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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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污染,保护和改善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施
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污染和危害。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使用密填充式的圆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第六条施工单位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
扰民。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设置临时绿地,保护周边自然环境。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职责,配备环境保护
设施和人员,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境保
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对环境
的影响,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
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发布的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