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森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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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森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9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
【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洪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洪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洪森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丽芬孟丽娜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洪森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赘述,确认一审判决此项意见。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已经生效的709号行政判决对《征收决定》所涉《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过审查,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已经生效的(2019)京行终70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709号行政判决)对《征收决定》所涉《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等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再查明,刘洪森在一审审理期间虽表示已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了鉴定申请,却始终未收到鉴定结果,但其未就此向一审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庭审期间,刘洪森又表示其未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过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赘述,确认一审判决此项意见。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补决定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2.030号估价报告是否生
效。

关于焦点问题一,即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补决定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本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补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或者定向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本案中,因刘洪森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朝阳区征收办向朝阳区政府提出申请,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该决定中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货币补偿费用、其他补偿费用及产权调换方式等内容,为刘洪森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问题二,即030号估价报告是否生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
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中,030号估价报告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出具,该报告对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价款总额等事项予以确定,且明确列明提出复核及鉴定的权利。

030号估价报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驼房营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送达刘洪森,刘洪森收到后030号估价报告后向世诚嘉业公司提出了复核申请,世诚嘉业公司经复核未改变原评估结果并向刘洪森进行了送达,后刘洪森未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故030号估价报告已生效,朝阳区政府将030号估价报告作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符合法规规定。

关于刘洪森提出被诉征补决定内容不明确、未考虑到其家庭特殊情况、安置房屋不具备安置条件等主张,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709号行政判决对《征收决定》所涉《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过审查,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补偿、补助等内容已明确说明。

本案中,被诉征补决定亦明确了刘洪森获得各项补偿、补助的金额、原则及方式等。

综上,被诉征补决定内容未违反《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原则,保障了刘洪森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同时,被诉征补决定亦载明了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费、移机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给予,并就办理结算和腾空被征收房屋事项予以明确,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二审庭审中,在法庭的主持与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均表示愿意调解。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并愿意推进本案争议的实质解决表示肯定,并建议双方继续依法协调化解相关争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刘洪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刘洪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洪森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37: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关于亮马J 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决定启动涉案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工作。

2017年6月18日,世诚嘉业公司出具了《关于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评估技术问题的说明》,明确该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58356元/平方米,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56136元/平方米。

2017年6月18日,世诚嘉业公司作出030号预估价报告,在2017年6月18日的评估价值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为3433934元。

该评估报告于2018年1月16日送达刘洪森。

2018年1月8日,朝阳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决定》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及实施主体、评估机构、预签约情况、正式签约期限(2018年1月10日9时起至2018年2月8日12时止)、《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布情况(于2017年4月21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刘洪森位于朝阳区驼房营1号楼3单元305号的房屋,属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

2018年1月8日,世诚嘉业公司作出030号估价报告,确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7.52平方米,在征收时点涉案房屋价值评估总额为3433934元,该评估报告于2018年1月16日送达刘洪森。

2018年1月8日,朝阳区征收办作出《关于亮马J 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并在涉案项目现场办公室公示栏对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及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进行了公示。

当日,世诚嘉业公司作出《关于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被征收房屋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的公示》及《关于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被征收房屋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的说明》,明确在征收时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56160元/建筑平方米,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时点的评估价格存在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因此以58356元/平方米作为该项目的补偿依据并出具征收估价报告。

2018年1月18日,刘洪森对030号估价报告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018年2月4日,世诚嘉业公司作出《关于的复函》,告知评估结果没有改
变并向刘洪森送达。

刘洪森未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因刘洪森与朝阳区征收办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朝阳区征收办于2019年5月20日报请朝阳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2019年5月23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于同年5月28日送达给刘洪森,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

另查,《征收决定》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据此,朝阳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征补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朝阳区征收办与被征收当事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朝阳区政府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被诉征补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补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或者定向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依照上述规定,在被诉征补决定中明确
了刘洪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以及获得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权利。

同时根据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各项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被诉征补决定保障了刘洪森的合法权益。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中,030号估价报告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出具,具有合法性。

030号估价报告已列明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及期限。

世诚嘉业公司作出030号估价报告后已送达刘洪森,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刘洪森在收到030号估价报告后申请复核评估,世诚嘉业公司作出复函,告知评估结果没有改变并向刘洪森送达。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洪森曾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综上,朝阳区政府将030号估价报告作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符合法规规定。

关于刘洪森认为被诉征补决定中确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不明确、未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安置房不具备安置条件等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征收补偿方案》亦经过了合法性审查。

被诉征补决定所依据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原则为: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不含)的,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30平方米;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含)小于70平方米(不含)的,(1)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82平方米,且最多选择一套福临家园安置房屋;
(2)可选择3套一居室的北花园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82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含)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34平方米;
4.以上两个房源的房屋可以兼选。

本案中,被诉征补决定明确表述为: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刘洪森应得补偿款4669957.62元。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购房款从应得的补偿款、补助费3701274.80元中扣除。

与朝阳区征收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后,搬入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内。

综上,被诉征补决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原则进行产权调换,保障了刘洪森的住房需求,并无不妥。

同时,被诉征补决定也载明了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费、移机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给予,并就办理结算和腾空被征收房屋事项予以明确。

综上,朝阳区政府所作被诉征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刘洪森请求撤销被诉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洪森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洪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略为:1.《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一审法院不能仅以《征收决定》案结果认定《征收补偿方案》经过了合法性审查;2.030号估价报告作为被诉征补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其作出及程序存在多处违法,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认定;3.被诉征补决定的作出与送达均违法;4.被诉征补决定缺乏充分、有效的安置房证明文件,无法保障其安置利益的获得。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等。

刘洪森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94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洪森。

委托代理人孙秀霞(刘洪森之妻),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文献,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洪森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4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刘洪森的委托代理人孙秀霞、马丽芬,被上诉人朝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硕、孟丽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23日,朝阳区政府作出朝政房征补字〔2019〕2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征补决定),主要内容为:被征收人刘洪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以下简称《征补通知》)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行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建设,朝阳区政府于2018年1月8日依法作出朝政房征字〔2018〕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已于当日在征收范围内及北京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现状地税所边界,南至规划酒仙桥南路永中,西至规划驼房营路永中,北至规划学校用地红线{具体以规划意见及《北京朝阳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测绘成果》(2015普测0924)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

《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17年4月21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2018年1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朝阳区征收办)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征收中心)承担涉案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涉案项目的补偿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涉案项目正式签约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9时起至2018年2月8日中午12时止,正式签约期限为30天。

被征收人刘洪森,在朝阳区驼房营1号楼3单元305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有房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57.52平方米,属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

该项目于2017年6月18日开始启动预签约征收补偿协议工作,以该日期作为价值时点,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诚嘉业公司)出具了世诚嘉业房征(预)估字[2017]-JDKPG-01-030《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估价报告》(以下简称030号预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是58356元/平方米,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220元/平方米。

朝阳区政府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征收决定》,以该日期作为价值时点,被征收房屋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是56160元/建筑平方米,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第九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规定,该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最终确定是58356元/平方米,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220元/平方米。

世诚嘉业公司按照确定的价格出具世诚嘉业房征估字[2017]-JDKPG-01-030《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以下简称030号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为
3433934元。

世诚嘉业公司向被征收人刘洪森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

按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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