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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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
文件。
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
认,并据此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气象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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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备案。
专项方案未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批的,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论证会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确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批。
对于已由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员应当对相关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览表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