.主管局长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由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转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通知综合业务窗口对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由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转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通知综合业务窗口对纳税人下达《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4.所有资料由市局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管理部门归档并及时登录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台帐。表单为3份的,其中一份转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留存,一份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5.市局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判断的,应由市局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审批申请表》最后一栏注明延长理由。延长期内,市局机关判定需请示省局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四)执行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在接受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