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贷审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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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分行贷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审查审议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
险,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是信贷项目的审议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项目起智力支持、信息支撑和
权力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委通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对信贷项目进行民主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行使民主
表决的权利。

审议和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意见、记名投
票、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贷审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

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不担任贷审委委员。

第六条贷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暂空缺),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行领导担任。

贷审委其余委员均
为个人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贷审委会议,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出
席。

第七条贷审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行党委决定;贷审
委个人委员主要由计划信贷、客户业务、财会信息等相关部门推
荐,人员不够时,也可从其他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行党
委批准确定。

第八条贷审委个人委员须从事信贷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贷审委员人数原则上为10人(含)以上。

第三章贷审委职责
第十条贷审委主要职责:
(一)审查审议信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
规以及总行有关规定;
(二)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办理是否符合操作流程,是否与信
贷授权有关规定相符;
(三)审查审议信贷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落
实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四)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五)负责指导贷审委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贷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审办”),是贷审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办主任和副主任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担任。

第十二条贷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贷审会的筹备工作;
(二)负责贷审会的记录工作;
(三)负责对贷审会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和公布工作;
(四)负责有权审批人和贷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审会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贷审会人员构成:
(一)贷审会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构成。

(二)主持人。

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出席人员。

出席人员为贷审委委员。

行长(或主持工
作的副行长)可出席贷审会。

(四)列席人员。

列席贷审会的人员包括贷审办成员、客户
部门调查人员、信贷审查部门审查人员等。

第十四条贷审会前的准备:
(一)信贷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项目审查完毕
后,由贷审办提请贷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开贷审会审议。

(二)贷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召开贷审会后,由
贷审办选取、确认参会贷审委委员,并通知贷审委委员参加会议。

(三)贷审办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将调查(评估)报告(电子版)、审查意见(电子版)发送给贷审委委员。

(四)参会贷审委委员收到待审议信贷项目的相关材料后,
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并在开会前准备好对该信贷项目拟提出的
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召开贷审会:
(一)主持。

贷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

(二)汇报。

客户部门负责汇报信贷项目情况,审查部门汇
报审查情况。

(三)质询。

汇报和审查完毕后,贷审委委员可以就信贷项
目的有关问题,向汇报人或审查人提出质询。

客户部门负责回答
贷委委员提出的有关信贷项目情况的质询,审查部门负责回答贷
审委委员提出的有关审查情况的质询。

(四)审议。

贷审委委员对信贷项目情况展开讨论,充分陈
述个人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总结贷审委委员意见。

贷审委委员发表意
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贷审委委员的意见。

总结意见包括明确
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方式、贷款条件和贷后管理要求
等。

会议主持人在总结意见时未对客户部门和审查部门提出的调
查(评估)意见和审查意见提出否定意见的,均视为会议主持人
总结的意见。

(六)表决。

参加会议的贷审委委员对会议主持人总结的意
见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填写《信贷审议意见表决单》。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

贷审委委员对审议的信贷项目表示
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再审议的,投“复议”票。

贷审会委员投不同意票时,应
明确提出不同意贷款的理由;投复议票时,应明确提出须客户部
门进一步调查落实的有关内容。

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和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公布表决结果。

贷审办对贷审会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不公布投票人姓名)。

当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含)以上委员表决复议时为复议,如果“同意”票加“复议”票超过三分之二(含)时,视为复议;当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一(不含)
以上委员表决不同意时为否决。

第十六条贷审会相关规定:
(一)贷审会表决人数规定。

贷审会单个信贷项目表决人数
不少于7人。

贷审会单个信贷项目表决人数必须达到规定人数方
可召开。

(二)投票表决回避制度。

直接参与信贷项目调查、审查的
贷审委委员,可以作为项目的调查人和审查人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但不参加对本人调查、审查信贷项目的投票表决。

(三)贷审会保密制度。

对贷审会审议情况要严守秘密,任
何人不得泄露贷审会的审议情况。

未经批准透露审议情况的,要
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复议项目专门规定。

需贷审会复议的信贷项目,由客
户部门就贷审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或评估后,再按程
序交由信贷审查部门审查,提交贷审会复议。

同一信贷项目只能
复议一次。

复议时原则上参加人员是该项目原审议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州分行计划信贷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贷事项审议意见表决单
2、贷款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统计表
3、ⅩⅩ银行贷款申报材料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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