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涵工程新旧验标对比表(TB10415-2003与TB10415-2018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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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新增
11
3.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验收单元划分
12
3.2.2单位工程划分原则
3.2.2单位工程划分原则
1、新规范:删除当一座特大桥、大桥由多个施工单位施工时,也可按施工标段划分单位工程;
2、旧规范:小桥不超过5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新规范:小桥5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3、旧规范:涵洞不超过10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旧规范: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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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桥梁、涵洞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
3.2.6桥梁、涵洞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
桥梁、涵洞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参照表格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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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厂家生产的同批次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等,可统进行验收。
新规范:无。
6
3.15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真实、系统、完整,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成品质址检验结果。
2材料配合比拌和过程检验和试验数据。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资料。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经处理后,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资料。
2旧规范: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新规范:隐蔽工程应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
3新规范:新增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情况真实、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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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3.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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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分项工程
3.4.5分项工程
就规范: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新规范: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可按表C.0.5填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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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分部工程
3.4.6分部工程
旧规范: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桥梁的地基及基础、墩台和梁部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按表3.4.3填写记录。
新规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形成记录,不合格的不应用于工程施工。
2、原规范: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新规范: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测试或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专业接口工序的检验应经监理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原规范: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新规范:单位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原规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新规范: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3、原规范: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新规范:工序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测试或试验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规定。
新增4、隐蔽工程覆盖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标准要求全数检在并形成记录,经监理检查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程施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测并记录。
新规范: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桥梁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应参加,并可按表C.0.6填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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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单位工程
3.4.7单位工程
旧规范: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比表
序号
原标准TB10415-2003
新标准TB10415-2018
差异情况
1
3.1一般规定
原规范3项,新规范9项。
2
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删除: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表3.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新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检验。
5、原规范: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桥梁和重要涵洞地基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
新规范: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检查应按附录A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新规范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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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
新规范新增
18
3.2.9本标准未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新规范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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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验收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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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8、原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桥梁墩台、梁部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且每墩台、每孔(片)梁按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至少检测一次;
新规范:无;
9、原规范: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新规范:无;
10、原规范: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新规范: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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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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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4验收程序和组织
27
3.4.1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质量检验,并可按表C.0.1填写记录。
新规范删除地基与基础、墩台、梁部等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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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3.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新规范删除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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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3.3.6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新规范删除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新增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予以验收。
新规范:涵洞10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13
3.2.3分部工程
3.2.3分部工程
新规范:增加当分部工程较大时,可按照主要结构、材料及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14
3.2.5检验批
3.2.6检验批
新规范: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工程量等划分。检验批的划分以同一分项工程内部便于一次验收的工程内容为一个检验批。
2、原规范: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新规范:参加工程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原规范: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新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实体质量检查、外观质量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等内容。
4、原规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新增5、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测并记录。
5
3.1.3施工质量验收
3.1.4施工质量验收
1、原规范: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 -2003)的有关规定;
新规范: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4获得产品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次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新规范新增
9
3.18对于梁拱等组合结构可按相关章节内容进行验收。
新规范新增
10
3.19本标准对铁路桥通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1、旧规范: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新规范:实物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工序质量的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新规范新增
7
3.16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本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的规定。
新规范新增
8
3.17符合下列条件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可调整抽样检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
2、旧规范: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新规范:资料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影像资料等。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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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混凝土拌和物出场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拌和物采用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和物的拌和过程等进行验收。并可按表C.0.2填写混凝土拌和物出场质量验收记录。
新增
29
3.4.3有龄期要求的检测项目,现场应及时验收试件的留置和养护情况,在龄期满足要求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并可按表C.0.3填写验收记录。
新增: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进行检查。
3
3.1.2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应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和过程控制
新规范新增
4
3.1.2施工质量控制
3.1.3施工质量控制
原规范3项,新规范5项。
1、原规范: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新增
30
3.4.1检验批
3.4.4检验批
旧规范: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
新规范: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C.0.4填写。
3、新规范新增:责任确认:对施工作业责任人员登记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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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检验批质量验收
3.3.2检验批质量验收
1旧规范: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新规范: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标准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不合格点不应集中,且不应有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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