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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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确保财产安全,提高财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我校财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二)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三)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财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财产管理
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资产盘点等工作。

第六条后勤部门负责学校财产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七条教学部门负责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财产管理内容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维修、报废等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包括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实验器材等,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二)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流动资产台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财产使用与维修
第十二条财产使用
(一)各部门使用财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二)借用财产时,应爱护使用,按时归还。

(三)损坏财产,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财产维修
(一)财产维修由后勤部门负责,确保财产的正常使用。

(二)维修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财产管理监督
(一)学校设立财产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产管理监督小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财产管理考核
(一)学校对各部门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依据。

(二)对在财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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